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政策简介.ppt
企业所得税政策简介,朱宁辉,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期的企业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前言,法人企业所得税制法人企业所得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制即是以企业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老法,独立核算)法人所得税制即是以独立法人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15日 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 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农、工、建四大专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地方财政的更大的掠夺,征收管理,征收管理的变化一是汇总纳税二是合并纳税,国务院确定 大型试点企业集团,财税200811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是汇算清缴时间由原来的四个月改为五个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2009-04-29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1、条例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也有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的第十七条投资收益、第十八条利息收入、第十九条租金收入、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收、第二十一条捐赠收入正是这种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把握的原则,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把握的原则,2、所得税政策的咨询及执行者的困惑:对于所得税扣除的观点,让人困惑的是政策解释时往往是真实扣除观,但在实际操作中以发票扣除观为主真实扣除观。概念: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发票只是证明其发生的一种或一类凭证。依据:所得税原理。文件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强调“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关于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签报2006年 这种观点主要是税政解释时的观点,但在税务日常检查和稽查中好象更为严苛。,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把握的原则,中对此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对于发票使用不规范,但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有关费用也属于允许扣除范围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供规范发票或其他能够证实费用真实性及准确计算费用金额的适当凭据,即使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也有责任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有关费用的金额、比例),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把握的原则,发票扣除观 概念:所得税扣除项目都应该取得发票(特殊情况除外)。依据:以票管税在所得税领域的衍生。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白纸条),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其观点主要是征管和稽查方面的观点,优点是方便查税。,学习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把握的原则,把两个“观点”结合起来看是不是征管和稽查过于严苛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如何证明其支出是“真实”、“直接相关”和“合理”,特别在证明“真实”上没有明确的说明。国税发200840号、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888号是否真的违反上位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什么意思?不能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有哪些?贿赂支出能否税前列支?为什么?合理、直接相关故意不取得发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是否属于不“合法”(此处的法,是指什么法律,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一切中国法律)结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正常经营的纳税人)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注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进驻时间;税务部门帮助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的方式-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的辅导,2、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问题: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记入该固定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此时调整是否要调整账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备案与审批税收优惠备案(20+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低税率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外,其他都应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备案税收优惠备案、审批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A、税收优惠审批:赣国税发201062号 规定了九项审批内容,其中,除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都要在汇算清缴期限内进行审批方可享受;B、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财产损失的范围、程序、条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账务处理 汇算清缴后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这一问题在连续亏损的企业中可能影响不大,但对盈利企业的影响就会较为明显。在盈利企业中,企业年末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大多是按照会计利润乘以适用所得税率直接计提的,或者是进行初步调增调减后计提的,在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清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往往与企业计提的应交所得税不一致,这就造成了企业计提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上交的所得税之间出现了差额。如果企业不对差额进行账务处理,那么当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大于企业计提额时,在企业账面上“应交所得税”科目就会出现借方余额,表面上看就是企业多缴了所得税或者是企业预缴了所得税;反之,当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小于企业计提额时,在“应交所得税”科目就会出现贷方余额,表面上看就是企业少缴了所得税,即欠税。实质上,企业并没有少缴或多缴企业所得税,只是企业在所得税汇算后未根据纳税调整额进行账务处理。我国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本期经营收益观”。“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而不再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损益满计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申报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国税发【2009】79号)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收入,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 1、将收入通过应收应付科目进行核算,不如反映企业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应收账款余额是负数等。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亦属于纳税收入。(问题:企业多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视为收入,条例第二二十二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如何判断?)2、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3、对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 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收入,一、收入的形式新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年分摊说的正式终结)(例外: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5年,均匀)条例第13条:非货币性收入计价公允价值,收入,二、收入的内容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24,1、销售货物收入条例第14条: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收入,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原则:第八十五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通过以上对比,我们看出税法和会计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的差异在于:会计上要考虑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税法无此条件。,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 得的收入。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 号)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8,收入,3、收入确认的时间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条例9条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权责发生制是原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项一般原则,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前提。是企业会计实务中广泛应用的原则和方法。权责发生制是与收付实现制相对的。新法中有些地方并不是权责发生制。