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心理学.ppt
刑事司法心理学,第一章 导论,司法是国家权力之一。指由法律赋予司法权的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依法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过程。重要特征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用特定的方式去调整和解决国家与公民或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及其权益的争议。司法程序民事、刑事、行政,一、我们在关注什么,从刑事程序的阶段上看,可以总结刑事司法心理学的基本作用。,(一)发案阶段,案件的出现首先是物质存在的时、空现象。除了何时?何地?何事?明确外,其他信息要靠我们从已有的物质痕迹中去进行推论,再得出如何因?何种手段?等信息,从而确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1动机和目的:,动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对动机和目的的最初判断等同于假设的提出。而假设错误,检验的过程也就失去意义。在确定仇杀、情杀、劫杀、变态杀人、激情杀人、意外事件的同时,侦查范围和重点不同。劫杀往往采取重点监控,情杀只在关系人范围入手。,2手段特征与个性特点,行为是心理的外显,犯罪手段特别是在其作用下的现场状态可以表现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慌张还是稳健,周密还是杂乱,有序还是无序。可以反映出动机强度,作案经验,意志力,反社会态度。个性特征与行为习惯气质、性格、能力、标识、频率、经验、经历。,3对心理痕迹进行综合,归纳由物质痕迹中所反映出的各种心理现象,进行犯罪心理画像。,取证注意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注意证据的科学性,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讯问证人、报案人、被害人,注意可靠性分析。审讯嫌疑人,并运用各种心理学方法。测试用心理测试技术,排除无辜,确定知情人。,(二)破案阶段,破案过程是对原有假设进行检验的过程,而原有假设的认知线索主要是经验。经验作为一种直觉,具有或然性。在侦查过程中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容易导致以主观而非客观的方法开展工作。所以必须要根据新的证据与线索,及时调整甚至修改原有假设。,(三)处遇阶段,矫正什么,那些可以矫正?人格、态度、习惯、危险性。,二、学科概念,研究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各类人员,在该项活动中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的科学。(罗大华)心理学知识或方法在法律系统面临的任务中的应用。(Lawrence S Wrightsman)考察直接与法律过程有关的人类行为的研究活动;围绕刑法、民法和大量交叉领域中的法律制度而进行的心理学专门领域。(巴特尔夫妇),三、理论基础,心理学 提供对人类心理活动的一般性和规律性认识,提供研究个体、群体心理现象的方法。观察的视角与手段,解释的理论与方法,控制的方法与检验,预测的方法。,犯罪心理学提供犯罪人犯罪心理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提供认识犯罪人在扮演不同角色和处于不同情境时的心理特点,变化规律;提供研究犯罪人的方法与原则。,犯罪学明确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发生与发展的规律;提供对犯罪原因的宏观解释。犯罪侦查学与法医学提供复原、证明犯罪的科学技术。,刑法学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学规范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监狱学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法律依据和环境特征。,四、研究对象,1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产生作用的各类心理现象。2参与刑事司活动的个体、群体在担任不同角色,处于不同情境,相互产生作用时的心理特点。犯罪人: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司法人员:侦查、起诉、审判、矫正。相关人员:被害人、证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等。