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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筹划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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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筹划培训》PPT课件.ppt

    ,税务筹划培训公开课全面合规,无障碍达到企业既定目标(I),大纲,上午课程 1.有效益的企业架构a.什么是企业架构?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c.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 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大纲(续),下午课程2.中国境外节税的资金回流a.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b.中国税的考量c.中国的外汇管制d.利用知识产权的筹划概念e.对外投资作为资金回流的方式,学习目的,1.有效益的企业架构了解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的因素了解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 了解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认识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1.有效益的企业架构,1.概要-环球税务管理的战略,每股收益和盈利计划 现金灵活和管理资金汇回本国计划控股公司架构风险和功能计划知识产权计划全球供应链管理战略转让定价,1.概要-全球的平台,1a.什么是企业架构?,控股架构是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企业的组织结构形态。运营架构运营架构一般是指商业经营整体中所属各部分的内部构造、组成形态、运转方式和有机联系.经营整体实际上包括商业经营的布局结构、规模结构、业态、运转和组织结构等不同概念。组织架构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实现企业目标而进行的分工协作,在职务范围、责任和权力方面所形成的结构体系。,1a.什么是企业架构?(续),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控股架构需考虑的因素,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控股架构需考虑的因素(续)中国的股本负债率,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控股架构需考虑的因素(续)资本弱化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控股架构需考虑的因素(续)资本弱化规则(续)标准比例:是指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标准比例有两个,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关联债资比例:,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控股架构需考虑的因素(续)资本弱化规则(续)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债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因此资本弱化规定不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产生影响,除非经特殊批准企业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允许低于1/3。,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运营架构需考虑的因素,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组织架构需考虑的因素,1c.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100股东权益,1c.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设立中间控股企业,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外国直接投资(个人直接投资),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外国直接投资(个人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外国直接投资(个人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续),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外国直接投资(企业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受控外国企业条例:,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国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的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的行为并无合理理由的,该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应视为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股利所得。该股利所得应在当期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续),受控外国企业的定义:,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续)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续)()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续)居民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但只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续)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企业重组的原因企业合并的类型税务考虑其它考虑因素,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重组的原因通过并购交易获取现有业务扩展新业务提高现有架构的效益对集团控股架构进行调整,为诸如上市或出售企业的未来行动做好准备,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合并的类型吸收合并 合并前的架构如下所示:合并后的架构如下所示:,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吸收合并(续)然后,Y公司将其资产和负债注入X公司后解散。最后,其架构如下:,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合并的类型(续)新设合并 合并前的架构如下所示:合并后的架构如下所示:,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新设合并(续)然后,X公司和Y公司分别将其资产和负债转注入Z公司后均解散。此时的架构如下:,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合并的类型(续)企业分立(所有资产及负债)分立前的架构如下所示:分立后的架构如下所示:,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分立(所有资产及负债)(续)在上述企业分立中,X公司无需解散。如果不解散X公司,最终架构如下:,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合并的类型(续)企业分立(部份资产及负债)分立前的架构如下所示:,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分立(部份资产及负债)(续)X公司将其持有的Y公司股份转让给X股东,如下所示:,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税务考虑重组步骤上的税务影响-是否需要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义务的承担方-计税基础的变化-重组时,在中国免税的可能性 最终架构上的税务影响-重组后集团最终的总体税负,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税务考虑(续)各重组形式下的纳税影响,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税务考虑(续)其它考虑因素-现有及今后集团业务计划的非税务问题-如成立新公司,新公司的合规性服务所需费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国税”)官方网站于2008年11月27日刊登的基层税讯(“税讯”)案件涉及一家新加坡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买方而取得的转让所得。