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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钱塘院区门诊楼、住院部顶灯维修更换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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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钱塘院区门诊楼、住院部顶灯维修更换项目招标文件.docx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院区门诊楼、住院部顶灯维修更换项目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部分磋商须知12一、总则12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3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4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五、开启响应文件19六、磋商人员及相关原则18七、磋商程序19八、确定成交供应商24九、签订合同25十、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5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25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34第五部分附件(响应文件格式)54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钱塘院区门诊楼、住院部顶灯维修更换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下载)磋商文件,并于2023年6月19日9: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J-2331159-01项目名称:钱塘院区门诊楼、住院部顶灯维修更换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60000.00最高限价(元):260000.00采购需求:钱塘院区门诊楼、住院部顶灯维修更换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260000.00单位:项简要规格描述:钱塘院区门诊楼、住院部顶灯维修更换,详见采购文件。备注: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工期:20日历天内。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获取(下载)磋商文件时间:/至2023年6月1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方式:自行下载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2023年6月19日9:3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3年6月19日14:0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在线解密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磋商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其他事项:(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4)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5)本项目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前附表序号名称内容1采购人2采购代理机构3踏勘现场供应商自行现场踏勘,联系人:,联系方式:4资金来源已落实5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1)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4)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不适用口适用6投标产品主体适用口不适用7响应保证金口适用日不适用8响应文件有效期自磋商截止时间起90天9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1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12磋商答疑供应商如认为磋商文件表述不清晰的,请于2023年6月14日17:00之前将疑问发送至该电子邮件(邮箱)。答疑回复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本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13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磋商文件的修改和澄清(答疑)答复的文件作为采购磋商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若后续仍有更正内容,将继续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本网站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14响应文件形式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准备两种种形式的响应文件: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1) “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后缀格式为jmbs)(2) “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以U盘形式提供。15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文件,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浙江政府采购网,到达开标时间后,进行解密。供应商未能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2)备份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至开标地点,以便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要求:供应商须将备份响应文件以U盘形式单独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3)供应商若选择非开标当天递交,请确保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将备份响应文件通过快递形式或直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便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地址:16询标澄清在评标过程中,如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有疑问,由评审组长或代理机构代为将问题汇总后发起询标澄清函,供应商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回复相关内容并提交。17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8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19样品不要求20演示不要求21磋商程序1.对所有响应文件的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条件、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将无效,不再进行后续磋商。具体审查内容见磋商须知第20条。2.磋商(I)磋商顺序:按供应商响应文件解密的先后顺序进行磋商:(2)磋商程序:A.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B.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在此情况下,磋商小组将在线(以书面形式完成的需扫描上传)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C.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或直接在线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电子交易有相关规定的,按电子交易的程序、流程操作。3.商务技术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由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充分审核、讨论及评议后,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分,并对商务技术评分进行汇总。4.报价评审商务技术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磋商,包括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及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最后报价时间过后,供应商不得对报价进行修改、撤回或撤销。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得分汇总、结果公布供应商可通过在线平台查看评审结果。说明: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如遇政采云平台原因无法实现在线操作的,可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补充提交。22支持中小企业1.说明(1)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响应文件中须同时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价格扣除。(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监狱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2 .价格扣除: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本项目不适用)3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3其他(1)磋商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2)供应商未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其响应无效。(3)供应商上传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未提供备份响应文件,解密出现问题后,由此导致对该供应商无法评审的,其后果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4)各供应商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或查阅磋商文件和相关更正公告等,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5)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报名或网上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第二部分磋商须知一、总则本次招标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组织和实施,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1 .适用范围1. 1本次磋商工作仅适用于本项目。1 .2本项目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2.定义2.1 采购人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采购人委托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2. 2磋商供应商:响应本次采购,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2.3 货物:系指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或合同要求,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器、备件、配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文字材料。2.4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或合同规定磋商供应商须承担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协助、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5 "实质性条款”系指磋商文件条款前标注标识的条款。2.6 电子签章:本文件所提及电子签章系指各供应商通过CA锁对响应文件中对应内容进行签章,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的内容。2. 7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2 .8官方指定网站公示的内容视为书面告知。3 .采购项目概况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关内容,主要要求参见本文件第三部分。4 .合格的磋商供应商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磋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规定。4.1 合格的磋商供应商,详见采购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通过的。4.2对供应商的限制4 .2.1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分别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关供应商响应无效;5 .2.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不包括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6 .2.3为证明供应商拥有的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而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为磋商供应商自身所有。不同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料与磋商供应商无关。7 .磋商费用磋商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8 .磋商文件的组成8.1 本磋商文件包括目录所示内容及所有按本须知发出的补充资料。8.2 除上述所列内容外,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磋商供应商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磋商供应商参考,对采购人和磋商供应商无任何约束力。8.3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磋商被拒绝。8.4 磋商文件是磋商过程进行的有效依据,也是成交后签订合同的依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凡不遵守磋商文件规定或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报价,将可能被拒绝或以无效标处理。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解释。9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 磋商供应商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技术交流,应于前附表规定时间前,将问题传真至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同时将问题发电子邮件至。(电子邮件只作方便工作之用,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截止期后的疑问将不予受理、答复。9.2 2磋商供应商要求解释或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写明日期。9.3 上传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9.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信息。9.5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顺延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未对原磋商文件作出重大修改或不会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变。7 .6竞争性嵯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8 .响应文件的组成磋商供应商向采购人递交的书面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由报价文件、资信和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8.1 报价文件(1)磋商响应初始报价一览表;(2)报价相关表单;(3)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资料。8. 