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和债的概述》PPT课件.ppt
民法学(3)债权法,政法学院 王瑞霞,债权法,王瑞霞,必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债权法,王瑞霞,教学内容体系,第一编 债法总论债法与债的概述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变更、移转和消灭第二编 合同之债第三编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第四编 侵权责任之债,债权法,王瑞霞,教学内容体系,第二编 合同之债合同概述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转移所有权的合同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债权法,王瑞霞,参考文献,1 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二、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 姚辉.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 房绍坤,郭明瑞.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李显董.民法债权法案例重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债权法,王瑞霞,基本教学要求,1、课前预习,围绕教材课堂提出问题,积极回答问题。2、关注债权法发展动态,了解债权法发展趋势。3、关注社会生活中涉及债权争议的典型案例,尝试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4、独立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债权法,王瑞霞,第一章 债法和债的概述,节次第一节 债法概述第二节 债的概述第三节 债的分类,重难点债法的特征债法的体系债的概念债的要素债的分类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债权法,王瑞霞,第一节 债法概述,一、债法的概念债法是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债法之分1、形式的债法:债权法与中国民法典 2、实质的债法包括但不限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事法、民事程序法等对债权规定的部分,债权法,王瑞霞,第一节 债法概述,一、债法的概念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与物权法共同构成财产关系法的内容规范财产交易和因保护人身或财产权而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维护财产的动态交易安全主要法律渊源:前述必读法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最后一章“民事责任”,债权法,王瑞霞,第一节 债法概述,二、债法的特征(一)债法主要是财产交易法私法财产法财产交易法(动态财产关系)(二)债法是任意法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表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有形财产交易无形财产交易夫妻财产关系(四)债法的国际化,债权法,王瑞霞,第一节 债法概述,三、债法的沿革(自学),债法的初创和基本成型:(1)以有体物为交易对象(2)形式要求(3)主体受限(4)对债务人可实施刑事制裁,债法的发展:(1)契约自由(2)过错责任(3)体系完善(4)民刑区分,债法的现代化:(1)契约自由受限(2)理论丰富债法效力的扩充情势变更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出现(4)国际化趋势,大陆法系,安速商务服务枩痋爿,债权法,王瑞霞,第一节 债法概述,四、债法的体系和体例(一)债法的体系总则分则(区分发生原因)(二)债法的体例编纂体例法国为代表的法学阶梯式德国为代表的学说汇纂式我国: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成编民事责任是否独立成编或为债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债法总则的存废,债权法,王瑞霞,第二节 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法锁”)债的内涵(与日常生活中债的含义相区别):第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相对法律关系第二,债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第三,债为财产流转性的法律关系。第四,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债的本质:“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权法,王瑞霞,二、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对应存在的利益对立债的主体双方均须为特定的人债的主体双方都即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债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债权法,王瑞霞,二、债的要素,(二)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1、债权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1)债权具有五项权能一是给付请求权(请求力)二是给付受领权(保持力)三是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四是处分权能五是保全权能思考: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债权法,王瑞霞,二、债的要素,(2)债权的特征,债权法,王瑞霞,二、债的要素,2、债务(1)概念债务,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包括作为债务、不作为的债务债务的本质:不利益(2)债务与责任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债务是义务的一种,责任是违反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债务的法律约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两者在主体、内容方面可有不同。,债权法,王瑞霞,二、债的要素,(3)债务的类型(案例),债务,核心义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中固有、必备,用以确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债权法,王瑞霞,案例,某食品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经营食品公司所属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李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每天需生产产品500件以上,每件交承包费2元,不足500件按500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之后,李某开始生产罐装饮料,但其在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出示食品公司的发票而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售商退货;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而未获准。因此,李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和发票,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食品公司答辩称提供证件和发票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本案主要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债权法,王瑞霞,(3)债务的类型,从给付义务指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尚不能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如: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交付艺术品的收藏证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思考: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第119条),债权法,王瑞霞,区别,参考文章:费安玲: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债权法,王瑞霞,二、债的要素,(三)债的客体1、概念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为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通说认为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属于同一概念,但标的和标的物不同。2、给付的要件(1)适法。(2)得为确定。(3)适格。(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3、给付的形态主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债权法,王瑞霞,第三节 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重点)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重点)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六、主债与从债(重点)七、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债权法,王瑞霞,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试分析上述事实引起了哪些法律关系?,债权法,王瑞霞,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债权法,王瑞霞,分类标准,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类型,特定之债,种类之责,概念,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债成立时仅以一定的数量或质量确定标的物,特征,1、标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2、履行不能时债务人不再负履行责任。3、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1、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2、约定标的物的灭失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3、通常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4、种类之债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区别的意义,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时间、风险负担以及履行不能等方面效力不同。,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狭义),债权法,王瑞霞,分类标准,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类型,单一之债,多数之债,概念,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的债,划分的意义,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目的在于研究多数人之债,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部关系。,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权法,王瑞霞,注: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多数当事人中的一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当事人发生同样效力的法律关系。,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类型,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概念,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两种情况。,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两种情况。,特征,1、债的标的是可分的。2、按份之债的各个债权人或各个债务人按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3、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基于同一原因的几个独立的债集合在一起;多数人之间具有关联性。,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原债即随之消灭。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部求偿关系。,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86、87条),债权法,王瑞霞,分类标准:按债之履行有无选择余地,类型,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概念,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予以履行的债。由于当事人无选择余地,故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包括债的标的、标的物、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诸方面的可供选择。,区分的法律意义,1、选择之债的标的依选择而特定,转化为简单之债。2、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规定;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享有。3、选择之债也可因履行不能而确定。,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例一),债权法,王瑞霞,分类标准: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的相互效力。,类型,主债,从债,概念,能独立存在,不以其他的债作为自己的存在前提的债。,从属于主债,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划分的意义,从债随着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的移转而转移随着主债的终止在终止;但从债的不成立和无效并不影响主债的存在和效力。,六、主债与从债,债权法,王瑞霞,分类标准:债的给付标的是财物还是劳务,类型,财物之债,劳务之债,概念,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又称给付之债。包括实物之债、货币之债。,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又称行为之债。,意义,财物之债可由第三人履行,可强制执行。劳务之债除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能由第三人履行。且劳务之债一般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权法,王瑞霞,例一,甲方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1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问题】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债权法,王瑞霞,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债权法,王瑞霞,课后思考题,1、我国关于债法体例的观点综述以民法典的制定为例。2、大陆法系国家债法的沿革3、简述债的构成要素。4、债权与物权有哪些区别?5、试述债的分类。6、我国民法规定了哪些债的发生原因?7、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两债分别有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