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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导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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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导论》PPT课件.ppt

    國際貿易導論,李嘉圖模型古典貿易理論,早期的貿易理論,十六至十八世紀盛行的重商主義(mercantilism)以獲取更多的財富為重要目標,信奉勞動價值說(labor theory of value),主張商品的價值應取決於其勞動投入的多寡。採取進口管制以及國內補貼政策休姆(David Hume)指出若大量出口而累積黃金,使得國內貨幣供給增加,物價上漲,將會降低出口競爭力,絕對利益原理,亞當史密(Adam Smith)主張自由貿易,認為透過國際分工,使得美一國家專業生產其技術較高或具絕對優勢產品,以進行國際交換,將導致雙贏,此即絕對利益原理(principle of absolute advantage)。見右例:,絕對利益原理的貢獻與盲點,可解釋許多國家之間的貿易型態:台灣汽車生產技術不如歐美,所以自歐美大量進口汽車;台灣電子產品技術優於東南亞,所以對東南亞出口該些產品不過,1970年代時台灣各種產品生產技術都遠不如美國,而卻為何能對美國大量出口?此非絕對利益原理所可解釋,比較利益原理李嘉圖模型,李嘉圖(David Ricardo)指出兩國因相互貿易而獲利是因為相對利益之故,而非技術的絕對優勢。如右例,英國生產布具有比較利益(comparative advantage),因為其生產布的機會成本(3/4桶酒)小於法國生產布的機會成本(3/2桶酒),貿易條件,李嘉圖模型是基於勞動價值說,而且勞工可在一國之不同部門間移動,不過不能跨國移動貿易後的均衡貿易條件(terms of trade)必須介於貿易前的兩個機會成本比(3/4與3/2)之間兩國因專業生產而獲利:假定貿易前兩國個別生產1桶酒與1匹布,貿易後英國將專門生產7/3匹布,而法國則專門生產5/2桶酒,高於貿易前兩國所總共生產的2桶酒與2匹布,李嘉圖模型的假設,產品與要素市場為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故排除了獨占或寡占,以及最低工資的限制生產投入(勞工)為固定,表示人口暴增或勞動參與率的突然變動不會發生技術水準固定,並決定於模型之外貿易的進行並沒有運輸成本或其他貿易障礙(關稅、配額等)偏好為固定,而且生產因素不跨國移動價格將會變動,產品將會移動,直到進口價值等與出口價值,生產可能曲線,生產可能曲線(production possibility curve,PPC)顯示在一定的資源水準下,一國所能生產之各種產出水準的組合。其斜率衡量將一產品轉換為另一產品的比率,稱為邊際轉換率(marginal rate of transformation,MRT),小麥,鋼鐵,180,180,無差異曲線,無差異曲線(indifference curve)顯示消費者的偏好,表示產生相同效用(utility)水準的所有產品組合,其斜率顯示消費者願意以一產品以取代另一產品的比率,稱為邊際替代率(marginal rate of substitution,MRS),小麥,鋼鐵,180,180,110,70,封閉經濟下的均衡,貿易均衡,PPC與無差異曲線可顯示貿易後的均衡(open economy equilibrium),兩國均因消費的提升而獲利,小麥,鋼鐵,180,180,110,70,貿易條件,A,B,160,100,李嘉圖模型所指出的謬誤論點,自由貿易唯有在本國生產力足以與外國競爭時才會有利?=許多開發中國家生產技術雖不如工業國家,還是可因貿易而獲得利益建立在低工資基礎上的貿易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事實上工業國家之工資較高,實因其技術水準較高之故,故無所謂公不公平自由貿易對開發中國家而言是一種剝削?