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产品制程特论》PPT课件.ppt
生技產品製程特論,課程簡介,品質管理循環FOCUS-PDCA,(組織一個了解該流程的團隊),(闡明對該流程的認知),(了解該流程產生變數的原因),(選擇改善流程),擬訂改善計畫並進行持續性的資料收集,進行改善,繼續資料收集及分析,檢查成果及由團隊中學習,建立措施以保持好的部分,並繼續做流程改善,GMP,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縮寫,中文意思是良好作業規範最早於1963年由美國食品藥物檢驗局(FDA)所制定藥品GMP(GMP),目的在確保藥品之高度品質。FDA1969年再公佈食品GMP(fGMP)基本法,適用於食品的管理。,制度引進,民國71年國內首先引進此系統,施行於藥品之製造規範上,是為藥品GMP。當時由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署會銜發布,並於77年12月31日完成實施。食品GMP制度則是於民國78年由經濟部工業局引進國內,結合ISO系統驗證制度及HACCP系統的優點,開始推動食品GMP認證制度,以建立國內食品品質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制度發展,GMP與cGMP的分別主要是在藥品GMP制度上,鑑於我國加入WTO後,國內製藥業在經營上面臨更嚴厲的挑戰,國際間對於GMP之要求大多與時俱進,必須適時的調整製藥產業結構,故於88年5月由衛生署公告更高標準之藥品優良製造規範(cGMP),將藥品製造設備、製程及分析方法等之確效,納入其規定中,以提昇製藥工業技術,使藥品品質達到國際標準,增強國際的競爭力。相關詳細資料可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查詢。食品fGMP及cGMP因隸屬不同主管機關,故無法同時適用於食品廠及藥廠,必須個別辦理申請作業。,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公布日期】88.05.01【公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法規沿革】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88024171號公告、經濟部經(八八)工字第88460899號公告會銜訂定發布全文58點 壹總則 貳環境衛生 參廠房與設施 肆設備 伍組織與人事 陸原料、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 柒製程管制 捌包裝與標示管制 玖儲存及運銷 拾品質管制拾壹壹紀錄與報告拾貳怨訴與退回產品之處理拾參附則,壹總則,第一點 本規範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二點 藥品製造工廠(以下簡稱藥廠)應具下列基本事項:(一)應有適當之建築設施、空間及設備。(二)所有作業均應分別訂定明確之書面作業程序。(三)應有經適當訓練能正確執行任務之作業人員。(四)應使用合於既定規格及儲存條件之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五)所有製程應符合既定之作業程序,並以明確而易評估之方式記載與保存足以追溯每批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運銷等過程之紀錄,以確保產品數量品質合於既定規格。(六)產品應有適當之儲存與運銷制度,並建立足以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之系統。,名詞定義,第三點 本規範之專用名詞其意義如下:(一)藥品:除本規範有特別規定外,係指藥事法第六條所稱之藥品(二)原料:指任何用於製造藥品之物質,並包括不存在於最終產品之物質。(三)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指任何產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物,此產物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即可成為產品者。(四)產品:指經過所有製造過程後,所得原料藥或已製成劑型含有效成分,並常含非有效成分之製劑。(五)標示:指所有標籤、仿單及附隨物品刊載之文字或圖形。(六)包裝材料:指產品容器、封蓋以外用於包裝產品之材料。(七)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包括產品之標示、檢驗及品管措施。(八)最終產品:指已經完成包裝作業,由外觀可確知該包裝內容相關資訊的藥品。,藥事法第六條(藥品之定義),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名詞定義,(九)批:指依據相同製造過程中單一之製造指示,所製得特定量之藥品或其他物質,具有均一之特性及品質;如在連續性製造過程中,係指在一段時間內所產生之特定數量,或在一定限度內,能維持均一之特性品質者。(一)批號:指足以追溯每批產品或其他物質之完整資料而附編之任何明確之文字、數字、符號、或其組合。(一一)含量:指1.藥品之成分含量(如重量重量、重量容量、單位劑量容積基準等)。2.藥品之力價或效價,亦即經過適當之實驗測試或足夠之臨床數據所確立之治療效果。(一二)纖維:指長度大於寬度三倍以上之污染物質。(一三)非纖維釋出性過濾裝置:指經適當之前處理、如水洗或沖洗後,不致有纖維進入濾液(原料或產品)中之過濾裝置。(一四)確效:係指有文件證明的行動,能證實任何程序、製程、機械設備、原材料、行動或系統,確實能導致預期之效果。