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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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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大三的联想?,推荐几本好书致加西亚的信做最好的自己没有任何借口水煮三国水知道答案,水能听,水能看,水知道生命的答案!,水能听,水能看,水知道生命的答案!,电力法律法规,法律产生秩序 秩序产生效率 效率产生效益,课 程 任 务,优质、方便、规范、真诚 服务理念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我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以及与电力法律法规知识,为各位在各自的电力管理和供电技术服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教 材,电力营销法律法规知识吕振勇 主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电力营销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电力法律法规和优质服务规范的汇编)王伟红编,电力法律法规,绪论 法律基础知识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 供电监管办法(20100101)用电检查与供用电监督检查的区别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司法解释典型案件的处理停电、欠费、窃电,法律基础知识,什么是法律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我国法律的部门划分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局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形式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什么是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行为模式)是一种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明确规定性普遍约束力(在其权力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类型,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提供一定的方式承认其它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规范的类型,任意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模式,人们可以预先知道哪些行为是国家鼓励、支持或允许的,哪些行为是国家禁止或反对的,遵守或不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从而使人们可以理性选择自己的行为。,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法规,*阶位与效力,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可操作性,效力,我国电力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法律的部门划分,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保法,民商法,依据调整的方法和对象的不同分为九大法律部门,电力法,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反对“法律无用论”要防止“法律万能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本人,他人,相互,违法者,大众,所谓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及其方式和过程,所谓法的社会,是指法律对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及其方式和过程。维护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告示作用,所有人,我国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层次一:电力法(龙头)共十章75条层次二:电力行政法规(33+45+32+37=147)电网调度管理条例(93.11施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96.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87.9;98.1修改)电力监管条例(05.5.1)层次三:地方性电力法规,如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层次四:电力规章107+25+15+25+30+45+30=277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政府)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电 力 法,电力法的立法背景及其宗旨电力法律关系电力法的基本原则电力法的主要内容违反电力法的法律责任,电力法的立法背景及其宗旨,立法背景人民的意愿 整个法制建设的需要 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大量的社会纠纷决定了应当有一部电力法 立法宗旨(目的)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电力法律关系,概念:是指电力法在调整人们在电力开发建设、供应与使用、管理与服务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纵向的国家电力管理关系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电力企业内部的关系构成要素主体(电力管理主体、电力企业、电力使用者)客体(行为和物)内容(纵向管理关系、横向协作关系),物包括电力设施与电能,不平等关系,平等关系,电力法的基本原则,适当超前发展的原则鼓励多家办电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特别保护原则电力设施受法律特别保护 电能受法律特殊保护 防治公害原则电力企业自主经营原则特殊扶持原则(老、少、边、穷)科学化原则,电力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电力建设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电力供应与使用 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电力设施保护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总则 电力规划与建设 电力生产与输送 电力配售与使用 电力市场与交易 电价与电费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监管 法律责任 附则,修改过程中的电力法的框架,十章七十五条,电力法修改的重点,电力法的修改应着力解决多年来困扰电力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农电体制改革可再生能源发电电力行政执法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处理等问题。,违反电力法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电力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T59、T60)违反供用电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交付违约金、滞纳金等。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P62)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主体电力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公安机关,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电力法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共十一类)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的行政责任(限期改正;强制清除障碍)电力建设项目违反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使用;没收国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罚款5万元以下)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政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律责任(续),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政责任(私自送电的危害性与违法性)案例违反电价、电费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违反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行政责任 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责任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窃电行为及其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因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即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给犯罪人以刑罚处罚。电力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T71、72、73、74)盗窃罪(电能、电力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罪(包括过失与故意)玩忽职守罪(过失)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条例的基本原则 条例的主要内容 供用电合同,立法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立法依据由电力法授权国务院将电力法中的原则规定具体化。适用范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地域效力范围和人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1996年9月1日起生效,使用条例,条例的基本原则,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与保护其他与供用电有关的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供电营业许可原则包括供电专营许可供电营业区许可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实行电力统一经销供用电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有偿使用电力的原则事故损害赔偿原则安全、节约、计划用电原则(三电原则)法律责任对等原则(指条例规定的行为规范,权、责、效、利必须对应,不能偏废),条例的主要内容,总则 规定了条例的重要原则和重要事项。供电营业区域 规定了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许可证基本制度。供电设施 规定了供电设施的建设及管理形式等。电力供应 规定了电力供应中供用电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行为准则。电力使用 规定了电力使用中供用电双方应当遵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行为准则。,供用电合同 规定了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基本条款等。