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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防污染》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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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防污染》PPT课件.ppt

    船 舶 防 污 染,2006.06,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1。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1954年IMCO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会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2。MARPOL73/78防污公约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议定书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是关于争端仲裁。,五个附则:附则 防止油污规则;附则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内容,因此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1议定书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规定,1)报告的责任 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舶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2)报告的时间 当发生下述事故时,应立即作出报告:(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2)向海上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3)船舶航行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3)报告的内容 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船舶的特征;(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4)补充报告 报告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5)报告的程序 报告应通过可利用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2附则 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附则是必选附则,与MARPOL73/78同时生效(1983.10.2)。附则共有四章(26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第三章 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的污染减至低限度的要求 第四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1)定义、适用范围油类: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等的任何形式的石油。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1 地中海区域,2 波罗地海区域,3 黑海区域,4 红海区域,5“海湾”区域,6 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7 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8 西北欧区域(含北海,1999年8月1日生效)。9 阿曼海域-新增(2004年10月11日生效)。,1,2,3,4,5,6,8,7,9,2)检验与证书 凡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凡国际航行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OPP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该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发。,IOPP 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3)含油污水排放及监控要求 附则I对船舶营运过程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规定:(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舱舱底水)经1992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排放规定是: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船舶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船舶正在途中航行;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 mile;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 000;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2)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排放规定经1992年MARPOL7378修正案修改。,4)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1992年第32届环保会通过的修正案,对第16条修改为:凡400总吨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设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应装设同上述一样的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超过15ppm时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当船舶设有能够容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贮存柜,且港口有接收设备时,这样的船舶可不设滤油设备和警报装置;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应保证设有将油类或含油类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设备。,5)油类记录簿(Oil Record Book)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记录);凡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油类记录簿填写格式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货油/压载的作业(油船)/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船长签名,6)油类记录簿填写注意事项 在油类记录簿上描绘本船油水舱柜布置图;油类记录簿每页的船名、登记号或呼号应填写;填写油类记录簿,应采用记载细目表中规定的项号和序号,即除地点、方法用文字写明外,其余一律使用序号;要按船上实际情况填写油类记录簿。对残油的处理操作,如排入岸上接收装置的,要到当地海事局换取“残油接收证明”;,油类记录簿应逐行、逐页使用,不得留有空白间隔;要求的记载细节,按年、月、日顺序记入空栏内;每次操作完成后,直接操作负责人 签字;每页使用完后应速交船长审阅、签章。使用墨水笔和船旗国的官方文字记录油类记录簿,对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还应有英文或法文记录,当有争议时,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油类记录簿记完最后一页应由船保存3年。,7)油污应急计划 MARPOL7378附则I第26条规定,凡150吨及其以上的油船和400吨及其以上的非油船,均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OPEP。计划用于帮助船员处理意外排油,其主要目的是制定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放。,强制性规定部分:7378防污公约附则第26条规定,计划至少应有下述四部分组成,A.报告程序(重点),B油污事故中需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C为减少或控制油类排放的措施(重点),D国家和地方协作,非强制性部分:除73/78防污公约附则第26条规定的上述强制部分外,计划应有由地方或船公司要求提供的指导,如图表和图纸、应急反应设备、公关事务、记录保存、计划检查及演练等。