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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代理行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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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代理行为》PPT课件.ppt

    第三章 经济代理行为,在现代经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从事交易活动,事必亲躬,不大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个人虽可依自己的意思处理社会生活关系,虽然是近代法的理想,但个人之精力、时间有限,假手自己信任的人,利用他人的才能,可以扩张私法自治的范围,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案例:某设计院需要30台电脑,与大陆电脑公司业务员江宏联系,江宏未经公司经理同意,与设计院达成协议,由电脑公司售给设计院某牌号电脑30台,设计院当即将电脑价款15万元汇入大陆电脑公司的账户内。一个月后,电脑公司给设计院发运20台该牌号电脑,尚差10 台。之后,设计院多次派人催促电脑公司补足,该电脑公司经理声称:“江宏答应卖给你们电脑,我没有同意,你们要电脑,找江宏,与我公司无关。”无奈,设计院向法院起诉。问题:1、江宏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江宏与设计院达成的协议,对大陆电脑公司是否有法律约束力?为什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法律后果应归属于被代理人。,一、代理概述二、代理的种类三、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四、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第一节 经济代理的基本概念,一、概念1、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2、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 第三人(本人)代理关系 代理行为关系 代理人,1、甲委托乙,向丙公司购买一幅画,与丁董事进行磋商。经过磋商,乙致函丁表示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该画,丁外出时,才知道此事,当即告知其秘书通知乙出售该画。问:此例中,乙、丁、秘书在法律上是何种地位?他们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甲 法律关系 丙公司 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乙 秘书 代理事务实际是甲与丙公司进行买卖,由代理人乙与秘书代理进行,后果由甲与丙公司承担。,二、特征,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归被代理人的代理方式。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进行明示法律行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是归属于代理人,然后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代理方式。3)外贸代理制:为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进出口业务,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外贸公司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和外国企业签订合同,自己向外方承担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然后转移给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的代理行为。,分析,2、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甲 丙公司委托买空调 买了电风扇 乙认为电风扇更好故自作主张 乙的行为就未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应由乙承担后果。,3、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1)代为进行某些事实行为,不属于代理。比如抄写稿件、搬运货物等。2)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比如走私、贩卖毒品等3)法律规定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主要有结婚、离婚、收养、遗嘱等。4)侵权行为或内容违法的行为不适用代理。比如:明星演唱会不能“偷梁换柱”,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商品购买额达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 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电一台。问题:问题:该电视机应当归谁所有?,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种类(基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分类)可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代理。法定代理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等。如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被告:梁忠梅,女,27岁。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9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9元,从1994年7月起付至田雨18岁止。宣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喜全与梁忠梅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梁忠梅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4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田喜全离婚请求。,此案是一起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代理提起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但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及其能否代理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是值得研究的。首先,本案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主体资格。本案田喜全系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无辩认、识别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无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进行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2、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如公司的业务代理、保险代理等。,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春色”油画,价值50万元。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其后,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合同订立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定金,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过了2个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问: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为什么?,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依法可以起诉画廊,但因其与张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对张某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油画已经交付给画廊,所有权发生移转,李某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就本案来说,我认为本案不应适用间接代理,原告李某也不能行使油画所有权及合同介入权,其根据在于:间接代理的成立存在合同法第402条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以及合同法第403条的“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受托人披露的两种情况。