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宣贯讲义》PPT课件.ppt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正文部份)宣贯教材,一、新规范出台的背景及过程: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建立和发展的需要,建设部于2003年2月17日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03规范”的发布施行,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此举使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及管理工作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单一的“定额计价模式”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发生转变,它的出台是第一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来推行改革工作,不仅在工程造价领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引起了建设行业及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规范的实施对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03规范”实施以来,据建设部统计,迄今为止全国已有60的国有投资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各地在实施“03规范”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发现了“03规范”的一些不足的之处,例如适用范围不宽、可操作性不够强、不适应深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等等。为此,建设部从2006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规范”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经过多次修改,完成了新规范(以下简称“08规范”)的修订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03规范”同时废止。从“08规范”修订的力度来讲,它不是对老规范的小修小改,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08规范”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变化,2“08规范”的要点(1)“08规范”改“03规范”的“四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为“五大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其中“项目特征”这一要件是“08规范”新增的强制性内容,充分体现了新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规范管理的要求。“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因此对它的描述应按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准确、全面地进行描述,以便准确的组建综合单价,避免因“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而造成所组建综合单价失真、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等问题的发生。因此,招标人应高度重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任何不描述或描述不清,均会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分歧,导致纠纷或索赔的产生。实际工作中如果发生采用文字难以准确、全面地对项目特征进行描述的少量项目,可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前提是所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另外对于“项目编码”中的第五级(1012位)编码,“03规范”要求从,“001”开始顺序编排;“08规范”对此则不作强求,从“002”、“003”开始排序也可以,但要求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能出现重码现象。编制工程量清单过程中如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内容,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08规范”增加了对“风险范围”的限制新规范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基于对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对等性原则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责任。所以规范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或风险幅度。“08规范”在条文说明中对风险的合理分摊给定了一个参考系数:即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范围,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宜控制在5%以内(我省规定为5%10%,具体幅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均按8%确定),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范围宜控制在10%以内(我省规定施工机械使用费暂不考虑风险),,超过者应予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3)“08规范”首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规定了对工程造价加强监管的措施:A.在计价过程中,有关工程建设的各方对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B.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C.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处理。D.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结算书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管理机构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4)工程量清单及其主要表格设置的变化,“08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编制,要求投标人采用“一个分项一张表”的办法编制,以利于办理竣工结算调整价款时核对使用。由于此表数量较多,业主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只需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中附上此表即可。另外,“08规范”还要求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都必须填写,对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清单其它单价和合价中。,(5)“08规范”对有关问题的规定 A“招标控制价”定义: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要求:1.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3.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4.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5.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6.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取得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取得乙级资质(含暂定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则只能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7.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B“暂列金额”定义:“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它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用途: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当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出现时需增加的工程价款;对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后的费用支付。,性质:“暂列金额”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但不直接属于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其节余归发包人所有。估算值:可根据工程特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计算参考值。要求: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C“暂估价”定义:“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要求: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将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的材料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按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施工过程中,如材料、设备(含专业分包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承包人在进行材料采购前,应将需采购物品的品牌、单价、数量告知发包人并取得相应签证后方可采购。,D“总承包服务费”定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和对其自行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费率:在我省未对“总承包服务费”取费费率作出规定以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参考下值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所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其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E工程价款调整的条件及办法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特征描述确定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对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以下方法办理:,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条件是: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条件是: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新单价的确定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取定)。,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化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10%)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10%)以外的,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如有)应予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6.施工期内若因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如材料5%、机械10%)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按以下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C.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E.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未作约定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作规定时,以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为限),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作约定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作规定时,以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为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F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规定 1.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4.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如合同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应标明具体的仲裁机关名称,以避免仲裁无效)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G.有关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规定 工程预付款(备料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a)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或金额)可按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分别确定,在合同中明确。(b)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预付期满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通知发出14天后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c)凡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按工程形象进度)或按月结算方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月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或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核对,并应在开始核对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核对并提供条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核对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对结果无效。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计量核对的,则视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已经认可。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的核对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延期付款的时间和利息支付事宜,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付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有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H.索赔与现场签证1.确立索赔事件,应具备三个要素:a.有正当理由 b.有有效的索赔证据 c.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2.对索赔证据的要求: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具有法律效力。3.索赔程序:a.索赔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被索赔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b.被索赔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c.索赔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被索赔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d.由被索赔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在有正当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符合合同约定时予以受理;e.被索赔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索赔人协商确定并由被索赔人批准。I有关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3.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其他项目费按以下规定计算: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现场签证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如出现差额,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