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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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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PPT课件.ppt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孙旭斌,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主要特征:一是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二是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三是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真实性审核原则、便利化原则、均衡监管原则。,经常项目可兑换,通常是指对国际收支中经常性的交易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我国于1996年底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规定,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衡量标准:一是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二是避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三是如其他会员国提出申请,有义务购回其他会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一)管理内容 1、服务。国际收支统计中服务项下包含11项内容: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2、收益。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3、经常转移。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等。,(二)现行的相关规定1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2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3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4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5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6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7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 200673号)8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9.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1997汇管函字第250号)10.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1996汇管函字第211号)11.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管理 企业如实申报,就可以直接结汇,或者直接进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四)服务贸易外汇支出管理,1、境内机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境外机构支付时,利润汇出、出口项下的佣金和因公出国用汇不包含在内。,2、境内机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境外个人支付时,利润汇出、出口项下的佣金和因公出国用汇不包含在内。,注:超过限额部分的付汇,现行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由银行按照规定办理。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5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合同、发票、税务证明后办理;10万美元以上的,逐笔由当地外汇局审批。,3、企业支付出口项下佣金,由外汇局审核的“双超”比例和金额分别为10%和10万美元。对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或虽然超比例但不超过10万美元的出口项下佣金,银行凭出口合同(佣金协议)、收账通知(收汇水单)办理付汇手续。进口项下的佣金或者是回扣,目前不允许对外支付。,注意:没有水单的不能付。不能付到境外个人在国内的外汇储蓄账户,离岸账户可以。,4、收益项下的售付汇管理(1)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奖金、津贴:企业购付汇需提供书面申请、外籍员工的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证明。凭相关材料从境内机构外汇账户提取现钞,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到外汇局核准。,外籍个人购付汇需录入外汇局的个人结售汇系统,个人要提供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人民币收入清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单位可以代办,境外个人将人民币工资购汇后,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存入其境内外汇储蓄账户。,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工资垫付款购付汇按现行规定办理。(参见汇发200462号文、汇发200864号),(2)利润汇出:按照2002年汇发29号文的规定办理,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凭证等办理购付汇手续。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不需要提交税务证明,但是要提供税票等完税凭证;超过3万美元的,只要提供税务证明。,5、经常转移项下的售付汇管理(1)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另外,向境外捐赠,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税务证明。,(3)除企业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交:(一)申请书;(二)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6、船长借支 外汇局审核的金额为超过等值3万美元,代理公司提交申请、船东支付指令、银行入账通知和支取凭条。其他项下提取现钞的限额为超过等值1万美元。,7、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境内外汇划转 境内总包方可以凭对外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分包合同等向境内的分包方划转工程款 分包方收到境内划转的工程款不能结汇,只限于对外支付,8、因公出国用汇:(1)、预算内单位(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因公出国用汇手续。,(2)、预算外单位:购汇: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自有外汇: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如果单笔取现超过1万美元,需经当地外汇局核准。,返回境内后补办用汇手续:凡持境内银行外币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其在境外实际发生的全部公务出国费用,可在返回境内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中有关规定,向银行办理偿还透支款手续。对于由企业或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个人垫付公务出国费用的,返回境内后,可以将应由单位负担的公务出国费用凭单位补填的预算表,从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后原币划转至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二、个人外汇管理 相关的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9、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 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但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也不得与本人其他外币储蓄账户串用或者混用。,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一)个人的分类(定义与国际收支不同)境内个人 能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就是境内个人。