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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学法本》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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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学法本》PPT课件.ppt

    1,经济法学,主讲教师:张春玲E-mail:电话:,2,经济法导读,一、你如何理解经济法二、我们学习的经济法(不同于经济管理专业的经济法),3,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经济法学的一般理论,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体系基本原则等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等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相关的法律问题,4,教学内容,经济法总论(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经济基本原则等)市场秩序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等)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财政税收法、中央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法等),5,课程讲授方法,以老师授课形式为主,鼓励师生互动,鼓励同学们提问,要求同学们在听课过程和课后认真的进行主动思考适当结合案例讲解课程内容,6,考核方法,闭卷考试试题形式: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总分计算方式:平时成绩(20%)+考试成绩(80%)平时成绩计算方式:到课率为主,参考作业情况、听课情况、问题回答情况等综合计算,7,参考教材,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大出版社、高教出版社漆多俊、冯果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8,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参考学习网站,经济法网http:/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http:/漆多俊经济法网http:/FX_INDEX/李昌麒经济法网http:/,10,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1、作为学术概念的最早出现2、作为立法概念的最早出现3、早期经济法概念的共同特点,11,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二)中国的经济法概念1、早期出现:改革开放后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主流观点:经济法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纵横统一论。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计划、预算、财政、税收经济法 价格、竞争规制等 横向经济合作关系:合伙、合同、抵押、担保 票据、证券、保险等,12,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2、当代中国经济法的主流观点:(1)国家经济协调关系说:(2)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3)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相同之处:(1)都强调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节之法;(2)在经济法的构成上都认为应当包括市场规制(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3)在经济法的学科体系上都认为应当包括总论、市场规制(监管)法、宏观调控法。,13,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三)本课程对经济法的定义及体系构成经济法:是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以一方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运行,实施经济调节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规体系构成: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法学体系构成:总论、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14,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招标投标法经济法 产业政策法 财税法 宏观调控法 中央银行法 价格法 国有资产法,15,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二、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社会基础1、经济高度发展:前资本主义及早期资本主义不发达2、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1)市场失灵:外部性,公共产品提供,市场主体的道德弱点,经济周期等;(2)政府失灵:越位、缺位、错位经济法产生的过程可以描述为:经济高度发展市场失灵严重需要政府干预干预存在缺陷立法规范干预(经济法产生),16,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准备1、经济学理论准备:自由资本主义转向国家干预经济学说。2、法学理论准备:传统私法在新的社会关系面前失去了方向,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传统民法理念受到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的直接挑战,在许多新的社会矛盾面前不得不进行适应性调整或者变化。即使如此,在保证传统一致性的前提下仍然面对经济领域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17,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宪法两者是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关系。宪法是经济法的根据,经济法是宪法有关经济制度规定的具体化,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处于主导地位,并对经济法有重大影响:1、宪法是根本大法,经济法属于部门法;2、宪法决定经济法的性质(公有制与私有制);3、宪法决定经济法调整的内容和范围。,18,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二)经济法与民法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区别:(1)从法律性质而言,民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经济法主体双方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3)从法律调整的内容而言,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则只调整经济关系;(4)从法律存在的时代背景而言,民法存在于一切阶级社会,经济法则主要存在于市场经济时期。,19,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三)经济法与商法1、共同点: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商法主体往往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区别:(1)从法律性质来看,商法是带有公法性质的私法,经济法则属于公法;(2)从调节机制而言,商法注重商主体营利的自我调节机制,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则强调国家调节机制和外部干预;(3)从调节的内容来看,商法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则调整国家经济监管和调控关系。请参阅:王保树: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载现代法学2008、3;另见经济法网,20,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四)经济法与行政法1、联系:(1)都涉及国家管理,一方主体往往都是国家管理机关;(2)都强调公共利益的维护,属公法范畴。2、区别:(1)从调整的内容来看,行政法调整的是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则调整带有经济内容的经济行政管理关系;(2)从调整的方法来看,行政法单纯注重行政权力的权威,经济法则更强调经济规律的作用;(3)从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对象是公共行政秩序意义上的一切人和组织,经济法则只调整需要国家干预和调节的市场主体。关于经济行政法观点,21,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四、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部门规章(六)地方规章(七)司法解释(八)国际条约或协定,22,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五、经济法立法(一)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广义: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仅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废止经济法法律的活动。与经济立法之关系,23,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二)经济法立法的特征1、变动性:源于市场本身的活力及其变动性2、实验性: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3、非法典化唯一一部法典式经济立法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24,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三)经济法的立法技术立法技术是表达国家立法意志的方法和技巧。一般包括法律规范的种类和结构方式、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和组合方式和技巧、法律的系统化等行为模式(假定、处理)、后果经济立法中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提倡性规范并存(四)我国的经济法立法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列出了54件经济法律,25,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二)特征:1、普遍性。2、抽象性。3、特殊性。4、价值导向性。,26,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一)尊重经济规律原则认识规律、重视规律、按规律办事(二)维护经济自由原则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市场发展的活力之源(三)促进消费者福利原则消费者福利是经济法的最终关怀和最高目标,27,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对于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2、可以弥补经济法律规范的不足。