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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合同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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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合同法》PPT课件.ppt

    第四章 合同法,教学重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要约与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教学内容,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本节主要学习了解合同法的基础理论。主要有以下四大问题:一是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是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四是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一般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签定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一)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前者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后者也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前者为缔约双方互相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后者指仅由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贷款、无偿保管等合同;,二、合同的分类,(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后者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前者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要实物付给合同方能成立,又称要物合同;,(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的形式方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其中要式合同分为法定要式合同和约定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依着其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成立的合同为主合同。而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为从合同。前者如债权合同。(七)其他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立法实践上的分类、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合同、货币融资类合同。如借款合同,储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如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如委托合同,运输类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出版类合同,三、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特定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自愿建立的财产流转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它调整的过程中以确认和保障合同平等民事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充分调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场经济,鼓励交易的积极性为目的。简言语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合同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合同法的特征、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契约自由原则、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四、合同法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本节主要学习了解有关合同订立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二是合同的订立程序三是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表现出来的,合同条款即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它具体规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中,必须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是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姓名则是针对自然人而言。、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和归宿,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便无从着手,合同也无法履行。因此,作为满足当事人自身需要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数量。数量的要求是与合同的标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数量就是指合同标的多少,即直接决定着民事权利义务的大小。、质量。标的质量,是合同标的具体化的又一反映。质量条款无论在哪一类合同中都十分重要。不同的标的,有不同的质量要求。以防止因为合同标的的质量问题,给国内生产,给人民身心健康、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在国际声誉、信誉上造成不良影响。、价款或报酬。价款或报酬,是合同标的价值在法律上的表现。所谓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一方给他方的对价;所谓报酬,是一方当事人给予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另一方的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时间界限。履行的地点,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履行的方式,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或双方约定,在违反合同的情况发生时,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向他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合同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以解决纠纷;就外部有法律效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有诉讼与仲裁两种方式,两者是平行的解决途径。,(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通常使用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方式三种。、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交谈方式相互表示意思而订立合同。口头合同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迅速、即时清结。但口头合同缺乏文字根据,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难于取得证据,不易分清责任。,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它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额比较大、内容较复杂、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行为默示形式,又称推定形式,或称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二、合同的订立程序,24,2023/7/28,案例 2006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某工程公司工地需要大量河沙,遂向西营河沙厂和另一河沙厂发出传真,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传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两家河沙厂收到传真后,均向工程公司发了传真,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水泥的型号及价格,而西营河沙厂在传真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地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地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另一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故告诉西营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另一河沙厂的水泥并已经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西营河沙厂的水泥。西营河沙厂遂将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工程公司履行合同,接收水泥并支付货款。问:工程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订立合同一般采用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所应具备的两个条件,联系完整的合同订立程序,要约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6,2023/7/28,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现有存粮若干,欲卖与你方,速派人前来。