=其實開發中國家工資低廉只是反映其勞動生產力低與技術差,並不表示工業國家以其高工資生產產品交換開發中國家低價產品即為一種剝削,李嘉圖模型的評估,貢獻:i)立論穩固,指出貿易導致雙贏,促成世界的貿易擴張;2)將貿易歸諸於生產技術的差異,讓我們了解技術差異大仍能從事相互貿易缺點:1)預測貿易將使國家集中資源專業化生產,這並未發生在現實世界;2)預測技術差異愈大,從貿易所獲利益亦愈大,實則不然,世界貿易主要還是發生在技術水準相似的國家之間;3)假設只有一種生產要素,故避開了所得重分配的問題,台灣接單,海外出貨-台灣生產優勢日見衰退的表徵?,1990年代之後,台灣接獲的外銷訂單逐漸不再由台灣生產與出口,轉由海外出口,而中國成為台灣接單,海外出口的主要海外生產地。1998年台灣接單而從大陸出口的比例為7.38%,至2000年此比例已上升至11.43%其原因是為因應全球自由化與國際化風潮,而採取全球運籌策略(global logistics),將訂單交由成本較低的國內、外廠商來生產;同時因台商的加速對外投資,彈性運用全球運籌策略以大陸生產替代台灣生產並不表示大陸技術逐漸超越台灣,只因台灣技術優於大陸,使得平均工資約為大陸的5至20倍,勞力密集產業技術更容易因對外投資而移轉大陸,生產優勢縮小,乃至無法抵銷台灣在工資上的劣勢,促使台商將訂單轉至大陸生產,Heckscher-Ohlin模型:資源稟賦與貿易,資源稟賦的差異,國與國間的技術水準也許不會有多大差異,不過資源稟賦通常不一樣,這就是Heckscher-Ohlin模型的出發點。此外,它還假設國與國間消費者偏好差異不大,產品生產技術不會因要素價格的變動而有很大的改變;同時,並不存在運輸成本、關稅等貿易障礙(與前同)=比較利益決定於資源稟賦,一國會輸出較密集使用其相對豐富資源之產品,而兩國因貿易的進行,產品價格會趨於一致,資源稟賦與資源密集之改變,相對資源稟賦是會改變的,譬如一國可以提升教育水準來增加其人力資本;同時,技術變遷也可能改變生產的勞力或資本之密集性在商品價格不變之下,若一國勞動力增加,其勞力密集財的產出將增加,資本密集財的產出將減少。同理,若一國資本稟賦增加,則資本密集財的產出將增加,勞力密集財的產出將減少Rybczynski 定理,資源稟賦與生產成本,從經濟學的供需原理可知,勞動豐富國因勞工供給多,工資便宜,因此勞動密集財的生產成本比資本豐富國低廉;反之,資本豐富國擁有較多的資本,資本較為便宜,資本密集財的生產成本因此較勞動豐富國低廉=一國對於密集使用其豐富生產資源的產品具有比較利益Heckscher-Ohlin定理(擁有13億人口的中國大量輸出紡織、成衣、鞋類等勞力密集的產品),要素價格均等定理,要素價格均等定理:不論兩國的資源型態有多差異,自由貿易的結果都會使兩國生產要素獲得相同的報酬當資源從進口競爭部門轉移至出口產業,生產要素的報酬即會改變Stolper-Samuelson定理:當一產品價格上漲時,該產品所密集使用要素的價格(報酬)上漲,而另一種生產要素的價格(報酬)下跌產品價格的變動影響了生產要素價格的變動=自由貿易將使稀少資源遭受損失,而豐富資源則獲利(當然,獲利者可以對受損者予以補償,達到所得重分配的效果),資源的重配置,上面的討論係假定生產要素可以瞬間從一國的某一部門轉移至另一部門,這當然不是很合乎實際的假定。比較可能的情形應該是,某一產業內的生產要素在短期之內是固定不變的。在此情形之下,貿易將使得那些在進口競爭產業裡的生產要素均受損,而使得那些在出口產業裡的生產要素均獲利唯有當資源從進口競爭產業重配置於出口產業時,前述的Stolper-Samuelson定理才會成立,生產要素的跨國移動,Heckscher-Ohlin理論的假設之一,是生產要素不能跨國移動。而若生產要素確實跨國移動時,要素移動即取代了自由貿易。譬如,一勞力豐富國對汽車進口課以重稅,這將使國內的汽車價格上升。而由於汽車為資本密集產業,這將使汽車生產要素(尤其是資本)的價格上升。此時若允需資本跨國移動,其他國家的資本將移入本國以從事汽車生產,本國生產可能曲線外移,並使得汽車的生產較為有利,Leontief矛盾,1940與1950年代對Heckscher-Ohlin理論所做實證研究顯示,美國的出口財較其進口競爭財更為勞力密集,此即Leontief矛盾(美國為勞力相對豐富的國家嗎?)其中一個解釋是,我們只假定產品生產不是資本密集就是勞力密集,而其實有可能是密集使用第三種要素(亦即天然資源),貿易使所得分配更不平均?,雖然工業化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工資未必因貿易而趨於相等,但貿易卻有促使工業化國家非熟練勞工工資下跌的趨勢譬如台灣在1970年代貿易(尤其是對工業化國家的出口)快速成長,此時台灣還未十足工業化,低所得者的相對工資因此並未下跌,所得分配反趨於平均。