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侵权责任》PPT课件.ppt
第六编 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 侵权责任的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2、特征(1)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私权利(2)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性的权益,而不是相对性的权益(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3)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合法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不仅包括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还包括为法律所保护的民事利益(法益)保护的利益范围:占有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纯粹经济损失等其他合法利益*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在保护程度和构成要件上没有区分。(4)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违反一般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3)侵权责任的方式不限于财产责任(4)侵权责任是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5)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和优先性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在财产赔偿和处罚上侵权责任优先 行政侵权责任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八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加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作为归责的基础或根据 1、第6条第1款实际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也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只要找不到法律特别规定的都可以适用该条款,2、过错作为责任构成的基础和最终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是否以造成损害为要件?3、各种责任形式都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4、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 5、以过错对于责任范围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1、过错推定是要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来推定,这个基础事实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能够表明侵权人有过错的事实2、过错推定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3、被推定的过错是可以反驳的 反证的事由: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反证事由时,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证明自己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5.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等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6.堆放物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7.地下设施侵权的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91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3因果关系是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基本要件 注意:第6条第1款“侵害”和第7条的“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共同点:都须有法律规定,根本区别: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而只能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才可免除或减轻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的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三、公平责任是否为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郭明瑞教授:否定王利明教授:肯定凡是用公平责任的地方,在侵权责任法里面通常用的是“补偿”二字,不是叫赔偿(如33条、87条),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 违法性违反了法定义务二、损害事实 侵权责任法采用了广义上损害的概念,不仅包括现实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后果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和过失(民法中通常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这四个要件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也不需要以损害后果为要件,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一、侵权责任方式1、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以损失为要件(侵权责任法21条),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侵犯财产权的责任,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可以适用的责任方式,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2、责任的形式上采取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 3、15条和21条在适用上的不同 4、15条的赔偿损失与损害赔偿不是一个概念,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赔偿关系的主体1、赔偿权利人(1)被侵权人(2)其他的权利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2、赔偿义务人责任人注意:责任人与行为人并非全一致(二)关于赔偿的范围1、侵害人身的赔偿(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残疾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的费用+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3)死亡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的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注: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规定,营养费也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同命同价问题该条是任意性条款,不是强制性规范*此方式适用的情况仅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以相同金额赔偿意味着不考虑“年龄、收入”等因素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2、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协商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3、侵害财产的赔偿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法律中有特别的规定,4、精神损害赔偿 A、适用的范围和条件(1)侵害人身权益的方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或遗体*侵犯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2)要求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方可获得赔偿,B、行使请求权的主体(1)被侵权人(2)近亲属自然人死亡或死者的人格或遗体受侵害 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的近亲属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请求的主体C、赔偿的数额致人残疾的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思考: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死亡者的亲属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一)正当理由正当理由:从行为的根据上所进行的抗辩,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人为 原因引起的险情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避险“过当”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依法执行职务4、受害人同意5、自助行为,(二)外来原因外来原因:从因果关系上进行的抗辩,是指因行为人之外的原因而造成损害 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减轻3、受害人的故意免责3、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承担4、意外事件。注:意外事故只是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不能成为无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而不可抗力既是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也是无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对理论上认可的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意外事件等抗辩事由并没有作出规定。,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一、数人共同侵权的含义1、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在共同理解上主要有三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2、构成要件: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 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 行为的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采取折衷说。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强调共同实施,是采取主观说,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数个行为导致统一损害结果的。1、构成上(1)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3)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2、类型:(1)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11条)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不属于真正连带责任,不发生追偿(2)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12条、67条)(分别侵权)责任大小的确定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大小。过失大小和原因力的大小都不能确定的,则平均分担责任,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注意: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共同侵权行为-共同的过错、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无共同过错、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三、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1共同加害行为(狭义共同侵权行为)2教唆、帮助侵权与民法通则意见不同,规定了监护人的 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可能,但不知数人中何人的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意见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1)共同危险责任的构成客观要件:数人实施危险行为 因果关系不明 存在损害 主观要件:无意思联络(2)共同危险责任的承担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共同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能否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免责?加害人能否以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不是加害行为的行为人而免责呢?