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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检验与发证》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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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检验与发证》PPT课件.ppt

    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舶检验与发证,中国船级社宁波办事处,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入级(远洋、国内航行)船舶检验与发证 非入级国内航行船舶检验与发证,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入级船舶检验检验与发证船级社的性质、宗旨和主要职责船级概念检验依据船级检验的种类和要求 船级与法定检验的关系检验的协调船级特别检验与法定证书展期的协调证书、检验记录和报告稳性资料和装载仪需要批准或安放在船上的批准文件一览表,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社的性质、宗旨和主要职责,船级社是根据政府有关法令成立的、为社会服务的机构,主要为船舶提供入级服务为船舶、海上设施提供合理、安全可靠的入级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检验工作和技术咨询,为航运、海上开发及相关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与保护海洋环境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社的性质、宗旨和主要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与规则,通过为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发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审核认证和发证,开展水上安全、环境保护检验技术的科学研究,提供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概念,船级的最低要求,被认为是发展和在全世界范围执行能提供下列内容的、出版的规范和规则:船体的所有主要结构及其附件的结构强度(必要时包括水密完整性);推进和操纵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及其他特性以及安装在船的为了建立和保持船舶基本运行状况的辅助系统;从而确保船舶适合于预定的航行。这些目的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船舶连续地符合规范和规则的要求,船东/管理者对其船舶的维护保养,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概念,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船舶机械(包括电器设备)符合船级社颁布的规范或等效要求,船舶将被授予相应的船级。接受船舶入级的船级社都必须制定自己的规范。除了部分国家对船东选择船级社有限制外,船东可以自由地选择船级社,申请加入其船级。由于各个船级社水平不同和管理上的差别,国际保险界对其的认可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概念,伦敦保险商协会(ILU-IUA)公布接受IACS 正式会员的船级享受保险中对船级的最高船级条款,也就是得到了最优惠的保费政策。船级的选择反映船舶满足技术标准的水平,体现着船舶的安全性。有时候,船级的选择还受到融资方(银行)/租家的限制,因为融资方(银行)/租家需要船舶的安全有一个可靠的保证,确保投资的回报或安全地将货物运达目的地。船级社接受申请后,开始对船舶进行检验,满意后方可接受船舶入级。船舶的入级表示船舶满足船级社的入级规则要求。,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检验依据,现场检验的检验依据有:公约、规范、规则、IACS 统一要求、统一解释、检验指南、程序文件、验船师须知、本社认可或接受的技术标准、通函,这些文件都不同程度地对检验提出了各种要求。船舶入级检验是指由船级社或其代理人对拟取得或已经具有该船级社船级的船舶,依据船舶入级规范规定的检验范围和要求实施的检查和试验。其目的是为了查明受检船舶的结构强度、推进、操纵及辅助设备、系统和维护情况等是否符合入级规范的相关要求。船舶的法定检验系指按照授权我社的船旗国政府所接受的国际公约和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法规对船舶实行的检验。,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检验的种类和要求,船级检验包括初次入级检验和保持船级检验。初次入级检验包括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不在本社检验下建造的初次入级检验;保持船级检验主要包括:为保持船级有效性的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坞内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与尾轴管检验和锅炉检验)、循环检验、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重新入级和恢复入级、损坏和修理检验、改装或改建检验、临时检验和船舶搁置检验。