反之,1980年代之後,因對工業化國家的出口比重逐步下降,而對勞動相對豐富國家(中國、香港)的出口比重卻逐步上升,使得所得分配轉趨不平均,台灣實例,台灣在外銷市場上的主要競爭對手。台灣出口產品仍以勞力密集者為主,顯見競爭對手為中國、東南亞等國。不過,大型企業因產品品質與生產技術與先進國家較接近,故視日本等為競爭對手;反之,中小企業還是以勞力密集生產者為競爭對手台灣藉由原料、半成品與零組件的進口而創造比較利益。在現實社會裡,生產未必只投入勞動與資本兩種要素,故即使台灣資源有限,還是可以進口原料、半成品與零組件,進一步加工後出口,而創造了比較利益,經濟成長,生產要素的成長,所有生產要素若同比率成長,PPC外移,產出均增加。不過若只有一要素成長,PPC的外移會傾向於較密集使用該成長要素的產品譬如女性參與勞動的增加,將使勞力密集(布)的生產增加若需求情形不變,布產出的增加將使得布價下跌。而若布為出口產品,勞動力的成長即降低了出口產品的價格,使得貿易條件惡化技術進步就如同生產要素的成長,將使得產出增加。而若技術進步傾向於出口產品,將使得貿易條件惡化,開發中國家的出口,開發中國家可分為兩大類:i)主要出口為勞力密集產品,ii)較傾向於出口初級產品若出口項目不多的話,出口收入可能會大幅波動,第二類的國家即是如此。為什麼初級產品價格波動較大?因為其需求與供給彈性通常比工業產品為小解決之道:i)價格穩定專案,ii)期貨市場。不過,長期來說,最好是增加出口產品的種類,初級產品價格的趨跌,國際價格資料顯示,初級產品的出口價格逐漸趨於下跌,也就是初級產品出口國的貿易條件逐漸惡化Singer-Prebisch hypothesis幾個解釋:恩格爾定律(Engels law)指出糧食需求的所得彈性小於一,亦即,當所得上升一個百分點,糧食需求的上升則小於一個百分點技術進步產生了許多初級產品的替代物,譬如人造纖維、纖維玻璃等,進口替代發展策略,進口替代與出口擴張是開發中國家通常採行的兩大策略進口替代以國內生產來替代工業產品的進口,以關稅和配額來阻擋國外工業產品的輸入,以促進經濟成長。在關稅與配額保護之下,本國廠商得以進入市場,並對消費者提供本來進口的產品,並希望新增加的本國廠商最終可以使產量大過本國市場,進而提升出口的產品項目,進口替代政策的弊病,經過試驗,進口替代常造成若干負效應:關稅導致過高的國內價格若受保護產品為其他生產的投入,將使得後者的成本上升若使用受保護產品做為投入的產業出口的話,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將較低 若投入於出口產業的產品受到關稅保護,此出口產業的有效關稅率(effective tariff rate)為負,進口替代導致不當技術的採用,開發中國家的廠商經常從已開發國家輸入技術。而若兩者的的資源稟賦相似,這當然沒有問題。不過,已開發國家通常為資本豐富,而開發中國家卻通常為勞力豐富,所以採行專為資本豐富國家所設計的技術,並非明智之舉。這將使得開發中國家的工業生產缺乏效率,而必須倚賴貿易的保護,同時將使用較少的勞工若針對具出口潛力的產業,採行暫時性的進口替代政策,較有可能會成功。而若將其實施於資本或人力資本密集的產業,將會因不具競爭力而趨於失敗,加工出口區為另一解決之道,可以設置免稅之加工出口區,針對那些需要使用本國較不利於生產的產品為投入的產業,從國外免稅進口這些投入,進行加工生產,然後輸出,出口導向政策,鼓勵發展具比較利益的部門以擴大出口,為另一可行之道。此政策強調出口的多樣化,以減低風險。不過,關鍵是如何選擇具比較利益的部門論者建議以市場價格做為引導資源配置的指標,也就是說,促使廠商去面對國際價格的競爭,而非躲藏於關稅保護之後。為了生存,這些廠商乃需提升效率,並降低成本論者經常提出泰國、南韓與台灣為成功的例證。不過主張進口替代者則指出,這些國家實際上都先採行進口替代之後,才進入出口擴張的階段,規模經濟、不完全競爭與其他貿易理論,相異的貿易型態,李嘉圖與Heckscher-Ohlin模型分別指出國際貿易的發生是因為技術差異(李嘉圖)或要素稟賦(H-O)的關係。所以,勞動豐富國會出口布(勞力密集),土地豐富國則出口小麥(土地密集)有些貿易型態可以上述理論來解釋,有些則否,規模經濟,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以及不完全競爭(imperfect competition)為另外兩種有關貿易的解釋有些產業必須投入巨幅與固定的成本(fixed costs)(尤其是研發支出),這使得其平均總成本隨著產出的增加而逐漸降低,而貿易正可使得產出大幅擴張譬如,飛機的製造即需投入大量的研發成本。若其生產只供應國內消費的話,市場可能不夠大到足以支持一家廠商。