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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概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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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概论》PPT课件.ppt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目前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第4章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不适用于我国沿海货物运输。,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该定义明确了如下问题:,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合同的主体1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实际承运人。所谓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构成实际承运人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包括转委托;其二,实际从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3托运人。包括两种人:(1)订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实际托运人,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5款规定,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海商法没有明确将舱面货归为货物,而是对舱面货的运输责任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履行合同的工具是船舶。(三)双务合同(四)有偿合同,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班轮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零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船舶运送的货物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其一为大宗货;其二为小批量的件杂货。班轮承运人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于同一船舶,按预订的航期、航线和运价,逐港运送货物。,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往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都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班轮运输合同下接受众多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定航期,定航线,运费按运价表执行;航次租船合同下只运输承租人的货物,驶往承租人指定的目的港,运费由双方根据舱位大小、运输时间等协议约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 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又称包运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往另一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此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大批量货物的运输。,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一)合同的订立1订立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2订立形式。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合同的成立;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3订立方式。班轮运输合同一般以订舱的方式成立。航次租船合同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选用的合同格式的基础上,订立附加条款而成。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其条款,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主。但是,海商法第44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海商法规定的,无效。,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合同的解除根据我国海商法第89至91条的规定,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装货港开航前应托运人的要求解除合同。海商法第89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2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托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海商法第90条规定:“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目的港未达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托双方的原因而终止合同。海商法第91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船长在依法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4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即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第47条也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1.1船舶适航的客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船舶应具备抗风险的能力。船舶应具备航行能力。适当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装备供应品。船舶应具备适货能力。船舶的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运送和保管约定的货物。,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2船舶适航的主观标准:谨慎处理。所谓谨慎处理,是要求承运人,作为一名谨慎行事的人,以一个航海者通常所具有的技能,采取各种特定情况下所应采取的一切合理措施。“别人怎么做,你就怎么做。”1.3船舶适航的时间要求:在航次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开航前是指装货开始前,至少应理解为从装货开始时。开航当时是指船舶起锚或收缆完毕时。航次是指在提单所列的装货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即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我国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2.1管理货物的主观标准:谨慎。2.2管理货物的客观标准:妥善。,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3管理货物的环节: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7个环节。积载是指货物在仓内的堆放。承运人的管货义务贯穿于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过程。我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具体界限为:使用船吊装卸的,采“钩至钩”原则;使用岸吊装卸的,采“舷至舷”原则。但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任何协议。,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4管货与适货*联系: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强制性义务区别:针对的对象不同、时间要求不同、标准不同。(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即承运人不得绕航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4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即:约定优先;习惯优先;地理上的航线(装卸港之间最近的安全航线运行)航行。所谓合理绕航,是指船舶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者为了其他正当理由而驶离正常航线的行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谓不合理绕航,是指船舶无正当理由而驶离正常航线的行为。自由绕航条款:承运人单方面在提单中所规定的赋予其本人以自由绕航权利的条款。该类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承运人对不合理绕航所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须负赔偿责任。,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按明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迟延交付,承运人除可以免责的情形外,应对因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种损失包括迟延交付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及其他经济损失,如市场损失、利息损失、停工待料的损失等。,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1)费用请求权1.1运费请求权运费有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预付运费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船长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之前支付;一旦支付,通常不再退还。到付运费由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之前支付,承运人只有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后才有权收取。,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2亏舱费请求权亏舱费是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货物,造成舱位剩余而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实付费用亏舱损失费用节省费用另装货物运费 1.3滞期费请求权滞期费通常是在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由于其不能免责的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间完成货物的装卸,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1.4其他费用请求权其他费用通常有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费用、货方应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等。