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培训讲义》PPT课件.ppt
河北省路政管理培训讲义,沧州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王树栋、2008.12,目 录,1、基本概念2、行政职权3、法律依据4、公路管理的核心问题 5、公路法操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6、路政执法问题 7、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8、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9、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定名10、法律文书的制作 11、路政内业管理 12、路政行政许可,基本概念,1、路政管理的概念2、路政管理的手段3、路政管理的方法4、公路路产5、公路路权6、路政管理的任务7、路政管理的特点,1、路政管理的概念,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以及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以公路为对象实施的行政管理。(谁来实施、目的、范围、属性、非路政管理机构),2、路政管理的手段: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四种手段 3、路政管理的主要方法有:宣传教育、典型示范、舆论监督、行政沟通、行政干预、法律制约等 4、公路路产:是指公路财产。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5、公路路权:是指公路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也表现为交通主管部门为排除非法侵占公路路产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6、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四点:(1)保护路产。路政管理基本内容是保证路产完好,以保障车辆完好畅通。(2)维护路权。包括: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穿越公路的各种管线和渠道,审理各种与公路交叉及其它涉及公路的路权问题。(3)维持秩序。维持公路工作秩序,保障车辆安全通行。(4)保护权益。运用路政管理法规,依法检查处理各种侵害公路用地、破坏公路和设施的行为。从业人员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7、路政管理的特点(1)社会性。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如果不加以有效的保护与管理,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社会经济效益;公路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它的公用性和开放性方面,其使用及维护不仅涉及广大群众的利益,还要与沿线单位发生联系。(2)法制性。公路路政管理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能的一种执法活动,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3)特定性。公路是一个实行全面的多维管理和昼夜开放连续运营的系统,管理工作主要在系统内部,范围主要集中在建筑控制区内。(4)服务性。路政管理的根本在于实现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5)复杂性。一方面,公路本身具有的公用性、开放性和基础性,决定了它与千家万户有密切联系。另一方面,公路本身技术含量高、交通工程设施复杂、筹资多渠道、经营方式多样,使公路路政工作在管理执行和协调上具有复杂性。,行政职权,1、行政许可权(7项)2、行政处罚权(11项)3、行政强制权(3项)(法无授权即禁止)(不作为堪忧、乱作为可怕),行政许可权,1、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2、履带车、铁轮车和其它可能损坏公路路面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3、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4、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费标准(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冀交公字199848号文)第七条第九款 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6、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7、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权,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7、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8、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9、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10、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1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长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3、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实施依据: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5、河北省公路条例6、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2号)8、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9、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10、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冀交体法2006576号)1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公路管理的核心问题,1、公路资产2、收费公路收费权,公路法操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1、公路规划得不到有效控制2、公路建设项目审批不顺3、公路用地产权证难以办理4、路政管理执法乏力5、与交警部门关系难调,路政执法问题,1、公路执法的实质性问题 公路所有权属不清 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 管理体制不够完善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违法事实定性不准确,词句不太规范 2、适用法律依据不具体 3、适用法律依据不适当,一案使用多个法律法规 4、做出的处理或处罚决定不具体,含混不清 5、做出的处理或处罚决定与实际执行不符 6、告知当事人复议机关错误 7、没有严格按执法程序进行,主要反映是没有执法文书或后补法律文书 8、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主要问题是:告知事项的第一和第二栏的填写 9、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的最后一行10、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的最后一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针对违法事实选择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避免选择多个依据2、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同时适用时尽量选择上位法3、依据的法律条款必须准确,避免不一致4、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对同一违法事实尽量采用同一标准5、法律文书要使用法律术语或规范性词句6、告知事项中的内容必须按照规定填写,不能任意划掉7、对违章车辆或证件要先使用证据登记保存凭证,7日内应结案,如当事人不接受处理或处罚的,第8天再出具暂扣凭证,开出暂扣凭证第二天起,超过三个月的,可申请当地法院进行拍卖8、尽量不扣的车辆:运输鲜活物资的;运输贵重物品的;运输危重病人或其他特殊人员的;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不能鉴别真实情况执行任务的车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简单的询问笔录;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公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定名,(一)行政违法行为(17种)1、由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2个)(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9条规定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过失客观方面: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9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4条规定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擅自施工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25条规定主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没有按照规定报批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25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5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由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15个)(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44条第2款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没有经批准、有行为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6条第(一)项规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经同意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45条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未经批准;经同意但未按标准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45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6条第(二)项规定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47条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距离、未经批准、行为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47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6条第(三)项规定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48条主体: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机具使用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未经批准 