而若可以出口,加上國外的市場,即可將研發成本分布於更大的銷售量,降低了平均成本,內部與外部規模經濟,若一廠商成本隨著其產出的增加而遞減,即具有內部規模經濟(internal economies of scale);而若一產業內所有廠商之成本均隨著整個產業的擴大而減少,即為具有外部規模經濟(external economies of scale)尤其是在外部規模經濟的情況,也許只有透過貿易的擴張,才能使產出水準大到足以具有規模經濟。也就是說,光本國市場並不足以使成本降低,只有擴大到全球市場才足夠,規模經濟發生的原因,外部規模經濟的發生,有幾種原因。當一產業大多數廠商均集中於某一地理區位,可能會產生外溢效果(spill-over effects),而也可集結眾多的專業勞工,這些都有助於成本的降低內部規模經濟的發生可能是因為廠商投入極大的固定成本,或因為生產具有規模報酬遞增(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的特性,外部規模經濟下的PPC,如下圖,外部規模經濟的存在改變了生產可能曲線的形狀。當一國生產越多的電腦,其生產成本即越低,也就是機會成本遞減。當其進行貿易,隨著出口產品生產的增加,將使無差異曲線達於較無貿易時為高的水準,電腦,汽車,產品循環理論,Vernon的產品循環(product cycle)解釋隨著時間的轉變,比較利益會有所改變。它將生產的改變分為四個階段:一國產品的開發並銷售於國內(第一階段)當國內生產增加,產品開始銷到國外(第二階段)當專利過期,技術經由其他途徑外移,本國所享獨占利益消失;外國廠商開始生產,本國的市場佔有率逐漸減少本國最後成為產品的淨進口國市場佔有率的消失,意味該進行新的研發了。不過,若第一階段與第三階段間的時間差距降低,企業即較不願從事風險高的產品開發,因為第一、二階段的收入可能不足以彌補投資的成本這種動態的比較利益,對商業與貿易政策具有重要意涵,產業內貿易,若一國生產產品享有活躍的國內市場,其廠商即可儘量利用規模經濟的優勢,將產量持續擴大,並尋求出口到國外市場的機會當產品可多樣化,譬如說汽車,就可進行產業內貿易(intraindustry trade)。譬如德國可出口BMW汽車,並從英國進口Jaguar汽車;瑞典出口Saab到英國與德國,並從義大利進口Fiat這些貿易的發生,並非相對資源稟賦或技術的差異,而是因為消費者的嗜好,以及內部規模經濟之故,不完全競爭,不完全競爭是另一個發生貿易的原因。當產業具有獨占性競爭的特性,那麼貿易的開放將使得消費者因更多產品的種類,以及更低的產品價格而獲利若存在Cournot競爭的情形,廠商的產出之間具有互賴(interdependence)的關係,所以若能將利潤從國外競爭者轉移至國內廠商,將使本國獲利增加,廠商的勾結,在不完全競爭的情況下,廠商會嘗試相互勾結。勾結的形式有多種,最明顯的是卡特爾(cartel):多個廠商或國家共同行動,集結其市場佔有率以取得獨占利潤最有名的卡特爾是石油輸出國家組織(OPEC),在1970與1980年代,該組織成員國以巨幅削減石油的供應而促使油價大增卡特爾要成功,必須具備條件為:替代產品極少(若有的話)卡特爾必須包含多數的實際或潛在供應者,傾銷,出口廠商常被控以傾銷:當不同市場的需求彈性不同,廠商即可以較低價格將產品輸出於較具彈性市場,而以較高價格輸出於較不具彈性的市場,而取得最大利潤掠奪性傾銷(predatory dumping)。廠商以較本國市場為低的價格輸出到國外,並以關稅獲配額保護本國市場;以低價拼倒其出口市場的競爭廠商,即可擴大出口市場的佔有率。這主要是因為其在國內市場享有獨占或寡占的利潤,可彌補其在國外削價的損失。一旦出口市場的競爭消失,即可將價格提升至成本之上,以回收過去的損失,台灣貿易史,明朝時期(1624年之前),明朝嚴格限制對外貿易,海上走私乃大為盛行,中國的海盜和日本的倭寇在東亞的海上一邊打劫,一邊貿易一般私人的貿易船也需要靠行才能自保,海盜們和靠行的小貿易商逐漸形成集團力量。他們不斷移動根據地以逃避官廳的追勦,台灣遂成為主要的根據地,而安平(時稱大員)也就成為中國及日本商人交易的中心,荷蘭時期(1624-1662),荷蘭艦隊於1622年佔領澎湖島,後為明朝政府所迫,於1624年移居安平,在當地建一熱蘭遮城(Zeelandia),也就是今天的 安平古堡,為貿易據點荷蘭在安平主要從事轉口貿易,轉售歐洲、南洋以及中國、日本之間的商品,為其在印尼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及日本九州平戶間的中繼站西班牙亦於1626年佔領雞籠(基隆),更進駐淡水港,開採台灣北部的硫磺對外出口。