,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货物留置权 在托运人或收货人付清费用前,承运人有权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处于其占有之下的属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货物进行留置,以保证其请求权的实现。(3)免责权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这是对承运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我国海商法第51条是关于承运人责任豁免的规定,确定了12项免责事由。,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驾船过失和管船过失从一般意义理解,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但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决定了该规定的合理性。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比国际贸易的风险大得多,每一个过失都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失,都由承运人承担不仅有失公平,而且可能令承运人破产。该制度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海运的发展。驾船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如:没有以安全速度航行。管船过失是指船长、船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管理船舶是为了保持船舶的航行性能和有效状态。航行性能包括稳性、浮性、抗沉性、快速性和方向性等。如:轮机人员操纵不当,导致机器损坏;打压载水方面的过失等。判断上述两种过失应注意:它不包括开航前和开航时所犯的过失;不包括不适任船员所从事的行为。船员不适任的表现有:无适任证书;证书与任职不符;证书与任职相符,但能力不足,且承运人未予具体指导。,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1 Robin Hood Flour Mills诉NMPatterson案船员不适任在该案中,船舶在装货港开航之前,大管轮接到指示往压载舱内打压载水,以增加船舶的稳性,然而由于开错了阀门,水淹湿了货物。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该大管轮虽然持有有效的大管轮证书,但由于他是在船舶即将开航时才被雇用的,公司对其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并不了解,并且在其登船时并没有给他什么指示,也没有向其提供机舱平面图。对于此案,在初审和上诉审中,法院均认为,货物的损失并非管船过失所造成,而是由于船员不适任所致,因而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管理船舶的过失有时容易与管理货物的过失相混,而管理货物的过失不能免责。一般说来,区分这两种过失的标准是看行为的对象和目的。如果某一行为针对货物,其目的是管理货物,则该行为是管货行为;反之,则为管船行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要考虑实施该行为时是否对货主的利益给予了应有的关照。,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2 Gosse Millerd Ltd诉CanGovernment Merchant Marl案管货过失在该案中,修船人员在修船过程中,为了进到舱内修理尾轴,揭去了用于遮盖货物的帆布,并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雨水淋湿了毫无遮盖的货物。法官Greer勋爵说:“如果损害纯粹是,或主要是因照料货物的疏忽所引起的,船方就应该负责;但如果损害是由于对船舶或某个部分进行照料时的疏忽所造成,船方便无须负责;如果此疏忽不是针对船舶的疏忽,却是未曾使用船舶设备来保护货物的疏忽,则船方就不能逃避责任。”上议院确认了 Greer的意见,认为这种疏忽应该属于管货方面的疏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2火灾因海难、货物自燃以及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等造成的火灾而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火灾,承运人须负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明知轮机人员经常在机舱内明火作业而不加制止;明知船上的消防设备不完善而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等。,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天灾是指承运人通过采取合理预期的各种措施后,仍不能防御或防止的,并直接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自然现象。如:海啸。它不等同于不可抗力。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即通常所说的海难或海上风险免责,如:海浪袭击、暴风雨、暗礁等。3.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3.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司法扣押不包括因债权债务纠纷,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或为执行判决而采取的措施导致的损失。,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如:2002年9月末开始的美国西海岸劳资纠纷进一步升级,码头工人罢工、资方“封港”,停泊于港口外的上百艘巨型货轮也无法进港卸货,在这上百艘的货轮中有9艘来自中国远洋运输集团。香港付货人委员会指出,估计工潮对香港每日造成的损失超过1亿港元。3.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3.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3.9货物的自燃特性或者固有缺陷。3.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3.11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的潜在缺陷。3.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从上述12项免责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除第2条火灾原因的举证由索赔人承担外,其他11条原因的免责都要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赔偿责任限制权4.1赔偿责任限制权赔偿责任限制权是指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享有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权利。这实质上也是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4.2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我国海商法第56条规定,按照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即特别提款权),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货物的件是指货物的包装单位,如:箱、桶、包等;其他货运单位对费包装货物而言,通常指运费单位,如:机床按台收取运费。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是IMF在1969年创设的,作为国际储备的计算单位。,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申报或已约定情况下赔偿限额。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了更高的赔偿限额,则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另行约定的限额为准。体现了申报或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件数计算当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时,如果提单中载明了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则以所载明的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为准;如果提单中未载明的,每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当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承运人提供时,装运器具本身亦视为件或者一 个单位。,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失的计算货物灭失的金额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并减去货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只有在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才于以行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3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我国海商法第57条规定,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与迟延交付同时发生,则承运人的赔偿限额,适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4.4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托运人的基本义务(1)妥善包装,保证提供和申报货物的正确性。我国海商法第66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我国海商法第67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托运危险货物的,除妥善包装外,还应作出危险品的标志或标签,并将有关事项包括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亦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4)按约定支付费用。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费用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托运人的基本权利(1)取得装船舱位和提单。(2)收取速遣费。速遣费通常是在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装卸货任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款项。(3)获得赔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提 单(Bill of Lading,BL)一、提单的概念与作用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一般是在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上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提单的主要作用(1)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合同存在、内容的证明;有时还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我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的规定确定。”(2)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承运人开出提单,即表明货物已在其掌管之下或已经装船;同时,保证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该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正面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名称、标志、件数或重量等。