3研究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提高刑事司法活动效能的心理学方法和依据。,五、学科地位,工具性学科应用性学科交叉性学科,六、研究方法,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都适用于本学科,但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完全遵循严格的实验室方法有极大困难性和不可能性。因此,要注重物性与人性的结合,注重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应用的结合。事后研究法 理论演绎法 现象归纳法,心理学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思考:,第二章犯罪人心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区别 是否存在区别,是本质的人的属性上的区别,还是非本质的人格特质区别,还是法律标定上的区别,或是不同情境下行为反映的区别,还是没有区别。如果存在差异,其显著水平怎样。,犯罪人在此是广义概念 可从行为产生的角度去认识,用作案人进行标签。包括可能性作案人和已然性作案人;确定性作案人和未知性作案人;法律性犯罪人和实质性作案人。,我们为什么不犯罪的思考:有法律意识;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调节情绪的能力;害怕法律风险;有罪责感、罪恶感;符合规范的的方式能使我满足;没有机会;没有犯罪意识,一、一般心理特点,(一)认识犯罪人的原则 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在法律和社会适应层面上,犯罪心理人与守法者的区别表现为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是社会属性的差别。在心理层面上,差别是相对的、量的差别。1、有罪推定和简单化的标签过程,不符合法律无罪推定的公平原则,行为反映心理,但不是认识心理的唯一指标:常识性的经验与道德标准法律的犯罪构成标准心理学的测量标准类比的统计学标准行为归因标准情绪变化的观察标准,2、对犯罪人心理特点的定性要有充分科学的依据,3、避免个别代替整体,典型代替普遍,主观代替客观 4、以发展的视角认识犯罪人的认知和人格,(二)犯罪学与心理学对犯罪人的认识,异质论龙勃罗梭,物理学方法,不具预测价值物质层面 天生犯罪人理论从犯罪人所具有的人类学特征入手,用客观测量的方法区别出了犯罪人与守法者在人类学、生物学方面外在的特征,并使用返祖现象、退化等概念演绎其观点。用近似物理学的方法把人割裂开来研究的片面性,决定了其理论的难以预测性,特别是天生犯罪人的假设,实际将犯罪人视为不同于你我的异类,是一种典型的异质观取向。,同质论弗洛伊德、华生,精神分析方法,行为观察与测量方法。部分预测性生物层面和心理层面 弗洛伊德:肯定了人在本质上的共性,将恶的冲动与本能视为人类所共有的动力基础,将性能量作为人类行为先天的动力源泉。在他看来,人类在本性上是同质的,而在社会中之所以表现出恶与善、越轨与遵从,是后天社会化的结果,社会化程度体现为能否抑制与调节原始(自然)冲动的超我与自我的建构与水平。,华生:犯罪人的本质特征不由先天的生理基础和后天的心理内容所决定,而是完全由外部环境所造就和调节,不同的环境不仅可以预测个体今后的社会适应,也是解释犯罪原因的出发点。异质论和同质论的争辩,是哲学史上天性与教养命题在犯罪人研究中的延续,直到目前仍然没有定论。,特质论人本主义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学习,各种心理学方法。基本预测心理层面和社会层面 决定一个人与其他人存在差异的本体特征,不单纯来源于天性和教养,而是一种不同因素的交互作用。米希尔认为人们对特定的环境信息的反应取决于他们的信息编码过程、期望、信念、情感、目标、价值观、能力和自我调整。班杜拉提出了一个由个人、环境和行为交互影响的理论,其中自我效能是人们采取何种行为的一个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坎特认为人们的差异在于生活目标的选择、所拥有的知识和他们实现目标时采用的策略。,如果按照特质论所倡导的观点,个体之间的差别在于人格的差别,特别是组成人格的各种特质上的差别。而人格之所以成为人格,已经说明了人与人之间的特征差别,每个人都只具有自己的人格,这是人的表现型特征,它可以用来解释个体间的不同,却仍然无法说明犯罪人群体与守法者群体的本质与规律性差别。,诺埃尔史密斯教授根据因果关系在不同心理学体系中的位置归纳出了四种范畴:,“机体中心论体系因果关系以机体为中心。如认知心理学、进化心理学、人本主义心理学、精神分析;环境中心论体系因果关系以周围环境为中心。如行为分、生态行为科学;社会中心论体系因果关系以社会群体为中心。如社会建构主义;非中心论(或背景的交互作用论)体系因果关系不以任何单一的源头为中心,而是由事物间的关系或事物场构成的。