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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与金融》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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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与金融》PPT课件.ppt

    第一章 金融与金融法,第一节 金融概述,一、金融的含义,金融是货币与货币流通、货币融通,以及调控、监管活动的总称,也有人将其定义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首先是货币与货币流通活动,它们是一切金融活动的基础。从经济发展历史的角度看,货币流通主要包括金属货币流通和信用货币流通两种基本形式。金属货币流通包括:铜、银、金以及金银货币同时流通四种形式。信用货币流通包括:现钞、存款货币、货币票据、电子货币四种形式。信用货币好包括:外币流通。,一、金融的含义,金融活动的主导是货币流通与融通的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现钞和存款货币发行数量的调节、控制,整个社会货币供应量的调节、控制,货币融通价格的调节、控制,货币融通规模的调节、控制,货币融通结构的调节、控制,以及货币流通与融通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金融机构可能出现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二、相关基本概念,金融活动的核心是货币融通。它是由同一经济主体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资金余缺引起的,货币在主体内部或主体之间的流动,具体包括直接货币融通和间接货币融通两种基本形式。直接融通:是指公司、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从资金所有者那里直接融通货币资金,其方式是发行股票或债券。间接融通:是指通过银行等融通经营主体间接进行的,货币融通双方不发生直接业务联系的货币融通。如以存款方式和贷款方式进行的货币融通、以信托方式等。,二、相关基本概念,借贷资本与实体资本信用是借贷资本的运动形态。借贷资本作为资本它服从于资本运动的核心要求追求回报。它与实体资本有别。实体资本用于生产、流通、服务等过程,是通过资本在实体经济过程中的运作获得名之为“利润”的回报;而借贷资本并不参与实体资本的运作过程,其回报称之为“利息”。思考借贷资本与实体资本的关系。,二、相关基本概念,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最典型的商业信用是工商企业以赊销方式对购买商品的工商企业所提供的信用。典型的商业信用包括两个同时发生的经济行为:买卖行为和借贷行为。商业信用存在的局限性:一方面是这种信用存在于工商企业之间,它的规模大小是以产业资本的规模为度,其最大作用是产业资本的充分利用。另一方面是其严格的方向性,一般地说,上游产品企业向下游产品企业提供信用,是工业向商业提供信用,因而有些企业很难从这种形式中取得必要的信用支持。,二、相关基本概念,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具备以下两个特点的信用是银行信用:一是以金融机构为媒介;二是借贷的对象,即处于货币形态的资本。思考:银行信用如何克服商业信用的局限性?,二、相关基本概念,国家信用:通常是指政府的信用。现代社会中国家信用的主要工具是国库发行的国债,简称国库券(短期:treasury bill;中期:treasury note;长期:treasury bond)。消费信用:是指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以满足其消费方面所需货币的信用。现代消费信用形式多样,如商人直接以分期付款的赊销方式,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对个人提供信用卡、提供直接贷款用以购买住房、南用品等。国际信用:是指国与国之间的资本流动。两类方式:国外商业性借贷;国外直接投资。,二、相关基本概念,国际货币体系:国际之间对于货币往来的规则和秩序进行的某种协议的安排。金本位之后的国际货币体系可分为金汇兑本位下的国际货币体系,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以浮动汇率为特征的国际货币体系以及有诸多新发展的当前国际货币体系。金汇兑本位下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一种必须有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安排才能成立的国际货币体系。它是突破黄金约束的开端。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二、相关基本概念,布雷顿森林体系终结和浮动汇率制进入20世纪50年代,美国政治经济地位下降,60年代爆发美元危机,1971年8月15日美国被迫宣布停止向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按官价兑换黄金。实际上意味着美元与黄金脱钩。1973年2月又爆发美元危机,导致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度让位于浮动汇率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元的中心地位被否决。原因有二:一是世界各国的货币,其汇率浮动的准星依然是美元;二是有些国家还是把自己的货币钉在美元上。,二、相关基本概念,货币局制度。其特征是:本国的货币钉住一种强势货币,与之建立固定汇率,这种强势货币叫锚货币;本国的通货发行,以外汇储备特别是锚货币的外汇储备为发行保证,保证本币与外币随时可以按固定汇率兑换。如阿根廷曾实行十余年(19912002)。实行该制度的国家,一般不具有独立建立自己货币制度的政治经济实力。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发钞银行(汇丰、渣打、中国银行)每发行1元港币,要按7.8元等于1美元的比例,向外汇基金存入百分之百的外汇储备。它也属于货币局制度,但有独特特点,即本币的发行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外汇储备,但同时有重大的区别: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只是在发行储备上规定有港币与美元的刚性比率,而市场交易中实行的是浮动的汇率制。,二、相关基本概念,欧洲货币联盟与欧元欧元是由欧洲货币联盟(EMU)操作推出的。欧洲货币联盟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最早是罗马条约,提出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思想;尔后是德洛尔报告,形成欧洲货币联盟的初步安排;第三步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提出建立欧洲货币联盟和推出单一货币欧元的设想。1998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1999年,单位为埃居(ECU)的欧元开始使用;2002年欧元纸币和硬币进入流通,全面取代原来欧元区各国的货币。实现了区域性货币一体化。,二、相关基本概念,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金融资产,可用作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并能兑换成其他形式的外币资产和支付手段。其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不仅指外国的钞票和硬币,以外币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银行的外币存款和以外币表示的有价证券;而且,非钞票和硬币形态的外汇是外汇存在的主要形态。此外,在一定的口径中,金的集中储备也被视为外汇(国内是排除在外的)。如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指的“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自由兑换的外汇:表现为:本币在境内可兑换为外汇;外汇可携带或汇出境外;本币可自由进出境;外汇可携入、汇入境内,并在境内兑换为本币;无论是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在境内持有外汇,彼此之间可相互授受。,二、相关基本概念,汇率:国与国之间货币折算的比率。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单一的是把改革前的官定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合而为一而言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准许经营外汇的银行,称外汇指定银行,在全国外汇交易中心,按市场交易规则买卖外汇;外汇波动超过政府认定的一定幅度,央行通过买卖外汇入市干预;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央行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及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各指定准许经营外汇的银行以此为依据,在央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第二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的体系,第三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及分类(一)传统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所作成的书面凭证,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所记载的特定权益。其特征:是一种权利凭证。证明或创设。具有要式性。具有流通性。(二)分类1、根据功能不同,可将证券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证券的分类,金券是指证券券面表明一定的金额并且用于特定目的的证券。如邮票。行使金券权利必须持有金券。资格证券是指表明证券持有人享有行使证券权利的资格的一种证券。除有相反证据外,证券持有人有权行使证券上的权利。如火车票、机票。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除有相反证据外,证券持有人有权行使证券上的权利。如丢失证券,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行使证券权利。如股票、票据、债券等。,证券的分类,2、根据权利效力的不同,可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3、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实物券式证券和簿记券式证券。4、根据证券本身能否使持有人或者第三人取得一定收益,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两大类。无价证券是指证券本身不能使持有人或第三人取得一定收益的证券。包括证据证券和占有权证券。如借据、收据、购物券等。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人取得一定收益的证券。分为财物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财物证券如提单。货币证券如票据。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证券法中的证券,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规定的证券种类。,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守法和禁止欺诈原则。(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政府统一监管、行业自律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与特征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或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其特征:1、证券发行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2、证券发行是投资者出让资金使用权,同时取得相关权益的过程。3、证券发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二)证券发行的分类1、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募和私募。2、根据发行种类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单位发行。3、根据发行方式不同,可将其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4、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三)证券发行市场的组成1、发行人:政府、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企业。2、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3、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专业服务机构。(四)证券发行审批制度1、注册制,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前,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关申报,证券监管机关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审查,若无异议,申请自动生效。2、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是不仅要公开本公司的真实情况,而且,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证券监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我国实行核准制与注册制相结合的办法。请从证券法的规定中找到相关的具体规定,并进行分析。,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五)证券公募发行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程序看证券法第11、12、13、14、15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及程序看证券法第16、17、18条。共同的程序看1936条。