这些记载事项具有证据作用。对托运人来说,提单只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来说,除非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否则就是最终证据。,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如同拥有其上所记载的货物。谁合法持有正本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同时,承运人在卸货港也只能向提单持有者交付货物。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则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3 东方国际贸易公司诉达飞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远东船代签订货运协议,由远东船代代为办理一批药品(报关价值为317000.00美元。)到俄罗斯的运输事宜,后远东船代联系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被告)承担实际运输。七月三日,被告将货物装船,并签发了一套QD011398号正本提单(一式三份)。八月三十一日,被告在目的港的代理收回了一份被告签发的(印有“OR 3793040”编号)QD011398号正本提单后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原告仍持有被告签发的QD011398号全套正本提单。在庭审中,原、被告均将有关正本提单提交法庭质证。比较两正本提单,可以发现两正本提单有明显不同。在庭审中被告承认,这两套版本的提单,其在业务中均在使用,且该两提单的签单章均真实有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技术鉴定。以上事实,有两套QD011398号正本提单、货物发票、报关单、文件检验鉴定书以及当事人开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相关证据均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院认为,(1)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承运货物,并为原告签发了装船提单,原、被告之间依法建立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既是承运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义务。一票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正本提单,承运人仅凭自己签发的提单交付货物,这是航运业务中的常识。本案原告持有被告的提单,被告应负有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以受收货人欺骗为由,主张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3)被告应当知道,谁持有正本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被告明知同一货物签发两套提单,可能会损害正当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却仍然这样做,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对原告货物的灭失,被告依法不应享受责任限制。,(4)原告主张的退税损失,属于国家对货物出口人的税收优惠,与被告的无单放货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本院不予支持。(5)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应在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7000.00美元及利息(自2000年8月31日至应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美元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00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000.00元,由被告负担。,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提单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提单划分为如下不同的种类:(一)按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 Board BL)。它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须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规定须提供已装船提单。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备运提单,是收货人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只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何时装船,装于何船,收货人何时能收到货物,提单都没能明确。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后,还须用收货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或者要求承运人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字样。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和承运人在内陆站收货情况的增多,这种提单的应用已较普遍。,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按提单上收货人的记载方式,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捉单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收货人的提单,也即由托运人指定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不能自由流通转让,只是在运送某些贵重物品、个人用品或展览品时使 用。2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或“凭某某指示”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通常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两种。记名指示提单,即载明指示人的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又称空白指示提单,即未载明指示人的提单。通常它被视为凭托运人指示。不论是记名指示提单还是不记名指示提单,经指示人背书均可转让。背书转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空白背书,二是记名背书。经空白背书后的提单相当于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既具有可转让性,又便于控制,因而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使用较广泛。3不记名提单(Bearer BL,Blank BL,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既不载明特定收货人,又不载明凭指示的提单,通常仅在栏内填写“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有时空白不填。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手续简便,但风险较大,国际海运中很少使用。,(三)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未加(不良)批注的提单。清洁提单对国际贸易中的有关各方都很重要。UCP 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对此有专门规定:“清洁运输单证,是指未载有明确声称货物及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证;银行对有该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证,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外,当拒绝接受。”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外表状况加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破包”、“锈蚀”、“污损”、“渗漏”等。买方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银行通常对不清洁提单也拒绝付款。所以,卖方(托运人)往往便采取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法,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对于保函的效力,我国海商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采取了与汉堡规则相同的态度,即,保函仅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1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载明中途不经转船而将货物由装运港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直达提单不仅费用低,而且省时间、风险小,所以通常为买方所首选。2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是指载明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在中途转船,交由其他承运人用其他船舶接运至目的港的提单。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是指货物由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适用于全程的提单。这种提单多用于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五)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通常是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了能使提单顺利结汇,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的。这种做法既不合法又要承担很大的责任风险,有时还可能构成刑事欺诈。2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货已装船的提单。这种提单通常也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行将届满时,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的。这种提单与倒签提单不同的是,它是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而倒签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的。两者有共同之处:(1)托运人的请求;(2)日期提前;(3)违法行为;(4)可能构成合谋欺诈;(5)可能承担责任风险。,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4 倒签提单案件某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二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第二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评析:本案中,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与美方威克特公司取得联系,请求修改信用证,并求得对方的谅解,即使对方不同意如此做,至多也只付违约金,而且只有在美方公司确有损失的前提下才付赔偿金,而不应该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从而造成了买方和承运人共同成为被告,被控合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既蒙受了经济损失,也丧失商业信誉。