监督与管理 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用电监督与管理的有关事项。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条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各种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附则 规定了条例生效时间。(1996.9.1),案 例,2003年9月某煤矿出现了一次违反调度命令私自送电事件。事件发生后,供电局领导非常重视,派安全处处长、调度处处长及农电总工程师等人到煤矿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他们进行了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教育并依照规定,严肃指出了他们违反调度命令性质的严重性,责成他们写出书面检查。【试分析】该煤矿违反调度命令私自送电事件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案例分析,私自送电,没有执行调度命令私自操作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违反电力法和调度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据电力法T702具体分析:主体不合法某煤矿不具有私自操作资格;主观上明知是错误行为而故意实施;客观上将会造成电网不安全和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非法干扰了调度值班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电网调度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严格的工作,不执行调度命令,严重的会造成严重事故,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所以必须用法律给予保障,要求依法履行职务工作,遵守法律,执行调度命令,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某煤矿虽然违法,但由于危害结果不大,不构成犯罪,但需严肃指出他们违法的性质,责成书面检查体现了电网调度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部门规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部8号令)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部3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电力部8号令)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行政行为)(电力部4号令)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部5号令)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行为)(电力部6号令)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部7号令)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电监会05.7.1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05.3.1实施)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电监会8号令),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电力监管条例的配套法规之一,由国家电监会根据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旨在“依法、公正、及时调解电力争议,保障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办法明确:电力争议,是指电力业务经营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电人之间在电力市场活动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电力争议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电力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共六章29条,对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申请和受理、调解、调解终结等电力争议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和说明。,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签署国家电监会第7号令,公布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办法已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电力部门规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平等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推定、默示、视听资料等,案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题】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为什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18周岁,10周岁,视为完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7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一种被法律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成立条件依法成立(内容、程序)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事权利(P25),民事权利:民事法律法规规定或确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法赋人权)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法无禁止即权利对民事主体而言;法无允许即禁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而言)民事权利的保护国家保护公力救济司法救济(典型)自我保护私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民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侵权行为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商标权(注册商标)专利权(发明、实用新颖、外观设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指民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即作为与不作为。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可以放弃,义务如果不履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所倡导和鼓励,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民事责任的特征:补偿性、财产性、强制性与其他(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区别 分类(P36)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民事责任,区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意义在于: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人的出资或者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的利益。,区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意义在于: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区分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的意义在于: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对于按份共同责任而言,尚需确定共同责任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于连带共同责任而言,受害人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向受害人承担责 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区分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的意义在于: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结果是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区分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的意义在于:合同责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不能将缔约过失责任混同于合同责任;有利于解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存在的竞合现象,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选择适用)。,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十种方式),第五、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民责:主观过错与无过错;有损害事实;两者有因果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主体与承担主体不一。行责:类似刑事责任,只是危害程度轻一些。(罪责自负)刑责:主观过错;主体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客观具有社会危害性;客体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四要件),民事责任(续),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普遍原则)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原则),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补充原则),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过错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受害人的同意。