後來荷蘭人於1662年將西班牙人逐出北台灣,壟斷在台的貿易,明鄭時期(1662-1683),1662年鄭成功將荷蘭人逐出台灣,與其子鄭經繼續進行海上貿易因清朝政府封鎖大陸沿海,使得鄭成功反而利用廈門通往安平的海路,讓台灣成為日本及外國商人取得中國商品的集散地,鄭氏得以維持海上貿易的霸主地位英國東印度公司於1664年來台與鄭氏簽訂貿易條約,允供應槍砲與火藥做為報償,清朝:鎖國時期(1683-1858),鄭氏被清朝消滅,康熙帝解除了沿海對外貿易的禁令,台灣轉口地位漸漸式微。後因日本採取鎖國政策,台灣對外貿易僅限於兩岸之間清朝起初對移民台灣嚴加限制,直到乾隆年間始改變為開放政策,與大陸通航港口亦從唯一的安平(通廈門)擴大至鹿港(通泉州),繼而復准許八里岔(八里)與泉州的蚶江通航,並可上溯至台北的艋舺,當時乃有一府(台南安平),二鹿(鹿港),三艋舺之稱。鄰近艋舺的大稻埕於1853年建街,清朝:開國時期(1858-1895),鴉片戰爭後簽訂的南京條約(1842年)迫使中國對外開放,天津條約(1858年)又開放安平等五港口,繼而北京條約(1860年)把淡水也列入開放通商之列,1863年又開放打狗(高雄)與雞籠台灣對外貿易的開放發掘了兩項具有比較利益的商品茶葉與樟腦。台茶主要出口市場是美國,1883年時台灣烏龍茶已是美國市場第一品牌;此外,1890年時台灣和日本是世界樟腦的最主要供應國另外,台灣也大幅對外出口糖與稻米,不過後來因甘蔗種植面積的擴大,稻米種植面積逐漸縮小,至1879年時稻米貿易反呈逆差,日本時期(1895-1945),1895年台灣割讓予日本,改採日本國內關稅率,取消出口稅,不過對日出口除了糖、米外必須加徵出港稅由於日本對台灣以外的砂糖進口課征大幅的關稅,極力發展台灣的糖業,成為最大產業。同時改良台灣米種,使得1935年時日本稻米進口中有三分之一來自台灣日本殖民時期台灣對外貿易的特徵:i)進出口依存度很高,ii)貿易長期呈現順差,iii)出口產品密集度極高,戰後時期(1945-),195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實施進口替代政策,1958年採取鼓勵出口政策,1966年開設高雄加工出口區,該年工業品出口超越了農產品,1967年美國首度超越日本成為台灣最大出口地區1955年時農產品為台灣出口主流,主要項目為糖、米、茶、香蕉;1965年農產品出口比率已降為54%,其中洋菇、蘆筍、鳳梨等食品加工大增。1955-65年間紡織品、皮革、木材、紙製品出口率大增(由2.4%成為26.2%)。1975年紡織品等輕工業捵品比率提高到37.6%,而電子電機產品比例也由幾近零提高到14.0%。1980年代電子電機比率更為增加,農產與紡織品繼續式微;1995年電機產品已是出口主流,尤以電腦等資訊產品為核心,台灣的貿易與比較利益,台灣的出口由農產品而至紡織品,後來更轉移至電子產品。根據李嘉圖的貿易理論,貿易型態的改變是基於相對勞動生產力的變化;而相對勞動生產力的變化如果是來自新技術的取得,這種變化往往伴隨著工資的上漲若根據Heckscher-Ohlin模型,台灣戰後四十年生產條件最大的變化,是資本的累積,使得台灣從一勞力相對豐富的國家,成為資本豐富的國家,輸出資本密集產品從產品循環理論來看,台灣(及香港)紡織品在1970年代取代日本成為美國最大進口來源,到了1990年代又因工資的上升,將生產基地轉移至中國大陸=三個理論解釋台灣貿易型態,是可相輔相成的,關稅與配額,貿易管制的歷久不衰,在現實世界採取完全自由貿易的國家實不多見,大部國家基於國內幼稚工業、平衡國際收支、獲取關稅收入,甚至基於國家安全等非經濟理由,對貿易多少做某一程度的干預在各種貿易管制措施中,以關稅與配額最常見,前者管制價格,稱為質的貿易管制(qualitative trade restriction),後者管制數量,稱為量的貿易管制(quantitative trade restriction)至今即使是工業化國家,仍採取高關稅以保護國內衰退產業。此外,關稅與配額亦常被用來做為貿易報復的手段,關稅的種類,關稅指商品進入或離開一國國界所需繳交的稅賦,進口時繳交者稱為進口關稅,出口時繳交者則為出口關稅。惟各國多以進口關稅為主,美國憲法甚至禁止採取出口關稅關稅種類包括:從量稅(specific tariff)。按單位數量課征固定稅額從價稅(ad-valorem tariff)。按進口價的某一百分比課稅關稅配額(tariff quota)。對配額內外的進口課以差異性的關稅,也就是在特定進口量內採取較低稅率,超過臨界數量時課較高稅率調整進口關稅以維持國內價格。