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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本民法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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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本民法概述》PPT课件.ppt

    民法学20102011学年第2学期,主讲:刘淑华 电话 邮箱,某甲,系某高校教师,因妻遇车祸死亡,忧郁成疾住院治疗。其独子乙,17岁,擅自将祖传花瓶卖与20岁的丙,并完成交付。丙明知该花瓶非乙所有。甲听说此事,怒极,心脏病突发身亡,乙悲痛不已。半年后,乙成年,因悔自己无知出卖花瓶气死父亲,遂诉请丙返还,问乙能否得偿所愿?,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物权编结构总览图,物权概述 一般所有权 所有权 共有 用益物权 限制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返回,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十三章 共 有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占 有,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概念,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了解民法的渊源,了解民法的体系。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制定民法典的意义。重点与难点:民法的涵义;民法的分类;民法的沿革;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渊源主要外语词汇:民法civil law私法Private Law民法渊源 The source of civil law权利 right,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人作为一个个体具有两重性,一层是生物的人,在这个层次,人和动物没有区别;另一层次,人具有社会属性,作为社会的一份子而存在。一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相处,人的社会性就立刻会表现出来。,(1)中国古代文献中,刑、法、律三个字的含义是相通的,可以互换的。唐律疏议:“法,亦律也。”夏商周三代最初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汉以后为“律”。,吕刑,法经,秦律,唐律疏议,大清律例,1、中国古代没有“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民法的词源,尚书孔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清末变法之时,民政部奏请有语:“东西各国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2、今天我们说的民法,是来自日本的舶来品。1885年甲午海战,宣告“洋为中用”的破产。20世纪初,清末政府派大臣载泽、戴鸿慈出国考察“宪政”,同时委托沈家本等人,聘请日本学者松刚正义,志田钾太郎为顾问,起草民法典,从日本引入“民法”.,清政府对此略加变更,自创“民律”用语,于1906年筹备起草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8月制定。草案在史学界被称为民律一草,是清末改制的一部重要的法典草案。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共5编1569条,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后两编亲属和继承由朱献文、高种和等分别起草,并因“关涉礼教”而依钦旨会同礼学馆共同拟定。草案曾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也未能公布。它对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响,它大胆地移植了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同时又努力地在中国传统民法和西方法律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使中西文明和文化在此发生了第一次大交融。尽管在许多方面遭后人批评,但积极意义是明显的.,梁慧星教授中肯地说:“通过民律一草,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移入我国,对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法总论17页。法律出版社,梁慧星著1991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26年制定了一部以民法称谓的法律草案。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实施中华民国民法总则,至此,中国近代开始使用“民法”词语,并沿袭至今。,3、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但是,它并非某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总称。,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公元527年东罗马帝国民法大全,宁可让罪犯逃脱惩罚,也不可枉屈一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及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它包括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这正是(资产阶级)在他们兴起时期所需要,而在教会法和习惯法中找不到的”。,“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耶林,中国学者梅仲协民法要义:“民法一词,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复从拿翁法典之droit civil,译为今称”(转引自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79年 11月910页注1注2)拿破仑:“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民法的含义,(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凡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除民法典外 还包含其他特别法律、法规等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民法学研究的是实质民法,民法概念的区分,(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民商合一:民法之外不另设商法,商法合入民法之中,所有私人关系统统由民法调整民商分立:在民法之外,专门制定商法,将有关商人、商行为等一切商事关系都归入其中但理论上都把商法视为广义民法的一部分(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直接国家强制力涉及范围较窄,研究民法的科学学说只为间接法源涉及范围较宽,(4)民法与民法学,民 法,民法学,民法与民法学相互联系、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CASE1: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互留地址,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本案如何处理?,CASE2:某甲穷困潦倒,妻离子散,苦思冥想,心生一致富之策,贴出广告,称欲出售健康肾脏一只,价格面议。乙看广告后与之谈判,以10万元价格谈妥。问:若甲反悔,乙能起诉要求甲履行合同吗?,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各国民法典对其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方式社会生活关系中具体受民法调整的事项,称民法的调整对象。考察传统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1、未作专条抽象规定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的序编相当于民法的总则,规定的是关于民法全局性的问题,此编共6条,规定了民事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并没有关于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其第1编即进入了具体的法律制度,这就是民事权利制度,此后再无有关民法整体性的规定。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开篇即是具体的自然人制度,亦无专条规定其调整对象。,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第1编“总则”中一开始便是具体的主体制度,后于1947年,依其第222号法律,始在第1章之前追加了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及解释原则,该原则可被视为统揽民法全局的条文,但除此之外仍未有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抽象规定。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在其序编(一般原则)中规定了“法源”和“一般法律的适用”两章,亦并无民法调整对象的抽象规定,2、有专条规定,但并未对其调整对象作出更精确的抽象 如1907年瑞士民法典。其第1条第1款规定: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3、规定为“民事”如我国民国时期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规及顺位)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4、规定为民事关系并且对民事关系作出简要列举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1994年颁布的蒙古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的任务)作出了类似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其第1条第1款用肯定的描述方式规定“本民法典确定民事活动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并根据平等、意思与财产的自治原则调整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与之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其第2款则对非民法调整对象作出了排除:“本民法典的规定不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在行政上从属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和与之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5、对民法调整对象作罗列式规定1994年通过的俄罗斯民法典(第一部分)。其第2条(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了罗列式的规定,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与人身关系,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特点:主体地位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价值,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支配关系:生产、消费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静态)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动态),特点:平等、自由、公平、诚信,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三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民法历史沿革 青年学者易继明教授:现代民法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的格尔蒂法典,古希腊法格尔蒂法典前5世纪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一)罗马法:民法演进的基础(古代民法的代表),1.时间: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2.