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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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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docx

    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二O二O年九月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依据和条文对照表条文依据或参考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建设美丽衡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立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立法参考:1.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绿化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矿产开采、石材加工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颗粒物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矿山开采、石材建材加工、道路保洁、园林绿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化施工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2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条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环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3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4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预防、治理、监督和管理。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各类施工工地,铺装与未铺装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各类露天堆场、货场、采矿采石场,城区裸土地面,清扫保洁,绿化作业,物料混合、装卸、传送与运输等场所和活动所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政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 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 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的 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 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立法参考:1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2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管理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立法参考:1.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2.衡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二)具体分工: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指导:负责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稳定砂等生产的厂站场以及砂、卵、水泥等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堆场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并组织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开展督查和考核,对市城区已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工地及相关联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清混凝土搅拌站,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扬尘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贲渣土施工工地、建筑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土地已出证但还未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工地以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拆工程、土地整理项目(集体土地由属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地及相关联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清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林业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除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市级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和监管,并将扬尘控制措施费用会同市住建局造价机构,纳入全市投资建设项目成本,进入评审结算。高新区管委会、松木经开区管委会、白沙工业园管委会、衡山科学城管委会、湖南华侨城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滨江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专项方案制定本辖区内三年行动计划和实施工作方案,对各自审批项目承担扬尘治理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非自身审批监管的项目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度协调属地职能部门及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积极向相应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共同加强力量,全覆盖开展扬尘整治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切实将经费、设备等保障到位。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用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化作业、城市道路保洁、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防治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落实。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履行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场地,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不满三个月的,应当采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立法参考:1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Z)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贲任。2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承担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防治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工地围挡外围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污染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立法参考1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出明细预算,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台账,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2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信息。第七条【监理单位防治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立法参考:1.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2.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 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主次干道工地围挡高度 不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区域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不具 备条件设置围挡的,采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设施和污水沉淀池,车辆冲 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运输通道、材料加工区、设备堆场地面等 区域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措施,其他非施工场地进行固 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不得有裸露土体;(四)施工工地设置独立垃圾站或者垃圾池,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存放、 遮盖严密,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建筑废弃物在四十八小 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防尘措施;(五)土石方作业、地下工程作业、爆破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 业,采取洒水抑尘或者湿法施工等措施,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 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 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立法参考:1.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土建工 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围挡 高度不能低于二点五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端 应当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各类管线敷设工 程,其边界应当设置一点五米以上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路栏。对于特殊地沟,确保泥浆不溢流;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以及防溢座的,应当设置警示牌。(六)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配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二)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七)城区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小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定期喷洒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和主要通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底化,其他路面铺设砾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五)施工工地出口内侧应当设置洗车设施或者安排专人清洗,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冲洗干净后方可驶(运)出;冲洗废水要进行沉淀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六)城市区域内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工地施工扬尘管理和出场车辆冲洗情况,重点扬尘污染工地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扬尘监控、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七)土方作业阶段,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施工现场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施工区外,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应当停止土方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八)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要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九)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准扬尘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衡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四、落实具体标准1.施工工地100%围挡。施工工地应按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示例图集要求设置围挡,城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2 .裸土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内易产生扬尘的散体材料、粉尘材料必须进行覆盖;裸露时间达48小时以上的作业面裸土场地必须覆盖;非作业面裸土场地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覆盖或绿化;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清理成堆后应及时清运出场,48小时以上不能及时清运出场的必须进行覆盖。3 .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并确保定时洒水,确保场内道路无扬尘。4 .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洗车平台,配置车辆冲洗装置,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应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5 .征拆工地100%湿法作业。土石方、拆除工程作业时应在作业面采取雾炮、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遇到5级及以上大风或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活动。6 .场地平整、土石方施工工地采用洒水、碾压、覆盖、绿化、硬化相结合的扬尘防治措施。土方开挖、装运施工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土方开挖形成的基坑及边坡裸露土面应及时进行支护和表面喷浆固化处理,未能及时固化的,须采取喷淋和用防尘网进行覆盖;临时遒路应及时清扫,采取洒水、喷淋、碾压等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不扬尘;非开挖作业面裸土场地裸露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绿化。7 .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污染管理。