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标签通则》PPT课件.ppt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0464 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一、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的概念,什么是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农作物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种子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定制度,该制度要求种子生产商、进口商和分装单位必须在投放市场的销售种子包装上依法、真实、明示质量及相关信息。,二、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一是种子法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二是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40号文件 国办40号文有三处涉及种子标签真实制度:“(九)健全种子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我国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健全国家种子标准体系,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十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文本解释,(一)范围(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三)术语和定义(四)总则(五)标注内容(六)制作要求(七)使用监督,封面,标准类别 封面上部居中位置为标准类别的说明。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如农业NY)、地方标准(DB)及企业标准(Q)四类。标准编号 封面上,在表示标准类别的文字右下方为标准编号。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例如: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GB/T3543.1 3543.7-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标准的性质: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推荐性标准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技术约定,它不是技术法规,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是标准代号后加“/T”,如GB/T 354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含义为:实行全文强制。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当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当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的含义:资料性附录给出的是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提供的是一些参考资料。资料性附录给出的信息一般为: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或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及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标准条文中提及资料性附录时,常用措辞为“参见”,如“参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的含义:规范性附录给出的是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是对标准某些条款的进一步补充或细化,也是构成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内容,为标准的规范性要素。在使用标准时,规范性附录中的条款应同时被使用。在标准条文中,凡是用“按附录A的规定”、“遵照附录C的规定”、“见附录B”等措辞提及的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即由农业部管理。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即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审查和解释。,引言,引导进入标准的内部情况,一般介绍本标准制(修)订的目的、内容等。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指导企业正确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目的)根据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标准对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和使用监督等原则性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指导和示例。(内容),标准条款的理解一、标准内容分为“规范性要素”和“附加性要素”(一)规范性要素是指“构成规范性文件实质内容的一组条款”。有三种表述形式:1、要求型条款:即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并且不允许有差异。2、推荐性条款:即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3、陈述性条款:即表达信息的条款,不作任何要求和建议。,(二)附加性要素是指“包括在规范性文件中而不影响其实质内容的信息”。有二种表述形式:1、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2、仅起提示作用的附加信息。二、标准条款的理解 标准中包括有“要求”、“推荐”、“陈述”等条款,还包括若干资料性内容。符合一项标准,并不意味着要符合标准的所有内容。,资料性要素、陈述性条款没有必须要做到或建议做到的意思。推荐性的条款为首选条款,但未必是所要求的。只要执行了标准中的要求性条款,就可以认为符合标准。标准文本中,不同的条款使用的助动词不同,因此,可据此判断哪些条款是应该遵守的,哪些条款是可以选择的。,三、标准条款表述所用的助动词的含义(一)应、不应:(要求型条款用语)标准中带有“应”、“不应”作助动词的条款,是表示“要求”性的条款,标准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在特殊情况下,“应”还有“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等等效表述形式;“不应”则有“不允许”、“不准许”、“不许可”、“不要”等等效表述形式。另,用祈使句表达的“指示”条款,也属对要求的表达,应予遵守。,(二)宜、不宜:(推荐型条款用语)助动词“宜”、“不宜”表达的是,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它可能性;或表示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的,但未必是所要求的;或以否定形式“不宜”表示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在特殊情况下,“宜”的等效表述有“推荐”、“建议”等,“不宜”的等效表述有“推荐不”、“推荐不”、“建议不”、“建议不”等。,(三)可、不必:(陈述型条款用语)带助动词“可”、“不必”的条款,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没有必须要包含要求或建议包含要求的意思。(四)能、不能:(陈述型条款用语)助动词“能”、“不能”用于表示能力和可能性。同样没有必须要做到或建议做到的意思。,第1章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规定了标准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规定了标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境内:在我国境内。农作物:国务院分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不适用于(下列4种情况):-出口的农作物种子;-运输加工而非直接销售的种子(如果是生产商供应而又不是最终销售的,有例外情况);-农民自留种;-在集贸市场出售、串换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有剩余的常规种子。,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930(所有部分)牧草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所有部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7408200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关于“规范性引用”所谓“规范性引用”,是相对“资料性引用”而言的,是指标准引用了这些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条款即构成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标准文本中的其它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效力。在使用标准时,要想符合标准,还应遵守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被引用条款。“规范性引用”的表述方式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照的要求。”,关于引导语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的条款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并不是被引用文件的全部内容构成标准的组成部分,而是所列文件中被引用的条款构成了标准的组成部分。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但只要可能,鼓励使用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一项标准,在注日期引用文件时,均会将其所引用的条文、图表等内容在被引用文件中的位置进行明确标识。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第3章 术语和定义,3.1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3.2商品种子: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3.3主要农作物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在我省主要农作物包括(共9种):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农业部确定的:油菜和马铃薯;江西省确定的:辣椒和西瓜。,3.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除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3.5混合种子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3.6药剂处理种子: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添加剂处理的种子。如包衣种子。,3.7认证种子由种子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认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种子。,3.8转基因种子: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注1:基因工程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品种的技术。注2:基因组系指作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3.9育种家种子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组合的最初一批种子。3.10原种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3.11大田用种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3.12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农业部令2001年第50号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3.12.1包装物符合标准规定的、将种子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材料。