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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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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罪.ppt

    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罪,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 罪 构 成,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任何犯罪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犯罪客体,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犯罪客体,社会关系,我国刑法所保护,犯罪行为所侵犯,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方法,地点,时间,手段,犯罪主体有意识、有意志并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失。,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行双罚原则,犯罪的主观方面,也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盗窃罪的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定义中的关键词语:非法占有 秘密窃取 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 公私财物,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目的。,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如被财物所有人或者公安机关人员暗中监视的,也不影响盗窃的性质。因为该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的,至于其他在场的人都发觉了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案 例,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1)自己的财物不能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使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案 例,甲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摩托车开走。(NO)丙因为违章驾驶被交管部门扣押了汽车,在没有缴清罚款以前,某夜丙潜入交管局大院将自己的汽车开回了家。(YES),(2)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一般也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3)不动产有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行为人未经房主的同意,以伪造证件等手段盗卖他人或单位的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的,也以盗窃论。,(4)无体物、无形财产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打他人电话号码、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也属于盗窃罪。注意:无形财产中,技术成果等智力财产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因为鉴于技术成果等智力财产存在的样态,被窃取后并不能排除权利人的继续使用和占有,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技术成果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不能成为盗窃罪对象的物品,第一、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而使某些物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主要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尸体;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第二、由于某些财物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反映财产所有权关系而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秘密、情报;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国有档案;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军事秘密。第三、其他物品。主要是指某种物品本身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也是财产的表现形态,但由于财产本身所具有的某种性质而使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遗弃物、遗忘物和埋藏物。,盗窃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广东省的数额认定标准,广东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多次盗窃”的认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案 情 介 绍,2007年11月25日晚上,周某与刘某密谋后两人携带剪钳,盗剪梅县华侨城科技路国运酒楼后面的铜芯电线102米,价值609元人民币;同年12月8日,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盗剪梅县新城广梅路威泰酒楼后面的铜芯电线 46.4米,价值510元人民币;12月14日,又盗剪梅县新城梅塘西路康乐大厦后面的铜芯电线66.7米,价值427元人民币。合计价值1546元人民币(当地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000元人民币)。,案 例 分 析,对“多次盗窃”有三重限定:(1)时间上必须在一年内;(2)空间场所必须入户盗窃或者是公共场所扒窃;(3)必须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本案中,周某和刘某一年内连续三次盗剪铜芯电线,但空间上既不是入户盗窃,也不是公共场所扒窃,所以周某和刘某的行为不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形。,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盗窃罪判处死刑的情形,只有两种情况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案 例,甲某伙同乙丙二人某日深夜潜入一家银行,盗走办公室3台笔记本电脑,2台激光打印机和银行工作人员陈某锁抽屉中的工资4000元。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金融机构?NO分析:所称“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客户存款、票据证券等,也包括盗窃运钞车辆运送的资金。如果盗窃的是金融机构的一般公务用车、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的,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罪罪与非罪的问题,“数额较大”是认定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根据,但不是惟一根据。根据司法解释,即使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但是,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追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在使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时,想象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为盗窃而同时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但是,盗窃财物之后,出于其他动机,如泄愤报复又故意毁坏他人其他财物等的,属于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盗窃机动车辆问题,如果盗窃车辆作为实施其他犯罪工具使用的,以盗窃罪和所实行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如盗窃汽车作为抢劫工具,并在抢劫中使用该汽车的,成立两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犯罪之后,又将汽车送回原处,没有造成汽车丢失的,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事实证明行为人确实没有占有该汽车的意思,仅仅是暂时使用而已。但是,这应当作为处罚其他犯罪时的量刑情节考虑,酌情从重处罚,如果盗窃汽车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窃的车辆的价值,也计入到犯罪人整个盗窃的数额中去。例如:盗窃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接着开着这辆车去偷一台冰箱价值5000元。行为人盗窃数额是205万元。,偶尔偷开汽车玩耍、练习、兜风,又没造成什么损失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如果偷开汽车玩耍,随意丢弃,造成他人车辆丢失的,应该以盗窃论处。偷开车辆中,交通肇事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按有关犯罪与盗窃罪一并处罚。,盗窃后对赃物的处分行为,法律对盗窃罪的处罚已经考虑或包含了罪犯本人对赃物的使用处分行为,因此,盗窃犯对自己窃取赃物的持有、使用、处分,包括赠与、毁弃的,不另外单独评价、处罚,属于所谓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其他人事后帮助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构成有关赃物罪,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处。,盗窃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也可以成立盗窃罪。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罪的转化,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抢劫罪。,案 例,陈某深夜潜入李某家中盗窃现金和金银首饰合计15000多元,得手后正欲离开,恰巧李某下班回到家中,陈某迎面将李某撞倒在地拔腿就跑,李某随后追赶,陈某跑到一报摊前抱起一叠报纸扔向李某。请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的抢劫?NO,案 例,张三、李四二人深夜潜入一纺织厂仓库,偷出8捆毛呢布(市场价约6000元),扔出墙外。正巧王五驾驶卡车送货刚从外地连夜返回,从墙外路过,发现有8捆毛呢布无人看管,遂装上卡车拉走。等张三、李四来到墙外,发现赃物已无踪影。问:张三、李四是否构成盗窃罪?,案 例,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某日下午下班后,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内,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解答:C。,案 例,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多选)A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的;B窃取信用卡后使用的;C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D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的。解答:A、B、D。盗窃罪的认定。其中A、B、D选项完全是法律的专门规定。,案 例,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00元变成100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乘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单选)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抢夺罪。解答:A。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诈骗与盗窃区别的要点是财物被拿离被害人的控制是否符合被害人的意思。,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许霆账户实际被扣174元)共计取款174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案例分析,1、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是,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许霆的盗窃金额应认定为多少?属于何种量刑幅度?,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共取款174000元,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4000元-174元-1000元=172826元。盗窃金额超过1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3、许霆是否有从轻、减轻的情节?,许霆案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许霆具有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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