特殊情况下,比如军人、武警可以用军人证、武警证件代替身份证,银行可以按照编码规则编制身份证号码(A出生年月日(按yyyymmdd排列)姓名的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其中:姓名的拼音编码规则如下:取姓名的前4个汉字(不到4个汉字按姓名实际长度取),第一个字用全拼,第二到第四个字取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全部大写组成姓名的拼音编码)境外个人 不是境内个人,就应该是境外个人。证件是:外国护照(外国人),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权证(移居境外的中国人),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二)除了明确不纳入系统的交易之外,所有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必须纳入系统,且必须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不纳入系统的有:1、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这类业务太多、太频繁,如果纳入系统,会大大增加系统的负担。3、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4、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5、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三)个人购汇管理1、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1)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购汇,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如果代办的话,只能是直系亲属代办。购汇的具体用途由个人自主申报,(2)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购汇,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用途的证明材料办理(只能用于留学、境外就医、培训、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境外咨询、其他服务贸易费用等)。可以是其他人代办,需另外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具体的审核规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中的规定执行。,2、境外个人购汇,没有年度总额限制,要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经常项目下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购汇。(1)合法的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收入的购汇:凭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合法的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物业出租的租金收入等等。(2)原兑换未用完人民币兑回外汇: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允许他们在出境时可以将以前入境后兑换但没用完的人民币再兑回外汇并携出。按照规定只能兑回外币现钞,而且原来兑换成人民币的只能是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和信用卡。兑回的期限为24个月,如果当日累计兑回500美元或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兑回1000美元,可以只凭身份证件办理。,购汇,年度累计 5万,身份证件,境内个人,5万,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境外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直接汇出存入本人储蓄账户持汇票等携出提钞(1万之下,直接办理),原兑换未用完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银行、外币兑换机构500离境前境内关外1000:身份证件,超过:身份证件、原兑换水单(24个月内),存入本人储蓄账户直接汇出持汇票等携出提钞(1万之下,直接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结汇:1、境内个人结汇,除本人身份证件外,还需要提供外汇收入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的合法外汇收入才能在银行结汇。,(四)个人结汇管理 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限额是等值5万美元,在年度总额内结汇的,凭本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如果代办的话,只能是直系亲属代办。,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2、境外个人结汇,必须说明结汇资金的用途,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消费类支出的结汇:房租类支出:身份证件、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生活消费类支出:身份证件、合同或发票;就医、学习等:身份证件、收费证明;其他:身份证件、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单笔的大额结汇(等值5万美元以上),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2)旅游购物的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境内个人,服务贸易项下:保险、专利、咨询,收益项下:职工报酬 境外投资收益,境外个人*,房租类支出:身份证件、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生活消费类支出:身份证件、合同或发票,就医、学习等:身份证件、收费证明,其他: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单方面转移项下:捐赠 赡家款 遗产继承,*单笔5万以上的结汇取得人民币须直接划转到交易对方账户,年度总额内,凭身份证件办理,结汇,旅游购物:身份证件、海关报关单,3.手持现钞结汇(1)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2)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五)对分拆结售汇的监管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1、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2、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2)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3)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3、为进一步遏制个人分拆结售汇的行为,总局2011年发布了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对分拆的筛选标准进一步细化,符合标准的列入“关注名单”,在关注期内不得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柜台业务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1、境内个人的外汇汇出购汇汇出:是指购汇以后直接汇出,购汇时银行审核了相应材料、满足了购汇的条件,在直接汇出时,银行可以不审核任何材料,直接汇出。储蓄账户资金汇出:当日累计5万美元,凭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5万美元,凭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材料在银行办理。真实性凭证材料是和超限额购汇所要求的材料是一样的。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1万美元,凭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1万美元,凭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材料和现钞来源的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或其他银行的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如果对外付汇超过3万美元,用于境外咨询、培训或其他服务贸易费用的,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证明,境内的付款人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营业税。但是,境内个人因私用汇的,如自费出境留学、就医、境外邮购等等,不需要办理税务证明。