如社区心理学、辩证心理学、直接实在论、生态知觉或生态实在论或生态心理学、环境心理学、交互行为心理学、操作主观性、现象学心理学、可能的渐成论心理学。”,(三)犯罪人的社会化水平,以社会要求和大多数人的守法行为为参照,犯罪人存在不完全社会化和错误社会化的人格缺陷,并从行为中反映出来 1、以能否满足个人需要作为衡量行为是否可行的认知标准 2、通过中和作用,否认规范的约束,对犯罪选择给予自我合理化解释,从而减轻抑制越轨冲动的罪责感与罪恶感 3、对选择犯罪具有侥幸,犯罪行为及结果起到强化物作用 4、缺乏符合社会整合目的的人生目标,缺乏责任意识,二、犯罪前的心理冲突与决策,1.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对社会中的每个人而言,犯罪所带来的可能性惩罚是平等存在的,是实施犯罪的事实风险,而个人对事实风险的知觉却存在差异。高估事实风险,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诱惑力,而低估事实风险或者自信有规避风险的能力,无疑会强化选择犯罪的尝试。,2.内在冲突与外在冲突,需要的冲突与权衡 动机和目标冲突,表现为意志行动中的冲突。心理学中总结的四种类型:接近接近型冲突 回避回避型冲突 接近回避型冲突 多重接近回避型冲突,3决策,指向行为的态度:指人们对行为的特定态度而不是一般性态度,主观规范:人们对自己在乎的人会如何看待自己的特定行为的信念,知觉到的控制感:人们认为表现出某种行为的容易程度,行为意图,实际行为,三、犯罪后的心理体验,满足与欢愉成功恐惧与紧张惩罚自责与逃避罪恶忧郁与绝望失败或目的差别,压力侥幸与期待强化,思考:,我们与犯罪人的区别是什么?,第三章 心理学在侦查中的运用,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调查是对判断(假设)的检验与完善过程,从而证明案件的发生和作案者身份。,第一节犯罪心理痕迹检验,一犯罪心理痕迹,犯罪现场的物理痕迹和相关人员记忆中所提取的,能反映作案人动机、目的、能力、情感、情绪、性格、气质等综合性信息。,现场物理痕迹是心理痕迹的载体;被害人、知情人的记忆信息是心理痕迹的认知 线索;心理痕迹即反映作案时的心理活动,又反映作案人较为稳定的个性特点。相对于物理痕迹具体、显性、客观、可量化的特点而言,心理痕迹具有抽象、隐性、主观、无形的特点。前者是直观和直接的,后者是隐匿和间接的。,二犯罪心理痕迹的提取,从现场和有关的时空关系上提取;从知情人记忆中提取。对于全部案情而言,最初提取的心理痕迹仅仅是感觉过程,具有零散性,完成知觉过程,依赖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对其进行整合。,犯罪人特征描述是美国FBI广泛运用的一种刑事犯罪侦查分析的过程。这些描述者,或刑事侦查分析家是经过很好地训练的和有经验的司法人员。犯罪人特征描述事实上并非应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而是更为集中地运用于诸如谋杀、强奸等犯罪案件,尤其是系列杀人案件。,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原理,1、人的异常行为与心理变态国外特征描述人员长期以来致力分析的犯罪案件,以系列杀人案件居多。这些系列杀人案件的犯罪人往往具有某种类型的精神障碍,或某种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或性心理障碍,这些障碍导致犯罪人具有病理性需要。正是某种病理性需要,导致犯罪人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同类犯罪行为。在病理性需要驱使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会表现出不同于常态犯罪的特点。,2、行为与人格的对应关系,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人的行为模式是其独特人格的反应。例如,性格开朗的人,其行为奔放自由;性格拘谨的人,其行为严谨刻板。特征描述员在对犯罪人进行描述之前,必须要详细地了解犯罪行为的细节。他们需要细心审视发案现场照片上的细微之处和尸体解剖报告,详细调查证人及被害人的生活背景及案发时的行为及心理感受,力图从犯罪行为的细节中了解犯罪人的心态和人格特征。,作为特征描述员,必须具有丰富的行为心理学知识,相信人们的各种社会行为均是行为人心理与人格的反映。在作特征描述时,只要认真分析犯罪人的行为表现,就可以推测其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心理活动内容和他的个性特点。,犯罪人的书写行为,往往是特征描述人员备加关注的。笔迹心理学认为,一个人的笔迹特征是他的内心世界和本质属性的无意识的流露。因此,通过对一个人的笔迹特征(字的大小、倾斜性、流利性、笔划轻重和形态、字的行距和间距等)进行分析,便可以了解这个人的人格特征和书写时的心理状态。