经请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重庆国税裁定新加坡公司(卖方)因将其全资拥有的新加坡特殊目的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买方而取得的转让所得需在中国征收预提所得税。,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税讯(续)案件背景股权转让前后的控股架构如下图所示:,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税讯(续)处理经过 由于目标公司(C公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而且有关股权转让交易并未涉及对重庆合资公司(D公司)股权的任何直接转让,所以从技术上来讲,该交易的转让所得并不是来源于中国,并无需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重庆国税的分析与结论:目标公司除了在转让时持有重庆合资公司31.6%的股权外,没有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基于上述情况,转让方新加坡公司(B公司)转让目标公司的交易,本质上就是转让重庆合资公司的股权。结论是:新加坡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中国。因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及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国有权对转让方新加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征税。,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税讯(续)处理经过(续)重庆国税在2008年5月提出中国对上述股权转让交易所得有征税权的论点,并在2008年10月按照上述结论对转让所得作出了处理。最终,重庆国税对转让方新加坡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98万人民币(约合14.5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81076号 该文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国税”)对一家巴巴多斯公司转让新疆合资公司股权的所得是否可以享有中国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以下简称“中巴协定”)优惠待遇的裁定案例。案件涉及了一连串交易而最终的交易结果是巴巴多斯公司从转让新疆合资公司股权的交易中获得1,217万美元的所得。乌鲁木齐国税裁定中巴协定的优惠条款并不适用予巴巴多斯公司取得的转让所得。,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81076号(续)案件背景 第一步 2003年3月,新疆公司B公司与C公司共同出资在新疆成立了一家A公司(又称“合资公司”)。第二步 2006年5月,巴巴多斯D公司成立。第三步 2006年7月,D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由D公司通过向B公司支付3,380万美元来购买其所持有的A公司33.32%的股权。第四步 合资协议签署27天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了2.66亿人民币(或3,380万美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B公司缴付,恰等值于B公司从D公司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第五步 2007年6月,D公司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以4,596.8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至此D公司从股权转让中获得1,217万美元的所得。为了汇款给D公司以支付股权转让价款,B公司首先以D公司名义,向乌鲁木齐国税按照中巴协定第十三条申请对D公司来源于中国的股权转让所得免缴中国预提所得税,并申请开具相应的免税证明。,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81076号(续)案件背景(续),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81076号(续)案件疑点巴巴多斯D公司的设立时间及其资本的来源巴巴多斯D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交易的性质处理经过在发现以上问题后,乌鲁木齐国税及时向国税总局汇报了情况。国税总局随后依照中巴协定启动了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根据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国税总局最终认定D公司不是巴巴多斯的税收居民,因此不能享受中巴协定待遇。中国对D公司来源于中国的股权转让所得有征税权。乌鲁木齐国税最终对D公司有关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920万人民币(约等于120万美元)的中国预提所得税。,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发20093号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发20093号(续)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981号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二)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三)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981号(续)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二)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三)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财税 2009 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财税 2009 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财税 2009 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续)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根据税收协议,要享受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收益的税收协议待遇,必须是以上所得的“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如何理解和认定“受益所有人”?定义 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它任何团体不包括代理人、导管公司(注)注:“导管公司”-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 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国税函2009601号(续)判定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资料证明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议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9601号(续)-甚么因素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一)一公司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 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该公司没有或几乎没有其它经营 活动。(三)在实体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 数额难以匹配。(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该公司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 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9601号(续)甚么因素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续)(五)该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 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它贷款或存款合同。