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第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办法第5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5)(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2)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5)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上市公司采取向原股东配售股票(配股)的方式发行股票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6条。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证券法第18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六)证券私募发行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1、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2、发行条件:(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3、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七)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程序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4)募集资金用途;(5)决议的有效期;(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1)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4)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一、证券交易的规则(一)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二)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场所二、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具体体现(一)发起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三)为股票发行及上市出具各种文件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四)短线交易归入权(五)上市公司收购股票转让的限制,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三、证券交易的方式(一)现货交易(二)融资融券交易1、概念:它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2、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1)符合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2)证券投资基金;3)债券;4)其他证券。,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2)标的股票标准细则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选择标的证券的普遍做法,试点期间,充当融资、融券标的的股票标准如下:一是基本面指标:1)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2)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3)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二是流通规模指标:1)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2)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是流动性指标: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四是波动性指标:1)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2)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五是集中度指标: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六是其他指标。,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3)标的证券的其他管理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因为并购、私有化、或其他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的应急情况,导致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4)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3、保证金和担保物担保物制度、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是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之一。(1)保证金和担保物的范围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现金、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2)折算率标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1)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3)会员对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管理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且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调整后的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4)融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或证券),拟融资买入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的标的证券。,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5)融券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或证券),拟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的标的证券。,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6)保证金可用余额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公式中,(1)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2)(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说明:(1)现金减去融券卖出金额等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2)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等于投资者信用证券帐户内所有证券市值减去融资买入证券对应的市值;(3)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乘以折算率计算保证金余额,浮亏按100的比例全额计算其对保证金余额的影响;(4)在计算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时,未了结融资交易占用保证金按融资买入证券金额乘以融资保证金比例计算,占用保证金相对保持不变;未了结融券交易占用保证金按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乘以融券保证金比例计算,占用保证金随着融券卖出证券市值的变化而变化。,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7)维持担保比例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9、维持担保比例的基本标准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8)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管理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9)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维持担保比例之间的关系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是用以规范投资者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时的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是用以规范投资者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时保证金的计算方法。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控制投资者信用帐户资产的放大倍数。维持担保比例是用以规范会员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盯市的标准,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控制投资者信用帐户整体的财务风险。,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4、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的限制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投资者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5、期限要求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融资偿还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卖券还款”标识。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6、融券偿还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买券还券”标识。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此外,根据管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会员应当与其客户约定无法偿还特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现金或其他偿还方式及其处理流程,包括批准和报告制度等。,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7、强制平仓约定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平仓标识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两类。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会员还需与其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8、信息披露和报告(1)会员日常报告制度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信用违约资料等数据。数据报送要求及方式,详见2006年8月1日本所发布的技术资料市价订单/融资融券等新业务技术实施指引。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2)本所每日披露信息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通过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3)会员月报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会员部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2)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7)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此外,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本所。,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9、风险控制控制风险,是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融资融券业务能否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1)融资规模的管理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2)融券规模的管理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3)融资融券交易异常的管理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对于标的证券的交易异常认定和处理问题,本所在交易规则第6.1条、6.5条中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考虑到融资融券细则系根据交易规则而制定,且融资融券交易也是证券交易的一种类型,同样受交易规则的规范,相关异常交易的认定也应同样适用,故我所未在细则中重申。,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10、其他事项(1)证券帐户管理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11、权益处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权益处理的业务流程和处置办法。8、跨市场配售股份的处理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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