是不是要约?,、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要约的存续期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即时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一方面,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即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另一方面,对受要约人也具有拘束力,即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要约经相对人身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也称承诺适格。它表现在: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承诺的权利是一种法律地位,是要约人通过选择相对人而赋予的;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的撤销:指要约生效后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在以下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人确立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救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部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条件。承诺要取得成立合同约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一致;(4)必须在要约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实行到达主义。()约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即时承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生效。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身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身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承诺生效。()需要通知的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要通知的承诺,根据交易惯例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承诺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撤回。承诺一经到达即生效,故不能撤销,只能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承诺撤回的条件: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2,2023/7/28,案例 1998年8月底,被告某广告公司收到原告某礼品公司寄送的商品价目表和样品若干,广告公司选中其中的礼品娃娃、电子宠物狗,用作年底客户招待会上给来宾的新年礼物,遂于9月10日向礼品公司发函,提出欲购买礼品娃娃150个,电子宠物狗100个,请礼品公司于l0月初发货,并在发货前提前通知广告公司,以便提前做好准备。该函于9月15日送到礼品公司。因礼品公司收发信件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误以为是广告公司发送的广告,没有送至业务部门。9月25日,广告公司向礼品公司发出传真,询问是否收到订单,何时发货。礼品公司称:未收到订单,但保证现货供应,请广告公司将订单发传真过来。广告公司未再发传真。礼品公司经查找,于次日找到了广告公司所发信函,立即向供应商订货,并于10月10日向广告公司发出传真,要求发货。因广告公司招待会策划方案正在调整,故告知礼品公司称:暂时不要发货,请等候通知。后广告公司决定不再购买礼品娃娃和电子宠物狗,故未再与B礼品公司联系。在此后的半年里,B礼品公司多次电话、传真催问,均无结果,被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广告公司赔偿其损失。问:广告公司应否赔偿其损失?,33,2023/7/28,本案简析 1、本案中,礼品公司10月10日传真要求发货,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承诺期限,属于逾期承诺。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但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即:如果要约人承认其有效,则承诺视为未迟到,但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承诺人,如此,则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不承认其有效,则迟到的承诺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处于受要约人的位置。本案中,广告公司要求礼品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明确地承认了礼品公司承诺的有效性,应理解为合同法第28条规定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情形。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依法成立。2、广告公司9月10日函未指明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呢?本案中,礼品公司接受了广告公司“暂不发货,等候通知”的要求,礼品公司同意由广告公司拥有决定履行期限的权利。双方对这一点达成合意。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权利不是无限期的,广告公司负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合同相对人履行的请求,积极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义务。在半年之长的时间里,广告公司无视礼品公司多次主张履行的要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恶意拒绝承担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广告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法律责任。,2023/7/28,34,三、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与地点,35,2023/7/28,(一)合同的成立条件,一般成立要件 1、两个以上的订约人;2、双方达成合意;3、经过要约和承诺;4、内容明确。特殊成立要件 依法规定 依交易惯例 依特别约定,36,2023/7/28,(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1、口头合同 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 2、书面合同(1)普通的书面合同 合同上签字、盖章。(2)信件、数据电文形式 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3、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合同 完成规定或约定程序的时间。,37,2023/7/28,(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以对话方式缔约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以非对话方式缔约 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8,2023/7/28,某甲住A市,某乙住B市。2004年6月1日,某甲发给某乙一份电子邮件,欲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向某乙出售5个U盘。某乙于6月2日,在由B市开往C市的列车上,通过无线上网形式看到此封电子邮件,遂立即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表示完全接受。此时列车正位于D市境内。问该合同成立地点为何?A A市;B.B市;C.C市;D.D市;,2023/7/28,39,四、缔约过失责任,40,2023/7/28,案例 2003年7月12日清晨,王某冒雨在自家楼下等待搭乘某公交公司的车去上班,但是该路公交车到站后并未停车。王某在原地又等待了一段时间后,雨越下越大,已经错过上班时间,于是王某返回家中,整日未去工作。当日,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扣除王某工资50元。王某认为此损失系公交公司拒载造成,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原告王某诉称,公交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应该拒载。现因公交公司拒载导致其误工,故诉请法院判决赔偿误工损失50元。公交公司则辩称,雨天搭载乘客较多,以致车厢满员,出于交通安全和实际承载能力的考虑没有停车,原告完全可以再行搭载出租车赶至单位,从而减少或避免损失,公交公司对于王某的损失没有必然的赔偿义务,故拒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故意拒载的行为违背了强制缔约义务,是造成原告误工的主要原因,应予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但是原告本身采取补救措施不力,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本可以选择搭乘其他车辆从而减少甚至避免损失,所以原告对损失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综合以上情况,判决公交公司承担王某的部分误工损失40元。,41,2023/7/28,(一)概念及构成要件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即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协助、保密、保护、通知等,42,2023/7/28,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相对方受到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43,2023/7/28,(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4、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5、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44,2023/7/28,(三)责任承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1)缔约费用;(2)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3)上述费用的利息;(4)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45,2023/7/28,课堂讨论,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46,2023/7/28,现问:(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0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47,2023/7/28,答案(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水泥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0元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2023/7/28,48,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的概念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一、有效合同,(一)有效合同就是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关键词:缔约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越权代理等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4、合同形式合法,50,2023/7/28,二、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51,2023/7/28,案例 某开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营业部(简称营业部)商谈要求贷款,营业部鉴于其是区外单位,不能直接给其贷款,即向其讲明需有一个金融机构从中“搭桥”,方可贷款。