,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检验的种类和要求,鉴证检验船舶鉴证检验是指船东为提前实施尚未生效的公约而要求本社签发符合证明的检验,(如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等的检验)或为了满足船旗国、港口国政府的特殊要求船东申请本社签发符合证明的检验(如签发满足USCG Regulation 的证明文件)。船舶进行检验及发证时,应参照公约和船旗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检验的种类和要求,防污底系统的检验和发证:(除在个别情况下,接受外国政府的委托进行属于法定的检验(此 时使用该证书格式应打上“受某国政府授权,代表-检验机构:的字样)外。)2001 年10 月,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的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 on Ships,以下简称AFS 公约),该公约将在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25的至少25 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12 个月后生效。目前AFS 公约尚未生效 根据AFS 公约附则I 的要求,自2003 年1 月1 日起,所有船舶(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s,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s 除外)不得施涂或重新施涂含有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漆;到2008 年1 月1 日,现有船舶已经涂有含TBT 防污漆的,应将其清除或在原含有TBT 防污漆上涂封闭漆形成封闭层,然后再涂无TBT 的防污漆。,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检验的种类和要求,签发USCG规则符合证明文件:适用于申请审图满足美国海岸警备队USCG Regulations Title 33 Part 151,155,157,159,164 等,和申请签发USCG 证明文件的悬挂非美国国旗的无限航区的新建的一般货船及油船。USCG 对航行至美水域非美国旗船舶要按照USCG 的要求对其进行PSC检查。USCG 不接受上述公约的个别要求,如MARPOL 73/78公约附则I 第13f(4)条、第15 条有关污油水舱当局自己的一些要求。对于签发USCG 证明文件来讲,主要审/检查申请签发USCG 证明文件的船舶在防止油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及垃圾污染、航行安全等方面的容量小于2%载油量的规定等外,,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检验的种类和要求,小于2%载油量的规定等外,规定了美港口国当局自己的一些要求。对于签发USCG 证明文件来讲,主要审/检查申请签发USCG 证明文件的船舶在防止油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及垃圾污染、航行安全等方面的设备及布置是否满足USCG 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在33 CFR 中。主要包括PART 151载运油、有毒液体物质、垃圾及压载水的船舶、PART 155防止油类或有害物质污染规定、PART 157散装油类船舶海上环境保护规定、Part 159船用生活污水设备和Part 164航行安全规定这几部分的要求。,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和法定检验的关系,船舶入级检验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一部分。根据SOLAS CH II-1 第3-1 条(1996 修正案)的规定,对于入级船舶而言,船级社规范中对船舶结构和机电设备的规定也是船舶设计、制造和维护保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定要求的性质。船舶入级规范中涉及到的其它如消防、稳性、防污染等法定方面的要求,一般应作为保持船级有效性的条件。但对于一条具体的船舶而言,如若这些规定与该船适用的公约规定或船旗国政府颁布的法令不一致时,一般应以该船所适用的公约或法规的要求作为检验和发证的依据。对于不必强制性实施公约要求的船舶(如非国际间航行船舶等),入级规范中的这些规定,当获得船旗国政府承认时,可作为检验和发证的法定要求实施。,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检验的协调,由于74 SOLAS 78 议定书和MARPOL 73/78 公约的生效,检验周期被大致平分并且引入了新的检验类型。这就意味,500 总吨或以上的国际航行船在5 年周期内,为了保持船级、载重线、构造安全、设备安全、无线电安全、防油污和起货设备证书的有效性,要求至少进行30 多次的检验。为了避免验船师在短期内多次登轮检验,应尽可能协调(包含)尽量多的检验。