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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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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PPT课件.ppt

    税务行政复议 税收执法权的准司法监督,培训中心 田素格,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六、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2004年5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04年6月正式开业。7月23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2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2、若你是复议机关,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做出复议决定?,2004年8月2日,某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到某家具店进行税收检查,查实该家具店16月少缴税款1526元,家具店认为没有少缴税款,经理与税务人员发生争执,税务人员一气之下推倒并摔坏家具。检查后县国税局便履行法定程序,于8月11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8月16日家具店经理缴纳了部分税款,同时向某市国税局提交复议申请。8月24日,市国税局对复议申请审查完毕,发出受理复议通知书,但拒绝了家具店经理之弟以合伙经营家具店为由要求参加复议的请求。9月20日,家具店经理缴清了所有税款,并以没有时间和精力为由,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市国税局复议机关研究后认为,既已申请就必须复议。复议期间,县国税局为进一步了解事实,派人再次到家具店核查情况。10月15日,经过复议,市国税局复议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征税决定,并于10月20日送达家具店。11月16日,家具店经理以对复议决定不服且没有告之诉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市国税局,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家具。市国税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提出法律建议:家具店已超过起诉期;不服征税可起诉,赔偿家具不能起诉。县人民法院仍于11月19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市国税局,市国税局接到副本后,于12月3日形成答辩交局长审阅。12月6日法院通知将于12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市国税局以尚未提出答辩为由,认为法院不能审理。,经过法院公开审理,判决家具店少缴税款应为1106元,并判决市国税局赔偿家具店800元。后来,市国税局用机关办公经费赔偿了家具,对损坏家具的税务检查人员进行了教育。请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5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0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06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问题:(1)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有关法律法规:,1.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其施行)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审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2、特点:第一:行政复议是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1)没有申请行为(行政相对人),不能发生;(2)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的对象不同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般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划的行为。,不同之处效力溯及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方式调整对象 程序救济途径,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第二: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第三: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引起的行政纠纷;第四:行政复议权原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第五: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第六: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二)税务行政复议及特点1、含义: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2、特点:第一:申请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申请人是各级税务机关;第二:纳税争议复议是必经程序;第三: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1)一级复议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结果即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终局也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复议决定不发生最终法律效力,法院审理终审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2)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书面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般采取非公开书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1)前置复议(纳税争议)(2)双重管辖(省级及其以下的地方税务局),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注意了哪些可以申请复议?,(一)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税务复议规则第14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可以一并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1.规章层级以下的抽象的行政行为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2.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a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b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d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1.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居间的行政行为: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1)一般管辖A.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总局申请复议。B.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2)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 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e.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转送有前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四、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一)含义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二)申请人1、含义: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向复议机关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条件(1)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2)必须与被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必须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或提出口头申请,2、申请人资格的转移(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如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三)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条件(1)必须是税务机关,特殊情况可包括海关和财政部门(2)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3)被申请人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4)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人。,被申请的确定:a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b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c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d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四)第三人1、含义:指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特征:a.第三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b.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c.以自己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d.第三人是在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申请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五)复议代理人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2、含义:指在行政复议中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复议的人。3、代理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律师、近亲属、等单位工作人员),五、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一)复议申请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是复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1、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2、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人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后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中止)3、申请的撤回。,3、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1)复议是必经程序不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2)选择复议以先受理为原则,(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动。1、审查受理期限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2、审查后处理,不受理书面决定不受理并通知申请人(2)告知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通知受理符合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4)推定受理复议机关没有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从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4)复议是必经程序(纳税争议),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救济,(三)审理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合法性:职权、认定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合理性:法定幅度或限度,对自由裁量权审查和解要提交书面和解协议。,1、被申请人答辩(1)期限:10日内(收到申请副本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2)内容:(书面答复)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对总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谁来答辩?2、审理方式 以书面审查原则,以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了解情况为例外。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与复议听证的区别,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程序。区别:(1)听证时间和条件(2)听证受理范围窄,(3)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联系:举行听证后,纳税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在缴纳罚款后仍可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程序的终止和中止,(1)终止由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2)中止由于审查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而中止 依法转送:30日,7日,60日。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四)行政复议决定,1、决定的程序(1)一般复议申请由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2)重大、疑难复议申请,复议机关集体讨论决定。60日(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2、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f.被申请人不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62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五)执行1、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复议决定书加盖公章,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复议决定。2、被申请人不履行的处理(包括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一是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二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3、申请人不履行的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和解与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解要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六、复议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权利,1、复议申请权(规定期限内);2、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请审查权;3、复议中查阅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4、依法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权;5、复议期间,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6、撤回复议申请权;7、委托代理人权利;8、对复议不服或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9、选择复议申请方式权利;10、其他。,1、张某为从事海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业户,是某国税分局所管辖纳税人,该国税分局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2008年11月国税分局在调整定额工作中,根据定额标准,将其定额由原每月180元调整至每月300元。张某以近期营业额下降为由,认为税额偏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于12月10日向上级税机关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12月17日受理,并于12月28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国税分局与张某协商后,核定张某每月应纳税额为200元,张某表示接受这一定额。此后,张某以“双方已经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市国税局已批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讨论问题与要求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国税分局和市国税局的哪些作法欠妥?为什么?,2、A市地方税局某税务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偷营业税。于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0条、第40条规定,于2009年10月20日制作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税务所的名义对公司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40 000元罚款的决定,同日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对罚款不服,在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25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罚款决定。讨论问题与要求(1)税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什么问题?(2)对该公司的复议申请应由哪级税务机关管辖?(3)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3、2006年12月16日,某县国税局发现一外地公司在该县设立销售部从事销售、经营活动。该销售部只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未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某县国税局当场责令该销售部补缴增值税42 000元,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强制从该销售部经营人员李某的个人存折中扣缴了该笔税款。李某不服,以本人不是纳税主体为由提起复议申请。讨论问题与要求(1)李某是否有权提起复议申请?如有,应该向哪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请分别说明理由。(2)复议机关对该复议案件应作出何种处理决定(3)李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说明理由。,4、2007年10月某县国税局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经营户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个体户李某从2005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开始从事农产品的销售,至2007年10月二年多的时间内,既未建立财务账册,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长期处于不纳税状态。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李某未申报缴纳增值税69150万元。县国税局于2007年11月9日前申报缴纳,并处罚款1500元,限11月10日前缴纳。李某按期申报缴纳了税款,但对罚款不服,未按规定缴纳罚款,于2007年11月14日向该县国税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M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县国税局与李某协商降低处罚额度,由原来的罚款1500元改为1000元,李某仍不同意,县国税局遂强制执行,从李某的银行账户上扣缴1000元款项抵缴罚款。(1)某县国税局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李某进行协商,法律是否允许?(2)本案中,某县国税局在李某申请复议期间,对其不缴罚款行为实施强制执行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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