3.12.2销售包装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3.12.3内装物包装物内的产品。产品是指种子(包衣种子),不包括内置的消毒剂等。3.12.4净含量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3.13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三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农业部令第50号第三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一)无性繁殖的器官的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三)其他不宜加工的种子。,3.14生产商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3.15进口商直接从境外购入商品种子的经营者。3.16产地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3.17检测值检测商品种子代表性样品所获得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测定值。注: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性,在本标准中,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和标注值组成。3.18 规定值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规定的商品种子某一质量指标所能容许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3.19 标注值商品种子标签上所标注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第4章总则,4.1真实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要真实,真实状况(如品种名称、质量指标等),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真实有效(如许可证等);真实是质量判定的核心规则。,4.2合法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要合法,合法是真实原则的补充。主要是生产经营、品种要合法,质量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4.3规范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标注所有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辨,警示标志醒目。,第5章 标注内容,5.1 应标注内容5.1.1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3543.2和GB/T2930.1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下,个别作物种类可采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例如:“结球白菜”可标注为“大白菜”,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作物种类:-作物种类采用国家标准列入的名称;植物学分类中的种或亚种或变种。-采用俗名应不引起误解或混淆;-需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说明,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误解。,种子类别的标注,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按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其中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常规种按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进行标注,其中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注;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例如:“三系”籼型杂交水稻的亲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或直接标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瓜亲本原种。,5.1.1.3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例如:水稻原种、水稻杂交种、水稻不育系原种、水稻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品种名称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标注的品种名称应适宜,不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仅以数字组成的,如88-8-8;违反国家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如湖南水稻、北海道小麦;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FAO、UPOV、国徽、红十字;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如铁秆小麦、超大穗水稻、李氏玉米、美棉王;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5.1.3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5.1.3.1 国内生产的种子 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a)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标子公司(也可同时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b)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其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也可同时标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c)代制种或代加工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标委托者的名称和地址。,5.1.3.2 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进口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进口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进口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生产商名称,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见5.1.5)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5.1.4质量指标5.1.4.1 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已发布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其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标注(现行强制性标准参见附录A)。如果已发布种子质量地方性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并在该地方辖区内进行种子经营的,可按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标注。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但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必要求已明确的规定值。,5.1.4.2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执行下列规定:a)粮食作物种子、经济作物种子、瓜菜种子、饲料和绿肥种子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b)无性繁殖材料(苗木)、热带作物种子和种苗、草种、花卉种子和种苗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c)脱毒繁殖材料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但至少应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净种子)、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5.1.5 产地 国内生产种子的产地,应标注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域最大标注至省级。进口种子的原产地,按照“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进行认定,标注种子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对“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作了详细的界定。,5.1.6生产年月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采用GB/T7408-2005中a)规定的基本格式:YYYY-MM。例如:种子于2001年9月收获的,生产年月标注为:2001-09。注1:依据农办政函20068号,可以不标保质期;但企业标注了保质期的,属于企业对外承诺,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要受保质期的约束。,5.1.7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标注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农种经许字()第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表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的为年号;第号中的为证书序号。如:(赣)农种经许字(2007)第0099号,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注检疫证明编号: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植物检疫证书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适用于进口种子)。,5.2 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5.2.1 主要农作物种子 a)国内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b)进口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在中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注:依据农办政200313号,通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签上应至少标注种子销售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编号,表明该品种可以在本地区推广。,注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规定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农种生许字()第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表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的为年号,第号中的为证书序号。如:(赣)农种生许字(2007)第1234号 注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规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表示格式: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四位数)、序号(三位数)。