,名詞定義,(一五)原料藥(藥品有效主成分):係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的製造。(一六)防止摻偽包裝:係指裝置一個辨識物或障礙物,若有經破壞或遺漏之非原包裝情形發生時,可提供消費者視覺上明顯的證據。(一七)生物技術產品:指利用基因重組、細胞融合及微生物等經由細胞培養、發酵技術或組織萃取及胚胎或動物中活性物質增升等生物技術方法所製之產品。生物技術產品依其來源、成分、及用途而定、分別以藥品、生物製劑、或診斷試劑管理。(一八)生物製劑: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貳環境衛生,第四點 藥廠廠址應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其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與藥廠周邊界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需要之適當距離。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製造工廠及設施,對病原體之安全防護,應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廠內之排水溝並應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病原體。第五點 藥廠對有害廢棄物、有毒容器、有害氣體、粉塵、廢水及生物性成分等,應依相關主管單位規定處理;其原則如下:(一)有害廢棄物及有毒容器等,應設專用儲存場所加以收集,並依其性質加以分解後,予以適當焚化或掩埋處理。有毒容器如予利用應經清洗,並應嚴加管制,不得作為食品容器。(二)有害氣體或粉塵,應設置密閉設備與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予以收集,並應依其性質予以洗滌、吸收、氧化、還原、燃燒或其他有效處理,其廢氣中含有粉塵者,並應先予離心、過濾、洗滌等除塵處理排氣並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三)廢水之處理,應具備足夠容積之不滲性貯池,並加設酸化、鹼化、中和、活性碳吸附或其他有效處理,隨時維持正常操作,以破壞或去除廢水中殘留有毒成分,放流水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參廠房與設施,第六點 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潔,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應與事務所、會客室、研究室、餐廳及各所屬廁所完全隔離,並避免使用石棉之材質,以防止污染。其建築物設計應能防鼠、防蟲、防塵,室內之天花板、牆壁及地面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及縫隙,且應易於清潔而不發生粉塵,必要時應採用類如環氧樹脂等易於消毒清洗之材料。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不易積存塵埃或污垢之材料,並應力求隱蔽,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參廠房與設施,第七點 用於儲存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及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產品之場所,應具備適當之大小與位置,各場所應配合作適當排列,以防混雜及污染。所有作業場所應明確劃分(如粉劑製造室、液劑製造室等),並應視需要具備適當之工作空間、隔離效果及清淨度。清淨度應依製劑性質分級訂定,清淨度相同之作業場所宜集合成一區域;不同清淨度之區域間,應設有緩衝空間或前室,並儘可能以不同顏色及不同清淨度之工作服,以顯示各作業場所之清淨度。各作業場所不得成為其他作業場所人員之通路。物品之搬運與作業人員之通路,以互不共用及交叉為宜。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包裝材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之儲存倉庫應劃分待檢、准用與拒用之儲存區域,如須冷藏或為劇毒者,並應具適當之儲存場所。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宜隔離貯存,否則亦應特別注意防止污染及影響品質。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工廠得兼製其他藥品者,應有獨立(棟)之廠房,其空氣處理系統亦應各自獨立。兼製環境衛生用藥者,其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及原料倉庫,應與藥品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外圍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製造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予獨立。,參廠房與設施,第八點 所有作業場所均應有良好之採光與通風設備,必要時並應有適當之溫度、濕度調節設備。製造、加工區域之空氣供應,應配合其清淨度設置適當之空氣過濾系統,包括前濾器及微粒過濾器。