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市场主体法》PPT课件.ppt
第二编经济法的主体,第一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破产法,第一章 经济法主体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2,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3,4,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2.特征: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两种模式:(一)“政府市场”框架(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5,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定义: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取得方式: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经登记注册而取得。)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6,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7,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概念: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特征:)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别的、具体的经济管理机关。,8,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定义: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立法原则: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职权法定。第二,权限适当。第三,权责对称。,9,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主从分开”模式“并重合一”模式“并重分开”模式(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10,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二)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三)地方政府的地位.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分权都是有限的。2.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1.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2.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11,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四、投资者五、经营者六、劳动者七、消费者,12,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经济法所确立的各种市场主体的地位都具有特殊性,并且各自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实体。(二)市场主体的资格1.一般市场主体资格2.特殊市场主体资格,13,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一)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二)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14,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三)多标准并存原则,15,四、投资者(一)投资者的界定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投资者的资格(三)投资者的类型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16,五、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不同于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经营管理者”)。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17,六、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是劳动者是弱者。,18,七、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19,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20,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1.内涵社会中间层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2.特征1)中介性;2)公共性;3)民间性;4)专业性。3.职能1)辅助职能;2)干预与制约职能;3)协调职能。,21,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法应当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参加的多维度的经济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其中,在以下三种关系中的定位尤为重要:1.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2.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3.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22,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团体性主体和单元性主体。前者即社会团体,后者表现为事业单位、企业。单元性主体依其社会职能不同,可大致分为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中介交易主体等类别。从职能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分类,只有相对意义。,23,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概述(一)概念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依其组织形式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特征 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资格。,(三)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方式为标准:)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亦股份公司,指的是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而有限责任股东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出资者。)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以股份公司为典型。)人合公司:指的是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信誉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以有限公司为典型。)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以两合公司为典型。.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母公司与子公司:按照公司外部组织关系对公司进行的分类。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处于控制地位的母公司,处于被控制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公司与分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对公司进行的分类。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4.以公司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5.以公司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是否局限于一国为标准:内国公司跨国公司6.以公司股份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为标准: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一)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年制定,13年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二)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结合。.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是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结合。,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一、公司登记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行政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一)登记事项 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思考: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二)登记类型 1.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经营范围需审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二、公司章程(一)概念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规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书面表现。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制定人签名盖章。(二)特征 1.是公司的根本准则,是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内部规章;2.是公司的自治规范:1)公司依法自行制定;2)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规范;3)效力仅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三)内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1.记载事项的分类:1)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否则导致整个章程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由法律列举,制定人选择;若该事项违法,仅该事项无效;3)任意记载事项:制定人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3.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四)效力.时间效力:自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日.对公司的效力:1)名称;2)组织机构:产生、权限范围;3)经营范围;.对股东的效力: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须遵守公司章程,三、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又称为股本或股份总额,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特征:1.由章程确定;2.来源于股东出资;3.资本的财产所有权归公司。(二)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是指在公司法中有关资本的形成、运用以及与资本相关的公司事务的 立法政策。1.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资本由章程确定并且必须由股东切实缴纳到位后才能登记注册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亦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一经章程和登记注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变更。,(三)股东出资制度 1.出资形式:)允许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禁止的形式:不得以股东姓名、信用、劳务、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2.出资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非经法律程序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前)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后)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5号)基本案情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不应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永礼等人辩称:王永礼等人的个人财产与川交工贸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纳会计均为卢鑫,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过胜利兼任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和川交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且免去过胜利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系由川交机械公司作出;吴帆既是川交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川交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重合,其中川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川交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川交机械公司系徐工机械公司在四川地区(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经销商,但三个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区分不明,2008年12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因特网查询,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招聘员工,所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相同;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的招聘信息,包括大量关于川交机械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企业精神的宣传内容;部分川交工贸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公司简介全部为对瑞路公司的介绍。,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凌欣、卢鑫、汤维明、过胜利的银行卡中曾发生高达亿元的往来,资金的来源包括三个公司的款项,对外支付的依据仅为王永礼的签字;在川交工贸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有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有的则加盖瑞路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与徐工机械公司均签订合同、均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三个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说明,称因川交机械公司业务扩张而注册了另两个公司,要求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并表示今后尽量以川交工贸公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2006年12月,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申请,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2006年度的业绩、账务均计算至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另查明,2009年5月26日,卢鑫在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其进行询问时陈述:川交工贸公司目前已经垮了,但未注销。又查明徐工机械公司未得到清偿的货款实为10511710.71元。,问题:1)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论?2)否认法人人格的条件是什么?3)本案是否构成法人人格否认之后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09)徐民二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一、川交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徐工机械公司支付货款10511710.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徐工机械公司对王永礼、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郭印、何万庆、卢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三个公司人格混同,属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徐工机械公司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针对上诉范围,二审争议焦点为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消极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三)股东诉讼 1.股东间接诉讼:亦称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者直接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2.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违法侵害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指导案例8号)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小明回函称,林方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方清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小明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且愿意组织林方清和戴小明进行调解。另查明,凯莱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2006年6月1日至今,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林方清(原告)对凯莱公司及戴小明提起诉讼,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被告)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问题:1)林方清的诉讼属于什么类型的诉讼?2)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吗?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又规定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几项事由,并且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戴小明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林方清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其次,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小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此外,林方清持有凯莱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综上所述,凯莱公司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二审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六、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及种类 1.概念 指公司以筹集长期资金为目的,就其所需的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向社会公众集团、大量发行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主体为股份公司和特定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2.种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3)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二)公司债券与股票:股份:是股份公司特有的概念,是其资本的最基本构成单位,常表现股票这种证券形式。股票:股份公司股份所采取的形式,是其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债券与股票相同点:有价证券;筹资方式;投资工具:,主要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表示的是一种债权,后者则股东权;2.所表征的受益权不同:(1)前者是持有人对公司还本付息的请求权,其所受领的是利息和本金;后者表征的是利润分配权(盈余分配权),受领的是股息;(2)前者的持有人对公司经营状况无依赖,利息是固定的;后者则直接关联,股息是不固定的;(3)在分配盈余及剩余财产时,前者应优先于后者受偿。.持有人风险不同:购买前者是一种出借行为,对公司不承担风险;认购股票则是一种出资行为,不能退股,须承担一定风险。,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的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2.公司合并的程序:1)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作出合并决议;4)通知债权人: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依法进行登记。,(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2.公司分立的程序: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法予以解散。,(四)公司清算 1.清算组: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2.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工作程序:1)登记债权;2)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偿方案;3)清偿债务;4)公告公司终止。,八、公司的利润分配(一)分配顺序1.利润:公司在一定时期(主要是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2.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3.公积金:1)定义:亦称附加资本或准备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2)类型: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具体指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3)用途: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股东人数有上限,即不超过50人;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机构设置灵活;4.具有封闭性,无须对外公开财务;5.出资转让受限,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又称公司机关,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相应职权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组成的集合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其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灵活,如当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规模较小时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设 1名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可以设1名至2名监事代替监事会。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的组织机构设置也有不同。,(一)股东会 1.职权:公司权力机关2.会议类型:1)定期会议;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股东会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普通事项:须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2)特别事项: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二)董事会1.性质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2.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4)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任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4.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