(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 之外,存在该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 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 2009 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直接股权转让,中国內地,BVI控股公司,香港控股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股权转让,100%,100%,100%,中国境外,根据国税函 2009 698号,BVI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需征中国企业所得税,问题?,大纲,下午课程2.中国境外节税的资金回流a.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b.中国税的考量c.中国的外汇管制d.利用知识产权的筹划概念e.对外投资作为资金回流的方式,学习目的,2.中国境外节税的资金回流了解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分析资金回流对中国税的考量认识中国的外汇管制明白利用知识产权的筹划概念了解对外投资作为资金回流的方式,2.中国境外节税的资金回流,2.概览,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开始在中国产生利润。外国投资者必须考虑将利润或资金汇出中国的方式,此时应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剩余现金、国外的转让定价法规。当时,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限制了资金的境外汇出。即使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可兑换,但对公司间非贸易交易仍规定了各种协议的审批和登记要求、外汇控制和税款清缴程序。一个能够有效节税的公司间非贸易交易安排有助于降低集团的整体实际税率。,2a.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一般公司间非贸易交易的类型:劳务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息、红利管理费,2a.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续),劳务费 提供服务方收取劳务费,2a.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续),ii)利息外商投资企业将注册资本保持在最低水平、同时向股东贷款以提供融资。借方收取利息。,2a.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续),iii)特许权使用费 将研究与开发活动外包以及授权使用知识产权都是跨国集团所经常采用的安排。承包方或授权方收取特许权使用费。,2a.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续),iv)租金,2a.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续),v)股息、红利 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并提取了法定公积金以后,只要还存有足够的现金,留存收益的分配将不受限制。,2a.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续),vi)管理费 通常是指总部费用就其管理职能而进行的分配,而不是因为集团内各公司提供任何 具体的劳务而分配的费用。,2b.中国税的考量,中国境外收款人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中国境内支付人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2b.中国税的考量(续),收入取得方的纳税影响综述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国公司从中国企业取得的所有公司间非贸易交易将须缴纳营业税。公司间非贸易交易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该非贸易交易的性质以及该收入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被动收入,如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收益,如果支付方为中国境内企业,那么该收入将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另一方面,如果一家外国公司视为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其主动劳务收入也将被课以企业所得税。判定是否属于常设机构时,应同时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如果境外企业被视为通过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个人收入将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常设机构,因此,一般税收协定下的183天免税规则不再适用。,2b.中国税的考量(续),收入取得方的税收管理(续)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备案登记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2b.中国税的考量(续),收入取得方的税收管理(续)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续)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2b.中国税的考量(续),收入取得方的税收管理(续)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对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2b.中国税的考量(续),收入取得方的税收管理(续)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续)所需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2b.中国税的考量(续),收入取得方的税收管理(续)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b.中国税的考量(续),收入取得方的税收管理(续)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续)(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b.中国税的考量(续),收入取得方的税收管理(续)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续)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四)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2b.中国税的考量(续),收入取得方的税收管理(续)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续)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续)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b.中国税的考量(续),非居民取得公司间非贸易交易劳务费如何征税?,2b.中国税的考量(续),ii)非居民取得公司间非贸易交易利息收入如何征税?,2b.中国税的考量(续),iii)非居民取得公司间非贸易交易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征税?,2b.中国税的考量(续),非居民取得公司间非贸易交易租金收入如何征税?中国境内的承租人需要根据租赁协议所规定的租金总额缴纳设备进口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2b.中国税的考量(续),v)非居民取得公司股息、红利如何征税?,2b.中国税的考量(续),v)非居民取得公司股息、红利如何征税?(续)在国税发200982号颁布之前,2b.中国税的考量(续),v)非居民取得公司股息、红利如何征税?(续)在国税发200982号颁布以后,2b.中国税的考量(续),v)非居民取得公司股息、红利如何征税?(续)上市母公司从中国境内公司取得的股利收入无须缴纳预提税,但从其非中国境内子公司取得的股利收入应按 25 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予以抵免。上市母公司向非中国公司股东支付股利时,根据该股东持有的母公司股份以及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代扣代缴 5 或 10%的预提税。