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执法》PPT课件.ppt
1,知识产权执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2,一、与知识产权执法相关的基本知识二、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该注意的问题,3,一、与知识产权执法相关的基本知识(一)知识产权执法(二)司法(三)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4,(一)知识产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不仅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而且应该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法简称为“知识产权执法”。,5,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的第三部分标题“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比较贴切的翻译就是“知识产权执法”。涉及到知识产权执法的民事程序和民事救济、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刑事程序和刑事救济。广义而言,知识产权执法应该包括上述3种程序和3种救济;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执法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的司法和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6,(二)司法司法,通常是指被法律赋予司法权的机关,依法处理各种民事、刑事和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以及非讼案件的行为。(三)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行政,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取得行政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力。,7,行政管理,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取得行政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是政府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措施。行政行为,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取得行政授权的组织,为实施行政管理而从事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8,行政执法,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取得行政授权的组织,为了实施、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完成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处理、行政许可、行政授权、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为。,9,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取得相应行政授权的组织,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管理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为公民和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及相关的管理,包括知识产权争议调解,不包括直接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包括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直接执法、知识产权准司法机构执法,10,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是指涉及知识产权的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取得相应行政授权的专业执法组织,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准司法行政机构,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直接执法,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取得相应行政授权的组织,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直接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为。,11,“行政准司法机构”(Administrative Quasi-Judicial Agencies),是国外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行政机构的统称。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行政机构担负着类似于司法机关的职能,针对由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政机关、其他当事人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而提出的相关请求,按照相关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进行审理、裁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是行政准司法机构。,12,“行政准司法机构”的裁定不同于一般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定,必须对裁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做出充分说明,通常被认定为是一级司法裁定,具有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需要设置相应司法程序由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其承担相应的司法审查职能,对于其裁定的司法审查如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或裁决的司法审查一样,是以上诉方式而不是以提起诉讼方式进行司法救济,做出裁定的行政机构不作为被告,13,二、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民事救济 2、行政救济 3、刑事救济 4、司法保护存在问题(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1、中国行政执法的特殊性 2、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关执法的内容(四)中国与德国知识产权执法比较,14,长期以来有一种流行的说法,称中国内地在知识产权方面实行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在世界上是特有的。这种流行的说法是不对的,至少是不确切的。在知识产权方面实行行政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双轨制”不同之处在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实行的是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司法并存的双轨制。,15,(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民事救济全国具有专利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70个:包括35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4个经济特区以及31个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全国具有植物新品种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38个:34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甘肃酒泉、武威、张掖、四川绵阳 4个中级法院。,16,全国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43个:34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4个经济特区,以及大连市、青岛市、烟台市、温州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到2008年7月,有关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可以在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约400家中级人民法院和49个区级法院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泉州市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进行了民事、行政“二审合一”的试点。,17,2、行政救济(1)知识产权确权的行政救济 不涉及民事纠纷的确权纠纷行政庭 涉及民事纠纷的确权纠纷知识产权庭 一审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18,(2)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救济对各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的侵权案件不服的,可以到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由行政庭审理,也有由知识产权庭审理。3、刑事救济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刑事案件。全国有9个基层法院、6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19,(1)版权刑事救济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0,(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217条规定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21,所谓“盗版”(Piracy),通常是指在版权领域,未经合法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合法权利人支付报酬,非法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即“盗用他人版权”的行为。“盗版”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侵犯版权的行为。在TRIPS协议第51条的注脚14中,对于“盗版商品”(Pirated copyright goods)作了如下解释:“盗版商品”,系指任何下列商品,其未经权利持有人本人、或在商品制造国的被正当授权之人许可而复制,其直接或间接依照某物品制造,而该物品的复制依据进口国的法律已经构成侵犯版权或有关权利。,22,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18条规定的罪名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除了适用刑法第217条、第218条以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引入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被更多采用。,23,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8日公布,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24,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再次对于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的构成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25,1、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非法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4、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26,5、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版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27,(2)商标权刑事救济商标法第59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假冒商标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商标的行为。