,溢油应变部署表:按油污应急计划规定,每艘船舶应有本船溢油应变部署表,在表中应注明:溢油报警信号;船员集合地点;主甲板 每个船员负责的部位和应有职责等。,3附则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于1987年4月26日生效。该附则是必选附则。,附则共14条,5个附录:附录I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附录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附录其他液体物质名单;附录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附录证书格式。,1)定义、适用范围(1)化学品液货船建造或改建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包括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2)液体物质在温度为378时,蒸发压力不超过2.8kG/cm2的物质。(3)有毒液体物质附则中列入的物质。(4)特殊区域涉及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海域。特殊区域为: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南极地区(1992年修正案,1994年7月1日生效)。附则II 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2)检验与证书 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国际航行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持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NLS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但直接替换这种设备或附件者除外);(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或年度检验;(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3)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有毒液体物质据其“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产生危害、较小危害、可察觉的危害”的不同,而分为A、B、C、D四类和其他液体物质共五类。,IMO MEPC(52)通过修正案,从旧“5类”系统(A、B、C、D和其它液体物质),改为新的“4类”系统(X、Y、Z和OS(其它物质)。新的分类系统如下:X类: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有必要严禁将此类物质排入海洋环境。X类有毒物质危害最大)Y类:如果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数量加以限制。Z类:如果排入海中,似乎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较小的危害,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数量加以限制。,其它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入海中,似乎不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排放含有其他物质的舱底污水、压载水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要求的约束。,4)有毒液体物质排放标准“附则”对有毒液体物质排放的规定:,(1)船舶在航行途中,自航船航速7kn,非自航船航速4kn(2)排出口位于水线以下并远离海水入口;(3)距最近陆地12nmile,水深25m。,4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该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4年9月3日加入该附则。,有害物质:指IMDG Code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该附则是通过IMDG规则来实施的。,5附则 防止船船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也是任选附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1)定义、适用范围,2)检验与证书,3)生活污水排放标准,4)标准排放接头,1)定义、适用范围附则所说“生活污水”系指:(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2)医务室(药房、病房)的面盆、洗澡盆等处的排出物;(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附则适用于400总吨及其以上的新船,或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5年以后(2008年9月27日)适用。,2)检验与证书 国际航行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The 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SPP证书)。该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3)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除下列情况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1)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 以外,排放生活污水需经由主管机关批准的设备粉碎和消毒;或在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放时船舶应以不小于 4kn的航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4)标准排放接头,6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也是任选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附则V主要内容有:,1)定义、适用范围 2)垃圾处理规定3)港口接收设施 4)垃圾管理计划,定义、适用范围 垃圾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鱼及其各部分)。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1989年修正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确定)、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案确定)。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在特殊区域外: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排放入海: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在距最近陆地25 n mile 以外可排放入海;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外12 n mile以内,应经粉碎机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排放入海。,在特殊区域内:一 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均禁止排放入海;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筛网排放入海,而且必须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3)港口接收设施 各缔约国政府,应在各港口和装卸站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接收设施。4)垃圾管理计划 1995年附则V修正案,主要规定有:总长12m及其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告示应以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编写,国际航行船舶还应有英文、法文或西班文书写)所有4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 垃圾管理计划(Garbage Management Plan),国际航行船舶要有统一格式的垃圾记录簿(Garbage Record Book);垃圾管理计划应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当进行下列各项工作时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向海里排放垃圾时;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时;在船上焚烧垃圾时;意外地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时。