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代理关系,成立间接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本案中,画廊与画家张某订立合同时,本人李某虽然肯定知道第三人张某的存在,但张某未必 知道真正的购画人李某的存在,以及李某与受托人画廊之间有代理关系,他所知道的买家只是订立合同的画廊。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02条成立间接代理关系。,代理权因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为指定代理。如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这里的指定的人代管,就有指定代理的内容。应注意,要将指定代理与指定监护分开,指定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根据法院或法律授权的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机构为:(1)人民法院;(2)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第三节 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一、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的义务(1)为本人利益计算;(2)必须勤勉工作(竭尽所能)(3)尽相当的注意义务(4)遵从本人的指示。,2、代理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案例:刘某在村的承包鱼塘捕有一批2000斤的鱼,因同村的王某有拖拉机上县城,故委托王某帮他代卖,双方约定10元一斤,卖后王某按2元一斤提成。王某在半路出了车祸没办法再上县城,又无法联系刘某,当时正值中午,再不卖鱼就会坏掉,正好此时见其朋友杨某开车经过,遂委托杨某帮他代卖,双方约定杨某可按1元一斤提成,等杨某到市场已是下午,鱼只能5元一斤卖掉。王某和杨某按约定拿走提成,刘某不同意认为王某未经其同意另外委托他人,其行为应由王某负责。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刘某(被代理人)本代理王某(代理人)市场 卖鱼 再代理杨某(再代理人)问题在于杨某卖鱼的行为是否有效。,答案,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刘某委托再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理由是王某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实行的再委托。再代理的前提条件是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时应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但在自己不能履行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一样是有效的。,3、代理人的报告义务(本人要求或代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代理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本人报告。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在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间或终止后,代理人均负有为本人保密的义务。但本人的秘密情况和资料涉及或构成违法行为时,代理人无此义务。,(二)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为被代理人处理民事法律事务,而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如果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将终止,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将终止,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委托代理仍然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3)代理权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需继续完成的。,案例,王某委托其朋友李某到外国帮他买一部先进的录相机,当李某到国外不久,王某因车祸死亡,其儿子继承其全部财产。李某从国外买回录相机后才知道王某已死,他找到王某儿子要求其收下并索要货款,王某儿子不同意认为被代理人既已死,委托代理事项已终止,他无须支付货款。问:此案应当如何处理?,答案,王某的儿子应当接受录相机并支付货款,因为作为代理人的李某根本不知道被代理人已死亡,所以其代理的事项仍然有效。,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4)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四节 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一)定义: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比如,果品公司的业务员张庆到土产公司购买干果(书面明确授权),而张庆又自作主张购买了鲜果,则属于无权代理,,(二)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不外三种:1、自始不存在代理权,却以代理人的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2、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3、超越代理权范围。,(三)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但须注意,该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如果该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却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效果:即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对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本人的追认:,(1)所谓追认,是指在无权代理情形,本人欲使无权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属于己而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的,就成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2)追认的方式 可以明示,也可默示;可以向行为人作出,也可向第三人作出或公告。可以追认全部,也可追认部分。,追认:,如甲本没有委托乙帮他买苹果,但乙以甲的名义到丙店买了5斤苹果,丙找甲要钱时,甲同意了,这就叫本人追认。本人即为被代理人。,二、滥用代理权,(一)滥用代理权,其表现形式为: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交易)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进行交易)3.串通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4、违法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某甲出国前将一架日产摄像机(价值人民币12000元)交由某乙保管。这期间,甲得知家中母亲有病急需用钱,便委托乙将保管的摄像机卖掉。乙谎称该摄像机的机身有一道裂痕,有意买者丙只同意付给7000元。甲便同意以此价格转让摄像机,并委托乙将售得款转交甲的姐姐用于其母治病。两年后,甲回国探亲,才知乙编造了谎言,使自己以如此低的价格卖掉了摄像机。问题: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此买卖行为是否有效?,案例:某食品加工厂由于生产的食品销路不好长期积压,职工开不出工资,厂领导便找到某商场联系进货的业务员李某,请李某进他们厂一批货。李某到食品厂验货时,发现有些食品已变质、变味,但食品厂领导允诺若李某进他们厂的货,则给李某回扣1万元,李某受利益的驱使,便以商场的名义进了一大批食品。商场在销售过程中,许多顾客反映食品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赔偿。问题:李某的行为是否有效?由谁承担责任?,三、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实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之理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第三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按理对本人应不发生任何效力,但由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虚像,即外观授权,这种虚像成为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2、表见代理的特征:,()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注意: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因此,当相对人基于表见代理制度主张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得以无代理权为由而主张无效,反之,如果相对人知道代理权人无代理权的真相后,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为由对抗。