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產品之儲存場所及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場所之溫度、濕度調節設備,除特殊作業場所外,於攝氏溫度十九至二十八度(1928),相對濕度四十至六十百分率(RH4060%)之適當範圍,以防止產品品質之降低。,參廠房與設施,第九點 青黴素類藥品之製造、加工、分裝等作業場所應有完全隔開之廠房,其空氣處理系統亦應與其他藥品之系統各自獨立。第一點 具有危險性或易燃性之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產生粉塵、使用有機溶劑或涉及危險性物品等之作業場所,其各項電氣設施(如照明、開關、插座等)。應採用防爆型或與作業場所隔離,但如馬達等則可視工作需要,採用全密閉型或防爆型。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等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參廠房與設施,第一一點 工作場所外應設置休息室、浴室等供員工使用。製造加工區域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並以合乎衛生安全之方式適時處理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第一二點 藥廠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一般用水處理、潔淨水處理、鍋爐或蒸餾水製造設施,供水設施應避免任何可能對產品造成污染之缺點。第一三點 藥廠應設置容器洗滌設施,對於點眼劑、注射劑及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所用容器之洗滌設施,應特別注意防止污染,並獨立設置。,參廠房與設施,第一四點 無菌產品之製造、加工及分裝,應於無菌作業場所行之。無菌作業場所視情況需要應具備:(一)易清洗消毒之地板、牆壁及天花板。(二)溫度與濕度之控制系統。(三)過濾空氣並保持正壓之高效能空氣過濾系統(HEPA)。(四)工作環境監視系統。(五)使廠房及設備保持無菌狀態之清潔、消毒及其維護系統。不能於最後過程滅菌之無菌產品,其無菌作業場所應具備高效能空氣過濾器、使無菌空氣循環之層流裝置、避免工作人員及物品進出影響無菌狀態之設施等,以維持特別高效能之無菌操作狀態。,肆設備,第一五點 用於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之設備,其設計、大小,位置應易於操作、清潔及保養。各劑型所需設備,應依製造流程順序配置。第一六點 直接與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冷卻劑等,均不得與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產品接觸,以免影響藥品之品質與安全。第一七點 於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之設備及器具應定期清潔及保養,並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切實施行,以免功能不良或肇致污染。無菌作業場所之設備及器具,其材質應易於清洗、乾燥及消毒滅菌,並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及維護,以免影響無菌作業。,肆設備,第一八點 在製造同一產品過程中使用之器械設備,其生產能量應儘可能相互配合,以利產品之品質均一。製造中使用之自動機械或電子裝備以及其它設備,包括電腦或相關週邊有關製造、處理、包裝或儲藏藥品之軟體及設備,應依據既定計畫予以定期校正、巡視、檢查並存檔維護之。有關主要生產及其管理紀錄的變更,由電腦系統控制者,需加以維護,非經授權人士不得加以改變。任何資料之輸入及列印需檢查其精確性,並依電腦系統之複雜性及可信度決定其確效週期。用於製造過程中乾燥設備之空氣,應先經清淨過濾裝置之處理,以免產品遭致污染。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劃分,不得互為挪用。藥廠應設置符合規定之秤量設備,並定期校正。,肆設備,第一九點 製造、加工、充填注射劑時,不得使用可能釋出纖維之液體過濾裝置,否則須另加非纖維釋出性過濾裝置。第二點 製造人用藥品與不適宜人用之動物用藥品,其場所與設備應予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第二一點 粉(散)劑、膠囊劑、顆粒劑、錠劑、著衣錠劑、丸劑、乳劑、懸浮劑、酊劑、浸膏劑、流浸劑、液劑(含眼用製劑)、軟膏劑(含眼用製劑)、栓劑、注射劑、硬質空心膠囊製造、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原料藥或其他製劑,應視實際需要,具備必需之製造、加工或分裝、包裝設備。,肆設備,第二二點 各產品應依其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既定規格檢驗之需要,設置足夠之適當檢驗設備。檢驗部門應設化驗室及儀器室,儀器室應與化驗室隔離,以免化驗室產生之氣體侵蝕儀器,並利於儀器室中溫度、濕度等之維持通常條件。化驗室中應具足夠且適於操作之試驗臺、試驗架、藥品櫃、排氣櫃、供水及洗滌設備與電熱、恆溫、乾燥設備等,並配置所需之器皿、化學試藥、試液、標準液等。儀器可視產品檢驗之需要,設置包括化學天秤、分析天秤、酸鹼度測定器、灰化爐、崩解度試驗器、光電比色計、氣相層析儀、液相層析儀、紅外線光度計、分光光度計、水分測定計、顯微鏡等。,肆設備,價值昂貴且使用頻率不高之儀器,如能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固定單位檢驗,並出具確切證明者,得免設置。