垃圾记录簿每项记录应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簿最后一页记完后应保留2年。向港口排放垃圾时,船长须从接收设施管理人员处得到一份写明垃圾估计转移量的收据或证明,并同垃圾记录簿一起在船上保存2年。,处理船舶垃圾的规定,7。附则 关于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1997年缔约国大会批准了修订MARPOL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该议定书为防污公约新增了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批准MARPOL附则VI。至此,附则达到了规定的15个国家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生效条件(之后12个月生效),于2005年5月19日起生效。规则适用所有船舶。,1)定义(1)排放:指从船舶向大气或海洋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包括: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溴氯氟烷烃)。(2)船上焚烧:指把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3)SOx排放控制区;指要求对船舶舶SOx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SOx造成大气污染。,2)船舶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1)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2)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氧烃(HCFCs)的新装置以外,禁止在船使用含有消耗臭氧层的新装置。,关于氮氧化物(NOx):(1)对2000年1月1月以后在船上安装的柴油机或经重大改装的柴油机当输出功率超过130kW时,其NOx排放应限制在下列范围:当n130r/min;NOx排放170g/(kwh)当130rmin n 2000r/min,NOx排放45n-0.2g(kWh);当n 2000rmin;NOx98g(KWh)。(2)以上标准不适用于应急柴油机、救生艇发动机等。(3)允许下列情况下在船上使用柴油机:在发动机上使用经主管机关根据NOX排放规则规定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船上的NOx排放量降至上述规定的极限值;采用经主管机关 认可的其他等效方法;将船上的NOx排放量降至上述规定的极限值。,关于硫氧化物(SOx):SOx是燃料中含硫的燃烧产物:(1)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质量分数不应超过45。(2)在波罗的海区域和SOx排放控制区内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船上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15;采用了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船舶推进机械的SOx排放量减少至6.0g(kWh)或以下。,禁止船上焚烧的物质:本公约附则I、中的货物残余物及被其污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的重金属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二、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2004年2月9日至13日,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外交大会在伦敦IMO总部召开,大会最终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希望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一)、公约背景 随着航运贸易的发展,由船载压载水引起的海洋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入侵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IMO就在寻求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IMO制定并在1991年发布了防止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引入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指南。2004 年2 月9日至13 日,大会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但该公约目前还未生效。,(二)、公约构成 公约由正文和附则组成,正文22条。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分五部分共24条。A部分(总则),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C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D部分(压载水管理标准),E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三)、公约主要内容1压载水管理计划2压载水记录簿3船舶压载水管理4压载水更换 5船舶沉积物管理6高级和普通船员的职责7压载水管理标准8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1压载水管理计划 每一船舶应在船上携带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此计划应由主管机关批准并考虑到IMO制定的指南。压载水管理计划以船舶的工作语言写成,如果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应包括其中之一的译文。,2压载水记录簿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 压载水记录簿。每本压载水记录簿记录完后保留在船上至少两年。每一压载水作业应及时在记录簿中作出完整记录。每一记录应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每页由船长签字。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应以该船的工作语言填写。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该记录事项应载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经当事国正式授权的官员,可在适用的任何船上检查压载水记录簿。,3船舶压载水管理 不同年分,不同容量的船舶,其压载水管理的标准不同。,4压载水更换 1)进行压载水更换的船舶:(1)凡可能时,均应在距最近陆地至少200 海里、水深至少为200米的地方进行此种压载水更换。(2)当船舶不能按第11款进行压载水更换时,应在所有情况下距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为200米的地方进行此种压载水更换。2)在距最近陆地的距离或水深不符合第11或12中所述参数的海区中,港口国可指定船舶进行压载水更换的区域。3)不应为压载水更换而要求船舶偏离其预定航线或推迟航行。4)如船长合理地确定:由于恶劣天气、船舶设计或应力、设备失灵等压载水更换会威胁船舶的安全或稳性,则应视情不要求进行压载水更换。,5船舶沉积物管理 所有船舶应按本船的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规定清除和处置被指定承载压载水的处所中的沉积物在不降低安全或营运效率的情况下做到将沉积物的摄入和不良聚留减至最低程度,6高级和普通船员的职责 高级和普通船员应熟知其在供职船舶实施其具体压载水管理方面的职责并应熟知与其职责相应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7压载水管理标准1)压载水更换标准 船舶进行压载水更换,其压载水容积更换率应至少为百分之九十五。对使用泵入排出法更换压载水的船舶,泵入排出三倍于每一压载水舱容积应视为达到标准。2)压载水性能标准 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的排放,应达到每立方米中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每毫升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指示微生物的排放不超过规定浓度。