赞成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 否定说侵权责任法(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才能免责),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7项也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内部为按份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一、监护人责任 1、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通过法定免责事由减轻责任 是否应考虑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不考虑2、监护人责任承担的一些特殊情形:(1)在被监护人有财产情况下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删除了“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2)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3)父母离婚后,子女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4)监护人不明确时的责任承担-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二、完全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后侵权责任的规定1、过错导致暂时心智丧失致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当事人公平负担 3、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人责任(用人者的责任)(替代责任)(一)用人单位的责任1、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1)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2)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3)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赔偿后能否追偿?-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1、特点: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涉及到派遣单位、派遣职员和用工单位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2、责任的承担(1)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则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责任(三)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1、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2、责任的承担(1)个人劳务提供者致他人损害无过错责任接受劳务一方赔偿后能否追偿?(2)个人劳务提供者致 自己受损害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网络侵权的责任1、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采纳的是过错责任原则2、侵权责任的类型:(1)直接侵权责任:一般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2)间接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一般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则:“提示规则”(通知和取下程序)和“知道规则”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间接侵权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2、保护对象的范围3、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原则 4、法律责任(1)直接责任: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2)第三人侵权时的补充责任: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六、学校事故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的学校事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的学校事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学校事故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七、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1、生产者无过错责任2、销售者的责任、运输者、仓储者 过错责任(二)产品责任的构成1、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2、损害事实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产品质量法34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主要包括产品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等方面的内容;有时还包括产品的品种、规格、款式、造型、外观、包装等表面状况等。产品不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程度的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三)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四)产品责任形式1、赔偿损失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规定了产品警示和召回制度 4、规定了产品惩罚性赔偿(1)主观:恶意(明知)(2)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五)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一般: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特殊:10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六)责任竞合,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多元化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过错推定原则 机动车无过错责任承担不超过10%无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特殊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的情形保险公司/使用人(有过错的所有人)(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 保险公司/受让人(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情形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人(5)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九、医疗损害责任,(一)结束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 1、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没有再区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2、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不会出现二元化的赔偿标准3、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为司法鉴定:,(二)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辅,明确列举了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三)举证责任重新分配了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1、实行一般情况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特殊情况下,医方承担对过失的举证责任(举证倒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四)医疗机构替代责任的承担1、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损失2、医学实习生及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老师指导下参加临床实践活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五)明确了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法定的免责)(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六)规定了医疗损害的类型1侵害知情同意权的责任 2诊疗损害3医疗产品缺陷、血液缺陷责任无过错责任4侵害患者隐私责任 5、过度检查的责任,十、环境污染责任,(一)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企业污染环境居民生活污染过错责任(物权法调整)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必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才被认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呢?(二)环境污染者的侵权行为的认定1、损害2、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思考:企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造成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三)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免责事由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第三人的过错?3、受害人的过错(水污染损害),(五)侵权责任的承担1、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1)对外按照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处理(2)对内按份责任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2、第三人过错时责任的承担被侵权人有选择权(六)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3年(环境保护法),十一、高度危险责任,(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二)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危险活动和危险物的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和抗辩事由在各种情形下是不同的。1、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责任责任主体:核设施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战争等情形或受害人的故意 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免责事由?赔偿限额:一次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2、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责任主体:经营者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3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的 责任主体: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减轻事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施工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经营者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6非法占有危险物致害的。一般责任主体:非法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7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受到损害的。责任主体:管理人免责事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三)举证倒置规则(四)限额赔偿,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认定注意:1、须为饲养动物2、该损害是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1、饲养动物损害的一般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能否以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2、违法管理规定时的损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相对严格)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最严格)4、动物园动物的损害责任-过错推定的原则5、遗弃、逃逸动物的损害责任6、第三人导致动物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选择权(三)责任人饲养人和管理人,十三 物件损害责任,(一)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致害责任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2、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二)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2、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高空抛物责任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有争议)其一,仍然规定的是“补偿责任 其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可能的加害人”其三,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免责(四)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2、责任主体堆放人,(五)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致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六)林木折断的致害责任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2、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七)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及地下设施的致害责任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2、责任主体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