如:赣审稻2006066,5.2.2 进口种子进口种子应加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口种子审批文号。,5.2.3转基因种子转基因种子应加注: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转基因品种审定编号;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需标注销售范围,可表示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使用)”;转基因品种安全控制措施,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上所载明的进行标注。,转基因种子加“”号内容必须照抄,如转基因种子、净含量等,文字不得有任何改动。转基因农作物种子,不管是否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均需标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和转基因品种审定编号。,5.2.4 药剂处理种子 药剂处理种子应加注:a)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b)依据药剂毒性大小(以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表示,缩写为LD50)进行标注:,若LD50500mg/kg,标明“低毒”。c)药剂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可使用的解毒药剂的建议等注意事项。,5.2.5 分装种子 分装种子应加注:分装单位名称和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分装日期,日期表示法同5.1.6。,5.2.6 混合种子 混合种子应加注:标明“混合种子”;每一类种子的名称(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和品种名称)及质量分数;产地、检疫证明编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质量指标等(只要存在着差异,就应标注至每一类);如果属于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应予注明。,5.2.7 净含量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g)或数量单位(粒或株)三个部分组成。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时,净含量小于1000 g的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000 g的以kg(千克)表示。,5.2.8 杂草种子 农作物商品种子批中不应存在检疫性有害杂草种子;其他杂草种子依据作物种类的不同,不应超过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允许含量。如果种子批中含有低于或等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含量,应加注杂草种子的种类和含量。杂草种子种类应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不能准确确定所属种时,允许标注至属)进行标注,含量表示为:XX粒/kg或XX粒/千克。注:杂草种子不仅指有害杂草种子。目前尚未制定杂草种子含量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待定。,5.2.9 认证标志 以质量认证种子进行销售的种子批,其标签 应附有认证标志。,5.3 宜加注内容5.3.1 种子批号 种子批号是质量信息可靠性、溯源性以及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宜在标签上标注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的种子批号。,5.3.2 品种说明 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主要性状可包括种性、生育期、穗形、株型、株高、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他典型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可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使用条件可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关于品种说明可以在标签上注明,也可以不在标签上注明。但如果在标签上注明,则受本通则调整。但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了种子经营者必须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品种说明。第三十二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6章 制作要求,6.1 形式 6.1.1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内容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印刷品;放置在包装物内的印刷品。,.3);品种名称;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6.1.2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内容,应制成印刷品。,规定标注内容部分标注在产品包装上,部分可以标注在附加说明材料上,但规定标注内容必须表述在这些形式的总和中。-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共6种形式(组合)。A(印制表面);B(固定外面印刷品);A+B;A+C(放置内部印刷品);B+C;A+B+C-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D(印刷品)印制有2种方式7种组合,企业应择优组合,以降低印制成本。,重要标注内容必须外标。标注项目从10项至26项不等,应识别下列关键7项:作物种类和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商(进口商、分装单位)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关键项”7项中6项比较固定,而不固定的“生产年月”采用“YYYY-MM”格式(GB/T 7408)。附加2项:警示标志、“转基因”。重要标注内容的关键项和附加项必须外标。,6.2 作为标签的印刷品的制作要求6.2.1 形状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应为长方形,长与宽大小不应小于12cm8cm。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的,没有印制大小要求;放置在包装物内的印刷品,大小没有要求。,6.2.2 材料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特别是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应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6.2.3 颜色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宜制作不同颜色以示区别。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左上角至右下角的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6.3 印刷要求 印刷字体、图案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清晰易辨,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警示标志和说明应b 以红色字体印制。生产年月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第7章 标签使用监督,7.1 检查适用范围 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包装,其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第5章、第6章的规定。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可只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商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警示标志、“转基因”,并符合第5章、第6章的规定。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本标准的约束。,7.2 检查内容 种子标签使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标注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见5.1和5.2,参见附录C);种子标签的制作要求(见第6章)。,7.3质量判定规则7.3.1 判定规则 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则:a)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与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判为假种子;b)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c)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d)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已声明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e)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判为劣种子。,7.3.2 验证方法 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执行下列原则:采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或其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法;尚未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的,宜采用GB/T 2930、GB/T 3543规定的方法;GB/T 2930、GB/T 3543未作规定的,可采用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公布的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方法。,7.3.3 容许差距b)规则进行质量判定时,估测值与标注值允许执行下列的容许误差:净度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3;发芽率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4;对于不密封包装种子袋,种子水分允许有0.5%的容许误差;对于密封包装种子袋,水分不允许采用容许误差。品种纯度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5。质量符合性检验,主要是农业行政部门组织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使用监督1、监督管理和处罚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法律责任种子法第62条;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8条采用引用方式,明确具体不规范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于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条例第52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14条采用引用方式,明确具体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谢 谢!,2008年版种子质量标准修订的内容,一、范围:1、明确所规范对象(种或变种),列出植物拉丁学名,改变采用俗名;2、明确对象所涵盖的类型或状态,如转基因、包衣种子,常规还是杂交种;3、明确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境内生产(制种、加工)、销售的种子,与种子法一致。,二、定义1、修订“原种”概念2、取消“良种”,改为“大田用种”,三、质量要求1、增加了总则:明确了要求;规定了指标;理顺了与标签的关系。“最低种用标准基础上的标签真实制度”2、种用标准的最低要求。取消了质量分级;部分指标作了调整。,四、检验方法扦样方法移至检验规则五、检验规则1、增加扦样扦样方法和种子批的确定应执行GB/T3543的规定2、质量判定规则执行GB2046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