關稅非固定不變,隨價格的變動做反向調整,關稅稅率的國際趨勢,世界各國關稅率長期呈下跌趨勢,主要係 因GATT多次回合的貿易談判之故。目前工業國家平均關稅以達4%以下,美國為2.8%。不過對夕陽工業或針對弱勢團體,亦有例外的高關稅台灣之名目關稅率有兩欄,第一欄適用於無邦交國家,第二欄則適用於有邦交或有互惠關係的國家,前者通常高於後者台灣平均名目關稅稅率經多次調降,已從1974年的55.6%,降至1980年的31.17%,1990年以後已在10%以下,到2001年時已降至6.05%。若以進口值加權計算實質關稅率,則從1974年的超過11%下跌到1998年的3.28%。而農業產品的關稅通常都高於工業產品,關稅的生產與消費效果小國,小國在國際市場的影響力小,為價格的接受者(price taker),故課征關稅後其負擔完全由本國承受,國內價格上漲幅度等於關稅稅額如下圖,國際價格P0不變,國內價格則因課以t的進口從量稅而上漲為P1(=P0+t),國內供給量增加,由OA增為OA,消費量則從OB減為OB,而進口則從AB減為AB=關稅減少進口競爭,鼓勵國內生產;同時因減少進口量,而改善了本國之貿易收支,小國課征關稅的效果,關稅的福利效果小國,關稅的福利效果包括消費者剩餘、生產者剩餘與政府收入三部分消費者剩餘是指消費者願意付的代價與實際付出之間的差額,而生產者剩餘則代表生產者的營收與生產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自由貿易下,消費者剩餘為P0FM,生產者剩餘為P0NC。關稅使得國內價格上升,消費者剩餘變為P1HM,減少了a+b+c+d四個區域的面積;生產者剩餘變為P1NG,增加了a,而政府則增加了關稅收入c。綜合三種效果,整個國家的淨福利效果為負(-(b+d),即造成了淨損失(deadweight loss)。此外,關稅使得消費者所得移轉至生產者與政府手中,即所得重分配效果(redistribution effect),關稅導致損失的原因小國,由於增加AA之生產所需付出的成本(AADC+b)高於從國外進口的成本(AADC),也就是關稅保護了國內較無效率的生產者,此即生產扭曲的損失(production distortion loss)消費者減少BB的消費所減少的總效用為BBEF+d,而所節省的消費支出僅BBEF,故產生d的損失,此及消費面扭曲的損失(consumption distortion loss),關稅的生產與消費效果大國,大國可藉由課征關稅以減少進口量,並迫使出口國降價求售,國內價格上漲幅度通常小於關稅額度,關稅負擔部分落在出口國身上如下圖,在自由貿易下,本國對於產品的超額需求(也就是進口量=AB),正好等於外國對同一產品的超額供給(也就是出口量=CD),貿易達到均衡,國際價格為P0課征關稅後,國內價格P1=P2+t(P2為下跌後的國際價格)。國內供給量因此增加AA,而需求量減少BB,故進口量共減少了AA+BB,成為AB。外國因價格下跌,供給量由OD減為OD,需求量由OC增為OC,故出口量共減少CC+DD外國出口供給量(=CD)若等於本國進口需求量(=AB),即達到關稅政策下的均衡,大國課征關稅的經濟效果,關稅的福利效果大國,由於關稅造成本國價格上漲,消費者剩餘減少a+b+c+d,生產者剩於增加a,關稅收入則增加c+e(即關稅乘以進口量),淨效果為e-(b+d),其符號不確定。其中b+d與上述小國情況相同,分別代表增加無效率之國內生產所帶來的生產面損失,以及減少國內消費所帶來的消費面損失,兩者合稱貿易數量效果(volume of trade effect),亦稱為效率損失(efficiency loss)。不過,與小國情況不同的是,大國課征關稅導致外國降價求售,故多了貿易條件改善效國e(terms-of-trade effect),福利水準上升。而若貿易條件效果大於貿易數量效果,淨福利為正,最適關稅,由於小國課征關稅只會帶來負面影響,所以對其而言最適關稅為0;而大國課征關稅除了負的貿易數量效國,還有正的貿易條件效果,故自由貿易未必是最合適的政策何時貿易條件效果會大於貿易數量效果?除本國與外國的供需曲線外,關稅的高低也會影響。當本國關稅不高時,貿易條件的改善效果b大於貿易數量萎縮的負效果c,因此福利增加;隨著關稅的提高,貿易數量萎縮的負效果c逐漸增加,若正好抵銷貿易條件改善的正效果時,福利水準達到極大,此時的關稅t0稱為最適關稅(optimal tariff,見下圖)。若關稅超越t0後持續提高,進口持續下降,因貿易數量萎縮的負效果超過貿易條件改善的好處,福利水準下跌。