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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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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docx

    附件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23号)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含旧住宅区改造)、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招拍挂用地建设等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管流程、建设要求、运营要求等活动。安居商品房、人才住房项目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实施、设施共享、布局均好、社区融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第二章监管流程第四条通过招拍挂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主管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的质量;通过城市更新(含旧住宅区改造)、土地整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第五条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前,市相关部门应当就拟出让地块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住房类型、建筑面积、住房套数等内容征求市住房主管部门意见。招拍挂用地配建保障住房项目由市住房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书;项目的配建面积、配建住房类型等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最终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第六条对于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前,区相关部门应当就规划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等内容征求市住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的配建要求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取得批复的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由区住房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书。第七条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前,需与住房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监管协议书,并且将该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的附件。监管协议书应使用市住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载明保障性住房面积配建比例、建筑面积、住房类型、户型面积标准及套数、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建设标准、室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质量及验收标准、建设工期、产权登记、交付条件、接收主体等事项。涉及回购的,还应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测算规则等。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需取得住房主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保障性住房的坐落布局、面积标准、户型、套数,及其对应的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类型等应以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为准。第九条区住房主管部门在办理配建类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核查项目是否按照监管协议及附件执行,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符合监管协议及附件要求的项目。区住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预售方案,要求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并在房屋销售过程中的沙盘等关键展示区应标明保障性住房坐落布局并说明保障性住房停车位使用情况。配建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保障房建设进度与商品住房保持一致。第十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市(区)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协议书对项目进行符合性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筹集单位限期改正。其中,需要移交给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应签署移交确认书。市(区)住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协议实地查验项目,收集归档相关报批、报建、验收、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等材料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移交协议。第三章建设要求第十一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第十二条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具体由市(区)住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配建方式。第十三条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适用集中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一)项目中的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差异偏大;(二)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较大,适合集中单独布局;(三)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独立占地。第十四条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分散布局在不同的楼栋,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适用分散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一)项目中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较接近;(二)配建保障性住房户数较少,不足以成栋或单元。采用分散配建方式的项目,保障性住房不预先确定坐落及户型,按照所在项目商品住房的同等户型、标准建造,待商品房预售前由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于整个项目中按套随机抽取选定保障性住房房源。第十五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保障性住房的梯户比在合理范围内,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小区应当布局均好,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同一小区内不得设置物理分区及隔离(含地上和地下部分),保障性住房用户与商品住房用户共享小区的机动车停车位、物业服务、花园绿化等公共设施配套。第十六条在实施配建时应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中的公共住房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车位数量和类型。第四章运营要求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住户承担同等物业义务,享受同等物业服务。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不得在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不得在花园、停车位等公共设置之间设置区分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居住人群使用的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的规划计划、项目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已经按照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7号)签订监管协议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公共住房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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