指示微生物应包括:(1)有毒霍乱弧菌(O1和O139):少于每100毫升1个菌落形成单位(cfu)或小于每一克(湿重)浮游动物样品1个cfu;(2)大肠杆菌;少于每100毫升250个cfu;(3)肠道球菌:少于每100毫升100个cfu;,8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 本公约适用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接受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附加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四)、公约生效 本公约应在其合计商船队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百分之三十五的至少三十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公约从2004年6月1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在IMO总部开放供任何国家签署。,(五)、公约目前状况及生效前景1 IMO于2004年3月召开的海环会MEPC(51)届会议上,制定了相关 13个导则草案。22004年10月的IMO海环会MEPC(52)将导则8(船上压载水处理系统批准导则)和导则9(活性物质批准程序)列为13个导则中高优先完成的工作3我国作为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的六个实施国之一,过去的几年中为我国进行压载水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4目前,巴西、西班牙两国已签署公约,专家预计公约2009年可生效。,三海洋污染干预和防备的国际公约 1969年11月,IMO在布鲁塞尔,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1975年5月6日生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75年6月19日生效。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措施;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1971年11月,IMO召开了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会议,并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简称Fund 71)。该公约于1978年l0月1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三海洋污染干预和防备的国际公约 1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A 公约制订的背景 1967年发生在英国领海之外、对英法两国沿海造成巨大损失的Torrey Canyon号油轮事故,仅对美国船课以19000英镑的罚款。这一灾难性污染事故的处理带来一连串的法律问题,即:1)英国法庭是否有法律管辖权去接受此案的索赔(Torrey Canyon号油轮是在英国领海之外失事的)?2)如何证明Torrey Canyon号油轮的疏忽是抵触普通法的?3)英、法政府怎样可以迫讨巨额赔偿费?4)炸毁Torrey Canyon号油轮是事先取得船东同意的,若船东不同意炸毁,英国政府能否以油污会造成威胁为理由而擅自将其炸毁呢?5)对油轮船东来说,像Torrey Canyon号这样自愿摧毁的情况是不属于受保风险的,船舶的全损能否自船舶保险商处获得赔偿呢?,The Torrey Canyon,B 公约的主要内容 IMO在1969年讨论并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共有条款17条,分别就公约制订的目的、适用范围、干预权利及损失的赔偿和争议的解决等问题作了规定,并有一个关于调解和仲裁程序的附件。公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不影响公海自由航行原则的前提下,沿海国家为保护其国民利益,而在公海上采取一些特别措施。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于1975年5月6日生效。我国于1990年2月23日加入该公约。,2 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1973年伦敦会议上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并已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该“议定书”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公海采取防护措施,它是对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的补充。议定书所指的“非油类物质”为:1)列入由IMO指定的适当机构所制定的名单中的物质.该名单列出了96种有毒物质;22种液化气体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的有关放射性物质。2)其他易于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这一项包括的物质非常广泛。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沿海国家认为某种物质有害并造成了污染或污染威胁,它即可进行干预。,1991年7月,IMO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并于1992年4月24日生效。经修正后的非油类物质清单包括5个附录。附录1为非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所包括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附录1中所列的“散装油类”共35种;附录2中列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共175种;附录3中列有“包装运输的有害物质”共90种;附录4为“放射性物质”;附录5列有“散装液化气体”共12种。,3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lon Preparedness,Response and Co-operatton,1990,简称OPRC 90,或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1990年11月,IMO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 90或“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该公约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有效的防备和反应系统,如对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以及油污事故的报告程序等。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A 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产生的背景 1989年3月,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油轮“埃克森瓦尔德兹(Exxon Valdez)”号在阿拉斯加附近海域搁浅,造成严重油污染。对这一事故的处理表明,国际上缺少一种有效的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机制。要想减少重大油污事故和避免重大灾难,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有效的防备和反应系统。,Exxon Valdez aground on Bligh Reef,B 公约的主要内容 1)公约对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2)油污事故的报告程序。3)关于技术合作条款。缔约国有义务为请求援助的缔约国促进人员培训,在转让油污防备和反应技术方面进行积极合作。4)公约的其他内容。公约中还对国家和区域防备和反应系统的最低要求、油污反应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开发油污防备和反应的新技术,如监视、围控、回收和清除技术等,促进设备和反应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等方面作了规定。,四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 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 69或“1969年责任公约”)。公约的核心是提出了民事责任原则,并规定了强制保险的制度。公约重点解决了船舶海上溢油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船舶所有人承担怎样责任(连带责任或分别责任)的问题。如何使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和为防污而付出的费用得到赔偿等。