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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漠河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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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漠河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规定.docx

    漠河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漠河市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土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名单公布等管理工作,以及实行对失信土地市场主体采取约束或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管理制度,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市场信用档案,是指在土地招拍挂、转让、划拨、租赁、开发利用及二级市场交易等土地市场活动中,市自然资源局对参与土地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管、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等形成的资料,建立相关失信市场主体的资料档案。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信用等级评定,统一公布漠河市土地市场信用名单等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税务、法院、银保监、金融监管等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土地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第五条以土地市场主体的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身份唯一识别码,建立以土地市场主体为基本单位的信用档案,为今后与其它管理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奠定基础。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和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土地市场主体为法人的,其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控股股东、企业类型、资质等级、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有关联的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董事长职务的其他企业)等信息。土地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有关联的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及其兼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董事长的企业)等信息。(二)业务信息业务信息包括土地市场主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履行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包括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租赁合同等文件)和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资料记录信息。(三)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类别、信用名单、法律法规依据、认定日期、评定单位等内容,以及有关信用等级评定变更办理情况等信息。第六条对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发生的土地市场行为,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和录入土地市场信用档案。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有关土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相关土地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资料。第八条对发现的土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步审核,符合录入土地市场信用档案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局应向土地市场主体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拟评定的土地市场信用等级和列入信用名单名称,及其陈述申辩权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自然资源局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土地市场信用档案。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可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告视同送达。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局应严格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程度,列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类别等事项,评定土地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第十条土地市场信用等级从高到低设定为信用守信、信用异常和信用失信三个等级。信用等级实行升级或降级动态调整管理,调整周期设定为一年,以信用等级认定日期为起算日期。第十一条漠河市土地市场信用名单(简称信用名单)包括漠河市土地市场信用异常名单(简称信用异常名单)和漠河市土地市场信用黑名单(简称信用黑名单)。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信用异常的,纳入信用约束范围,列入信用异常名单。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信用失信的,纳入信用限制范围,列入信用黑名单。信用黑名单有效期限设定为三年,以信用等级认定日期起算,期满自动失效,撤出信用黑名单。第十二条同一市场主体只能列入一种信用名单。若市场主体因信用等级发生变更需要更新列入信用名单的,市自然资源局把该市场主体列入新名单后,同时撤出原列入信用名单,并书面告知认定信用等级、列入信用名单名称、受到约束惩戒措施清单、土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纠正、修复信用方式和期限等内容。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可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告视同送达。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信用异常:(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类别较轻的;(二)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信用失信,其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都已纠正或已受到惩处,给予升级信用等级的;(三)有效期限满三年撤出信用黑名单,给予调整信用等级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信用失信:(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类别较重的;(二)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信用异常,其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满一年尚未纠正或受到惩处,给予降级信用等级的;(三)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信用异常,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给予降级信用等级的;(四)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信用失信,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维持已评定信用等级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土地市场主体恢复信用守信:(一)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信用异常,其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已纠正或已受到惩处的,给予撤销评定的信用异常等级和撤出信用异常名单。(二)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信用失信升级为信用异常,满一年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撤销评定的信用异常等级和撤出信用异常名单。第十六条土地市场主体为法人的,在土地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控股股东、与该法人关联的相关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董事长职务的其他企业)的土地市场信用等级和信用名单与该法人相同。若上述关联土地市场主体已被评定土地市场信用等级的,按信用等级较低的认定。第十七条土地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在土地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与该自然人关联的相关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及其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董事长的企业)的土地市场信用等级和信用名单与该自然人相同。若上述关联土地市场主体已被评定土地市场信用等级的,按信用等级较低的认定。第十八条对纳入信用异常名单的土地市场主体,采取以下约束措施:(一)参与土地公开出让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最低价的50%确定缴交;(二)现代产业用地建设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的40%或者8年租金确定缴交;(三)未按(一)、(二)规定要求足额缴交保证金的,其竞买资格无效,视为违约,其已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四)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不得分期付款;(五)提高土地利用检查频次。第十九条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土地市场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禁止参加政府一切供地活动(包括土地招拍挂、划拨、租赁等供地方式),取消其竞买资格,若仍参加供地活动,其已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二)不受理或停办“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三)不受理或停办改变规划条件、土地用途等用地业务的申请;(四)不受理或停办土地使用权划拨改为出让的用地业务的申请;(五)不受理或停办临时用地业务的申请;(六)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七)不受理或停办用地预审业务的申请;(八)列为土地市场行为重点监管对象。第二十条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更新信用名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发布信用名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查询,接受公众监督。第二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市自然资源局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土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止。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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