除非船旗国有特殊要求,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缔约国大会第A.883(21)号决议要求,所有国际航行的、属于公约规定范畴的船舶,应自2000 年2 月3 日起实施检验发证协调系统(HSSC-Harmonized System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在签发新的法定证书时,应符合协调系统的要求。该系统主要包含下面两个内容:,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检验的协调,A.根据SOLAS、载重线和MARPOL 公约附则I 所签发的证书的有效期为5 年。B.对所有的年度检验,都有前后3 个月的检验窗口。根据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中入级规则的规定,船舶法定检验一般应与入级检验同时进行。因此,营运船舶在进行各种保持船级检验的同时,若业经授权,可同时进行相关法定证书规定的检验。但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艉轴检验可不参与检验协调。,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特别检验与法定证书展期的协调,特殊情况下,当船舶的特别检验到期并获准船级展期时,验船师应注意同时对参与协调的法定证书给予相应的展期,但不得超过3 个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展期通常只限于船舶驶抵预定进行特别检验的港口,并不允许船舶在获得上述展期后,无条件地进行营运。实际上所给予的展期是单航次的(如认为安全时,也可考虑接受经停多港到达预定检验的港口)。,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级检验签发的证书、记录和报告,船级检验的证书报告各船级社自行编制,各IACS船级社成员中编制的内容大致相同,主要是全面反映出船舶基本技术参数和各阶段检验后船舶的技术状况。签发的文件主要有检验证书或检验证明、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稳性资料和装载仪,IMO 的现行稳性标准标 准 名 称 稳性种类 适 用 范 围IMO RES.A.749(18),as amended byMSC Resolution 75(69).完 整 船长24 米的所有类型船舶SOLAS 74/78 Ch.II-1,B 或IMO 决议A.265(VIII)破 舱 适用于符合SOLAS 公约的客船SOLAS 74/78 第-1 章 第 B-1 部分 破 舱 适用于符合SOLAS 公约的B 型干舷货船SOLAS 74/78 第章第4 条 破 舱 适用于船长150 米及以上的散货船SOLAS 74/78 Ch.,Part C 和MSC.23(59)谷 物 适用于符合SOLAS 公约的散货船MARPOL 73/78 附则1 Reg.25 and 13F 破 舱 适用于液货船MARPOL 73/78 附则1 Reg.25A 完 整 适用于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IMO IBC Code,Ch.2 破 舱 适用于化学品液货船IMO IGC Code,Ch.2 破 舱 适用于液化气体船ICLL 66/88 Reg.27 破 舱 适用于A、B-60 和B-100 型干舷货船IMO Res.A.469(12)完整和破舱 适用于近海供应船舶IMO Res.A.534(13)完整和破舱 适用于特种用途船舶IMO MODU Code 1989,Ch.3 完整及破舱 适用于钻井船,铺管船,储油船等中国政府船舶稳性标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中国旗国际航行船舶)完整与破舱 等同采用IMO 标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中国旗非国际航行船舶 完整与破舱 适用情况具体与船型、船长及载重吨等有关。装载手册:除船长小于90 米且载重量不超过夏季载重线吃水对应的排水量的30的第II 类船舶(船舶分类参考本社规范的第二篇第二章)无需配备装载手册外,其余船舶均应备有经本社批准的装载手册。3.5.4.2 装载手册的适用范围及内容与船型及船舶长度有关,详见本社规范及本社”装载手册编制指南1999”。3.5.4.3 船长150 米及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和兼用船的装载手册应按本社规范第二篇第八章第七节“装载手册和装载仪的附加要求”配备经认可的装载手册。3.5.4.4 散货船尚应配有符合SOLAS 第VI 章B 部分第七条的要求的装卸手册。3.5.5 稳性资料及装载手册的审批与签署3.5.5.1 船厂或船舶设计单位应在船舶设计阶段尽早,通常至少在船舶完工前三个月,向本社船舶审图单,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装载手册的适用范围及内容与船型及船舶长度有关,详见本社规范及本社”装载手册编制指南1999”。船长150 米及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和兼用船的装载手册应按本社规范第二篇第八章第七节“装载手册和装载仪的附加要求”配备经认可的装载手册。散货船尚应配有符合SOLAS 第VI 章B 部分第七条的要求的装卸手册。稳性资料及装载手册的审批与签署在营运检验中常发现船舶的稳性资料已经批准,但签署方法不标准或仅盖批准章的。,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装载仪:根据SOLAS 公约、本社规范(96 钢规和2001 钢规)的要求,按船型、船长规定了对几种类型船装设装载仪的强制要求:A.SOLAS 公约(2001 综合文本)第12 章11 条要求船长150m 及以上的所有散货船应配备装载仪。