藥品委託檢驗的辦法及檢驗項目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眼用製劑、注射劑、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等應視檢驗需要,設置生菌數試驗、滅菌檢查等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配置所需之培養基及對照菌種。注射劑及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等應視檢驗需要,設置熱原試驗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置所需之家兔及其飼養場所。抗生素、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等應視檢驗需要,設置安全試驗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置所需之動物及其飼養觀察場所。抗生素、荷爾蒙、生物製劑或生物技術產品等應視檢驗需要,設置生物檢定之場所、設施及設備。無菌室、解剖室等之設置條件應能配合工作之需要,生物檢定所需微生物菌種、培養基、動物等應妥為配置及維護。,伍組織與人事,第二三點 藥廠品質管制部門與製造部門應分別獨立。第二四點 藥廠各部門應設負責人,並配置足夠之人員以執行、督導每一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第二五點 藥廠各部門負責人、督導人員及員工均應具備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參與執行本規範實務之訓練。無菌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並應接受有關專業訓練。第二六點 藥廠應以書面訂定員工之作業衛生規範,並勵行之。規範之內容不得少於下列各項:(一)配合工作性質之定期健康檢查。(二)防止罹患疾病開放性創口員工對藥品之安全性或品質造成不良影響之措施。(三)進入工作場所時必須清洗或消毒雙手,在製造區內不得有佩戴飾物、飲食、抽菸、或其他足以妨害衛生之行為等之規定。(四)配合工作性質應穿戴工作服、頭罩、手套、臂套、鞋套等之標準。,陸原料、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第二七點 藥廠應以書面詳訂對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之品質規格及其驗收、標示、儲存、處理、取樣、檢驗及審核等作業程序,並切實施行。盛裝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之容器,應逐批標以明確之代號及其狀況(如准用、拒用或須隔離等),並應記載於各批物品之處置紀錄。產品之容器視其需要可具有特殊裝置以防止兒童開啟誤食。第二八點 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於進貨時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以供檢驗。樣品之容器應予適當標示,俾能追溯所標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取樣後應在樣品之原裝容器上註明。第二九點 樣品應依照下列原則檢驗之:(一)一原料均應予檢驗,以確定其本質、純度、含量等均符合其書面規格。前項檢驗,除鑑別試驗外,得視供應商所提供檢驗報告之可靠性評估後,酌予減免。(二)品容器及封蓋應予檢驗,以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三)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如易遭污物、昆蟲、外來異物或微生物污染影響其預定用途者,應於品質規格中明訂其檢驗項目及方法,逐批檢查污染情形。第三點 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應予准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應予重行檢驗。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識,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柒製程管制,第三一點 藥廠為求每批產品品質一致,應由專人製訂每一產品之製造管制標準書,並由第二者獨立核查。製造管制標準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品名、含量及劑型。(二)產品單位重量、容量或劑型所含每一有效成分之名稱及重量或容量,以及單位劑型之全重量或容量。(三)所有原料之名稱、規格,其加冠之代號應足以表現其特質。(四)每批之產量。(五)每批產品所需每一原料之重量或容量。製造劑型所需之原料得有合理之增量及偏差範圍,惟應在製造管制標準書加以闡釋。(六)製造過程中適當階段之理論重量或容量。(七)理論產量,包括理論產量百分率之上下限。(八)產品容器、封蓋及包裝材料之規格,並應附簽有核定人姓名日期之標籤及其他所有標示之樣品或副本。(九)完整之製造及管制說明書、取樣及檢驗程序、規格及注意事項。,柒製程管制,第三二點 藥廠應由有關部門依據本章所列之各項規定,訂定製程管制之書面作業程序,並經品管部門核定後確實遵循,以確保產品之特性、含量、品質及純度。實際管制作業如與書面程序有任何偏差,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釋。第三三點 為確保每一批產品品質之均一及完整性,藥廠有關部門應針對各產品有關之製程管制作業、包含相關設備、設施等,加以評估確認其有效一致性,並建立各項製程確效之書面作業程序,供日後遵循定期予以確認。