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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jian19刑罚执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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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jian19刑罚执行.ppt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其特征是: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3、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据的准则。,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刑罚暂缓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2、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适用、裁量制度的重要内容。3、缓刑与免于刑事处罚、与监外执行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同。,第二节 缓 刑,(一)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 1、概念 2、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一般缓刑,(二)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第一,犯新罪 第二,发现漏罪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三)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如何处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而在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原判决前有漏罪的,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法处罚。假释同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案(三)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必须在战时。若在平时,军人犯罪能否缓刑,适用普通缓刑。2、只能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必须没有现实危险性,这是战时适用缓刑最关键的条件。,三、战时缓刑,(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2、适用的时间不同。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4、适用的方法和考察的内容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战时缓刑的军人没有立功,也没有犯新堆、发现漏罪、严重违法行为,就应当适用普通缓刑的处理办法,即原判刑罚不再执行。,【2003年司考题】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一、减刑概述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二、减刑的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减刑的关键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第三节 减 刑,3、减刑的限度条件。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年。C、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补充,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2、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减刑程序的立法规定,【补充】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5月1日其施行)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假释概述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二、假释的条件 1、适用对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四节 假 释,2、适用的限制性条件是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刑罚。有期徒刑必须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必须已执行13年以上。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1、假释的程序。同减刑的程序。2、假释的考验期限及考验内容。3、假释的撤销。有三种情况:(1)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3)考验期内,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罚就是“余刑”,无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罚还是无期徒刑。,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及撤销,【2004年司考题】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2009年司法考试,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罪犯孔某与2003年1月被判处无期徒刑,由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与2005年4月被减为有期徒刑15年,问他至少要被执行()才可以获得假释;如果于2007年他又被减刑3年,孔某减刑后的刑罚应于()执行完毕。A.7年半 2017年 B.7年半 2015年 C.十三年 2017年 D.十三年 2015年,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果在考验期内被发现,应该撤销缓刑,根据()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且未过追诉时效,对张某应如何处罚?A.先减后并原则 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B.先并后减原则 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C.根据刑法第69条 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D.根据刑法第69条 不需要撤销缓刑,仅对后发现的新罪进行单独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宣判前还有漏罪,如果在考验期内被发现,应该撤销缓刑,根据()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且未过追诉时效,对张某应如何处罚?A.先减后并原则 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 B.先并后减原则 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 C.刑法第69条 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 D.刑法第69条 不需要撤销假释,仅对后发现的漏罪进行单独处罚,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其前被羁押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但是如果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时,宣告缓刑其前被羁押的时间应予折抵。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已经过的考验期不存在减的问题,因为缓刑考验期不同于刑罚执行日期。但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应该减去宣告缓刑前已经羁押的日期。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无论先减后并还是先并后减,减的时候,减去的都是假释前已经执行的刑期,不是经过的假释考验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节 社区矫正,一、概念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二、主体和对象 主体: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象三、工作流程四、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二00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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