B.1996钢规第2 篇第2 章2.2.12 条要求1996 年8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下列船舶应配备装载仪:i.船长120m 及以上的具有甲板大开口的船舶;ii.船长150m 及以上的可能装载非均质货物,即其货物或压载可能是不均匀分布的船舶;iii.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但船长小于65m 且设计时已涉及货物或压载不均匀分布的此类船舶可以除外。C.2001钢规第2 篇第2 章2.2.8 条要求2001 年12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下列船舶应配备装载仪:i.船长120m 及以上的具有甲板大开口的船舶;ii.可能非均匀装载的船舶,即货物和/或压载可以是不均匀分布的船舶。但船长120m 以下的船舶,如果设计考虑了货物和压载的不均匀分布的船舶可以除外;iii.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iv.船长150m 及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和兼用船。操作手册和装载仪的输出结果必须采用使用者能够理解的语言编制如果这种语言不是英语则应备有英语译本。当装载仪用户手册和装载测试报告等文件按规定由船舶审图单位批准后,应尽早安排装载仪实船安装检验。,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需要批准或安放在船上的批准文件一览表,船舶类型 文件资料 依据 审批机关所有船舶 完整稳性 IMO RES.A.749(18),as amendedby MSC Resolution 75(69).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符合SOLAS公约的客船和货船的破损控制图 SOLAS 1974(89 修正案)第II-1/23,23-1,25-8 审图中心 符合SOLAS公约的客船和货船的破损控制小册子 SOLAS 1974(89 修正案)第II-1/23,23-1,25-8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Marpol 73/78,附则I,第26 条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货物系固手册 74 SOLAS 第VI/5、VII/5 条和MSC/Circ.745&385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装载手册 本社规范第2 篇第2 章第2.2.8.7 条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装载仪 船长100 米及以上的所有第I类船舶必须配备本社规范第2 篇第2 章第2.2.8.8 条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客船 破舱稳性 SOLAS 74/78 Ch.II-1,B 和IMO 决议A.265(III)审图中心或船旗国货船 符合SOLAS公约的B型干舷货船的破舱稳性 SOLAS 74/78 第-1 章 第 B-1 部分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A、B-60 和B-100 型干舷货船的破舱稳性 ICLL 66/88 Reg.27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船长150 米及以上的散货船的破舱稳性 SOLAS 74/78 第章第4 条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符合SOLAS公约的散装船舶的谷物稳性 SOLAS 74/78 Ch.VI,Part C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液货船的破舱稳性 Marpol 73/78 附则1 Reg.25 and 13F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的完整稳性 Marpol 73/78 附则1 Reg.25A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散货船的装卸载小册子(可包含在完整稳性手册中)74SOLAS(1996 修正案)第VI/7、XII/8 条、BLU 规则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载运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物质的船舶 程序和布置手册、操作手册 MEPC 18(22)决议第2 章;73/78、MARPOL 附则II 第5,5A 和8 条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有毒液体物质船上防污应急计划*73/78 MARPOL 附则II 第16 条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5 化学品液货船 破舱稳性、操作手册 IMO IBC Code,Ch.2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液化气体船 破舱稳性、操作手册 IMO IGC Code,Ch.2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高速船 MFEA(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HSC 规则附则4 验船师确认近海供应船舶 完整和破舱稳性 IMO Res.A.469(12)审图中心或船旗国 特种用途船舶 完整和破舱稳性 IMO Res.A.534(13)审图中心或船旗国钻井船,铺管船,储油船等 完整及破舱稳性 IMO MODU Code 1989,Ch.3 审图中心或船旗国*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与油污应急计划合并为船上防止海洋污染应急计划。