3、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领会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加深对经济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28,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主体特定经济活动经济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29,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参加者是经济法主体;2、由经济法规范确认,受经济法规范保障;3、产生于特定经济活动中;4、本质上是由经济法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0,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或者组织。主要包括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两种,具体有:1、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2、社会团体。3、企业。4、事业单位。5、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31,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法律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1、物:由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财富,包括天然存在和人类劳动的产品,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监管的产品等2、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如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商誉诋毁行为等。3、智力成果:指人们运用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32,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经济法律权利(力)及其基本内容经济法律权利(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自主的为或不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1)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对社会经济活动所享有的权力。主要包括:A:国民经济决策权,指国家机关对未来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行为方案等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力。,33,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B:协调权,指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上下、左右、内外之间的比例关系、协作关系、衔接关系等进行调节的权力。C:命令权,指国家机关要求下属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力。D:监督权,指国家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督导的权力。此外,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还包括批准权、确认权、禁止权、免除权、审核权和许可权等。上述权力又可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34,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2)财产所有权:指经济法主体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企业经营管理权:指企业组织协调内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以及处理本企业和外部关系的权利。(4)请求权:是经济法主体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要求有关机关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或司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35,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义务及其基本内容(1)含义: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2)主要内容:遵守国家法律和计划的要求;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缴纳税金;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权力除外)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36,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37,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事实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包括经济法律事件和经济法律行为:1、经济法律事件,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2、经济法律行为,指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38,第四章 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概念简称经济法责任,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有关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1)是经济法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2)是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规定义务引起的责任;(3)经济法责任是一种不利益后果。,39,第四章 经济法律责任,(二)经济法责任与相关概念1、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责任;2、不同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一)是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一种可能通过行政程序追究的责任;(三)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40,第四章 经济法律责任,三、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一)一般经济法律责任形式追究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41,第四章 经济法律责任,(二)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1、产品召回责任(案例):产品召回责任:生产者对于出售的有缺陷产品负有在发现缺陷后及时召回补救,避免给买受人造成不当损失的义务。最早也最广泛适用见于汽车产品领域,现在也逐渐向其他产品领域延伸。,42,第四章 经济法律责任,2、惩罚性赔偿责任:(1)含义:指法律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超出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谢尔曼法第七条: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2)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对受害者的补偿和鼓励功能、对违法者的惩罚功能、对一般经营者的警示功能,43,第四章 经济法律责任,(3)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A:从产生的历史来看,惩罚性赔偿后于补偿性赔偿产生;B:从适用的范围来看,前者适用于特定责任;后者适用于一般责任;C:从责任的性质来看,前者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干预,后者则是法律对一般民事争议的普通救济形式;D:从相互包容关系看,前者实际上包括了后者需要赔偿的内容。,44,第四章 经济法律责任,3、召回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经济法属性(1)产生于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2)以经济性责任为主要内容(3)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45,经济法总论,阅读:1、漆多俊:中国经济法理论之创新与应用30年回顾与启示,载法学评论2009、42、漆多俊: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经济法百年鸟瞰,网络下载,46,第二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第五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概述,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市场秩序是指特定市场中稳定、和谐的经营环境。规制是表明外部力量对某一事物企图达到一定状态的矫正设计。(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在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以竞争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另外,还包括与市场竞争秩序有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招标投标等具体的社会关系。,47,第二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第五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概述,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特征(一)规制对象的具体性:(二)规制方式的直接性:(三)规制范围的限定性:三、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理论基础(一)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二)政府失灵需要法律规范,48,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要求的竞争活动。相关立法界定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2)发生在市场竞争过程当中(3)是一种违法行为,49,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规定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仿冒行为、诋毁商誉行为、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倾销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公用企业等垄断性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等。其中有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考虑到学习该法的系统性需要,我们将对上述行为分别作简单介绍。,50,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及立法模式(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统一式、分立式、分散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51,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反映法律制定者最根本的理念追求和价值取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52,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1、以竞争为目的;2、表现为对他人的标志或标识的利用;3、本质是欺骗性的。