當關稅上漲至t1時,兩國不再進行貿易,此時的關稅稱為禁止性關稅(prohibitive tariff),本國福利回到封閉體系下水準,關稅與福利水準,有效保護,一國對進口所課關稅稱為名目關稅(nominal tariff),名目關稅越高代表越大的保護程度。不過比較名目關稅水準,並不必然知道真正的保護水準,因為大國課征關稅,若因進口降低幅度過大,使得國內價格不升反降,反而達不到保護的目的產品生產通常包含多個生產階段(原料、中間財、零組件、最終財等),對不同階段之產品若課以不同關稅(譬如對需進口的中間財課以關稅),則因增加廠商進口成本而形成負面的保護故只有考慮整體的關稅結構後,才能了解有效保護的高低,此真正的保護水準,稱為有效保護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進口配額,進口配額(import quotas)是對進口產品設定一數量的限制,只能在此限制數量內進口。由於從數量管制,對價格的影響是間接的,故與關稅之直接影響價格不同戰後配額常被工業國家用來保護國內的農業,而開發中國家也常以配額來解決國際收支逆差與外匯不足的問題配額內涵隨不同產品而有差異,譬如台灣對多數水果可由美國自由進口,但對其他國家則依各別國家配額額度辦理;在禽畜產品方面,在加入WTO之前採全球配額方式,開放給所有WTO會員國申請,配額政策的經濟效果,配額使得本國總供給減少,國內價格上漲。配額如由政府拍賣,拍賣所得稱為配額租(quota rent),若政府將配合無條件分配給廠商,配額租即為進口商所取得。不論配額租由政府或進口商取得,本國(若為小國)都必須承受損失,與課征關稅的情形相同不過若為大國,外國因本國進口量下跌,會降低其售價,因此本國貿易條件改善,故福利水準未必會下跌,此亦與大國採取關稅政策相同,關稅與配額的比較,關稅與配額經濟效果相同。若商品與配額拍賣市場均為完全競爭,且進口數量相同的話,關稅與配額的經濟效果(收入效果除外)將會一致,此稱為關稅與配額的等價性(equivalence of tariff and quota)。唯一差別為關稅與配額租的歸屬(即收入效果),關稅收入由政府取得,配額組則可能由政府或進口商所取得若考慮動態效果,兩者其時有所差異:配額對資源分配的扭曲比關稅來得大,不過其保護效果則較關稅為大若基本配額按照過去出口實績來分配,則產生代打;或自由配額採比價方式,造成灌水問題若進口商故意不將配額用完,導致國內價格上漲,可取得獨占的利潤,非關稅貿易措施,貿易保護的興衰,長久以來,關於保護主義與自由貿易的爭議,即時起時落。重商主義的興起以及美洲新大陸的發現與殖民,與當時的貿易管制實息息相關在這段期間(1500-1800年),各國採取了諸般的措施以控制進出口的數量與結構。而比較利益理論的出現,指出雙向的貿易是相互有利的,則與重商主義的假想世界大相衝突。進口竟然是好的,這種觀念可說給予眾人當頭棒喝,美國保護主義的復甦,而當法國與其他歐洲各國的新興工業開始要求針對英國廠商採取保護措施,貿易障礙又再次復起。殖民主義的博興,更使保護火花益趨興盛在美國初期,國內生產以農業及初級產品為主,用以交換工業產品的進口。再拿破崙戰爭以及一八一二年戰爭期間,國際貿易大幅衰落,美國乃積極發展幼兒產業(infant industries),以生產過去仰賴進口的產品。然而當1815年戰爭結束,美國與英國貿易恢復時,國內廠商紛紛要求保護。美國國會通過了厭惡關稅法(Tariff of Abomination),選擇性地給予某些區域較大的貿易保護雖然到1833年關稅大幅地降低,但在內戰期間以至於十九世紀結束,美國都維持極高的貿易保護政策,新貿易保護主義,1920年代末全球經濟蕭條爆發,美國國會在1930通過的Smoot-Hawley關稅法更使全球貿易陷入最低潮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自1947年成立,雖然經多次多邊談判使各國關稅大幅調降,但卻間接促成各國增加對進口配額以外之其他非關稅障礙的依賴。1961與1962年美國與各主要紡織品出口國簽訂長、短期棉紡織品協定,要求出口國自動限制出口量及成長率,可說是非關稅貿易障礙的先驅1970年代兩次石油危機,1980年代初美元高估,貿易收支惡化,貿易管制成為解決工具之一,新貿易保護主義因而興起,新、舊保護主義的差異,新保護主義主要是工業國家為避免國內率退產業面臨開發中國家的強力進口競爭而產生;而舊保護主義則是開發中國家為保護國內幼稚產業,協助其成長、茁壯而產生此外,新保護主義所採取的非關稅貿易管制措施(譬如自動出口設限、反傾銷稅),多係針對某一或某些造成進口干擾的來源國,屬於歧視性的政策;反之,舊保護主義所採用的政策工具,多係一視同仁的進口管制政策*工業國家所採行非關稅障礙的比例較開發中國家為高,受到非關稅貿易滾至的產品及紡織品為主,自動出口設限,自動出口設限(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簡稱VER)乃是進出口國雙方協商,由出口國自願性限制其出口量。