,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法定检验远洋航行船舶,检验种类:初次、换证、船底外部、中间、年度、定期、附加检验和起货设备检验及吨位丈量(无锅炉、尾轴检验),还包括拖航检验、固体散装货物适装检验和船员舱室检验。初次检验:图纸资料核查和审核;确认结构、设备和附件选型、安装尺寸和布置是否与批准图纸资料是否一致;确认设备等布置和安装安装位置和功能是否与达到公约、规则、规范、认可的标准、ICAS统一解释、船旗国法规等有关要求。换证检验:确认是否进行过与批准过的图纸资料和检验记录不一致的改动;确认结构、安装位置和功能是否与达到公约、规则、规范、认可的标准、ICAS统一解释、船旗国法规等有关要求。中间检验:在年度检验的基础上增加海水压载舱和货舱内部检查。年度检验:主要进行外观检查,并尽实际可能进行功能试验。船底外部检查:主要检查水线以下外板、通海阀、海底塞和舵系等情况。起货设备检验:四年度全面检查、活动零部件、吊重和附加检验。,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船舶证书、检验记录和报告,船舶证书;构造、设备、无线电、载重线、防污染(油污、生活污水、有毒液体和大气)、吨位、防有毒、化学品适装、液化气体适装、起货设备、安全航行、乘客定员、高速船安全和特殊用途安全等。协调证书:各法定证书检验周期和有效期均一致,除附加检验和构造安全证书分步进行外其他检验时各法定证书进行检验时应同时进行,凡是船旗国政府已接受HSSC发证协调系统外均应签发的是协调系统证书。双套证书:不是所有法定证书均为两张证书,而是均对证书使用的不同参数而签发的;如满足油轮要求的化学品船在不同时间作为单一船舶使用的船舶,SC和SE(涉及港口收费不一致)、IOPP证书(涉及证书附件:单独作为化学品船舶时证书附件格式应为From A,而作为油船时证书附件应为From B),还应签发散装化学品适装证书。对于限制吃水、减少载重量的双套载重线证书;或推迟执行某一公约条款进行签发。,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载重线检验,检验种类:初次、换证和年度检验;注意无中间检验 检验内容:风雨密门,货舱口及其他开口,通风筒和空气管,排水空、泄水孔、进水孔及阀件,舷窗和风暴盖,排水舷口及开口保护,舷墙、栏杆和安全绳等船员保护装置,木材船的立柱、绑扎和系固等和干舷核定;干舷核定:核查有关图纸资料(干舷计算书、完工和破损稳性计算书,破损控制图等);干舷核定中型深测定和允许公差:型深D 的建造公差D 如在本社认可标准的公差范围即按审批的技术设计载重线标志图自上而下勘划干舷;载重线堪划高低允许公差(+/-0.1mm)检验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核查载重线标志与载重线证书的一致性即该船的载重线标志是否满足该船的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要求对于船长超过100 米的船舶由于北大西洋冬季与冬季载重线是完全一样的则此载重线仅标W;核定的干舷:核定的干舷应取相当于或大于船舶设计时的结构强度干舷稳性干舷及载重线形状干舷三者中的最大者 船舶类型:公约中船舶类型具体可分为A 型船舶B 型船舶增加干舷的B 型船舶减小干舷的B60 型船舶减小干舷的B100 型船舶富裕干舷船舶增加干舷的B 型船舶是指当舱盖不符合公约附则第15 条7 或第16 条规定时干舷必须较正常的B 型船舶增加规定数值的船舶减小干舷的B60型或B100 型船舶是指船长超过100m 的B 型船舶在满足有关的破损假定浸水后的平衡状态及有关布置要求的前提下船舶的干舷可较正常的B 型船舶减小相同长度的A 型和B 型船舶干舷差值的60%或100%富裕干舷的船舶是指当船舶实际堪划的干舷大于结构强度干舷稳性干舷最大的季节性载重线形状干舷此时载重线标志中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检验证书:66国际载重线证书(包含公约中要求记载的最低要求数据和船舶技术参数)免除证书(根据公约第6条第2款或第4款签发):经主管机关同意,为由于公约要求条款严重影响新颖船舶的新颖特点的发展而免除公约的任何条款的船舶进行签发,注明免除项目和免除的条件,一般在年度检验时也需进行签署。,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载重线,经主管机关同意,为由于需偶尔进行一次国际航行而免除公约的任何条款的船舶进行签发,注明免除项目和免除的条件,一般为单航次证书。双套或多套载重线证书:初次检验完成后根据批准的干舷计算书和载重线核定认可条件记录签发载重线证书,堪划永久性载重线标志;为根据申请对需限定吃水或油船载重量(20000载重吨以上需应急拖带装置等)的船舶签发条件证书,即根据限制吃水对应的载重量、依据原批准及完工图纸资料和认可的空船重量测定记录核定干舷,并根据拟定的夏季吃水而核定其他季节性载重线,但必须出具对应检验报告说明证书签发的情况,对原永久性载重线标记用油漆覆盖,临时油漆堪划新的载重线标记;对原证书进行封存,对于有多套载重线证书,只能展示其中一套证书和对应的检验报告,其他证书资料封存的开启使用只能由验船师开启,否则证书均失效。