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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行政复议》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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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行政复议》PPT课件.ppt

    第四编 行 政 复 议,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概述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的程序,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回到编目录,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回到章目录,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一、申诉和控告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行政赔偿,一、申诉和控告,概念: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程序:一般地说,申诉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表达权。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表达意愿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可以采用任何表达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当然,如果将司法程序中的申诉也包括进来的话,那么它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行政法意义上的申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向人大常委会申诉(二)信访(三)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四)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五)司法程序中的申诉,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特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特点是有固定的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和直接的救济手段。2、概念: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诉讼是法律向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三、行政赔偿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目前,我国的行政赔偿救济适用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而不是适用一般的民事责任法,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发展。,回到章目录,行政复议,1991年,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异同,一、相同相似之处1、它们都是第三方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2、审理的对象都是行政争议3、程序的相似性4、被动性,二、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诉讼则是司法性质)2、审理的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审理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和适当,还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仅审查合法性,不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4、审理的方式不同(书面;开庭)5、审理程序和法律效力不同(一级复议,除终局复议外,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二审终审,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第一部分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书面审查方式)。,第二部分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 复议的依据是法律。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少数民族地区还要依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权应当合法。(2)行政复议的依据应当合法。(3)行政复议的程序应当合法。,2、公正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既要审查合法性又要审查合理性,对不合法的应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对不合理的也要变更,必要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显示公正。,3、公开原则(1)行政资讯公开(2)复议过程公开(3)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送达有关当事人,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4、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2)及时复议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3)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4)及时处理复议决定执行中的问题。,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5、便民原则(1)在管辖上,原则上让申请人自己选择。(2)在申请方式上,规定了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3)申请期限充裕。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县及地方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政府负责在七日内转给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提供便利,对不会写字不能书面申请的允许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人员作出纪录,申请人签字盖章来作为申请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标题)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局字号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这一段是整个复议申请书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将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你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材料,都实事求是地摆出来)此致*或局(受理你的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如果是公民请亲笔签名或盖上私章,如果是单位别忘了盖上公章年月日,(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1、一级复议制度原则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二级复议),2、书面复议制度3、复议不调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只能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裁判,合法的予以支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不当的予以变更,不应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例外情形: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的制度行政复议法第23条和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在法定时间内,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有权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第三部分 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违法和不当标准(三)合法权益标准,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案件(申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三)许可证管理案件(四)行政确权案件(五)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六)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行政许可案件(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十)行政给付案件(十一)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二)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这些规定是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单独就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这类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可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公务人员不服应当依法向有关人事监察部门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第四部分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具体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二、行政复议管辖,管辖,一般管辖,特殊管辖,转送管辖,指定管辖,(一)一般管辖 1、部门对政府和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外: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央垂直管理,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另一类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2、政府对政府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自己对自己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二)特殊管辖,1、谁派出谁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转送管辖,转送管辖是指接受属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到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四)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机关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发生火灾、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等不可。2、发生管辖权异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二、行政复议参加人,(一)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有: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如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6种: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了派出机关的,对于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3、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了派出机构的,对于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4、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该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共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在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该撤销的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三、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复议。3、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参加复议的。,(二)第三人的种类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受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是复议申请人,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4、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相互矛盾的几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第五部分 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可分为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一、行政复议的申请,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出发点。(一)申请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复议期限(一般60日)(三)申请复议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3、对于复议申请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4、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复议前置)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复议的审理,(一)审理前的准备主要指复议文书的发送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二)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三)审理方式行政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所谓其他方式是指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或者采取听证方式,通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最后由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审查方式。,四、行政复议决定(一)维持决定应符合下列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正确;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二)限期履行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是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职责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三)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赔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审查确认为违法并且造成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复议机关应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复议决定。,(五)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过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单项选择题 1对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河北省人民政府 B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C邢台市人民政府 D邢台市人大常委会,2对山西省某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该行政公署 B该行政公署法制部门 C山西省人民政府 D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3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4对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规定,对有些具体部门的行政复议,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这些部门为下列哪项内容?A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B工商管理、环境保护 C司法行政、审计监察 D价格管理、质量技术监督,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些规定不包括下列哪项?A国务院部门规定 B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1、答案:A(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答案:C(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3、答案:C(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4、答案:A(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5、答案:B(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选项中,属于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有哪些?A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B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C由复议机关报批准参加复议 D当事人申请,答案:AD 解析:见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遇到以下何种情形时可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A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B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C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 D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答案:ABCD 解析: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项。,3以下哪些选项的内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条件?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 B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C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调解 D复议申请人决定改变复议机关,答案:ABD 解析:见行政复议法第6、7条。,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复议机构的职责?A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B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C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D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答案:ABCD 解析:见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三、行政复议的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的性质,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1、首先,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其次,行政复议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3、再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4、最后,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三、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它又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相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回到章目录,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复议立法目的的指导下和遵循行政复议的基本规律设定的,是对行政复议具有高屋建瓴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不仅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同时也规范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复议的行为。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在行政复议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一、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一)、合法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无论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还是作为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遵守现行的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当然,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是合法原则的核心要求。,合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合法 2、依据合法 3、程序合法(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通过行政法控制行政权的关键在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公正原则便是用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机制的根本准则之一。,公正原则的主要要求是: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否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出了公正的解释。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审查权本身也是一种自由裁量权,也要受到本原则的约束。,(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信息公开,(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及时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其主要内容是: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的实现。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回到章目录,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被依法撤销或改变之前,继续执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行政复议法第21条在规定了此原则后,又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四种例外情况,它们是:(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人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只能依法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行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而不能采用调解的方法,也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实施条例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节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二、书面复议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1、概念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争议经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复议并作出裁决即告终结,即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也不得向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来解决。2、理由第一,尽快解决行政争议。第二,司法最终裁决。,二、书面复议制度,1、概念2、理由3、内容4、法律意义,第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一节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第二节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第三节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回到编目录,第一节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概述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复议范围概述,概念: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救济的手段,它在解决行政争议功能上的局限性导致行政复议机关不可能受理所有的行政争议。因此,通过立法规定行政复议范围是必要的。为此,行政复议法分别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回到章目录,6、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10、行政给付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规定的范围,一、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二、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三、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一、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行政复议法第7条和第26条第一次用“规定”指代抽象行政行为中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确立了对规定的行政审查制度。虽然行政规定不属于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规定却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不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规定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的程序权利,那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就不可能获得有效的保护。,二、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行政规定均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另外,对于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不服的,应当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处理。,三、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行政规定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认为其违法而要求申请复议的,应当符合如下法定条件:(1)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2)行政相对人应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回到章目录,第三节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又规定了如下几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一、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内部行政行为三、居间行为,回到章目录,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主管机构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回到编目录,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主管机构,一、行政复议机关二、行政复议机构,一、行政复议机关,概念: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理解: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其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是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对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主要种类:(一)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二)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三)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二、行政复议机构,概念: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机构性质: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设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回到章目录,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二、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二、行政复议的管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一)一般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二)特殊管辖,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7、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回到章目录,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一、申请人,概念: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特征: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二、被申请人,概念: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法律特征:首先,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其次,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再次,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几种主要有情形,三、第三人,概念: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地位: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人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他参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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