行驶行为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48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6条第(四)项规定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50条主体:车辆使用人或所有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超过标准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50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6条第(五)项规定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6)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50条主体: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活过失客观方面:未经批准、超过标准、有限定标准的、行驶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50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6条第(五)项规定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52条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行为、公路附属设施、有危及公路安全的可能性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52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6条第(六)项规定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56条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行为、主管部门设置的界桩标桩、危及安全的可能性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56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6条第(六)项规定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9)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46条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行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事实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46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7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0)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51条主体:机具车制造厂或单位及个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行为、场地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51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7条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53条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事实、行为人未报告未报告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8条,没有报告驶离现场或移动到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53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8条规定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2)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的认定:GB57681999以外的标志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54条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未经批准、行为、地点是公路用地范围内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54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79条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13)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增设的认定:按工程标准设计中没有的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52条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未经批准、行为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55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0条规定法律责任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56条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行为、建筑控制区内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56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1条规定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15)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构成要件客体:危害了公路法第56条主体:任何单位和年满14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未经批准、行为法律依据违反公路法第56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1条规定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民事违法行为(13种)1、由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执行主体的民事违法行为(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造成损害违反公路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2)未经同意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损害违反公路法第45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造成损害违反公路法第47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4)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造成损害违反公路法第48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5)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造成损害违反公路法第50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违反公路法第52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7)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损害违反公路法第56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8)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损害违反公路法第46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9)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损害违反公路法第51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10)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造成损害违反公路法第54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11)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造成损害违反公路法第55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12)其他:指上述案由未列造成公路损害(如交通事故致害)违反公路法第7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85条规定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2、由公路管理经营者作为执行主体的民事违法行为违约造成公路损害(仅适用于收费公路)违反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文书的制作,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1、执法文书必须齐备 必有的文书在案卷中能反应出来 例如:赔补偿费票据应存档、不能当场执行的案件强制措施应有记录。2、文书使用必须正确 例如: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事先告知、处罚时告知事项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在一般处理、处罚时用(在处罚、处理前应由领导签批)3、文书的语言表达应做到语言准确、文字简练,禁止使用含义模糊的词语,禁止随意简化特定概念的名称。4、文书的书写必须字迹清晰、符号正确,禁止出现错别字、简化字,字迹要求工整。5、叙述事实要做到事实清楚、因果明确、祥略得当、重点突出。6、适用法律法规必须准确。应注意的两个问题:1、做为证据使用的笔录(询问、勘察等)应当有被询问人或被检查人的签字或指印。如当事人拒绝签字,应注明情况;有涂改的,涂改处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字或手印;分页的,每页均应有当事人的签字或手印。2、卷宗:统一使用省档案局的标准模式;卷宗目录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应先勘察现场,后询问,照片、图纸与勘察笔录一同归档。,各种管理文书使用的规则(一)、意义 涉及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10条第2款),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种法律文书的形式的合法性。交通部部令中有的文书格式不得变动,若改动易造成证据失效。(二)、现有文书的种类 1、行政处罚文书 交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共14种 2、赔偿补偿文书 交通部赔补偿程序规定 3、许可文书 交通部许可程序规定 4、行政合同 无统一规定 5、强制措施 责令车辆停驶 共1种 6、其他,(三)、使用规则 1、有格式和无格式要求的规则(1)有格式要求的:按照规定的格式办理(2)无格式要求的:可自己设计,也可写为合同 但最好写为路政管理行政合同书现场笔录:(属于无格式要求的文书,主要是解决孤证的问题)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不签时:一要有思想准备,二可改为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只需要记录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签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标题不同、记录方式不同、记录内容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告戒书:路政管理规定第42条第1款,告知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2、各类文书单独使用的规则(1)只有处罚没有赔补偿:使用处罚文书(2)只有赔补偿没有处罚:使用赔补偿文书(3)只有许可没有其他的:使用许可文书 总体原则:不能混淆使用范围,3、交叉使用规则(1)处罚与赔偿 行政替代权的问题:行政案件的证据可以证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能证明行政案件。处罚文书应当使用的必须全部使用;赔补偿文书中的专有文书必须使用(如: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证据的格式可使用处罚的证据替代;内部文书(如:调查报告、结案报告)不对外。(2)补偿与许可补偿的法律条文依据:公路法第44、45、48条。特别注意:超限运输不应当有补偿费(3)强制措施与处罚(4)强制措施与赔偿 强制措施不要与赔偿文书装订在一起,应分开装订。赔偿文书属于民事案件强制措施分3种:第一种:单独使用 第二种:为赔偿使用:用措施促进民事赔偿 第三种:为处罚使用:保障处罚顺利进行,4、2005年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第10号部令,自2005年1月1日实行)中的文书(1)与行政许可法没有交叉的部分:听证、补证通知、路政管理许可证(20日内许可决定书,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但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10日内许可证)(2)有交叉的部分:申请书许可文书中除超限运输外均有许可申请表建议:使用许可申请表,把程序规定的表格夹在其中,文书的制作1、询问笔录:指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向当事人或证人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所作的文字记录。要求:1不得少于两人 2同时进行 3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4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指印(不要留有诱供的嫌疑)注意:私自砍伐路树时:1 处罚:林业部门 2赔偿:交通部门,2、勘察检验笔录:指执法人员对案件的现场、物证进行勘察检验时,对勘察过程、方法和结果所做的文字记录。其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