,A 公约设立的目的 一是确定在碰到大的油污事故时受害人能够自油轮船东处获得足够的赔偿;二是采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及程序。B 公约适用的船舶和油类“船舶”是指装运散装货油类货物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油类,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以及滑油。C 赔偿责任原则 D 赔偿责任限额 E 关于经济责任及强制保险的规定F 对污染损害索赔的规定,1969年责任公约已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参加该公约。1992年11月27日IMO通过了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该议定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并于2000年1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2、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1971年11月,IMO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该公约已于1978年10月11日生效。国际油污损害基金,作为对CLC 69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拟订了一项赔偿和补偿办法,以保证对受害者能补偿其全部损失,而对船舶所有人方面又能解除一部分经济负担。,五、美国1990年油污法 美国1990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1990,简称90油污法,OPA90),是于1989年3月24日,美国“埃克森瓦尔迪兹(Exxon Valdez)”号油船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搁浅,造成海域严重污染和巨大经济损失的背景下制定的。90油污法虽不是国际公法,但对油污损害规定了船东、经营人和光船租船人的严格责任和义务,以及对油船和其他各类船舶设计和安全设备提出了严格要求。,3、国际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公约 1996年5月3日,IMO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HNS)by Sea,1996,简称HNS 96公约)。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 解决了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而HNS 96公约的通过,解决了对于其他的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的问题。该公约尚未生效。,1)概况 90油污法共9章78节,涉及已颁布的美国四项法律,联邦水域污染控制法、公海干预法、深水港口法和外部大陆架地带法。90油污法从油污责任与赔偿、油污事件的预防与清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90油污法对保护美国海域环境和油污受害者的利益起了重要作用,致使油船建造成本和石油运输成本大幅度上升并导致了MARPOL7378的修正。,2)油污赔偿(1)赔偿限额(责任限制)责任方就每一油污事件在其名下的任何清污费用的总额不超出: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限额为每总吨 1200美元,或总额1000万美元取大者;(30001200=360万美元)3 0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限额为每总吨 1200美元,或总额200万美元,取大者;其他船舶限额为每总吨600美元,或总额50万美元,取大者。,(2)无限赔偿 如果油污事故是由下列行为引起,将承担无限赔偿: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违反适用的联邦安全、构造或操作规则和命令,其中包括没有按规定报告该事故或没有向有关方面提供关于清污活动和一切合理的合作与协助;从外部大陆架设施运载货油时,油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清污费用全部由船东或经营人承担,不享受责任限制。,(3)免责 由下述原因造成的油污事故,可免除赔偿损害和清污费用:天灾;战争行为;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为。油污事故是索赔方的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造成的。(4)拒赔 油污事故由索赔人的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则负责方不对索赔人负责赔偿。,3)清污费和损害赔偿(1)清污费用 根据联邦、州或印第安部落的有关法律规定所付出的一切清污费用;任何人为其采取的符合国家应急计划的行动所付出的任何清污费用。(2)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损害: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损害:生活用途损害:总收入损害:相当于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税收、使用费、租金、收费或净利润份额的净损失的损害;利润和盈利能力损害:相当于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削弱的损害;公共服务损害:清污活动期间或之后为提供排油引起的新增的或额外的公共服务(包括防水、安全或防止卫生危害)的净费用损害。,4)基金 为减少事故后油污的扩散和减轻受害者的损失,设立油污基金,从每桶石油征收五美分,拟筹集成10亿美元。5)财务责任能力证书 为使油污事故受害者得到应有赔偿,按90油污法规定建立财务责任制,颁发统一的财务能力证书。6)对船员的要求(1)对船员的酗酒和吸毒进行严厉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2)凡到美国的船舶尤其是油船,要接受美国主管机关的考核,其内容包括配员、培训、资历和值班标准。油船还要求“原油洗舱”培训与证书、航行计划及英语能力,必须具备为防止和消除油污行动的应急反应能力。其他国家船员发证标准至少相当于美国法律或美国所接受的国际标准规定的能力;否则禁止其进港。,7)对液货船航行安全标准的规定(1)配备完善、足够的航行设备和系统;(2)制定符合规定的航行计划和驾驶台常规命令;(3)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文对照的船东管理船舶的规章制度;(4)实施船位报告制度;(5)威廉王子湾、华盛顿的罗萨里欧海峡和普夫特海峡等水域,强制雇用拖船护航。8)对油船构造和货油系统的要求(1)油船必须建造成双层壳体;(2)货油舱必须设置液位和舱内压力监测装置、超高液位报警装置;(3)设置舱内油气回收装置,保证油气不排入大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六、我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有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83年3月1日生效。,该法共8章48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行染损害;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12月25日由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0年4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章;在有关污染防治的章节中,增加和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国际履约的相关内容。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共10章、98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也适用本法。,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防止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 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1、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2、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3、实施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4、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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