开发公司遂与某信托公司协商,让信托公司予以协助。信托公司表示,其只能“搭桥”,借款不能从信托公司帐户上过。4月26日,营业部和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拆借资金合同。合同约定:拆出方为营业部,拆入方为信托公司,拆借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同日,营业部办理了一份汇款方为营业部,收款方为开发公司的电汇凭证。后营业部发现以营业部名义电汇给开发公司300万元不妥,又将此电汇凭证汇款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借款到期后,开发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为此,营业部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公司与信托公司偿还300万元贷款本息。,问题:该同业拆借协议是否有效?营业部与信托公司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分析 从本案表面上看,营业部与信托公司均为金融机构,它们之间签订的资金拆借协议属正常的同业拆借关系。但是,营业部明知此笔拆借资金不是信托公司所借,仍与信托公司签订拆借资金合同,以掩盖其向开发公司违规贷款的真实意图,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名义上是信托公司与营业部签订的,但实际借款人是开发公司,款项全部由营业部直接电汇给开发公司,因此,开发公司应向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无效,信托公司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只是使合同形式合法化,不是本案借款本息收不回来的原因,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信托公司不应承担民事实体责任。,53,2023/7/28,(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性 2、不得履行性 3、自始无效 4、绝对无效性,54,2023/7/28,(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例 张某准备将自己闲置的一套住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张某提出:为了规避过户时候需要缴纳的税费,应该签订一份38万元的合同,对外声称价格为38万元,实际价格为50万元,这样双方均可以节约一笔可观的费用。孙某于是同意。,56,2023/7/28,(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57,2023/7/28,三、可撤销合同,(一)概念及特征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58,2023/7/28,案例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59,2023/7/28,问:此合同的效力如何?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60,2023/7/28,(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的合同 4、欺诈、胁迫的合同,61,2023/7/28,1、撤销权的概念 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可使合同自始无效的权利。2、撤销权的享有主体 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受欺诈人、受胁迫人有撤销权;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误解人有撤销权;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有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三)撤销权的行使,62,2023/7/28,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可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后果;如果双方产生争议,主张撤销者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4、除斥期间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63,2023/7/28,四、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64,2023/7/28,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 相对人 追认权 催告权 撤销权,65,2023/7/28,案例 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请说明原因。,66,2023/7/28,案例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行为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67,2023/7/28,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不追认,合同无效,68,2023/7/28,案例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69,2023/7/28,答案简析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70,2023/7/28,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据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归还1800元的西服款。,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72,2023/7/28,案例: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将车租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现问:(1)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4)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案例分析,(1)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力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2)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3)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4)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5)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2023/7/28,75,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或适当履行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要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助履行原则 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履行通知 协助义务 方便义务 减损义务 保密等义务3、诚实信用原则,78,2023/7/28,(二)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 1、质量约定不明 2、价格不明 3、地点不明 4、期限不明 5、方式不明 6、费用负担不明,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形可分为:(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适用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同一合同且双方的债务均已到了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规定 4、对方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案例 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4)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分析 在本案中,喜雨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按照合同,供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喜雨公司负有“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绿豆”的义务,开发公司则负有“支付约定的货款与定金”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履行次序依次是:需方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然后供方供货,最后需方结清余款。但在本案中,在需方按时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后,供方提供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需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二)后履行抗辩权,概念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违约,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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