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故意案件》PPT课件.ppt
步步惊心,A男(18岁)结识甲女(15岁)后,常常趁甲之父母不在家时,到甲家与甲发生性关系。几个月后,A得知甲已怀孕,于是说服甲离家与A同居生活。其后,当甲刚产下一子时,A担心无力抚养,于是和甲共同将婴儿杀死,并埋于A宅后院。之后,A开始对甲厌烦,并于某日以无法谋生为由而劝甲一起自杀,事实上A毫无自杀之意,甲却信以为真,现行服毒自杀。当甲陷入昏迷状态时,A误以为甲已死亡,为灭尸而将甲埋于后院空地,甲因此窒息死亡。试问A的行为应如何让处置?,案情再现,A男与尚未成年的甲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如何认定?A与甲共同将婴儿杀死的行为。A以共同自杀为由劝诱甲自杀的行为。A为灭尸将昏迷的甲埋于后院而导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案例焦点,A男与尚未成年的甲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强奸罪 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客观要件:a、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 段;b、违背妇女意志(本质特征)。犯罪对象:妇女;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A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虽然在我国不构成犯罪,但在不同的地区规定不同。在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任何男子与一名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在台湾,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22条,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日本,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二章第177条规定,“以暴行或者胁迫手段奸淫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是强奸罪,处二年以上有期惩役;奸淫未满十三岁的女子的,亦同;在韩国,年龄提升致18岁。在法国,年龄标准为15岁。在美国,各州分设有不同,通常是16岁至18岁。,A与甲共同将婴儿杀死的行为,故意杀人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 法律。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同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是: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正犯,共同犯罪人中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又称“实行犯”。各国刑法学家历来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3种。单独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独自 1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共同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2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构成共同正犯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主观要件。必须对同一犯罪行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有犯意的联系。客观要件。必须是共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间接正犯 一般指利用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例如,甲想杀乙,不亲自动手,唆使年仅13岁的丙去将乙刺死。在这个案件中,不少刑法学家认为,甲不是从犯或教唆犯,而是杀人的间接正犯。有的刑法学家认为,利用他人无故意或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以达到自己犯罪目的的,也是间接正犯。还有一些刑法学家认为,以强制方法利用他人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也是间接正犯。从形式上看,间接正犯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像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但因被利用者或者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都不能和利用者一同构成共同犯罪。,A以共同自杀为由劝诱甲自杀的行为,教唆自杀 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的教唆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实施的是教唆自杀行为,是否自杀,自杀者仍具有意志选择自由,因此,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虽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应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特定情况下的教唆自杀行为,则应当按照一般故意杀人罪决定刑罚。对于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由于被教唆者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对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9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张明楷的观点:形式上的教唆自杀的行为,具有杀人的间接正犯性质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首先,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其次,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最后,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是,也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医生对有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进而使其自杀的,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教唆自杀的行为不具有间接正犯性质的情况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作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相约自杀如果相约自杀者在自杀中均已死亡,当然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相约自杀者各自自杀,他人已死,其中一人自杀未遂。对自杀未遂者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一人将他人杀死,本人却因反悔而未自杀或自杀未遂,对自杀未遂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方假称要自杀而欺骗他人自杀,则不是相约自杀而是以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产生自杀的意图,是一种情节恶劣的教唆自杀的行为。从案件中可知,A男毫无自杀之意,相约自杀必须是双方都有真实自杀的决心,故此不构成相约自杀。而其采取了引诱、欺骗的方法使甲女产生了自杀意图进而实施服毒自杀行为,故A男构成教唆自杀。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划清自杀与“逼人自杀”、“诱骗他人自杀”行为的界限。(1)、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某些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虐待等,引起被害人自杀,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可以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依法予以处罚。(2)、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有杀人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者采取暴力、威吓等卑劣手段逼人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借刀杀人”,即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害被害人的目的。,A为灭尸将甲埋于后院而导致其因此窒息而死的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A将唆使甲自杀,并企图埋尸而导致甲窒息而死,是发生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行为。行为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未遂(A唆使甲自杀并未成功)和过失杀人既遂(甲最终窒息而死)。最后结果是故意杀人既遂。,综上所述:A与甲共同杀孩子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教唆甲自杀并企图灭尸而导致甲的窒息而死,是故意杀人罪的竞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台湾中华民国刑法日本刑法典最高院解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