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法下}》PPT课件.ppt
金融法特別講義,楊為喬,第四题 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下,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商业银行概述(一)什么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即所谓:存款银行百货公司式的银行以营利为目的银行。,(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私的金融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须依法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不允许存在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或合伙的性质的商业银行。简言之,商业银行即经营货币信用 业务之特殊公司。,(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是指商业银行以追求盈利为目标,或曰营利性原则。2.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收回信贷资产的可靠程度。3.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资产可随时变成现款,以及时、充分地满足存款者提取存款和其他正当支付。商业银行法第39条:“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思考: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是不是一种法律原则?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与信用的关系是什么?,二、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一)组织管理体制1.单元制又称为单一制或独家银行制。它是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2.集团制又称控股公司制,是指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3.连锁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4.分支行制也称总分行制,是指依法可以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我国采分支行制。我国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法人资格、业务资格、资金使用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 都有所限制。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 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 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二)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普通银行形式。2.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银行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这种形式是目前商业银行采取的主要组织形式。,延伸材料: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但就商业银行而言,只有:A.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经营银行业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应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B.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金融法特讲,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重大事项。但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金融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三)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简单地讲就是商业银行内部围绕着股东权益维护和商业银行经营效益而形成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总合。商业银行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机构,分别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行长(或总经理)、总稽核及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咨询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信托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与普通公司比较,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A.机构设置商业银行不仅包括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内的内部治理架构,同时也建立了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在内的多个委员会。B.治理重点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特别强调对于经营风险的防范。C.社会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和业务透明度等措施,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模式应处理好的法律问题:第一,商业银行股东关系;第二,商业银行内部运作机制问题,尤其是如何规范董事会的经营运作行为,防止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良影响;第三,商业银行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关联交易问题;第四,商业银行经营运作的透明度问题。刘明康先生则将内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六项要素:(1)健全的组织架构;(2)清晰的职责边界;(3)明确的决策规则和程序;(4)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5)信息披露和透明度;(6)合理的社会责任等六个方面。,(三)商业银行内部业务授权与资金调配1.内部授权经营商业银行的管理运作是通过对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层层授权来实现的。授权按内容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是关于常规业务授权,特别授权则是关于对创新业务等的授权,授权期限为1年。根据授权层次,又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总行对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业有关业务职能处室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思考:内部授权的性质与效力,2.内部资金调配(1)银行财务制度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1款:“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2)银行资金调配规则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额的60%”。,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依法筹建商业银行,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即只有经过严格审查获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营银行业务,非银行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且不得使用“银行”字样。,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2.商业银行的核准设立程序(1)商业银行的设立核准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采用核准制,即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都包括申请、审批、登记、公告四个环节。因上述具体环节的法律意义不同,因此需要完成的具体设立和提交的法律文件也有所不同。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核准设立及其运营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同样采用核准制,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运营特征:第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资产;第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二)商业银行的变更1.商业银行主体的变更包括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因商业银行为业务特殊之公司,其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2.事项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动。包括:(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三)商业银行的接管1.商业银行接管的含义商业接管是指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接管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则是对问题银行的一种行政救济措施。与商业银行不同,法律并未对一般公司的接管进行专门规定,即普通公司并无法定接管程序。这是法律为保障存款人利益和金融机构稳健运行而专设的一种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2.商业银行接管的条件我国法律对于商业银行接管条件的规定比较笼统,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商业银行接管由中国银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决定应当载明:(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2)接管理由;(3)接管组织;(4)接管期限等内容。接管决定应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公告。,3.商业银行接管的实施和期限商业银行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限由中国银监会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延期)。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间,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即商业银行仍应对其债权债务负责。典型案例:199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银信托实施接管。1996年10月结束接管,由深圳发展银行全部接受。商业银行的接管仅为金融机构接管的一种类型,金融机构接管并不仅限于商业银行的接管,也包括对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接管,例如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公告宣布接管南方证券公司等。,4.商业银行接管的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下列情形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商业银行的终止和清算1.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1)商业银行的解散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对外代表银行进行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按照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2)商业银行的撤销商业银行的撤销是指中国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撤销是行政强制行为。(3)商业银行的破产商业银行的破产是指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因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引申思考: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1.金融机构的社会角色从现代金融体系角度分析从商业银行法律人格的角度日本: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2.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责任/对所在国/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特点社会责任是一种积极责任;以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相对方;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义务;是对传统民事法律责任理念的修正与补充。,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