,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构造检验,检验种类:初次、换证、中间、年度和船体外部检验及附加检验;与其他法定证书不同的是需船底外部检验。检验内容:船体结构和船底外部检查:主要根据IACS和各船级社自己制定的检验标准(如腐蚀控制、测厚范围和腐蚀控制等)进行检验,状况确认;结构防火:核查;船体设备:包括舵系、船体开口、水密门、锚机、锚链、绞缆机、甲板机械、浸水横贯装置等设备性能确认;机械设备:包括主推进系统、为主推进系统服务的重要辅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管系及其附件、和机械设备的保护等功能性确认,以及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布置和效能确认电气装置:绝缘、舱壁完整性和设备效能试验;液货船附加检验:与其他货船不同确认舵系、配电系统、货舱透气和除气、泵舱保护、货物管路、蒸汽系统、安全通道、应急拖带装置。液货船最新生效的公约要求(SOLAS公约2000修正案):穿过泵舱或货物压缩机间舱壁的液货泵、压载泵和泵舱对舱壁填料函、轴承、泵壳设温度传感装置,他们能自动激发设在货控室或泵控室内的连续声光报警装置;泵舱主照明系统与通风系统不应互相干扰;在泵舱泵舱或货物压缩机间设连续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监测系统,在浓度达到设定值自动激发在泵舱、机舱集控室、货控室和驾驶室内的声光报警装置;泵舱应安装舱底水高位报警装置。,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分舱和完整稳性横准:破损控制:1992年一般干货船需备有批准过的破损控制图和破损控制小册子:核查有关图纸资料(干舷计算书、完工和破损稳性计算书,破损控制图等);检验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各主体结构和构件在进行全船结构尺寸和局部强度等评估计算后可能出现不同位置、不同结构和构件各腐蚀控制标准各不相同情况。新公约关于高压油管路的接头包扎、柴油机的高压油管路的围护和泄露报警、高温表面的绝缘包扎等已生效。检验证书:国际构造安全证书(包含公约中要求记载的最低要求数据和船舶技术参数)免除证书(根据公约第6条第2款或第4款签发):经主管机关同意,为由于公约要求条款严重影响新颖船舶的新颖特点的发展而免除公约的任何条款的船舶进行签发,注明免除项目和免除的条件,一般在年度检验时也需进行签署。经主管机关同意,为由于需偶尔进行一次国际航行而免除公约的任何条款的船舶进行签发,注明免除项目和免除的条件,一般为单航次证书。双套或多套证书:(见前面所述),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安全设备检验,检验种类:初次、换证、定期、年度和附加检验;注意一般其他证书进行中间检验时安全设备证书应进行定期检验。安全设备检验是SOLAS 公约所要求的包括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导航设备、消防设备、惰性气体系统、引航员设备、还包括避碰规则要求的号灯号型和声响信号设备等各项检验。特别注意的是新公约内容:文件资料的核查:防火控制图部分标示已修改,并增加了室外防火控制图的标志;训练手册、维护保养须知;维护保养计划、培训手册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2002年7月1日以后船舶要求新配了一些航行设备等,并对新安装上船的设备必须满足新标准,如:对于2002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凡1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设标准磁罗经一具,和操舵磁罗经一具,或在操舵位置设有反射器将标准磁罗经读数反射到主操舵位置,此时应配备备用磁罗经一具,但已配备了操舵罗经或电罗经则不必配备备用磁罗经;也就是说,150 总吨及以上船舶,必须配置两具罗经:a)一具标准磁罗经和一具独立的操舵磁罗经;或b)一具提供操舵方位的标准磁罗经和一具备用磁罗经;或c)一具标准磁罗经(同时提供操舵方位)和一具电罗经。性能标准必须符合A.382(X)决议。2002 年7 月1 日之后建造的GT500 的船舶,电罗经装置除用来确定和显示船舶航向外,还应传送航向信息到公约所要求的雷达(X 波段)、自动识别系统AIS、自动跟踪仪ATA。所有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10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1 套航向和航迹控制系统,用于自动的控制和保持艏向和/或直的航迹。对于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前建造的船舶,本项要求为非强制性的,但一旦船舶已配备了此项设备,则必须接受检验,并应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所有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均应设有1 台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或其他装置,独立于任何电源,用于在水平360 度的范围内量取方位。所有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不论船舶尺度,应设有用于随时校正航向和方位为真实值的装置;,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3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 总吨的船舶和小于500 总吨的所有客船,应设有1 台经适当校正的航向传送装置,用于传送航向信息给公约所要求的雷达装置(X 波段)、电子标绘装置(EPA)和自动识别系统(AIS)中。