,53,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4,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指经营者通过贿赂方式达成商业交易的行为。特征:1、既包括行贿行为,也包括受贿行为;2、既可是买方向卖方行贿,也可是卖方向买方行贿;3、存在一明一暗两个相关联的交易;4、实质是单位(国家)受损而使个人或者单位获益;,55,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1、回扣: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与商业贿赂的关系:回扣属典型的商业贿赂,但商业贿赂不限于回扣:(1)回扣一般是卖方在卖后从价款中抽取一部分返还给买方的,但实际上,卖方还可能在事前就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利益以促成交易的实现;(2)买方在购买紧缺物资或与卖方有特殊的利益关系等情况时,同样可能会通过给予卖方一定的经济利益促成交易的实现等。这同样属于商业贿赂。,56,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2、折扣:亦称让利,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3、佣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折扣、佣金都属于合法的,回扣则属于非法行为。,57,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案例)(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与特征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等作容易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特征: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宣传的内容表现为虚伪不实或者引人误解3、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58,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表现1、虚假宣传: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称为获奖产品;虚假宣传以客观事实为认定的标准;2、引人误解的宣传: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认识为判断的依据。通常情况下,虚假宣传必然导致误解,但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不一定都是虚假的。如某家具店广告标示展销“意大利聚酯漆家具”等。,59,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1、特别表现:(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2、注意事项: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3、认定标准: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涉案争议行为进行综合评判。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假冒仿冒行为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与第9条比较,60,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特征:1、秘密性。2、实用性。3、保密性。4、信息性。,61,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62,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五、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一)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法律特征:1、行为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2、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3、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二)成本的认定问题,63,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合法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的;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的;3、季节性降价的;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四)与倾销行为的区别1、存在领域不同:2、认定标准不同:3、适用法律和处理方式不同:(四)法律为何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64,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六、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一)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的含义及特征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强行搭销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特征:1、实施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2、从主观上来看,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3、实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具体行为。,65,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认定搭售时应注意的问题1、依靠经济力量实现2、搭售品与主商品没有必然联系如汽车与轮胎是整体,而销售货物与提供运输服务则没有必然联系(三)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性质本质上是垄断行为,66,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七、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一)有奖销售的含义及类型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二)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1、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67,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如何理解“销售”的含义销售不仅指表面直接的买卖关系,它凡指一切形成实质买卖关系的情形。(四)有奖销售的危害及竞争法规制的意义1、有奖销售的危害(1)破坏正常竞争秩序;(2)误导消费;(3)浪费资源;(4)传导虚假供求信息2、竞争法规制的意义,68,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八、诋毁商誉行为(一)商誉的含义及其特征商誉,是社会对经营者的经营实力、信用状况、商品质量、服务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商誉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社会性;二是信息性;三是具有财产价值。,69,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特征: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2、主观上是出于故意。3、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70,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诋毁商誉行为的具体表现1、产品附属资料中的诋毁;2、产品交易中的诋毁;3、新闻、广告中的诋毁;4、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5、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诋毁。,71,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1994年1月22日,西安市韩森寨供应站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洗衣粉,之后又联系了某报刊登。广告上写着:“韩森寨供应站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节水、节电。韩森寨供应站提醒您,不在要使用有色洗衣粉,我们的国货精品在世界同类产品中一直名列前茅。”西安日化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为粉红色,多年被评为国优、部优产品,1991年至1993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一直保持在2万吨以上。1994年下降到1.5万吨,该公司认为销量下降是由于韩森寨供应站的不当宣传造成的,于是引发纠纷。,72,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九、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一)违反法律规定招投标行为的含义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竞争的行为。(二)违反法律规定招投标行为的表现1、投标者串通投标行为(1)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标价;(2)投标者相互串通,一致压低标价;(3)投标者相互串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4)投标者相互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73,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1)招标者在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者的投标条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2)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3)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公平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4)招标者向特定的投标者泄露其标底。,74,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公用企业等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一)含义:即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二)特征1、行为主体:公用企业等垄断企业;2、行为表现:限定交易;3、行为后果:损害公平竞争环境。(三)性质:本质上是一种垄断行为。,75,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十一、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一)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二)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76,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工商部门监督检查:单一主管与竞合协调(二)社会监督十三、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77,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1、经济学解释: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2、法学解释:是特定市场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78,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3、垄断的分类:(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可分为非法垄断与合法垄断。