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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属税务分局》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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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属税务分局》PPT课件.ppt

    直属税务分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2009年4月,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汇算清缴对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足1年,在年度中间继续经营活动。汇算清缴时限: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截止期为2009年6月9日。,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申报纳税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根据市局有关工作要求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以及附件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三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上述报告格式:以广东省国、地税务局联发的关于印发统一格式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1号),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申报软件要求:在上级机关没有明确前,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方式,直接在我局申报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管范围文件依据: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2009年新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年度申报表 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利润(亏损)总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弥补亏损明细表 如存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其他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有效亏损额分配结转至(出)本企业的数额,在本栏合并填写,同时提供被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表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其他被合并、分立企业的有效亏损额分配结转表和相关说明资料。,第一部分 申报征收要求,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或未弥补完的亏损额需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实际盈利额。如本年度为亏损,则弥补额为零。,第二部份 税收政策要求,提纲一、工资薪金支出二、职工福利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四、工会经费五、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七、差旅费支出八、租赁交通工具费用 九、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提 纲,十一、准备金支出十二、筹办费(开办费)的处理十三、关于企业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十四、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十五、企业财产损失十六、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处理十七、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十八、总机构管理费十九、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二十、税收优惠二十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问题,提 纲,二十一、,一、工资薪金支出,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的基本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工资薪金支出,即: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包括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利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各项福利支出;各项合理的劳保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津贴;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费。(误餐费指财政部规定标准,按具体出差在外天数计算的。),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人数的确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雇用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6个月及其以上的劳动合同才形成雇用关系)下列情况不属于工资薪金人数: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注意无底薪工资人员、劳动合同人员这两类人员的确定原则,前者不被确认,后者确认。,二、职工福利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一、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已在2008年度成本费用中列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实际发放的,可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处理。(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函200973号),二、职工福利费,(一)企业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2007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最高扣除比例14%)(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二、职工福利费,(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精神,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二、职工福利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三、职工教育经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冲减其历年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最高扣除比例2.5%)。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包括相应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但不包括旅游费);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育设备与设施(应按照折旧年限分期确认);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学历或学位教育,不论是否最终取得学历或学位,费用均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三、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收政策变化对比分析,四、工会经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据的专用收据扣除。计提但没有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2008年度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准予税前扣除,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一)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二)对于纳税人在新税法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2008年度,并与新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按新法规定合并扣除(新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且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到2008年扣除)。(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四)符合税法要求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税前扣除原则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超过的不分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七、差旅费支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八、租赁交通工具费用,(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除外)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八、租赁交通工具费用,(二)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凡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或职工福利费的,而计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有关交通运输工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因此,企业租入个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九、公益性捐赠支出,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凭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税前扣除。,九、公益性捐赠支出,(三)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四)如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由企业上级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统一捐赠的,可由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按实际捐赠金额进行分配,凭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的复印件、分配单、款项支付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准予税前扣除。,十、金融、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支付的借款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借款利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连带保证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企业应负担的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利息必须资本化,当年不允许全额扣除,但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在当年或以后年度以折旧摊销的形式分期扣除。,十、金融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因逾期支付利息或偿还借款北极融企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界定为对前期借款利息的追加,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限定利率: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凭证要求:此项支出应凭借款合同或协议、发票等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没有发票可到税务机关开具。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包括借款金额、利率、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并双方加盖财务(合同)专用章。