,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提单的内容提单通常由各航运公司自行制定并事先印好。各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基本大同小异,都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两部分。(一)提单正面的内容提单正面的内容,是有关运输和货物的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记载。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3条规定,提单内容包括如下11项:1货物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这些内容通常由托运人填写或提供,承运人有权在接管货物时,查验货物的实际情况。,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承运人的主营业所是确定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3船舶名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的客体。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收货人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所谓有权提取货物,是指合法地持有正本提单。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装货港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起运的港口。7卸货港。卸货港是承运人卸货并将其交与收货人的港口。与装货港一样,卸货港也是确定纠纷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重要依据。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9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和份数。提单分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两种。提单的签发份数,通常是正本提单式三份,各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可凭其中一份正本提单提货。提货手续完成后,其余各份正本提单即告失效。正本提单的份数须在提单中注明。副本提单的份数根据需要而定,不具法律效力,不能据以结汇或提货。提单的签发人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不须经承运人的特别授权便可签发提单。承运人的代理人必须经承运人合法授权之后才可签发提单。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根据海商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提单缺少上述条款中的一项或几项,不影响其性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印有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主要有:1管辖权条款。确定行使管辖权法院。一般规定由船东所在国法院行使管辖权。2首要条款。又称法律适用条款。规定提单适用哪一国际公约或哪国法律。3承运人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免责事项。4责任期间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5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6赔偿责任限额条款。规定承运人在货物灭失或损坏时每件或每货运单位赔偿责任的限额,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7留置权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在未收到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时,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8特殊货物条款。涉及:舱面货、活动物与植物、冷藏货物、集装箱货物、危险货物等。9共同海损条款。通常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地点和理算所依据的规则。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10新杰森条款。通常规定,同一航运公司两艘船舶之间发生救助时,救助费用应视为是由第三者的船舶施救一样,由被救助船全额支付。11双方有责碰撞条款。主要规定,载货船舶的承运人有权向本船货主追回其本应免责但却间接赔付了的货物损失。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选港、转运、转船与换船、迟延、战争、检疫、冰冻、罢工等的条款。,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三节 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最主要的,是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一、海运单1海运单概念海运单(Sea Waybill),又称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海运单是一种书面单证,有正反两面,由承运人印制。2海运单特点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主要具有如下特点:(1)格式与内容简便和简单。(2)不具有货物物权凭证的职能。(3)能实现快速提货。,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海运单统一规则1990年6月,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s),试图解决和统一海运单带来的主要法律问题。该规则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用。(1)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这就明确了关于提单的公约适用于海运单。(2)收货人的权利。海运单统一规则采用代理原则,规定:“托运人不仅为其自身利益,同时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并为收货人的利益而订立运输合同,并向承运人保证,他(收货人)具有此种权限。”据此,收货人被视为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之一而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能实现快速提货。问题。该规则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用。(1)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规定,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应受强3海运单统一规则1990年6月,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s),试图解决和统一海运单带来的主要法律制适用于由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这就明确了关于提单的公约适用于海运单。(2)收货人的权利。海运单统一规则采用代理原则,规定:“托运人不仅为其自身利益,同时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并为收货人的利益而订立运输合同,并向承运人保证,他(收货人)具有此种权限。”据此,收货人被视为海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之一而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权利。(3)货物的支配权。根据海运单统一规则,海运单托运人是惟一有权就货物支配权等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托运人有权在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任何时候变更收货人;同时,也可以在承运人接管货物之前将货物的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并应在海运单上注明。,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电子提单1电子提单概念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系统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凭密码进行流转。2电子提单的特点(1)传送快(2)安全性高(3)技术性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电子提单规则电子提单的出现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为此,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通过海运单统一规则的同时,也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主要作出了如下规定:(1)只传送特定的运输条件和条款。这种条件和条款被视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2)受适用于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制约。(3)货物的支配权。通常在托运人从银行结汇后,由托运人转移至银行,并在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后,由银行转移至收货人。拥有货物支配权的一方可以通过转让这一权利,实现货物的转让。(4)密码对每个持有人各不相同。持有人不得转让密码并各自保持密码的安全性。(5)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及提单,有三个著名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维斯比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和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这是三个并行有效的国际公约。中国虽然未参加这三个公约,但中国海商法是在参考这三个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制定的。,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牙规则1921年,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洋法委员会在海牙召开会议,草拟了关于提单的规则草 案,后经多方协商修改,在1924年8月25日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讨论通过,并正式定名为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由于该公约草案是在海牙起草的,故简称为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共16条,于1931年6月生效,是当今国际海运业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之一。海牙规则采纳哈特法(1893年,美国)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和最大限度的权利,制止了承运人利用契约自由原则无限度扩大免责范围的现象,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了统一的法律,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进行。,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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