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转让》PPT课件.ppt
第九章、股权的转让,一、概述,股权转让的四大功能:财富流通股东平稳更替降低交易成本避税,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成立生效主义二、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三、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合同的效力五、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六、可撤销和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七、股权的权能能否分别转让八、章程条款的影响九、法院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权的变动,一、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二、外部对抗主义第三十三条,股东资格的保护,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15:深圳市平泰投资股权转让纠纷案,简介: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深圳公司”)、江苏省电子工业技术经济开发公司(“江苏公司”)、苏州电子工业总公司(“苏州公司”)于1983年投资设立深圳苏发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苏发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30%、60%、10%。1999年6月,深圳公司分别致函江苏公司和苏州公司,告知其你将持有的苏发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深圳平泰投资发展有限发展公司(“平泰公司”),评估价为10434637元,要求3日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苏州公司和江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例15:深圳市平泰投资股权转让纠纷案,简介:2000年3月,深圳公司与平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平泰公司公司向深圳公司支付了股款475万元。协议签订后,在苏发公司股东会上,苏州公司不再同意股权转让事宜,与江苏公司一起反对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股东名称,只是修改章程的议案未获得通过,苏发公司的工商登记也未能进行变更。平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深圳发展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江苏公司与苏州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案例15:深圳市平泰投资股权转让纠纷案,深圳公司,江苏公司,苏州公司,苏发公司,60%,10%,30%,平泰公司,案例15:深圳市平泰投资股权转让纠纷案,本案例凸现93年公司法股权转让制度的缺陷:缺陷一: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全体股东”是否包括转让股权股东在内?缺陷二:“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缺陷三:第35条规定与第40条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规定相冲突。因为股权对外转让只需“过半数同意”,而修改章程则需“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意味着可能出现股权转让表决通过但公司章程修改表决却通不过的情况。,案例15:深圳市平泰投资股权转让纠纷案,05年公司法弥补缺陷:第72条明确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解决了缺陷一和缺陷二。(因为根据系统解释,“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过半数而不是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第74条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因此弥补了缺陷三。,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资格的保护,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三、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一、其余老股东的同意权二、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三、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四、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一、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二、违反批准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三、国有股转让的特殊程序(评估、招拍挂、职工会议表决)四、国有股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五、股权的继承,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一、集中竞价二、发起人的限制(一年;142条)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限制(每年不高于25%;142条)四、股权分置改革,实务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及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