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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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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概述》PPT课件.ppt

    民法分论,法律条文准备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部分参考书推荐 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箸 2、损害赔偿之研究 何孝元著 3、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 房绍坤著 4、民法物权王泽鉴箸 5、物权法论 史尚宽著 6、债法分论 史尚宽著 7、债法总论 史尚宽著 8、人格权法新论 王利明主编 9、民商法论丛 梁慧星编 10、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民商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等杂志,第一编 物权制度第二编 债权制度第三编 人身权制度第四编 民事责任,第一章 物权概述第二章 所有权第三章 用益物权第四章 担保物权第五章 占有,第一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掌握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种类;明确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及物权的民法保护。重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 难点: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效力,教学目的与要求,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支配指对物的控制、利用,获得其利益,排斥他人干涉之意。,一、物权的概念,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相关法条规定: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法律关系,权利主体 客体(物)义务主体权利人 义务人(特定的民事主体)权利人的权利(物权):对物的支配权义务人的义务:不干涉、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除权利人之外所 有民事主体 不特定),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物质实体。物权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的特征:,1、客观物质 2、能为人力所支配 3、具有价值 4、须为有体物(这一点得到突破,无体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 客体,如光、电)5、非人体物(但脱离了人体的物质,如血液、毛发可),(一)物权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是财产权,财产性(二)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是支配权,支配性(三)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性(四)物权是一种排他权,排他性,三、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不同物权与债权在内容的产生上不同物权与债权效力不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地决定。,一、物权法定主义,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主义包含以下内容:物权种类及内容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物权非依法律不得创设:1、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这种全面支配有二种表现形态: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限制物权,也称定限物权,是指除所有权以外在特定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二、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以不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前者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后者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是指为了确保物权人支配特定之物而享受利益的权利不受侵害,法律所赋予物权的特定的保障力。,一、概念,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但不相矛盾的两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二、物权效力的内容,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2、例 外:,(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特殊规定,物权相互间,(二)优先效力(优先实现的效力),1、物权破除债权,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3、与所有权人具有物权关系的人有优先购买权,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即物权的追及权,是指不论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要求最后的占有人返还原物。,(四)物上请求权 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指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在物权的存续期间因物权受到侵犯而发生,这种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因而物上请求权只能在有可能回复物之原有支配状态时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有以下几种:1、消除危险 2、排除妨碍 3、返还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的客观现象。,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发生 包括物权的取得与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为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2、继受取得(亦称为权利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为传来取得。,二、物权变动的种类,(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而言,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狭义而言,物权变更仅指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一)概念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的时候,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该变动才能产生变动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公示的目的在于让人“知”,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二)公示的方式 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的方式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若无特别说明,大多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观念交付属于非真正的交付,指占有观念的转移,也称为“交付的替代”。(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1)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转移 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了动产,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间接占有):当事人约定,动产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应通知第三人)5)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付给受让人,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受让人取得权利凭证即视为交付。,交付的种类:,(三)公示的效力 物权变动,应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式才发生法律效力,公示的这种机能,称为公示力,即公示的效力。1、登记或交付要件主义: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应登记或交付,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登记或交付对抗主义:物权变动以在当事人意思一致时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或交付的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差别: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 2、风险负担不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让人信赖交易安全的要求,以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为其使命,并以此实现交易的便捷。,四、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一)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指物权登记机关在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律效力。,(二)效力,1、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善意第三人 条件:须登记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须第三人为善意;须第三人取得权利系基于有效之法律行为;须无异议登记存在。,2、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措施,(1)更正权(2)异议权,案例分析1 甲将一幅徐悲鸿的飞马图出售给乙约定10天后交付。但丙愿意出更高的价格,于是甲将此画又出卖给丙并当时就交付给了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1)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2)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3)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4)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案例分析2 2002年蒋明全将自己的一套私房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罗伟,罗伟居住2年后略加修缮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赵学海,赵学海居住2年后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林。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李林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规划为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多万元。四人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执。你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谁?,思考与练习1、分析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试述物权的效力;3、试述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4、何谓交付?交付的方式有哪些?交付的法律后果是什么?5、查阅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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