,案例,甲公司 一直是合作伙伴 丙公司乙是甲公司的业务员常与丙公司业务联系问题:1、假如某日乙被甲公司解雇,甲公司未告知丙公司,但乙手中拿着甲公司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又签了买卖货物的合同,丙公司找甲公司要货款甲能否拒绝?为什么?,答案,乙本来已被甲公司解雇,已无代理权,但因为其手中拿有甲公司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丙公司相信乙有代理权,故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有效代理一样,其后果是有效的,故甲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支付货款。,案例,甲公司 一直是合作伙伴 丙公司乙是甲公司的业务员常与丙公司业务联系问题:2、假如某日乙被甲公司委托与丙公司购买一批现代流行服装,代理书中只写明是服装,乙持此代理委托书到丙公司购买了一批工作服。丙公司到甲公司追讨货款时,甲公司表示不同意,如何处理?如果甲公司表示同意属于法律中什么行为?,答案,1、代理书中只写明服装并未写清楚是否现代流行服装属于代理不明的情况,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责任,与第三人丙公司无关,甲公司应当支付货款。2、如甲公司对乙的行为表示同意是属于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一样是有效的。,甲电器商店派业务员乙采购一批冷热风机,代理证书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乙到某市看货后,觉得冷热风机不过是电热丝加小风扇,实际上想要热风,风不热,想要冷风,风又不冷,而且费电,不实用。于是自作主张与丙电扇厂签订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合同,货款22万元。业务员乙回来后立即向经理汇报了订立电风扇合同的情况,经理听后批评了几句,事情就过去了。,案例(1),一周后,丙电扇厂将电风扇1000台运达指定地点。甲电器商店经理立即组织人员销售。不料,当年电风扇销售市场疲软,甲电器商店一个夏天仅销出300台。丙电扇厂发货后,几个月不见对方付款,遂派人索要货款。甲电器商店认为派业务员乙是购买小型冷热风机,代理证书写得明明白白,商店只同意支付300台电风扇的货款,其余700台由丙电扇厂自行处理。丙电扇厂无奈诉至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电扇购销合同有效,甲电器商店应当支付丙电扇厂货款及逾期违约金。(2)业务员乙擅自作主购买电扇的行为本应是越权代理,但甲商店法定代表人知道此事后未作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该越权代理,而且当丙厂将货物发运指定地点后,该店法定代表人立即组织人员销售,此行为证明甲商店追认了乙的越权代理行为。(3)由于电扇市场疲软,整个夏天甲商店仅销售300台,是甲商店拒付货款的真正原因。但对于市场预测的错误不能作为违约的理由。,甲、乙大学毕业后在同一单位工作,且同住一室,乙曾购一台海尔冰箱(4200元)。因乙被派往外市工作,乙将该冰箱委托甲保管。甲与丙是好友,丙知甲曾在推销中拿过一笔不小的回扣未上缴。丙想低价购买该冰箱,并指使甲给乙写信说,该冰箱已坏,可否低价处理。乙回信说,如情况属实,可处理。甲便作价100元卖与丙,并通知乙。后乙知情,引起纠纷。问:1、甲、丙之间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1),答案,1、甲、丙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他们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2、本案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乙对此可要求丙返还冰箱,乙退还丙的100元货款;如丙已造成冰箱损失,乙可请求赔偿损失,对此损失由甲、丙负连带责任。,第五节 期限、时效,一、期限1、定义: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如甲与乙签订了租凭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从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三年就是期间,2003年1月1日和2006年1月1日就是期日。,期日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即从某一时刻至另一时刻所经过的时间,如某年至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比如某人失踪达二年。期限就是指从哪年哪月哪日至哪年哪月哪日。,二、时效1、定义: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案例: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工厂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则乙公司应该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双方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是否合法?乙公司有权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1、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外。(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诉讼时效,案情:郭某在做一笔生意时,因一时资金短缺而向刘某求援并立下借据:“今欠刘某款1万元,最迟至 1999年9月9日还清。”事后刘某因商务繁忙,竟将此事忘得一干二净。2001年11月刘某找到郭某要求还款,但郭某说做生意赔了很多钱,现在实在拿不出钱还刘某,刘某便告到法院,而被告郭某在答辩中并未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问题。问题:1、法院应如何处理?2、如果郭某还了刘某1万元钱后,又听说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故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刘某返还,郭某的主张能否成立?,案例:赵某将自己的摩托车租给孙某。双方约定:租期一年,自 2006年 6 月 6 日始至2007年6月 6 日止,孙某每月向赵某支付租金200元。租金必须于每月15前付清。孙某一开始预付4 个月租金800元。4个月后,孙某就未按约定交付租金。2007 年2月,孙某将摩托车交还赵某,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迟一两个月交纳后4个月的租金,但后来一直未交。2007年10月,赵某听到法制宣传广播,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赵某当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赵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保护?为什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延长,余某于1980年7月出国前将一部录像机寄存到朋友赵某家中。1980年8 月,赵某家中遭窃,录像机亦被盗。2000年6月余某回国,向赵某索要录像机。赵某告知,录像机已被盗,与自己无关。问题:余某若要提起诉讼,应在何时起诉,人民法院才能保护其权利?,案例,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它障碍。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案例:甲乙两企业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6年10月给乙方供货,乙方于同年12月15日前给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如约供货,但乙一直未给付货款。2007年初甲方领导班子开始调整,对乙的欠款问题也就无人问津。直到2008年10月,新领导班子稳定后,才发现还有一笔对乙企业的债权未收回,待正要派人去企业催款时,我国南方又突发洪水,使甲企业处境非常危险,洪水灾害一直持续了个2月才消除。问题:本案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法定事由:A.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C.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03年1月1日还款。假如甲的诉讼期日为2005年1月1日,假如甲在2003年6月6日曾向乙要求还款,诉讼期间中断,从2003年6月6日开始重新算2年。假如甲在2004年9月到西藏出差遇雪崩,2005年2月才返回。甲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从2005年2月继续计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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