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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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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渠道举报雅安市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第三条【奖励条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举报内容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六)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第四条【不予奖励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没有提供或提供的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不符的;(二)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且正在查处中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并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三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六)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第五条【不予奖励对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细则奖励对象。第六条【奖励范围和金额】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一)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但违法行为满足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700元奖励;(三)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四)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五)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六)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七)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IOo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oO元奖励;(八)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本条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第七条【奖励原则】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第八条【资金保障】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举报奖励资金从市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奖金中安排。第九条【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电话。举报人拨打“12369”“12345”举报电话反映情况。(二)来访。举报人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访接待处当面反映情况。(三)信函。举报人以特快、挂号、速递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反映情况(四)新媒体举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市委书记信箱、市长信箱、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信箱、麻辣社区等。第十条【举报受理】环境污染举报承办单位负责对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和举报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可参与举报奖励。在各举报平台反映的问题,按照平台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其他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确定受理的举报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一条【奖励程序】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其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件(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授权书)、银行账户等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第十二条【奖金发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发放奖励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存入举报人银行账户。第十三条【档案管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运行管理台账,将举报记录、立案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者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逐一建档造册,做好相关汇总统计,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第十四条【沟通协调】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第十五条【保密要求】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且不再纳入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定期通过官网和官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细则由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和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实施期限】本细则施行后,有效期5年,原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雅市环发(2020)118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来信以邮政或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举报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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