,2b.中国税的考量(续),vi)非居民取得公司间非贸易交易管理费如何征税?,2b.中国税的考量(续),费用承担方税前扣除的总体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能够提供正式发票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2b.中国税的考量(续),i)非贸易交易劳务费用承担方可作税前扣除吗?以上只规定了中国境内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对于跨境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劳务费,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定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2b.中国税的考量(续),非贸易交易利息支付方可作税前扣除吗?,2b.中国税的考量(续),ii)非贸易交易利息支付方可作税前扣除吗?(续)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利率,不应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b.中国税的考量(续),iii)非贸易交易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方可作税前扣除吗?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符合上述“合理”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费用准予扣除。,2b.中国税的考量(续),iv)非贸易交易租金支付方可作税前扣除吗?,2b.中国税的考量(续),v)非贸易交易股息、红利支付方可作税前扣除吗?,2b.中国税的考量(续),vi)非贸易交易管理费承担方可作税前扣除吗?,2b.中国税的考量(续),通过下例说明公司间非贸易交易将如何影响企业税负:-,2b.中国税的考量(续),假设条件如下:境外控股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100%的股份,即外商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收取应税劳务费;控股公司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使用控股公司的商标以取得应税收入;控股公司在中国拥有一处房产,并将其出租给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办公室。该房产的初始成本为100元,合理的租金为每年5元。房产税为税率1.2%乘以初始成本的80%;控股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在总体管理和咨询工作方面提供远程协助。因此,控股公司在中国未设立常设机构,无须对该劳务费缴纳企业所得税;控股公司不向外商独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但外商独资企业会将其利润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控股公司;本例中,不适用税收协定;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将其所发生的公司间非贸易交易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列支;不考虑控股公司在母国的纳税影响。,2b.中国税的考量(续),2b.中国税的考量(续),对其运营情况进行复核以后,控股公司考虑将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如下费用:按照收入总额的6%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收取年租金4元;按照收入总额的10%收取劳务费。,2b.中国税的考量(续),2b.中国税的考量(续),如果申请执行税收协定的,控股公司可适用更低的预提税率。除上述纳税影响以外,控股公司还能通过公司间非贸易交易安排采用非股利分配的形式将外商独资企业剩余资金汇出。,其它考慮因素:中国境外收款人在中国所缴纳的税款在计算母国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免?是否需要准备转让定价证明文件?(明天下午详细解释)是否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2b.中国税的考量(续),2c.中国的外汇管制,中国外汇管制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人民币不是一种硬通货,外币也不能在中国市场上自由流通。中国政府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从理论上说,对于经常项目下的所有交易,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而对于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其交易均须经登记和审批手续。一项切实可行的税务筹划,应考虑外汇管制的要求,因一些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在中国可能是不适用的。,2c.中国的外汇管制(续),外汇管制对于经常项目,除特定支付需要提交证明文件以外,其他外汇交易无须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对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并批准。,2c.中国的外汇管制(续),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从国家工商总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外汇登记表;商务部或当地政府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批准生效的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营企业合同,如果适用(原件和复印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经审核后,发放外汇登记证和外汇登记IC卡。,2c.中国的外汇管制(续),公司间非贸易交易款项的汇出程序 自2005年5月1日起,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支付企业开立并持有外汇账户的银行)办理服务贸易不超过5万美元以上(国税函2008219号修订为3万美元)的对外支付时,应向指定银行提交以下文件:协议原件;境外企业出具的发票原件;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征证明。对于超过3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支付,须经当地外汇局的审批许可。,2c.中国的外汇管制(续),公司间非贸易交易款项的汇出程序(续)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以下通知:,2c.中国的外汇管制(续),公司间非贸易交易款项的汇出程序(续)根据国税函2008 219号,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服务贸易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对外支付时,无需单独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但是,应尽快办理税款扣缴和申报。就全国范围来看,各地执行可能不一,办理对外支付前,当地银行可能有其各自的要求。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支付,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2c.中国的外汇管制(续),公司间非贸易交易款项的汇出程序(续)-偿还外债本金程序中国企业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偿还外债本金:外债登记凭证;贷款协议;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包括偿还本息总额、利率、计息方法、以及计息天数等。经外汇局批准以后,中国企业可以直接从其外汇资本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在中国,对偿还外债本金不征收税款。,2c.中国的外汇管制(续),公司间非贸易交易款项的汇出程序(续)-支付外债利息程序外债利息可通过企业设立的外债专用账户进行支付。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税率为10%。多数地方税务局还将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中国的利息支付企业应对外国企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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