,79,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二)反垄断法的概念1、反垄断法的含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其他机构实施的控制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三方面含义:(1)规制的对象是限制竞争行为;(2)规制的主体主要是企业或企业的联合组织;(3)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总和。2、反垄断法与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80,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1)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利。(2)维护市场效率。(3)保护消费者权益。(4)维护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81,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一)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确定相关市场2、确定市场影响力3、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82,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指企业不正当的运用自己的市场影响力,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1)差别对待: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83,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2)强制交易: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之交易或者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3)掠夺性定价: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4)独家交易: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84,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3、我国法律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85,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大陆彩电价格联盟:2000年6月9日,9家中国大陆彩电企业的负责人在深圳集会,宣告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形成彩电企业价格联盟。减产、限产、保价、提价成为峰会主题。峰会推出彩电最低限价,并宣布从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价格,各类彩电价格平均上涨至10。峰会规定,凡低于最低限价的产品均视为质量和性能没有保证的。峰会还决定,峰会单位将联合组成调查团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者将被逐出峰会。6月21日,第二次峰会在南京召开,议项为逼迫峰会成员涨价。7月12日,第三次峰会召开,继续维持前两次会议的限价口径。8月3日,国家计委表示,彩电峰会的最低限价违法,这些企业的价格联盟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首先制约了企业的竞争,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86,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特征:(1)两个以上独立市场主体共同实施;(2)客观上具有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效果;(3)形式多样。,87,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协议(2)限制产(销)量协议(3)划分市场协议(4)联合抵制协议(5)限制技术(产品)协议,88,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2、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协议(2)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3、行业协会操控市场行为,89,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垄断协议的豁免豁免指对于企业之间的垄断协议,由于其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经审批机构批准给予免除其违法责任的制度。欧盟竞争法就对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垄断协议予以豁免:(1)有助于改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推动技术或经济的进步;(2)消费者能够分享协议带来的利益;(3)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不可少的限制;(4)该限制尚未达到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的程度。我国反垄断法对应豁免的垄断协议之规定。,90,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四)豁免垄断协议的申报与批准即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豁免的协议,经营者应向反垄断主管机构进行报告,请求批准。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反垄断法上采用申报制度的国家,被证明是有效的政策工具,并在七八十年代先后被美、德、法等国和欧盟采用。各国在实践中原则上适用“合理原则”。,91,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四、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狭义的经营者集中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广义的经营者集中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反垄断法初期的立法大多针对狭义经营者集中所带来的削弱竞争的影响,但战后各国更多的规制广义上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日本、韩国都采用了这一比较宽泛的定义。,92,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二)经营者集中的形式1、直接合并: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2、间接合并:是公司法意义以外的其他合并形式。(1)股份控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者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控制的行为。,93,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2)经营控制:包括受让或承租资产、委托经营或共同经营。(3)人事控制:指一个企业的人事受其他企业的控制,从而纳入其他企业的运行轨道。在人事控制中,董事互任或干部兼任是典型的形式。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企业监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被委任执行事务的机构至少有一半的成员同时是另一个企业各该部的成员”时,即被视为集中。,94,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1、申报标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8)。2、申报形式:集中前申报与集中后申报,我国采事前申报制。3、审查要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4、审查结果:批准、禁止、附条件允许。,95,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四)经营者集中的安全审查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进行一般反垄断方面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安全审查的范围、主管、内容、结果,96,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五、行政性垄断问题(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和特征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市场竞争的活动。首先,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其次,是行政滥权行为;再次,是限制竞争行为。(二)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历史文化原因;、体制转型原因;、行政权力本身的原因。,97,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三)行政性垄断的分类1、限定购买(指定经营)行为;2、地区封锁行为;3、强制垄断行为;4、制定限制竞争规定行为。(四)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98,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六、反垄断法的适用(一)反垄断法的主要司法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1)含义:法院从市场行为本身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而无需考虑对市场竞争的实际影响。该原则源于美国谢尔曼法的第2条的严格禁止条款,并在1898年“美国诉艾迪斯顿管材和钢铁公司案”中首次得到确认,该案的被告铁管制造商签订了限制产品价格的协议。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恶意串通事实“本身”就足以追究公司的责任,而不管制定的价格是否合理。从而形成“本身违法”的司法原则,至今法院仍用以惩罚反竞争行为。,99,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2)适用范围:价格固定、市场划分等(3)优缺点:优点:建立了明确的法律标准,易于操作,可减少诉讼成本;缺陷:可能带来不公正的判决;适用范围并不完全明确,其解释也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建立在假设基础上,与事实并不一定完全吻合。,100,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2、合理原则:(1)含义:在判断某种行为违法与否时,要全面考察与该行为有关的企业所特有的事实,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且运用不适当的方法造成对竞争对手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101,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2)优缺点:合理原则更具有灵活性,但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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