,十、金融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一)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二)其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十、金融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十、金融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企业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同期资料包括:企业偿债能力和聚在能力分析;企业集团聚在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企业提供的抵押品的情况及条件;.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9.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1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十一、准备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在上级机关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企业提取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包括金融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十二、筹办费(开办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十三、关于企业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十四、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职工年金),新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职工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在上级税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前,纳税人2008年度发生的职工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可分别按实发工资总额4%的标准执行。2008年度盈利的纳税人,按照省政府关于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199573号)的规定,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给离退休人员的,不超过上一年度广州市统计局统计全市职工月人平均工资的一个半月水平的补充养老金,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新规定前,可在2008年度纳税申报中自行税前扣除。,十四、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职工年金),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仍发生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开支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十五、企业财产(呆账)损失,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2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函200973号)居民企业财产(呆账)损失:为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按时完成,纳税人2008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13号要求的标准,自行判断可在当年扣除的财产损失,并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处理。纳税人应按照上述法律依据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税前扣除资料的准备,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认定扣除要求后,主管税务机关再按规定进行认定及相应的税务处理。,十五、企业财产(呆账)损失,非居民企业财产(呆账)损失:为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按时完成,纳税人2008年度发生的财产(呆账)损失,纳税人自行判断可在当年扣除的财产损失,并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处理。纳税人应按照原相关报备要求,做好相关税前扣除资料的准备,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认定扣除要求后,主管税务机关再按规定进行认定及相应的税务处理。,十五、企业财产(呆账)损失,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原报备资料:情况一: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收帐款记帐凭证等有关账册的复印件;.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欠款情况的法律文件;.上年末坏账准备金计提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有关账册、凭证复印件。情况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应收账款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销售合同、劳务合同、销售发票或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证明及有关账册的复印件;.应收账款催收记录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资料(境外发生的,则为应收帐款催收函电);.上年末坏账准备金计提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有关账册、凭证复印件。,十五、企业财产(呆账)损失,情况三:金融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坏账核销汇总明细表和核销审批表,.贷款合同,.发生坏账的原因,司法机关的判决资料,上年末还帐准备金情况及有关帐册。同时,上述情况还需附送:1.坏帐损失明细清单;2.企业处理坏帐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有关处理坏帐损失的董事会决议;3.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查验报告(发生在境外的,则为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汇总表、坏账损失明细清单,十五、企业财产(呆账)损失,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报备资料:(一)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1.固定资产损失明细清单(适用固定资产损失);2.存货损失明细清单(适用存货损失);3.资产或存货清查报告等基本资料(该资料应有清查人、部门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意见);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5.责任人作出相关说明的文字材料;6.有关凭证、帐册复印件。(二)毁损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1.固定资产损失明细清单(适用固定资产损失);2.存货损失明细清单(适用存货损失);3.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4.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5.责任人作出相关说明的文字材料;6.有关凭证、帐册复印件;7.固定资产的报废还应附送报损固定资产的清册(要注明类型、数量、原值、已提折旧、未提折旧、净残值、清理费用、变卖处理损益、净损失等)。,十五、企业财产(呆账)损失,(三)更新换代、技术进步等原因变卖固定资产或存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或存货损失:1、转让合同或资产评估报告;2、资产的有关基本情况,如记录资产或存货原值、净值(适用资产类)及变卖的有关凭证、帐册复印件等;3、固定资产损失明细清单或存货损失明细清单。(四)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1、固定资产损失明细清单(适用固定资产损失);2、存货损失明细清单(适用存货损失);3、有关司法机关的证明材料;4、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5、资产、存货的基本资料,如记录资产或存货原值、净值(适用资产类)有关凭证、帐册复印件等;6、责任人作出相关说明的文字材料。,十六、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处理,根据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函200973号)关于收回、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的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在上级税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前,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在上级税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前,可按以下规定执行: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十六、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处理,债务重组注意事项: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符合有书面的债务重组协议和账龄在三年以上的条件。债务重组业务中,应该是一种持续经营下的债务重组,一般不存在债务人死亡、失踪、撤销、关闭、注销等情形。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仅限于因购销关系产生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不包括应付账款。,十七、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税发20088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十七、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税发200886号,(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十七、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税发200886号,十八、总机构管理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旧外税法:总额、分摊依据)出具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证明资料附送当地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1.管理费发生期和实际支付期是否一致,实际列支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2.对外国银行分行据实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还应说明按税法规定计算摊列总行管理费的方法。,十九、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继续实行限额扣除原则即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扣除限额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十九、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二十、税收优惠,(一)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二十、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三)技术转让所得,二十、税收优惠,(四)权益性投资所得(主要表现为股息、红利)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函200973号)有关规定,纳税人收到被投资方分回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股息红利,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前,可按新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十、税收优惠,(五)国债利息支出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存在差异,需做纳税调整。国债转让收益,不为免税收入,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仅适用于居民企业)(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八)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证企业所得税”,二十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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