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伤亡事故处理》PPT课件.ppt

    • 资源ID:5578460       资源大小:347KB        全文页数:36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伤亡事故处理》PPT课件.ppt

    2023/7/3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规范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伤亡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2023/7/30,2,第四条 原则:(一)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二)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三)使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受到教育;(四)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2023/7/30,3,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023/7/30,4,第六条 伤亡事故等级:(一)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二)重伤事故:有重伤但没有死亡的事故;(三)一般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四)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五)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土10人至29人的事故;(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2023/7/30,5,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或者举报伤亡事故。,2023/7/30,6,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出差在外的,应当立即返回。,2023/7/30,7,第十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第十一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监控。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023/7/30,8,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二)重大伤亡事故由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12小时内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三)一般伤亡事故由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上报至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2023/7/30,9,第十四条 煤矿伤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一)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6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二)重大伤亡事故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2小时内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一般伤亡事故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23/7/30,10,第十五条 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飞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一)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二)重大伤亡事故由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暑)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12小时内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2023/7/30,11,第十六条 国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一)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6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二)一般、重大伤亡事故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12小时内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2023/7/30,12,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五)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2023/7/30,13,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第二十一条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重伤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重伤事故调查组。,2023/7/30,14,第二十二条 一般、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特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二)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三)一般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2023/7/30,15,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伤亡事故涉及其他地区、其他部门的,还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第二十四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二)特大伤亡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三)重大、一般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第二十五条 除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伤亡事故的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3/7/30,16,第二十六条 国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特大伤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二)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三)一般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飞行政监察部门、有关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2023/7/30,17,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 采取措施的建议;(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2023/7/30,18,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是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主要依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质;(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2023/7/30,19,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纽的统一领导卞进行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进行事故调查工作。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2023/7/30,20,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议或者进行补充调查。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纽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贵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2023/7/30,21,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鉴定;需要对人员伤亡情况鉴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由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理,专款专用,事故调查组成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2023/7/30,22,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事故单位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 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涉及对国家公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征求同级行政监察部门的意见,2023/7/30,23,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一)特大伤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后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二)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后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三)一般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商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后作出事故处理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事故处理决定。,2023/7/30,24,第四十条 煤矿伤亡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一)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二)特大伤亡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三)重大伤亡事故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其中涉及对国家公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在征求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意见后作出;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四)一般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作出处理决定;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由设区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以上事故处理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工10日内,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023/7/30,25,第四十一条 除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外,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民用航空事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公安、交通、铁路和民用航空部门作出事故处理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依照 本条例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前款规定的事故处理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处理决 定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特大伤亡事故处理决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国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特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作出处理决定;(二)一般伤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盟、地、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2023/7/30,26,第四十三条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国务院安全生 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第四十四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性质;(二)事故的责任;(三)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决定或建议;(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第四十五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20 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事故处理决定按照事故等级分别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事故调查工作终止。,2023/7/30,27,第四十六条 有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处理决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落实:(一)对事故责任者中的国家公务人员,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二)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入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三)对事故责任者中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四)事故责任者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由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落实;(六)事故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2023/7/30,28,第四十七条 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并在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逆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2023/7/30,29,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抢救的;(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四)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023/7/30,30,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给予3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伤亡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作伪证或指,隹他人作伪证的。,2023/7/30,31,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对事故单位按股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重伤事故,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一般伤亡事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重大伤亡事故,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四)特大伤亡事故,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五)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2023/7/30,32,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的处分或者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般伤亡事故,罚款2万元至3万元;(二)重大伤亡事故,罚款3万元至6万元;(三)特大伤亡事故,罚款6万元至10万元;(四)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2023/7/30,33,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煤矿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决定。第五十四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抢救的;(二)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2023/7/30,34,第五十五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事故责任者的;(三)借机对事故责任者打击报复的;(四)索贿、受贿的。第五十六条 有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擅自改变和拒绝、拖延落实事故处理决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23/7/30,35,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发布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2023/7/30,36,谢 谢!,

    注意事项

    本文(《伤亡事故处理》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