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草》PPT课件.ppt
,以案说法 2013年以来经典型案例分析,合规管理部二一三年七月,培训背景,在金融行业监管透明化改革之际,各地证监局对辖区内违规案例的公告披露渐渐增多。据36家证监局网站的信息统计,今年已有8个地区的证监局网站在其“通知公告”栏目中,发布了对辖区内违规单位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这些机构包括证券公司、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咨询公司和上市公司。8地证监局今年公布了采取监管措施的28起违规事件。公布违规事件最多的3家证监局为深圳证监局8个、江苏证监局7个、广东证监局5个,分别占28家总量的28.57%、25%和17.86%。在遭证监局曝光的违规案例中,券商成为重灾区。处罚榜单上有10家券商、6家券商营业部、2位券商的员工。其他遭处罚机构还包括:5家证券咨询公司、1家银行分支机构、1家期货营业部和1家上市公司,个别券商和咨询公司今年已被采取监管措施2次。,一、关于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园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二、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三、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四、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阳江西平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五、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等措施的决定六、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七、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八、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九、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十、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案 例 摘 选,类型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园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一,主 体: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园林路证券营业部,事 实1: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营业部员工徐越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事 实2:2012年9月至11月,营业部员工伍卫华会同徐越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关于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园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一,1.伍卫华和徐越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2.营业部有关从业人员管理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发现上述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违反法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关于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园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一,关于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园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一,本案例的实质是证券公司营业部从业人员缺乏合规意识,违规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除了当地证监局处罚措施中所提的“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等内容外,防范此类违规行为的再度发生,需要加强证券公司内部的监管,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具体措施可包括加大从业人员合规培训力度,对办公设备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等。,相关建议,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二,主 体: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营业部在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事 实1:内部管理混乱,营业部业务印章和公司空白集合理财计划业务资料管理不善,未能有效防控相关风险;,事 实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规范,营业部为风险测评承受能力极低的客户开通了风险较大的创业板市场交易业务,且未按规定留存风险告知以及客户确认的记录;,事 实3:未能对计算机实施有效管理,营业部为银行网点驻点营销所配置的部分计算机,发生多笔证券交易下单记录,存在风险隐患。,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二,相关法规,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证券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事实一,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二,相关法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事实 二,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72号文),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二,营业部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违反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二,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三,主 体: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事 实1:客户开户资料信息审查不严,营业部个别客户开户资料的信息中,联系地址为营业部所在地地址、手机号码为营业部原理财经理的手机号码,该理财经理因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诈骗犯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 实2:岗位管理不规范,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营业部在缺少专职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人员的情况下开展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三,相关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3项:证券公司应严格监督审核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新开账户须严格符合合格账户的要求。证券公司应结合投资者服务工作,完善账户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的内部检查,及时通过本公司开户系统报送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更新信息。在做好对投资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的日常维护的基础上,至少每三年对相关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和当地证监局。各证券公司应加强账户日常管理,妥善保管投资者资料,不得违法泄露投资者信息。,事实一,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三,相关法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办法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实二,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三,营业部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违反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案例三,类型二,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阳江西平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案例四,主 体: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阳江西平北路证券营业部,事 实1:2012年3月至5月期间,营业部没有在1个月内对新开户客户岑慧、谭来结、梁杰进行回访;,事 实2:在首次拨打电话未接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对柯卓平等112名客户的回访,且合规检查未发现上述问题。,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阳江西平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案例四,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违反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四)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阳江西平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案例四,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阳江西平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案例四,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等措施的决定,案例五,主 体: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背 景:公司发布的海欣股份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凸显:股价至少低估50%研究报告存在问题,事 实1:“海欣股份”研究报告存在不谨慎、不客观的情况,公司未能做好对“海欣股份”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及合规审查;,事 实2:“海欣股份”研究报告的撰写过程受到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较多的干涉和影响,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研究报告过程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事 实3:“海欣股份”研究报告在正式发布前,其主要观点已为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投资人员所获悉,公司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在发布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等措施的决定,案例五,上述事实1-3分别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违反法规,第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等措施的决定,案例五,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等措施的决定,案例五,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相关涉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案例六,主 体: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 实:公司2013年2月成立的“创金盛享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定向资产管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案例六,“创金盛享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超出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十四条限定的投资范围。,违反法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案例六,类型三,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七,主 体: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事 实:在2012年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中发现,农行福州华林支行营业部现场摆放的关于“基金宝”业务的宣传推介材料上印制有“农行基金宝,门槛低、风险小、收益高”等用语,并未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的有关要求。,违反法规,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七,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七,第四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七,补充说明,证券营业部在日常对客户进行产品推介时,也要遵循以上相关规定,特别是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向客户做产品宣传时,不得出现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八,主 体: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事 实1:2013年3月20日至5月30日期间,公司合规总监分管研究所,研究所实际开展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事 实2: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公司合规总监兼任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参与了债券承销业务的决策。,以上事实,有公司领导班子工作分工文件、债券承销业务委员会成立文件及会议决议、合规总监谈话笔录以及证券研究报告发布记录等证据证实。,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八,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八条,表明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八条 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证券公司的章程应当对合规总监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八,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九,主 体: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事 实:公司在开展“华福海西1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过程中,未与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建立有效隔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53、55条的规定。,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九,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九,类型四,其 它,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案例十,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案例九,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事实一,事实二,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案例九,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事实三,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案例八,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7条所述情形。,违反法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案例八,第六十七条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案例九,以上内容为内部材料,请注意保密!,http:/:8038/web/guest/home,相关法规查询请登录合规管理系统,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