特征描述人员在遇到犯罪人留下字迹的案件时,常常应用笔迹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分析犯罪人的笔迹特征,从而推测犯罪人的人格特征。,三犯罪心理画像,犯罪两分法(联邦调查局)犯罪现场惯技标记分析法(道格拉斯)犯罪环境空间分析法(肯特)行为证据分析法(特维),根据Canter的定义:,特征描述是根据对犯罪和犯罪现场的仔细的、行为方面的勘察,获得有关犯罪人人格和生活方式的线索,通常是指对未知的犯罪人的家庭情况,职业和性格的精确预测。,(一)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依据对一系列犯罪人的一般性特征归纳总结可供参照与类比的标准,将具体个案中的行为反应与所归纳的可能性个体心理特征建立联系的方法。,所依据的数据汇编和数据分析来源:对典型案例或对被囚禁的犯罪人正式和非正式的研究,这类研究是通过连续性的临床和非临床访谈进行;实践的经验,操作人员对经验的回顾与利用;大众资料来源。,归纳的特征描述,是从原有的统计数据来推理具体的犯罪行为人,例如,80%的已知的在停车场袭击大学生的系列杀手是年龄在20-35岁之间的白种男性,与母亲共同居住,开一辆大众汽车。一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在不同的地方袭击了至少三名女大学生;并且对三名被害人的袭击都发生在停车场。因此,这名嫌疑犯罪人,符合这一犯罪人群体,是一个年龄在20-35岁之间的白种男性,与母亲共同居住,开一辆大众汽车。,Turvey认为,这种特征描述法易于使用,不需要任何特别的法庭科学知识,以及必须的对犯罪行为或刑事侦查的的研究方面的教育或训练。其特征描述的结论往往是一两页并非合格的特征清单。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来归纳的资料来自于有限样本,并且这些样本对任何一起案件来说都不具备明确的相关性。第二,样本往往来自于已知的、被捕的罪犯,而大量的仍然逍遥法外的高智能的犯罪人不能为统计数据提供有效的帮助。,(二)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以犯罪所产生的物质痕迹为基础,对特定案件中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所进行的推理和归因过程。重点反映犯罪的特定模式而非一般模式。,具体地说,是特征描述员根据犯罪现场特征的分析、犯罪人行为的重建、以及被害人特征的分析,演绎地推导出可能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人的特征,以及在特定的犯罪现场条件下的特定的被害人。,在一处偏僻地森林里发现了一名女性被害人的裸尸,其胸部有四处浅的、精细的并且在乳头交叉的切痕。被害人的阴部已经全部被切掉,工具应当十分锋利。在眼睛、脖子及脸部可见淤癍,脖子上有勒痕。在现场看不到血迹、衣服。被害人的手腕上有被绷带勒过的痕迹,但在现场没找到绷带。在离尸体大约20码的地方在新鲜的车轮印。,因此,对犯罪行为的重建过各如下:通过被害人手腕上因搏斗而形成的痕迹推理,犯罪人在被害人还活着的时候将其捆住以控制被害人;通过在现场没有发现绑带,可以推理出犯罪人抛尸之前将绑带解开;通过脖子的勒痕,可以推理出被害人很可能遭受过用绷带勒住脖子的痛苦;通过现场没有发现血迹,可以推理出现场是一处抛尸现场;通过现场的车轮痕迹可以推理出犯罪人是用机动车作案。,以上的所有细节共同表明,此案是由一个有能力的、聪明的犯罪人所为。他很有可能有稳定的职业,并且有可能是一名性施虐狂。这可以通过汽车、有抛尸的第二现场、切掉被害人的阴部,以及仔细地切割被害人的乳头以引起痛苦但并没有伤得很重等演绎出来。,犯罪现场特征 犯罪接近方式、攻击方式、控制方式、场所类型、原始场所、性行为的顺序、器械的使用、言语活动及案件预谋的方式。识别标识 凶手为满足自己的愿望,而不得不做的事情。对行为者本人而言有着明确的象征性意义。包括签名式行为、选择式行为、多余行为。,四犯罪心理痕迹的利用,描述案情描述作案人制定心理缉捕术,依据心理痕迹的反常性,识别犯罪人的伪装行为,一位妇女被杀害,现场勘验,侦查人员发现该被害妇女的全身被案犯用刀砍得血肉模糊,但该妇女的腹部却毫发未伤。从被害人身上的伤口的数量与深度,可以看出案犯行凶时,情绪处于高度亢奋状态,是希望置被害人于死地。侦查人员也意识到,该现场同时也反映案犯心理的反常之处,即案犯全然不顾被害人的生命,行凶时显然是挥刀乱砍,却为什么刀刀避开该妇女的腹部?当法医做的尸检报告呈现在案情分析人员面前时,这种反常现象便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原来,被害人已有身孕,案犯显然对此知情,并且非常顾忌被害人肚中的胎儿。这只能推导出一种结论,即案犯是胎儿的父亲,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案犯即使是迫切希望置被害人于死地,但却不忍心伤及胎儿。