,(六)外汇汇出管理,购汇汇出,储蓄账户内资金汇出,手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 5万 身份证件,境内个人,5万,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 真实性凭证(同购汇材料),当日累计 1万 身份证件,1万,身份证件、海关申 报单或提钞单据,2、境外个人的外汇汇出购汇汇出,只要能购汇,就可以直接汇出;储蓄账户资金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1万美元,凭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1万美元,凭身份证件和现钞来源的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或其他银行的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购汇汇出,储蓄账户内资金汇出,手持现钞汇出,直接办理,境外个人,当日累计 1万 身份证件,1万,身份证件、海关申 报单或提钞单据,(七)个人外汇账户管理,1、开户存款实名制2、钞户和汇户3、境内划转 本人外汇储蓄账户间,凭身份证件 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外汇储蓄账户间,凭双方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外汇入,购汇,境内划转,汇出,提钞,3万 直接办理,5万 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结汇,年度总额管理,1万,直接办理,1万,外汇局备案后办理,现钞 5000,直接,5000,身份证件、海关申报单或提钞单据,境内划转,本人账户间直系亲属间,3-5万 因私用汇,可直接办理;服务项下费用,还需税务证明,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外汇入,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境内划转,汇出,提钞,结汇,年度总额管理,1万,直接办理,1万,外汇局备案后办理,现钞 5000,直接,5000,身份证件、海关申报单或提钞单据,境内划转,本人账户间,凭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八)外币现钞管理,1、现钞存取,外汇储蓄账户,当日累计 5000,5000,身份证件、携 带证或提钞单据,当日累计 1万,账户(或购汇)提钞,直接办理汇入外汇或外币票据提钞,身份证件,1万,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 向外汇局申请,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未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入境数额的,没有或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入境数额的,*等值$5000以下的,无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等值$500010000的,银行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等值$10000以上的,外汇局核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一)主要法规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5、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境内机构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基本信息登记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其开户数量、币种和资金规模不受限制。但是,一些特殊性质的账户,如公检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开立的外币现钞账户、境外主体结汇使用的专用账户,仍需经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开立。,(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1、跨境收付。境内机构收入的外汇,可以保留在账户中,也可以办理结汇;对外付汇时,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也可以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2、境内划转。同一个境内机构在多家银行开立有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账户内资金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划转。(1)同户名同性质账户间划转(待核查账户除外)(2)代理出口,代理方委托方(3)代理进口,委托方代理方(4)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5)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6)保险公司总分公司之间保险外汇经营账户之间的划转(7)外汇保险项下,投保机构向保险经营机构划转外汇保费,3、购、结汇。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境内机构在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情况下,可在开户银行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购汇后即须对外支付。外汇账户内的资金结汇,需遵守货物贸易的有关规定。4、存取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因支付境外差旅费等情况,需提取外币现钞的,一定金额以下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一定金额的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批准后到银行办理。原则上,境内机构不得将外币现钞存入账户。(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四)外汇局日常监管 依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对交易主体经常项目账户的外汇收支、结售汇进行非现场监管。银行通过自行开发的结口程序,每天产生四个文件(A、B、O、Q),反映新开户、收入、支出、余额等变动情况,通过Ftp传送给外汇局。,四、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根据现行法规,外汇局负责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以及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经营范围变更等。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业务须经外汇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应当首先按照规定准备有关申请资料后,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依法审核同意后,保险经营机构方可从事外汇业务。经批准获得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保险经营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扩大或停止办理外汇业务,在变更之前,应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依法审核。,(二)与外汇保险有关的外汇收支管理外汇保险项下的外汇收支包括保费、赔偿、保险金、再保险保费、摊回赔偿、退保费等。保险公司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的管理是按照真实性审核的原则办理。保险经营机构持相关凭证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应的收付手续。外汇保险业务的条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产保险,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二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三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四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身保险,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二是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三)保险公司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境外保险公司纷纷以合资或独资形式在境内设立保险经营机构。同时,为保证外汇保险业务正常开展,保险经营机构需要持有一定数额的外汇资本金。保险经营机构由此产生了资本金本外币间兑换需求。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保险经营机构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保险经营机构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提交申请资料,经外汇局依法审核同意后,持核准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本外币转换手续。,(四)自身外汇收支管理保险公司自身外汇收支行为,如境外差旅费、咨询费、国际组织会员会费、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的投资款等,与一般境内机构的交易并无本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办理这类外汇收支时,则被视为一般的境内机构办理。,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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