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PPT课件.ppt
学习辅导,安全工程学院 2007年3月,矿 山 安 全 法,本讲的主要内容,1、立法性质2、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1)总则;(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5)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6)矿山事故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一、立法性质,1、颁布的时间 1992年11月7日,七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江泽民签署第65号主席令签发,1993年5月1日实施。立法性质:人大立法,主席令签发,现行。2、总体框架 分为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共计8章50条。,二、基本内容,1、总则,(1)立法目的: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2)适用范围:国家领域、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3)执法主体: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矿山安全统一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矿山安全统一监督;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管理。(4)其它: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1)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三同时”;(2)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1)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规定期限内,不得开采或毁坏。(2)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3)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4)对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5)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1)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2)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3)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4)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5)应建立由专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装备。(6)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职工大会、工会履行职责之外,还有如下要求:,5、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参加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1)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2)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6、矿山事故处理7、法律责任(“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讲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