《编破产法》PPT课件.ppt
第三编 破产法,内容,一、破产法概述二、破产程序法三、破产实体法,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一、破产制度:,概念:,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适用前提主要目的一种概括性的执行程序适用范围,2.破产与其他类似行为的区别,破产与强制执行破产与法人清算,相同点区别,相同点区别,二、破产法,概念:规定破产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狭义,我国,2.性质:,破产法,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三种观点:,程序法商事特别法民事特别法,我国,3.立法的目的和作用,目的:作用:,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的满足,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债务人进行救济,赋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4.效力:,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第二节 我国的破产立法,一、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二、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历史现状,国家干预原则公平原则,三、现存问题,是否适用个人破产制度行政干预色彩太浓关于跨界破产的历史空白,案例,案情: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由其主管部门某市贸易公司于1999年3月18日申请开办成立,注册资金400万元人民币,企业性质为国有,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日用品等。该公司于2001年下半年停止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人员均离职自谋出路。该公司资产净值300万余元,被某中级法院另案查封。其主管部门某贸易公司也下落不明。2002年1月6日,某实业公司的债权人某工贸公司以某实业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某实业公司破产还债。申请人某工贸公司向受案法院提供的“关于某实业公司2001年8月31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鉴证审计报告”表明,某实业公司帐面资产总计554万,负债261万元,所有者权益293万元;有5笔帐外银行借款1030万元去向不明,帐上既未反映债务情况,又未反映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三节 破产条件和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条件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由债务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级别,第二章 破产程序法,第一节 破产开始,一、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2.法律后果,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中断诉讼时效,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即立案,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审查发布通知和公告破产案件的保全,4.受理债权的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及时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主观上原因造成客观上原因造成,关于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如何申报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形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情形,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破产时 连带债务人中数人或全部破产时,预先追偿权,三、管理人制度,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管理人。,选任更换任职资格,四、破产开始的效力,对债务人的约束对债权人的约束对其他人的约束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一、概述:,概念法律地位目的,二、会议的几个基本内容,组成会议的召集参加职权,三、债权人委员会,组成职责,资格 人数 性质,监督权,四、会议的决议及效力:,决议方式 效力:,人数 债权额,第三节 和解和重整,一、和解,概述:,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制度特征,起源 原因,目的 前提条件 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2.和解程序,和解申请和解协议成立协议生效,终止破产程序 对债务人的效力 对和解债权人的效力,二、重整,概念:,指对于已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目的性质背景,特征,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原因较破产、和解更为宽泛措施多样主体具有广泛性优于破产和和解程序在重整其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借鉴美国占有中的债权人制度,、重整程序,开始受理和申请重整观察其间的营业,、重整中的相关制度,重整中的营业授权制度,继续营业的机构重整人有关营业的特别授权,对重整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重整人的经营管理权资金募集的权利双务合同的继续履行权或解除权,重整中的自动中止制度,重整程序的优位化重整程序优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三门进入”模式“两门进入”模式“一门进入”模式,我国:三门进入模式,第四节破产宣告,一、概述:,概念:不存在成立清算组的问题,直接由管理人接管,依据和条件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破产程序真正进入实质性阶段,二、程序:,裁定公告,三、效力,对债务人对债权人对第三人,第五节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清算,由破产管理人接受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二、破产程序终结,法定事由法律后果,关于清偿中职工工资的认定情况,范围确定关于职工集资款优先受偿的规定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