,特殊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构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构成条件:危险的紧迫性、避险措施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特征:格式条款的单方预先拟定性,即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拟定完成的;合同条款的不变性,即与格式合同提供者缔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该合同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提供者在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上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格式合同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区别P130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从三方面予以限制,要约人,受约人,要约,承诺,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P130,法定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无效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解释规则:按通常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案例:到底听谁的?,当事人:保险公司与运输个体户 2002年8月1日 投保汽车险,加货物损害险(运输玻璃)运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采取紧急措施,避免车毁人亡,但货物全损 保险公司不赔,认为合同中有一条:“货物与货物相互碰撞和货物与车体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赔”,个体户认为是指正常运输中由于捆扎不牢造成的 保险公司认为是任何情况下,案例(格式条款),保险条款约定:驾驶员在无有效驾驶证情况下行车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责任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甲持实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后车毁甲亡,其父重伤,其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人责任险、司乘险等。经查投保人非车主、车辆系抵债取得,但保险公司明知。问题:1.甲持实习驾驶证上高速是否属无有效驾驶证?2.保险公司有无告知免责条款义务?3.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中消协:四大银行借记卡收年费是“霸王条款”,银行打算对借记卡收费,对新的办卡人而言是合法的。但是对原借记卡持有人而言,当初办卡时银行并没有表示要收费,甚至明确表示不收费,现在在没有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客户增加收费,是增加了持卡人的义务,违反合同法。此外,消法第24条明确规定,不得以通知、店堂公告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协议,不尊重消费者的公平权、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实例,“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用户都应当先按时交清电费;待查明情况后,再做其他处理。”限制供电企业责任,加重用户义务的条款,也剥夺了用户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享有的后履行抗辩权。焦作市公交总公司制定的焦作市公交乘车IC卡使用须知关于退卡的规定中,“退卡时应将卡内的余额用完,否则不作退款处理”。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但如果进一步规定:乘客提前解除合同时,要返还因办卡时给予的优惠。这样的话上述条款就不会被视为不公平而无效了。,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定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P80/134)债权的保全代位权(P152)撤销权(P136),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定,协议补充 按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时 质量要求不明确 按国家、行业、通常、特定标准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定价、指导价、履行地市场价履行地点 货币,权利方;其他标的,义务方期限 双方可随时主张履行,但权利方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 有利合同目的方法费用负担不明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抗辩权,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或称否定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先后的,应同时履行)先(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方不履行合同的,后履行方可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照约定应当先履行其义务,但在履行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中的运用),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后需要:1、通知对方2、提供证据证明3、要求对方提供担保4、对方不提供担保,则可解除合同;提供了担保,则要恢复履行.,案例P134,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中的运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该供用电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先履行一方(供电方)的债务到了清偿期。后履行的一方有不能或者难于履行债务的事由。先履行的一方(供电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者难于履行债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方可以中止履行)用电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用电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用电方丧失商业信誉;用电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案例,案 例,2001年1月份,某供电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对用电性质、计量、安全责任、交费时间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前3个月,该公司按时交清了电费,第4个月已过交费时间,该公司迟迟未交电费,供电公司及时下达了催交电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该公司还是未交电费,供电公司下达了停电通知书。该公司随即送来一封告知信,称:1、其加工产品为外商产品,造成损失由供电部门负责;2、如停电将向新闻部门披露;3、如有其它情况,可与其常年法律顾问协商。,案 例,针对这种情况,供电公司研究后,向其宣告,根据合同法第68条3款规定,你公司确已丧失商业信誉,供电方将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与你方的供用电合同。此后,该公司经理在其法律顾问的陪同下,到供电部门主动交清欠费,承认错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维护供电方权益的案例。,代位权,概念: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否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案例P152,专属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代位权是解决“三角债”的一剂良药,1999年11月9日,某贸易公司从北京富丰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金属公司)购入价值43万余元的钢材,某贸易公司支付了货款25万元,尚欠18万余元。一次,金属公司得知:中铁建北京某公司(简称中铁建)曾于2000年2月24日、25日两次从某贸易公司购进价值16万元的钢材,但货款一直未付。金属公司决定依照合同法赋予的代位权,直接起诉中铁建。丰台区法院受理了第一起合同代位权诉讼案件。,原告金属公司,被告中铁建,第三人贸易公司,债权人,债务人(次债权人),第三人(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撤销权,概念:即撤销请求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条件: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完成;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案例P136,案 例,王某经营着一家油漆专卖店,99年1月5日向严某借5万元,借款半年,期限届满,王某无力偿还。后严某2000.2.2得知,方某98.3.2欠王某货款2万元,一直未清偿,王某也未向方某提出偿还请求,同时得知99.10.9王某将店内价值3万元的油漆悄悄赠与好友张某。为此,严某诉至法院。请问:1、严某可提出什么权利主张?2、严某应在什么时间主张权利?严某 5万 王某 2万 3万 方某 张某,代位权,撤销权,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法定期间,也是是可变期间(中断、中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4年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中断 中断法定事由(主观原因):一方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后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止: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暂停计算,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中断、中止的举证责任(办公证),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指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存续超过法定期间而不行使,该权利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预定期间),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事实无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指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或约定原因和理由。,法定的唯一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其他规定防止损失扩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违约责任的形式,强制实际履行违约补救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择其一而用,如何审查合同,审查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全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严密、准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如何审查合同(续),审查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是否经过论证审查有关的手续是否完备(如审批、过户等)审查履行的期限、到站地点的利弊审查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利弊审查合同的担保效力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尤其是涉外合同)审查主合同与附件的一致性审查合同签订多张纸的“齐缝印”,供用电监督检查与用电检查,供用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原则 公开监督检查的原则(三公)监督检查人员与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电力行政执法与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用电检查员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区别,供用电监督检查制度,供用电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为了行使管电职能,而实施的检查督促电力企业和用户自觉遵守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正确行使权利和适当履行义务的程序制度。