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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额征税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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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额征税培训》PPT课件.ppt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2012年4月1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允许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规定项目价款后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计税方法。(本概念供参考),一、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上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指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一)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具体计算请参考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1)。,一、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具体计算请参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二、兼有多项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的核算管理(一)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有关规定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二、兼有多项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的核算管理(一)政策规定,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兼有多项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的核算管理(二)核算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税服务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以及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的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适用免抵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末余额。,三、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一)当期发生属于规定扣除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可以全部计入当期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上期转入本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余额本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三、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二)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小于等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三、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三)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大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三、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不足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可以转到下期继续扣除。,四、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一)政策规定,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四、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一)政策规定,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五条规定,即: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四、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二)管理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四、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二)管理规定,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服务,1.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服务,1.基本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服务,1.基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一条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服务,2.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规定,即: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服务,2.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即: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服务,2.具体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即: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服务,2.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1.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即: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2.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即: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基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知识产权代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三)项3规定,即: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广告代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广告代理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货物运输代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四)项5规定,即: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船舶代理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即:A、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B、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无船承运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即: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A、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B、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C、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包机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代理报关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即:,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代理报关业务A、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a.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b.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c.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代理业务具体规定代理报关业务B、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概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条第(五)项1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征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即: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征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五、现行法律法规涉及的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具体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计税依据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附件: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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