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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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条”)自2001年颁布施行以来,在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我国国际海运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海条进行修订。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海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分别是:一是完善国际海运监管制度。将国际国境河流国际运输管理纳入海条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国际海运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完善无船承运业务、公布运价、协议运价和服务合同的定义,明确海运附加费备案的管理要求,要求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简化运费的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条件及对应的服务内容。要求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托运人的合理订舱请求等,取消国际班轮经营者“运价协议”备案,对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行为主体进行约谈整改等。明确航运联合经营体可以从事的合作事项,禁止从事的行为,以及航运联合经营体信息报备义务等。明确国际海运交易平台备案的要求。二是强化国际海运安全绿色发展。补充国际客运强制责任保险要求.明确国际海运以及相关辅助性活动,应当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家鼓励国际海运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三是建立国际海运应对突发事件运输保障和信息统计制度。明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可以引导市场运力调整,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优先运送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和人员等。明确从事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以及进口粮食、能源、资源船舶运输业务的企业报送运输量等统计信息要求。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一)关于适用范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国际国境河流的两国间水上运输属于国际运输,但现有海条是否适用不够明确,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国际国境河流国际运输经营活动纳入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范围,以解决国际国境河流国际运输管理的法律依据问题。(二)关于管理职责分工(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现行海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与地方省级、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划分不明晰,不利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协作,实现对国际海运业的有效监管。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三)关于优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结合正在履行国务院报批程序的相应海条修订内容,修订征求意见稿一并体现了改革需要落实的事项(取消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改为备案;取消无船承运业务许可,改为备案),并完善了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