所有評估確認作業之有關驗證原始紀錄及統計分析等處理資料應予彙整留存備查。,柒製程管制,第三四點 每批產品生產製造過程中,所用之調製或儲藏容器、生產線、及主要製造設備,均應隨時標明其內容物及該批產品之製造階段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第三五點 製造處方中之原料使用量,應注意使每批產品之有效成分不低於其標示量。原料之稱量、細分等操作,應在指定之隔離場所行之,並予適當之監督管制。書面作業程序應詳確規定每批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代表性樣品之應有檢驗管制程序。製造生產過程中,品質管制部門應依既定檢驗程序作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各項檢驗,並決定准用或拒用。拒用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應予標識並隔離管制。,柒製程管制,第三六點 抗生素之粉末,其秤量、混合、粉碎、打錠、充填、分裝等與一般製劑共用作業場所或設備者,應訂定完整確認計畫,以避免交叉污染。毋須滅菌之產品其書面作業程序中應訂定適當之措施,以避免有害微生物之污染。須滅菌之產品其書面作業程序中應訂定適當之措施,包括足以確認滅菌效果之步驟,以避免微生物之污染。,捌包裝與標示管制,第三七點 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檢驗等項目,應訂定書面管制作業程序,並遵行之。生產人用成藥應有防止摻假之包裝設計,此設計在正常的操作下,於製造、運送及零售陳列中,應能保持完整;如有異常情形發生,能即被消費者識破,避免受害。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驗,記錄其結果,並保存之。符合既定規格者,始予准用;不符者拒用之。,捌包裝與標示管制,第三八點 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產品之種類、含量及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當之標識。儲存區域非經授權不得進入。過時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應予退貨或銷毀,標示材料之發放與使用及退回數量,應彼此符合。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如有剩餘應即予銷毀,其他未印者,應予適當鑑識、儲存,以免混雜。第三九點 包裝與標示作業前應檢查包裝材料或標示材料是否正確及適用,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包裝與標示設備應在使用前加以檢查,以確定前次操作之藥品及不適合本批次操作之包裝及標示材料已完全清除,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經過包裝及標示作業之產品,於最後之操作過程中,應予檢查,以確保每一容器或包裝之標示均屬正確無誤。,捌包裝與標示管制,第四點 為保證產品在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定之規格,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在提供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後之使用有效期間。,玖儲存及運銷,第四一點 藥廠應訂定包括下列事項之產品倉儲書面作業程序,並遵行之:(一)產品在准用前之隔離措施。(二)得以保證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與純度不受影響之適當溫度、濕度與光線等儲存條件。第四二點 藥廠應訂定包括下列事項之運銷書面作業程序,並遵行之:(一)先製者先銷為原則,但得因應需要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二)防止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三)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之系統。,拾品質管制,第四三點 藥廠品質管制部門之職責及作業程序,均應以書面訂定,並遵行之。品質管制部門之職責如下:(一)負責審核所有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包裝材料、標示材料、及產品之准用或拒用。並得審查製造紀錄,以確定並無任何錯誤發生,或錯誤發生時業經徹底進行調查。(二)負責審核足以影響產品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之作業程序或規格。(三)應有足夠之檢驗設施,供檢驗及審核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包裝材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四)訂定有關儀器、裝置、儀表及記錄器之校正書面作業程序,明確規定校正方法、日程表、精確度界限,以及未能符合精確度界限時之限制使用及補救措施。(五)配合市售儲存條件訂定產品安定性試驗有關取樣數量、試驗間隔、試驗方法等之書面作業程序,俾能決定適當之有效期間。,拾品質管制,第四四點 由藥廠有關部門訂定之規格、標準書、取樣計劃、檢驗程序、或所規定之檢驗管制措施、及其有關之任何變更,均應經品質管制部門審定後方得執行。所規定各點作業應確實遵行並記錄執行過程,如與上述規定有所偏差,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釋。