2资格响应文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各磋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对应证明材料。(商业信誉可提前自查,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如磋商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如磋商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磋商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如磋商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磋商供应商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b.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承诺函;参考格式见本文件第五部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不包含在承诺函第3点所述情形内(属于重大违法纪录情形的除外)c.商业信誉:至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止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代理机构以磋商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查询记录为准)(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至本项目磋商截止日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收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其磋商响应无效,无效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项目材料的组成部分。(2)特定资格条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所对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在填写声明函前,须先自查本企业是否满足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的自测小程序进行自查)。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课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费任。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如有)3)投标人如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策规定的,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4)联合体协议(如为联合体投标)。 .3商务技术文件内容可以是资料,图表或说明,必须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磋商响应函;(2)授权委托书,同时须附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更印件;(3)中标服务费支付承诺书;(4)供应商简介、基本情况表;(5)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已成功完成的灯具改造项目业绩情况;(如有,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6)供应商具有的T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0系列环境体系认证、OIISMS18000系列职.业健康体系认证情况;(如有,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7)施工组织方案:(8)对补充建议方案;(9)各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施工环境提供具有针对性且完整可行的施工技术和组织措施。(10)项目班子及施工人员配置方案;(11)供应商针对本工程的工期承诺、进度控制措施;(12)施工质量控制措施;(13)针对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14)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实施计划;(15)主要材料品牌表;(16)材料的进货渠道及质量保障方案;(17)针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含降噪措施)及环境、消防等保证措施;(18)针对本工程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方案;(19)检验与验收方案;(20)质保期服务方案;(21)突发应急性事件应急处理和解决方案;(22)承诺情况:针对施工引起的各类设施、设备损坏,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损坏的内容,负责修复并承担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的承诺;(23)合理化建议(如有);(2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注:以上内容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附件中有参考格式的,参照格式,没有参考格式的,磋商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自行编制。8 .4磋商货币本次磋商项目货币为人民币。8.5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响应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8.6 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9 .报价要求9.5 本项目的磋商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9.6 磋商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9.7 磋商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磋商报价。9.8 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结算方式及时间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的78%(见下)收取:中标金额P(万元人民币)工程采购服务费(万元人民币)100以下P*1.0%100-5000.3+P*0.7%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8%向成交供应商收取。9.9 磋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磋商总价中。10 .磋商保证金11 .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2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2.5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磋商截止时间之日后90日历天。不足有效期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磋商将被拒绝。11 .2在原定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磋商供应商对此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意延长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12.响应文件的规定12. 1响应文件的形式详见前附表。12. 2响应文件的份数详见前附表。12 .3特别说明:供应商应根据“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谈判过程中,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未能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对该内容进行评分时会提示供应商未对此项招标要求提供相应内容。由此可能导致相关评分项不得分,该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3 .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14 .磋商截止时间14. 1磋商截止时间即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上传的响应文件均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拒绝接收。15. 2采购人因故推迟磋商截止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磋商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1 1磋商供应商可以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未成功上传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磋商无效。1.2 在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后,除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更正,或者因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调整导致响应文件修改外,供应商不得自行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1.3 从磋商截止期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五、开启响应文件1.1 1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因未在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导致磋商无效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16. 2响应文件开启程序详见前附表。17. 3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接受:(1)未能磋商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2)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六、磋商人员及相关原则17.参加磋商人员17. 1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在线参加磋商。该授权代表须与电子响应文件中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第五章)中明确的人员一致。18. 2电子响应文件中未能出示授权委托书或者缺少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磋商小组将拒绝与该供应商磋商。18.磋商小组18. I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18.2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18. 3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19. 4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19.磋商评审原则19.1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9. 2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依据磋商评审程序列。19. 3在磋商期间,磋商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与其无关的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19. 4在磋商过程中,评审专家不得与磋商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竞争性磋商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或知情者应严格保密,不得将磋商评审情况告诉与之无关的人(包括磋商供应商)。19. 5在磋商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中履约,如有磋商供应商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采购人有权中止磋商。20. 6采购人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不符合密封、装订要求而被拒绝的响应文件除外。七、磋商程序20.对所有响应文件的初审20. 1初审包括资格条件、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将无效,不再进行后续磋商。20. 2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须知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及特定资格条件相应证明材料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资格审查不通过。20. 3符合性审查20. 3.1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答更形式提交,并进行电子签章后上传提交(或通过平台上传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授权代表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未签字确认的,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评判。21. 3.2磋商无效的认定22. 3.1.1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无效标处理:(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2)响应文件中授权委托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或者授权委托书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5)响应文件内容虚假的;(6)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未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标注条款)作出响应的;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0. 3.1.2报价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无效标处理:(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2)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最后报价)超过了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的;(3)改变工程量清单数量和内容的;(4)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该标项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5)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1.磋商过程21. I初审合格的供应商进入下一步的磋商活动。21. 2磋商程序详见前附表。22.综合评分22.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2. 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充分审核、讨论及评议后,每人一份评分表,进行独自打分并签名。在统计得分时,如发现某一单项评分超过评分细则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评分表无效。供应商技术部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各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特别说明:属于客观评审因素的,各供应商得分应当一致,如果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某一客观评审因素认定或者评分存在争议,磋商小组成员可分别阐述自己的观点,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在汇总各位磋商小组成员得分时,发现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存在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全体成员进行复核,如属于个别成员失误造成,应由该成员予以纠正;如是各成员对某一客观评审因素理解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评审因素评分。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上传最后报价之前,若因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导致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允许供应商退出磋商。22. 3磋商报价错误修正:磋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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