预拌混凝土搅拌场要根据标准要求建设,主机楼、料仓全封闭;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及时采取清洗等防尘、抑尘措施;完善场内污水收集沉淀系统,禁止污水外排;预拌混凝土搅拌车出场前须经过全面清洗,罐体卸料口处加挂防漏装置。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中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铳刨等作业的,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Z)施工现场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车辆洒水冲洗;立法参考:1.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单位施工时,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不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四)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五)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在四十八小时内恢复原貌,不得出现裸露地面;(六)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对通行的临时道路进行硬化、洒水和清扫。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Z)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四)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硬化的路面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2.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Z)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四)对机动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路面严重破损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第十条【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除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符合立法参考:1.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九)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二)全程实行持续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2.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Z)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采取全封闭作业,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三)已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设置围墙或者围挡,对裸露地面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湿法作业。拆除施工完成后应当对裸土地面及未清运的建筑垃圾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第二十八条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逐步采取全封闭作业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防治措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厂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二)粉料仓上料口采用密闭接口装置,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三)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物料采用防尘网(布)等覆盖;(四)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设置喷淋装置或者其他抑尘设施;(五)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装置;(六)污水浆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重复使用,不能重复使用的,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立法参考:1.衡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四、落实具体标准7.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污染管理。预拌混凝土搅拌场要根据标准要求建设,主机楼、料仓全封闭;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及时采取清洗等防尘、抑尘措施;完善场内污水收集沉淀系统,禁止污水外排;预拌混凝土搅拌车出场前须经过全面清洗,罐体卸料口处加挂防漏装置。2.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罐车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Z)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业场地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保洁防治措施】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城市主干道路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第七十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采取抑尘措施;染。(Z)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喷雾频次;立法参考:1.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四)下水道清出的污泥当日清运。第二十七条市政道路保洁作业应当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清扫保洁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推广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在干燥气候及污染天气等条件下,应当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公路、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2.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温高于零摄氏度的非雨雪天气,市区主要道路适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二)城市主干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Z)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低尘作业。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第十三条【城市绿化作业防治措施】城市绿化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下 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能当日清运的,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 污染防治措施;(二)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泥土平面应当 低于路缘石;(四)对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或者绿化;(五)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对绿化带实施翻土施肥、 消毒的,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六)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或者施工工期在十五日 以上的绿化建设作业,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的硬质密 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 淀设施。立法参考:1.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筑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注重考虑植被的扬尘防治效果,采用固土效应强、抗污染的植物 品种。(二)绿化带内土地面应当低于路侧围砌,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 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铺装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三)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者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 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确保不扬尘。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覆盖卵石、木 屑、挡板、草皮,或者作其他覆盖、围栏处理。(四)绿化产生的垃圾,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应立即清除, 其他地段应在当天内清理干净。(五)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绿化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2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实施绿化作业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覆盖、洒水防尘;(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五厘米以上;(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覆盖或者绿化。3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条进行1500平方米以上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或者施工工期在15日以上的绿化建设作业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不具备采取相应措施条件的,应当报请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进行覆盖、洒水降尘;(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3至5厘米;(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第十四条【物料堆场防治措施】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对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二)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Z)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或者设置自动喷淋洒水系统等防尘措施;(四)码头堆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法参考:1.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贮存工业堆料、建筑堆料、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渣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堆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构筑围墙,并加以覆盖。生产用原料等干散货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2.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堆放工业物料、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物料、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物料堆场、露天仓库应当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二)场地地面应当硬化;(三)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四)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六)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加以覆盖,并在场地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物料堆场、露天仓库应当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第三十五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地面硬化;(二)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五)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加以覆盖;(六)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场所,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第十五条【矿山企业与石材加工防治措施】矿山企业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采用先进工艺,防止扬尘污染,同时进行生态修复。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事石材加工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法参考:1 .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2 .岳阳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区域。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4、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石材建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十六条【城区裸露土地防治责任人】城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防治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覆盖或者硬化: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七十一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Z)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贲;立法参考:(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1.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已动工但因分期工程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遮盖;超过三个月以上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城市建成区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五)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2.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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