2002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2002 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之前设有1 台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PS)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的接收机,同时2002 年7 月1 日以前生效的SOLAS公约V/12(p)要求的测向仪不再被要求;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应设有1 台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PS)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的接收机或其他装置,适合于由自动设备在船舶整个预定航程内随时确定和更新船位;要求2002 年7 月1 日以前装设雷达的船舶应设有标绘雷达读数的设备,但如果雷达具有EPA或者ATA、ARPA 功能,可以认为已经满足标绘雷达读数的要求。2002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10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3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另外配备1 台3GHZ 雷达,或第二台9GHZ 雷达,该雷达在功能在应与第一台雷达应相独立,即每台雷达必须能单独运行,并可同时运转。若两台雷达设置变换开关装置,当其中一台雷达失灵时,不应影响另一台雷达的完整性。1997 年1 月1 日以前安装上船的ARPA 必须符合A.422(XI)的性能标准;新装上船的雷达则必须符合A.823(19)的性能标准;3)ARPA 应能自动跟踪、处理同时显示并不断更新至少20 个目标信息。所有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 总吨的船舶,应设有1 台自动跟踪仪,用于自动标绘其他目标的距离和方位,以确定碰撞危险。所有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30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 总吨的船舶,应配备第二台自动跟踪仪,同样用于自动标绘其他目标的距离和方位,以确定碰撞危险。该自动跟踪仪在功能上应与第一台自动跟踪仪完全独立。还有AIS,VDR,计程仪、速度和航程测量装置、测深仪、白昼信号灯、雷达反射装置和综合驾驶台(IBS)等均有新的认可、安装和试验标准。,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无线电检验,一般规定为促进本社在无线电检测方面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本社将无线电检测业务分包给有资格的无线电专业检测公司,无线电专业检测公司应拥有合格的检测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来完成本社所委托的检测项目,在进行检验测试时应按照公约IMO 船旗国政府本社及IACS的相关要求及在本社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无线电专业检验和试验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所进行检验和测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检验的一般要求无线电专业检测公司进行本社分包的无线电检验时应按照IMO A.746(18)决议附件第8和第14款的规定对有关无线电设备进行测量、测试和检验,测试对象包括VHF、MF和/或MF/HF无线电装置以及应急示位标EPIRB,测试的项目包括VHF、MF和/或MF/HF无线电装置收发信机的频率容差、通信质量和发射机的输出功率等,其他项目应按要求进行检查和效用试验,无线电公司应按时完成检验,并向船东提供优质服务。适用范围从事国际航行的任何吨位的客船与3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配备公约及其修正案要求的船舶无线电设备。注:上述总吨位的概念包括69 吨位和国家吨位具体适用范围应考虑各个船旗国政府的要求和解释,巴拿马政府要求从2002 年2 月1 日起所有巴拿马旗船舶应根据1969 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丈量的总吨位来决定是否安装GMDSS,国家吨位将不被考虑。,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检验种类:初次、换证、定期和附加检验;客船只有初次、换证和附加检验。