这里将假冒商标行为细分为3种。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对以上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9,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8日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商标犯罪违法行为做出新的解释。,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4日通过,2007年4月5日公布、施行),对于侵犯商标犯罪违法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再次降低单位构成刑事犯罪的门槛,并明确罚金刑的标准。,31,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6、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2,7、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8、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9、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3,1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11、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12、明知他人实施侵犯商标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34,(3)商业秘密刑事救济在1997年3月15日通过的刑法修订案中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款(第219条),并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是依据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35,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8日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违法行为做出了新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4日通过,2007年4月5日公布、施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违法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再次降低单位构成刑事犯罪的门槛,并明确罚金刑的标准。,36,1、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侵犯商业秘密,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3、明知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37,(4)专利刑事救济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1997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刑事犯罪案件,除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和贪污贿赂等公职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外,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假冒专利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是依据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38,2004年11月2日通过,2004年12月8日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假冒专利犯罪违法行为做出新的解释。2007年4月4日通过,2007年4月5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再次对于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的构成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39,1、假冒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假冒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5、假冒专利,造成恶劣影响的;,40,6、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专利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41,4、司法保护存在问题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管辖与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存在冲突;有些当事人利用这一冲突,将民事诉讼以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形式提起;商业秘密、专利侵权纠纷刑事化;司法与行政程序的衔接;案件审理往复循环;行政案件审理范围扩大;制造假案认定驰名商标;,42,(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4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3、国家版权局4、商务部5、文化部6、国家农业部7、国家林业局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国防专利局11、海关总署12、公安部,44,13、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1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45,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机构设置过多,机构与职能设置复杂,在对外交往与交流时协调困难;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机关分工不明;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带来的问题;许多机构的管理和执法人员明显不足;行政管理与司法的衔接;,46,(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关执法的内容三、战略重点(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9)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47,五、战略措施(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45)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48,(46)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47)提高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素质,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49,(48)加大海关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充分利用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海关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中的影响力。(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49)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50,(50)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51)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及登记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51,(52)构建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的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加快开发适合我国检索方式与习惯的通用检索系统。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指导和鼓励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库。促进知识产权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53)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发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订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52,(四)中国与德国知识产权执法比较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或GPTO)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查、登记;版权政策制定及管理;雇员发明争议调解;版权及相关权利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培训、教育。德国专利商标局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只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解决法律问题或冲突。,53,德国普通(司法)法院分为基层法院(Amtsgericht)、州地区法院(Landgericht)、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和联邦司法法院(Bundesgericht)4级,主要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在德国,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商标、等侵权纠纷案件指定由12个地区(柏林、慕尼黑、汉堡、科隆、杜塞尔多夫、曼海姆等)的州民事法院受理一审,上述12个地区的州民事高等法院受理二审,对于二审不服可以向德国联邦高等普通法院上诉。,54,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权纠纷案件不受上述12个州法院的限制,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民事法院起诉。作为二审的救济手段,当事人还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不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普通民事法院审理。,55,德国联邦专利法院(BPatG)属于德国基本法中所规定的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它与州高级法院(Oberlandesgericht)的级别相同。它是在原来设于德国专利局内部的专利申诉委员会(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的,取代了专利申诉委员会,并且成为一个正式的司法机关,独立于专利局。德国海关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在口岸查扣”涉嫌侵权的进出口商品。,56,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该注意的问题(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二)应该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度”(三)应该警惕和坚决制止滥用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为,57,(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2、规范市场公平秩序原则3、依法行政原则4、追求行政执法最大效益比原则,58,(二)应该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度”1、行政执法与民事救济的“度”2、行政执法与刑事救济的“度”3、行政执法力度的“度”,59,(三)应该警惕和坚决制止滥用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为1、通过行政执法规避司法管辖2、以行政救济谋求民事救济,60,谢 谢 联系方式:010-64054144(O)li,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