根据这种分析,将被害人的丈夫作为嫌疑对象,经讯问,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标识行为,识别标志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独特的、个人化的方面,往往是犯罪人表达暴力幻想的一种需要的反映,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点。识别标志不同于犯罪人的惯用作案手法或者标准程序。,Douglas对二者之间的区别做了生动的描述:“惯用作案手法就是犯罪人为了完成犯罪则必须做的事情。它是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行为,并且随着犯罪人越来越顺利地实施犯罪而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两起案件的两个不同的犯罪人在抢劫银行期间,却做了一件类似的事情,在抢劫过程中让每个人都脱光衣服,直到他们带着钱离开银行才可以穿上,其中后一起案件中有一个变化,犯罪人让被害人摆出一种有辱人格的性姿态,然后对他们进行拍照。,Douglas指出,第一起案件是惯用作案手法的一个例子,第二起案件则是识别标志的一个例子。第一起案件中,犯罪人让每个人脱光衣服,使他们感到不舒服和窘迫,这样他们就不会看他,并且也不利于他们的及时报警,其目的是帮助自己顺利作案及逃脱;,利用心理痕迹体现的犯罪人的独特个性,确定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影响,第二起案件中犯罪人的行为,与完成抢劫犯罪似乎没有很大的关系,并且还会使犯罪人放慢作案的速度,会导致自己更易被抓获。但是,对于犯罪人来说,这是为了获得情绪满足而必须做的事情,这就是识别标志,根据不同案件中心理痕迹的共同性,组织并案侦查,同一个犯罪人在实施每一犯罪行为时,都带有自身的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这种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表现在各个犯罪现场上就呈现出心理痕迹的共同性。,第二节 侦查中的思维,一思维的概念与作用 借助语言、表象或动作实现的、对客观事物的概括和间接认识。它可以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部联系。二侦查思维要以犯罪人的认知为转移,分析与犯罪有关的各类痕迹,判断因素间的联系,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对案件的本质认识;对比案件中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具有个别性与规律性的因素;利用抽象和概括发现已有信息的共性特征,在推理的基础上,形成对案件的总体判断,制定侦破策略。,三侦查思维操作,第三节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理论与实践,第四章 讯问中的心理学应用,讯问作为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有两个目的:一是获取新的证据;二是检验已有证据。讯问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被害人、证人、报案人等。,一、讯问的心理学原理,(一)讯问是通过言语实现的信息交流 讯问是通过言语实现的信息传递的过程。基点对符号的共识和不产生歧义表达具有目的性。描述、指令、承诺、表达、宣告原则可接受性原则,互相合作原则,情境性原则,(二)由讯问者主导的记忆唤醒过程,记忆是头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表现为识记、保持、再忆。记忆的保持时间与观察还是亲历,有意注意还是无意注意有关,与事件当时的情境和干扰有关。瞬间记忆、短时记忆、长时记忆直接影响保持的时间长度,也影响唤醒与再现的可能性。导致遗忘的原因常常与时间、干扰有关。唤醒的方式主要包括回忆和再认。,(三)讯问是对犯罪心理痕迹的提取过程,二、有罪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一是侥幸心理:自认为公安机关无法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自信心。自信的支撑点:对自己能力的自信;对攻守同盟的自信;对关系人能力与承诺的自信;对经验的自信等。二是畏罪心理:害怕如实供述会导致刑罚惩罚和利益损失的心理障碍,以紧张和内在心理冲突为表征。,三是对立心理:在情感和态度上表现出的对法律或执法人员的排斥。可以由信念支撑;由仇恨激发;矛盾导致;愚昧引起。四是自我保护:不相信审讯人员;不认为自己犯罪;不希望现在供述。