免除 符合公约第I 章第4 条或者符合公约1988 年修正案第IV 章第3 条的船舶,除非本社有特别的规定,否则如果船东希望获得无线电设备配备的免除必须直接向船旗国主管当局提交书面的申请和附加材料,并将船旗国主管当局批准免除的答复信函副本提交本社,本社也可替代船东向船旗国主管当局提出免除申请,本社将根据船旗国的意见按本社有关程序办理无线电安全设备的免除手续,并签发免除证书免除条件及内容将打印在该轮的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正面或所附的免除证书上,本社定期将核准免除的年度报告提交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88 年修正案第IV 章规定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可批准下列免除,实际上不必要求不用签发免除证书:1997 年2 月1 日以前建造的且仅航行在A2 A2+A3 区或A2+A3+A4 区海域的船舶不进入A1 海区,在实际可行时如果能够在驾驶台上保持对VHF16 频道连续值班的话,则可以免装VHF DSC 收发装置和VHF DSC 值班接收机,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特种用途船舶的检验,检验依据为IMO 在1983 年11 月17 日通过的IMO A.534(13)决议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SPS 规则及其修正案MSC/Circ.446 MSC/Circ.478 MSC/Circ.739 和本社钢质海船建造及入级规范第十篇对特种用途船舶的有关规定,由于IMO Res.A.534(13)没有定义新船,该决议案通过的日期1983 年11 月17 日作为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开始执行日期特殊人员系指船上除乘客或船员或1 周岁以下儿童以外与船舶的特殊用途有关的或在船上进行特殊工作而乘载于船上的所有人员,当特殊人员作为参数出现时应包括船上所载的不超过12人的乘客数量;特殊人员即船舶从事的特殊用途所专门需要的人员,船舶正常航行轮机及保养所需或为船上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不算在内;这些人员既不符合船员定义也不符合乘客定义。检验特点 由于船上载有12 名以上特殊工作人员,显然已不能将特殊用途船舶作为货船来对待。由于特殊人员预期为身体健康对船舶布置有相当的了解并受过安全程序及船上安全设备操作训练的人员,因此亦无需将他们乘坐的特殊用途船舶作为客船来考虑或对待。正是考虑到这些特种用途船舶可能不同于受SOLAS 所管辖的船舶,为了使这类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水准达到SOLAS 公约的要求才制定了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SPS 规则并在SPS规则中大量引用了SOLAS 的条款 SPS 规则在引用SOLAS 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u 所载特殊人员的数量(不超过50 人;50 人以上但不超过200 人超过200 人等)。u 船舶的设计及大小船舶种类、船长(50m 以下或以上总吨位500 以下或以上等)。检验种类:初次、定期、换证和附加检验,中国船级社第12次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高速船检验,高速船安全规则适用于:其航行过程中,以营运航速行至避难处不超过4h 的高速客船和 在其航行过程中,以营运航速行至避难处不超过8h 的500 总吨及以上的高速货船。高速船适应的相关规则对于2002 年7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应符合2000 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规则)的要求;对于1996 年1 月1 日或以后但于2002 年7 月1 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应符合1994 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HSC规则)的要求;对于1996 年1 月1 日前建造的高速船其技术 要求可参照1977 年通过的MSC.373 号决议动力支承船安全规则(DSC 规则);对于航行于珠江水域和香港澳门航线的高速客船其技术要求可参照1999 年5 月1 日实施的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该规定,针对珠江水域的特定航线特点,减免了部分设备的配备要求。检验种类:初次、换证、定期和附加检验。证书:可以不签发载重线证书,在安全证书上注明设计吃水,并标明在此吃水处标有“H”标志。主要有安全证书、吨位证书和安全操作证书(主管机关签发)。检验内容:由于用途(高速客船、高速货船、高速客货船等),设备配备和结构等要求各不相同,故检验要求也各不相同;如需夜航,则必须配备液视仪等。换证检验:换证检验除应包括定期检验所规定的适用项目外尚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浮力稳性和分舱:应按不超过5 年的定期间隔对所有客船进行空船重量测量,以核查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有无变化,若空船排水量的偏差超过2%或和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1%L,则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救助艇降落设备的全面检查及试验,救助艇降落设备的全面检查及试验应每5 年检查一次。,中国船级社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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