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情形说明.docx
-
资源ID:5562582
资源大小:14.68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鲁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情形说明.docx
鲁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情形说明一、处罚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三、免予处罚情形: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二)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百分之二十,且当场改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五)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七)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八)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前款第十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有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以不予处罚。以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时,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