雖名為自願性,但通常是因進口國的要求或脅迫下所簽署的協定VER也是一種配額,只不過由出口國家加以分配與管理。VER可追溯至1920年代,不過1980年代才開始盛行。因其只適用於簽協定的雙方,故與GATT非歧視性精神相違背;不過因係出口國自動設限,與GATT禁用的數量管制並未明顯衝突,故屬於GATT的灰色地帶(台灣也曾與美國簽訂鋼鐵、工具機、鞋類等的VER協定),自動出口設限的採用動機,就進口國而言,其採用動機為:可以較低成本達到保護目的針對來源國管制,不似關稅或配額,較不易引起全面性報復只須兩國協商同意即可,不須立法程序,故可在短期內達成實效,就出口國而言:為免遭受更多的保護衝擊,VER不失為一勉可接受的選擇配額由出口國管理,配額租也由其取得,接受意願較高VER多半還訂有配額逐年的成長率,可降低雙方貿易的不確定性,有助於貿易穩定成長,自動出口設限的經濟效果,VER的經濟效果與一般配額政策頗為相近,與進口配額不同的是,配額租歸出口國所有,因此進口國在VER下的損失將較高此外,出口國在面對VER時,往往會以提升出口品質或以高價位產品取代低價位的出口,稱為品質提升效果(quality upgrading)。那是因為高、低級產品(譬如汽車)同樣必須負擔配額取得成本,則高級產品進口價格的上漲比例將低於低級產品,故消費者會願意多買高級產品,自動出口設限的缺點,執行不易。VER非正式貿易政策,而是建立在兩國之協商的基礎上,故若一國不願遵守,另一國也無法到WTO(GATT)申訴。而且若不受VER限制的國家之出口增加,進口國的保護效果即相當有限除非VER協定做概括詳細的規定,否則出口國極易以出口差異性產品的方式,規避配額限制。而且通常只限制出口量,無法規範出口品質與價格出口國可先將原料出口到不受VER限制的國家裝配生產,再輸入進口國,VER的保護效果即無法發揮,自動進口擴張,自動進口擴張(voluntary import expansion,VIE)指進出口國雙方協議,由進口國自願性在一特定期間增加其進口量主要係因日本市場存在許多非正式貿易障礙(譬如排斥原料與中間財的外購,或對進口品的嚴格檢驗等),美國乃採取結果導向(result-oriented)的措施,要求日本開放其市場,不過這與GATT的規則導向(rule-oriented)原則相違背此外,進口國可能被迫進口價格較高的產品,譬如日本及進口較澳洲為貴的美國牛肉與煤,並必須與美合組公司取得關西機場的工程標,傾銷與反傾銷,過去十年來對國際貿易產生最大矛盾與衝突者,實非傾銷莫屬1990年代是反傾銷調查的全盛時期,總計1987年至1999年間國際上反傾銷調查案件共計2,642件,美國(441件,佔16.9%)、歐盟(408件,佔15.7%)與澳洲(406件,佔15.5%)為前三大。亞國家以南韓(58件)與台灣(36件)之反傾銷調查最頻繁遭受反傾銷調查的主要產業依序為鋼鐵(24.5%)、化學品(17%)、機械及電器設備(13.4%)與塑膠(11.5%)等,傾銷的種類,傾銷的定義隨時件與傾銷發展而有改變。早期之價格歧視的定義(例如美國的Antidumping Act of 1921),發展到目前的價格定義(廠商在國外市場的銷售價格若低於正常價值(normal value))與成本定義(廠商在國外市場的銷售價格若低於該產品的國內製造成本)。前者為WTO所採用,後者除曾為美國1974年貿易法所採用外,近年來美國傾銷案中亦出現一些判例最常見的傾銷包括:偶發性傾銷(sporadic dumping)、持續性傾銷(persistent dumping)與掠奪性傾銷(predatory dumping),傾銷的控訴與反傾銷稅的課徴,面對出口國的傾銷,GATT第六條允許進口國可以課征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以反制。反傾銷稅的大小是以產品進口售價和其正常價值之間的差距為上限,而正常價值是指出口國國內相同產品的售價(home market p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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