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责任》PPT课件.ppt
第15讲 环境责任制度,环境刑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环境犯罪构成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案例分析,环境刑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环境资源破坏等危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以刑法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2.特征 必须以违法为前提 严重违反各环境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单行本所规定的法律要求时,按各单行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和刑法规定的条款进行追究。必须是以环境为直接侵害对象,属于公害犯罪,侵犯的主要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法规所保护的资源和环境。与1979年刑法相比,新刑法(2006年6月29日最新修正版)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专门设置一节(第六节),明确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改变了过去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比照适用刑法关于其他犯罪规定的状况。这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重大进展。3.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的罪名 新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设置了9个条文(第338346条),包括14种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新刑法还在其他章节里规定了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一些犯罪,这些犯罪包括3种罪名:,可能造成或者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走私罪,如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三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39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4.处罚方式 人身刑和财产刑并罚制 人身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338第346条,单罪刑期规定最大是10年以上。按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因此,破坏环境资源罪有期徒刑一般是10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财产刑 依据刑法第338第346条,都规定有并处罚金,有些还有没收财产。,环境犯罪构成 环境犯罪主体 95年前环境立法均无法人犯罪规定,95年10月30日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首次规定。97年修改后的刑法规定把单位做为各种环境犯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环境犯罪主体在实施危害环境行为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以直接故意(环境资源)和间接故意(环境污染)以及过失(环境污染所致后果事先不太认识)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心理态度,环境被污染,污染环境,过失,故意,盗猎、盗伐,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财产和人身伤害,3.环境犯罪的客体 一般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权益,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把环境犯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不恰当的。4.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 社会危害后果是污染环境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说其重要,首先是因为社会危害后果是对所有污染环境犯罪量刑的主要情节之一;其次,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后果还是 衡量某种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若没有社会危害后果则不构成犯罪。如“重大污染事故罪”,其危害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如果没有此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危害结果分类,犯罪结果,行为犯罪,非物质性损害,物质性损害,结果犯罪,我国目前制裁依据,国外制裁依据,案例1.盗伐和滥发区别/单位犯罪案情 1995年元月3日,寿宁县坑底乡地头村民委员会为开设公路,经村集体研究,将坑底乡小东村村委“杀猪窑”山场的林木购买并砍伐。1996年12月有两次交款计15000元给坑底乡林业站。在1995年、1996年两年度无证采伐面积83亩,林木蓄积量191.3立方米。问:坑底乡地头村民委员会犯何罪?罪有多大?坑底乡地头村民委员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盗伐和滥伐的区别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纳入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森林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是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案两个村协议出售林木,不属于非法占有,即不属于盗伐,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属于滥伐。其滥伐数量已达数量特别巨大,犯罪程度较高。刑事责任厘定 因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单位犯滥伐林木罪,而应依法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及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罪刑法定原则,被告单位寿宁县坑底乡地头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新刑法第346条“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坑底乡地头村民委员会将按照第345条第2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接受刑事责任。,案例2.盗伐林木罪与林木盗窃罪的区分吉林省白山市人姜某(无职业),河北省东光县人史某(农民),山东省莒南县人朱某(林业工人)。被告人姜某、史某于1993年3月间,组织、指使被告人朱某及宫某、陈某利、陈某等人(宫某、陈某利、陈某均在逃),在露水河林业局宏伟经营所74林班内,盗伐红松26株、臭松11株,合立木材积65.5354 m3;1993年5月至8月间,姜某指使朱某及宫某先后3次在露水河林业局东升林场55林班、49林班内盗伐红松32株、色树一株,合立木材积50.815m3。姜某、史某、朱某将所盗林木就地加工成板材后销赃得款2.3万余元,除开支工人工资和生活费外,史某得款2000余元,朱某得款,3500余元,姜某得款8900余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姜某还于1990年11月间在露水河林业局狩猎场盗窃集体所有的山鸡19只,价值920元,被其挥霍。问:姜某、史某、朱某所犯为何罪?该如何量刑?,盗伐和盗窃的概念 林木盗窃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我国森林法和相关解释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盗窃罪处罚是比盗伐林木罪重的。,林木盗伐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纳入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偷窃露水河林业局管辖的林木,属盗伐行为。姜某、史某、朱某所犯为盗伐罪。另姜某还犯有非法猎捕罪。量罪的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应对姜某、史某、朱某分别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依照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姜某、史某、朱某应依法退赔所得赃款。依照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姜某应获刑期是两个罪刑期的和左右。依照第345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5m3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25m3或幼树50125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30m3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20m3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m3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m3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本案姜某、史某、朱某合计盗伐110m3;按责任划分人均已达20m3,满足“数量巨大”,均应获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姜某还犯非法猎捕罪,依照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尚需合并用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