电力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供用电监督检查的主体:由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用 电 检 查,用电检查,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根据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政策以及电力行业的有关国家或部颁标准,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目的是为了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的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从事供用电专业工作的实际经验和相应的管理能力;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电力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的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供用电监督检查与用电检查区别,检查的性质 检查主体被检查的人(对象)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检查人员资格取得的条件 检查后果 被检查人不服采取的法律救济方式,企业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企业和用户,供电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具体内容和范围由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只检查用户的用电情况,具体内容和范围内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则由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和发证,主要侧重于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知识;用电检查人员由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主要侧重于电力技术方面的专门知识。,监督检查,则可以对不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供电企业和用户施以行政处罚;用电检查的后果是供电企业对违章违约的电力用户追收电费或加收电费等。,监督检查,只能提起行政诉讼;用电检查的被检查人不服检查后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供电营业区与供电营业许可制度,供电营业区,是指供电企业依法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的地域。供电营业许可制度:国家对电力供应经销实行专营许可制度。供电专营许可供电营业区许可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实行电力统一经销,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概念、特征 和 种类 供用电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双方的法定义务)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与时效注意事项,供用电合同特征,具有垄断性,供电方是法定的供电企业是一种有严格计划性的合同标的电能是种看不见摸不得但又客观存在的物质是一种特殊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一种连续性合同,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是具有特殊义务的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不能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合同(限额)具有涉他合同的性质平等的民事关系与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存属于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持续性合同,供用电合同种类,根据用电方使用电力的目的不同,可分为工业、商业、服务业用电合同;农业用电合同;生活用电合同三种。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期限不同,可分为:长期供用电合同和临时供用电合同两种。根据供电方式和用电需求的标准可分为: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趸购供用电合同委托转供供电协议居民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订立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供用电合同的订立程序供用电合同的生效条件供用电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无效的供用电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供用电合同,订立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供电方和用电方在供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原则;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可供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所谓“接电前(供电前)”,是指用户申请用电,经供电单位同意,正式接人电源之前。供电后签合同,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产生危害供用电安全的严重后果。,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履行点在那里?维护管理是否委托?用户是否具备上岗作业?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用户对合同内容是否清楚或认识(避免“欺骗合同的出现?),供用电合同的订立程序,用电方提出用电申请;(要约)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书;用户设计建设受电工程,供电企业认可;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方案;(承诺)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主体必须合法,即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合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中供电方必须是具有供电许可证的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况;供用电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手续;供用电合同必须具备标的可能,即有可供的电能和电网的支持。,案 例,A供电局与工业企业甲厂于1999年订立了一份供用电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后,双方都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但是,由于该地区工业用电量较大,而电网没有覆盖整个地区,因此较偏远的工业企业乙厂在建厂时,虽然要求与A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但因上述原因,还未签订供用电合同。为了用电,进行生产活动,乙厂利用甲厂生产不景气,已于2001年底陷入停产的情况,私下与甲厂签订了电力转让合同,将甲厂从A供电局所购之电转让给了乙厂。A供电局了解这一情况后,坚决要求双方撤销所订立的合同,但被甲厂和乙厂拒绝。最后,A供电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判甲厂与乙厂订立的电力转让合同无效。,供用电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形式:书面形式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标的;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与维护管理责任;合同的有效期;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必须签订的其他条款等。,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上述规定具有下列意义:,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不同于用电地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双方可以约定,不约定或不明确,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对解决电力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解决电力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解决了产权界限问题解决了电力商品归属权界限问题解决了安全、维护、管理界限问题解决了电力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问题明确了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产权分界处,产权分界处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未约定时)实践中: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10干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35干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供电方的主要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提供有质量的电力;保证供电质量和安全供电;需要中断供电时应通知用电人;及时抢修;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工作中,应密切配合用户根据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供电条件等尽快按规定时间确定供电方案;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合同着约定的时间、方式收取电费。,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供电设施、设备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供电人的人力、技术状况来判断。,案例,案 例 1,某年7月,某肉联厂所在地区暴雨成灾。7月9日肉联厂所在地区发生停电,向供电人反映,供电人答复线路被风吹断,肉联厂希望尽快恢复,以免肉类腐烂。10日其他断电地方陆续来电,唯肉联厂却到11日上午才来电。为此,造成猪肉冷库的猪肉全部变质,损失巨大。肉联厂认为:本应考虑用户需要和实际情况,先给肉联厂恢复供电,至少不能拖到最后,遂要求供电局承担责任。供电局认为:停电是暴风骤雨造成,恢复供电必然有个先后,因而拒绝赔偿。,及时抢修,案 例 1(续),为此,肉联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肉联厂所在地区暴雨成灾所造成的多次停电,供电局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暴雨系自然灾害,在民法上属于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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