,罪犯拒供的可能性分析(之一),1、害怕惩罚2、害怕失业以及失去家庭对他的尊敬3、他可能认为测谎员是虚张声势4、他不想成为告密者5、他可能感到得不偿失,不敢正视6、他感到羞愧,不敢正视7、他精通法律,能言善辩,罪犯拒供的可能性分析(之二),8、有人不准他交代,会带来风险9、感到交代可能会有损于他的家属、朋友 或他的名誉10、他憎恶所有的司法人员11、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合理的或 无过错的12、他可能没有认真地回忆犯罪事实,或者 真的遗忘了13、他非常厌恶测谎员,罪犯拒供的可能性分析(之三),14、他曾经闯过了以前的测谎15、他认为所有的调查都是怀疑而已,事态对他有利16、他希望公开审讯,或有律师在场17、他认为测谎仪不能有效测出18、他已经受贿要守口如瓶19、他不想暴露自己的犯罪手法20、他错误地认为所犯之罪要判重刑,罪犯供述的可能性分析(之一),1、他自己觉得有罪,说出来可以减轻罪责感的折磨,有承担惩罚的心理准备2、交代较轻的罪行,逃避其他重罪3、迫于公众舆论,被迫交代4、犯罪之后出现悔悟5、他认为供述会得到法律的宽容6、期待交代后能得到同情7、他想摆脱现在的街区,交代后可以迁居,罪犯供述的可能性分析(之二),8、因信任审讯人员而交代9、因陷入圈套而交代10、因刑讯逼供而交代11、为保护同案犯而交代12、他是虔诚的宗教徒,为改邪归正,为 因果报应而交代13、因害怕报复而交代14、不怕坐牢,罪犯供述的可能性分析(之三),15、不理解交代后的法律后果而交代16、对审讯感到厌烦,不愿意受审而交代17、认为这是清洗自己的机会,一次交代许多罪18、由于他感到羞愧和孤独,感到自己和家庭 已经名誉扫地19、由于他想自夸他的作案手法高明20、由于不再害怕承担后果而交代21、已经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自拔22、他被激怒了,罪犯供述的可能性分析(之四),23、他想得到精神上或生理上的治疗24、他可能认为这种罪行可以用其他借口推脱25、由于他想确认是否对他进行了秘密侦查26、他期望取得测谎员的协作27、想显示自己是男子汉,敢于承担后果28、如果测谎员对他深表同情,他又感到对方 了解他29、他最终认识到了罪行的严重程度,三、讯问中的心理互动,(一)对讯问人员的基本要求 1、了解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的 规律性特点 2、掌握被讯问者的个性特点 3、观察对方对刺激的反应 4、有效使用证据 5、注意收集证据并进行检验,(二)讯问的基本阶段,1、试探摸底阶段2、对抗相持阶段3、动摇反复阶段4、决意供述阶段,说谎时容易出现的反应:,1、不敢正视讯问人2、有摇手或不断搓手的举动3、呈紧迫、紧张、不稳定之状态,如摇脚、抖腿、咬手指4、面红或苍白5、故作兴奋而易采取反抗的态度6、不断眨眼或咬嘴唇7、避免详细回答或故意提出反质问,借以 拖延时间而做准备回答状,供述前容易出现的反应:,1、敢于正视讯问人2、顿时之间不说话3、脸色呈急速变化4、流泪、出汗或发5、喉咙呈哽咽状,而将唾液呑下6、口渴而嘴唇呈苍白色7、请求喝水、抽烟、上厕所8、手紧握拳头,自首后容易出现的反应:,1、呈现安宁的神态;2、对讯问人的态度转变为亲切;3、食欲增加;4、容易进入熟睡状态。,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区别(之一),1、无罪嫌疑人痛恨犯罪的残酷性,使用“偷盗”、“强奸”、“谋杀”等词语;而有罪嫌疑人则趋于削弱犯罪会令人厌恶的一面,使用“拿”、“玩玩儿”、“干掉”等词语。2、无罪嫌疑人完全否决犯罪行为;而有罪嫌疑人则一般否认几个方面。3、无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直接、坦率、无保留;有罪嫌疑人则迟疑,以非直接的回答回避问题,用其他拖延策略,回答一般有保留。,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区别(之二),4、无罪嫌疑人具有正常人的清晰记忆;而有罪嫌疑人则记忆差或记忆好得出奇。讯问中显示有罪总价部分时经常发生莫名其妙的记忆障碍。5、无罪嫌疑人以一种正常的方式讲话以保证讯问者能够正确地理解;有罪嫌疑人讲话时眼睛不注视讯问者,经常嘟嘟囔囔或声音很小。,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区别(之三),6、无罪嫌疑人回答问题清楚,不转弯抹角;而有罪嫌疑人则用不相关的问题或不必要的重复一些事实的拖延策略回避问题。7、无罪嫌疑人对指控表示反对或关心;有罪嫌疑人藐视指控,或过于礼貌。8、无罪嫌疑人询问何时能够确定自己无辜和得到释放;有罪嫌疑人对警察拘捕他的权力提出质疑。,舍雷尔和瓦尔伯物对37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名被试的情绪体验研究(1994年),跨文化情绪体验(表1),跨文化情绪体验(表2),跨文化情绪体验(表3),不同情绪的面部表情(汤姆金斯1970年),拉扎勒斯15种情绪及“核心相关主题”(1993年),(三)对被害人的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