代表:,1)早期:十二表法(前450年),2)晚期: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包括 查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新律,3.体例,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4.经济基础,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中世纪中期,封建法:主要调整土地关系以及基于土地关关系产生的农奴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教会法:家庭、婚姻、继承商法:调整商事的法律,但只适用在商人之间,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第454页。,(二)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1)时间:1804年,(2)意义: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对后世具有深远影响,(3)体例: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包括序言和人、财产和所有权、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3编,共2281条。,(4)背景:政治背景法国大革命 经济背景自由商品经济关系(5)三大原则:所有权神圣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拿破仑,(三)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1)时间: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2)创新:1、体例创新 总则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2、内容创新,(3)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二、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一)现代民法:20世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二)现代民法的特点:,绝对的所有权,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限制,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权利本位,禁止权利滥用,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三)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关系,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修正,三、苏俄民法典,前苏联1922年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该法典分总则、物权、债、继承4编。显然可以看出,这一民法典的体系基本上是德国式的。与后者在体系上的区别是把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1926年另立了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四、我国的民事立法,(一)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二)清末变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三)民初立法,“民律一草”,“民律二草”,(四)新中国民事立法(1949.2废除六法全书),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民律草案(1926),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1),1、二十世纪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2、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民法通则(1986),4、新中国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3、我国现行的形式民法体系,关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思路,1、“松散式、邦联式”思路特点: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明显带有英美法影响的痕迹。,2、理想主义思路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各编再细分为四个分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亲属法、第三分编法“人法”、第四分编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物权法、第二分编债权法总则、第三分编各种合同、第四分编知识产权法。另外,在法典开头设一个序编,规定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称之为“小总则”。在法典后面设一个附编,规定国际私法。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回到罗马法”。第二个特点是以法国式三编制为基础。,3、现实主义思路(1)从中国的实际出发。(2)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和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二、民法是私法,1、私法学说的起源,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2、民法是私法,决定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社会关系,3、民法是私法,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上,三、民法是权利法,1、权利是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利益的行为自由。权利和“个人自由的范围”,“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法律的强制力”密不可分。(1)权利清楚地赋予了个人自由实施活动(生存和追求幸福的一切活动)的具体条件和限度。,(2)在自由背后,“权利”是由法律公平地在主体之间分配利益并对这种分配加以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公平地分配利益”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正义女神 Justitia是法律的化身,左手持天平,右手持长剑,眼睛用布巾蒙着。蒙眼表示六亲不认,大公无私。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完满的法治状态才得以出现。,民法为权利法的体现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权利的保护方法(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诉讼时效),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一,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项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第二,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第四,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五,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一、与经济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2.被调整主体的地位3.调整方法,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劳动合同,(一)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三)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民法:侧重于“一般”合同的自愿订立、诚信履行,并不强调合同的特殊性。,劳动法: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性,侧重于劳动者 利益的保护。,民法:侧重于任意性,强调自治。,劳动法:侧重于强制性。,(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请思考: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何区别?,1、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双方都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2、二者所属法律部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 3、二者遵守的原则不同劳动关系:意思自治和强制相结合的双重原则雇佣关系:双方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马克思:每个人都知道暴风雨总有一天会到来,但是每个人都希望暴风雨在自己发了大财并把钱藏好以后,落到邻人的头上。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因此,资本家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除非社会迫使他去关心。,4、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雇佣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5、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伤害事故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雇佣关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相同点1、同属私法2、调整对象的平等性3、某些原则的同一性,民法学,(二)区别1、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1)民法:商品经济(2)商法:市场经济2、价值追求不同(1)民法:公平 利益平衡(2)商法:效益 保护营利3、历史发展不同(1)民法:古罗马法(2)商法: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到成文法,4、规范的性质不同(1)民法:民族性 固有性(2)商法:国际性 多变性5、调整对象不同(1)民法:除商品经济关系外,还调整其他民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2)商法:只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民事关系。,6、对商品经济的调整上(1)民法:不分商人、非商人,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进行一般法律调整。(2)商法:从商个人、商法人的营业角度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渊 源: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二、民法渊源的具体种类,(一)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律,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4、行政法规,6、行政规章,5、地方法规,(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司法解释相关知识简介:1、重要性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依据(1)人民法院组织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3、2007年3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三)国家政策,(四)习惯1、相关法律规定:(1)我国台湾“民法典”第 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2)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判例与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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