,29,特殊收入 确认时间的要求,条例第23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分期收款和老税法规定的一样,但是和会计确认有差异,根据会计准则16号,是在销售的时候直接按照应收帐款的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大型商品一套,合同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900万元,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如果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10万元。该批商品的账面价值总额为600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2007年适用的税率为33,从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税率变更为25。解析,特殊收入 确认时间的要求,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殊收入 确认时间的要求,,A企业对外租赁房屋,因为地段较好,签三年合同,每年租金12万,如果一次交清三年则收30万,B企业和A企业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日一次交清30万租赁款。(注意)A企业会计处理应该是按权责发生制,每年确认10万的收入,按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应该是租赁开始日一次确认3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差异的调整要延续三年调增调减。,特殊收入 确认时间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特殊收入 确认时间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34,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和老税法规定相比,减少了几项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成机构 国税发【2006】56号文 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2008-10-09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视同销售,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用资产对外投资是视同销售吗?)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问题:企业2008年1月买的机器设备,金额20000元,在2010年12月用于对外捐赠,其公允价值为14000元。其企业的视同销售收入为多少?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第9条(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视同销售的判定,资产所有权属未改变不视同,资产所有权属改变视同,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用途,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视同销售,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不涉及补价在25%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到用途的,会计不确认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均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者存在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如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会计不确认收入,税收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者有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赞助、对外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需确认收入,与税收规定无差异。而用于广告、样品、交际应酬时应按税法作纳税调整。,买一赠一,关于“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要进行视同销售税务处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赠送行为的界定用积分购买商品是什么行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条例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不征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该文件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何把握:(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征税收入,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2009年3月12日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不征税收入,http:/,不征税收入,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签订协议书,均为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让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并非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答: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问: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应纳入企业收入?答: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企业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吗?例题:假设某企业某年收到政府对其研发的补助1000万元,开发形成资产假定同样为1000万元,按1年摊销计入当年损益1000万元。当年纳税调整前利润4000万元。税率25%。方法一:企业如当年将该1000万元补助作不征税收入,那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同时对无形资产摊销1000万元也应调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000万元。该方法下企业需对该项补助收、支单独进行核算。1000万元摊销也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方法二:对该1000万补助作为征税收入,不作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1000万元50%3500万元提示:不征税收入优惠的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009-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如何把握免税和不征税,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记入应税收入的情况时,把握一个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应税收入 福利企业的增值税退税属不属于免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免税收入,企业亏损,能不能让其享受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五条)=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原规定=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是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计依据的法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免税收入,某企业2008年收入总额100万元,其中包括免税收入国债利息10万,成本75万,不考虑其他费用税金,税务机关备案的2007年纳税调整后亏损30万,计算填报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07年申报表100-75=25 弥补25 结转5 08年申报表100-10-75=15 弥补15 结转152010年148号文件再次申明此观点,扣除,在扣除中容易出现的问题:1、发票及相关涉税证据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无、不完整、假、换);相关依据?2、对“实际发生”的判断问题(预提、票、付款);3、混淆费用性质(如: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计入其他的管理费用、广告费与赞助费等)4、扣减不应该扣减的支出(如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个人费用、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税金、被税务机关判定假发票的相关成本、计提购入时无合法凭证固定资产的折旧、利息支出、提成、佣金、个人商业保险等);5、不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随意调整折旧或摊销年限等(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扣除,6、违规扩大研发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不按规定分别或清晰核算有关税收优惠项目等;7、财产损失的税前扣减问题;8、成本结转问题;9、不按规定处理福利费的余额;10、应计提、应摊销的成本费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扣除-发票,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合理支出”是否需合法凭证,除发票外其他凭证是否属合法的原始凭证。理解:除职工工资等特殊项目支出外,企业应按照发票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发票的相关支出必须凭符合规定的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发票,企业一切纳税行为最终都是建立在会计凭证、法律凭证、税务凭证的验证基础之上的。实际征管中,要遵循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2009142号,扣除-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2008-07-22(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扣除-发票,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200888,扣除-发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干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8号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一)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二)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凭证是什么?,扣除-发票,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企便函 33,扣除-工资薪金,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与原税法变化比较大的一点就是取消了以前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扣除限额,跟原外资应该说是一致的。薪金合理性界定,扣除-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