廠內可由各部門選派有關專業資深人員成立品質保證系統,定期執行廠內有關各項作業運作情形之確認;包括訂定廠內執行本規範之自我審查作業程序據以遵行,並留紀錄、報告備查。,拾品質管制,第四五點 每批產品應予檢驗,以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不應含有害微生物之產品,必要時應逐批加以適當之有關檢驗。每批產品或最終產品與其各有效成分之原料,應抽取代表性之儲備樣品保存,產品或最終產品儲備樣品之存放條件應與標示者相同;儲備數量應為足供所有規定檢驗所需要之兩倍以上,惟做滅菌檢查與熱原試驗者,其數量另視需要而定。儲備樣品應保存至該產品之有效期間後一年,免於標示有效期間者,應至少保存至該產品或最終產品之最後一批出廠後三年。,拾品質管制,第四六點 檢定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產品所需之動物應以適當之方式飼養維護及處理。實驗動物應加以標識,其保存之紀錄應足供追溯瞭解其使用歷程。第四七點 非青黴素類產品,必要時應予檢驗確定未被青黴素類、荷爾蒙類及頭孢子菌素類藥品污染。,拾壹紀錄與報告,第四八點 本規範所定有關製造、管制、及運銷之紀錄,均應至少保存至該批產品或最終產品有效期間後一年;免於標示有效期間者,應至少保存至該批產品或最終產品出廠後三年。本規範所定所有紀錄或其副本在保存期間,應存於適當場所,並隨時供有關主管單位稽查;稽查人員得影印或以其他方法複製該紀錄或其副本。本規範所定所有紀錄均應保存,供作至少每年一次評估產品品質標準之依據,以決定產品之規格、製造或管制作業程序是否需要改進。,拾壹紀錄與報告,第四九點 每批產品均應有批次製造紀錄,詳載該批產品製造與品管之完整資料,包括:(一)製造管制標準書之精確複印本,核對其精確性,並簽名及簽註日期。(二)各批產品之製造、加工、包裝或儲存過程中,其重要步驟所完成之紀錄,包括下列事項:1.日期、產品批號。2.所用各批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標識。3.所用各主要設備與生產線之識別。4.加工過程中所用原料之重量與容量。5.製程與檢驗管制之結果。6.標示與包裝作業區域使用前後之檢視。7.製程中適當階段之實際產量及理論產量百分率。8.完整之標示管制紀錄,包括所有標示之樣本或副本。9.產品容器及封蓋之標識及使用量。10.抽樣紀錄。11.作業過程各重要步驟之操作日期、時間、操作者及直接督導或校核者之簽名、日期。,拾壹紀錄與報告,第五點 檢驗紀錄應包括所有為確定是否符合既定規格及標準之檢驗所得之數據:(一)樣品之取樣地點、數量、批號或其他明確之代號、取樣日期、樣品驗收日期。(二)所有檢驗方法之依據。(三)每一檢驗所用樣品之重量或容量。(四)每一檢驗過程中所產生數據之完整紀錄,包括儀器輸出之圖表及光譜等,並明確標記所檢驗之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產品及其批號。(五)有關檢驗之所有運算紀錄。(六)檢驗結果之紀錄,並將之與既定之規格相比較而作一判定。(七)每一檢驗操作者之姓名及日期。(八)校核者簽名認定已檢視原始紀錄之精確性、真實性、及符合既定之規格。,拾壹紀錄與報告,第五一點 所有產品之製造及品管紀錄,包括包裝及標示管制紀錄,應由品質管制部門審核,以確定所有產品在發放或運銷前已符合所有既定之書面作業程序。如有未經說明之差異(包括理論產量百分率超出製造管制標準書所規定之最高或最低百分率)、任一批或任一原料未能符合其規格,無論該批產品已否運銷均應徹底調查;此項調查應延伸至與此項差異有關之其他批次相同產品及其他產品。調查應以書面記錄,並應包括結論及處理方式。第五二點 運銷紀錄應包括產品之名稱、含量、劑型、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地址,出廠日期、數量。,拾壹紀錄與報告,第五三點 每一怨訴之書面紀錄均應保存於產品怨訴檔案中,此檔案應保存於適當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有關之書面紀錄,應保存至有效期限後一年,或接到怨訴後一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免於標示有效期間之產品,則應至少保存至其出廠後三年。第五四點 退回產品之紀錄應包括其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處置日期、及最終處置方式。本項紀錄應依第四十八點規定保存之。,拾貳怨訴與退回產品之處理,第五五點 對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怨訴,藥廠應以書面規定其處理作業程序,並遵行之。品管部門應對所有書面或口頭怨訴進行審查並予確認。對於明顯係屬一種嚴重且非預期的產品缺失應即向各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理。所有怨訴之處理應留紀錄並予整理建檔以供該產品品質評估作業之參考。第五六點 退回之產品經鑑識後應分別儲存。如因在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產品、容器、包裝、標示等狀況,令人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產生懷疑,則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符合既定之規格,該產品應予銷毀;如經再製後尚能符合既定之規格者,則可進行再製。,拾參附則,第五七點 藥品委託製造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第五八點 本規範之實施對象及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