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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基础知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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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基础知识》PPT课件.ppt

    法理基础知识,2010年7月,主要内容,第一章 什么是法第二章 法的构成与作用第三章 法的效力、渊源及体系第四章 法律关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章 什么是法,第一节 法的概念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法的概念,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法可界定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关系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第二节 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一)法是一种规范(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1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2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法的特征,二、法具有普遍性(一)法作为一种规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征(二)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三)法普遍性与法的反复适用性(四)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性,法的特征,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 1.制定方式 2.认可方式:(1)明示认可(2)默示认可,法的特征,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规范的强制力(二)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必要性五、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法的特征,事例 法官A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B是A的同学。A公认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并且他与B已经20年没有见面了。于是,A并未回避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最终做出了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另一方当事人C以“B与A是同学关系”的理由提出上诉。最终,A的判决由于违反程序被撤销。这个事例表明: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本身具有约束力。违反程序规定,尽管实质结果正确,同样可以认定不合法,有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由于违反程序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第三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法学的研究对象,事例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法学的研究对象,(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在这个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因而,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第二章 法的构成与作用,第一节 法的要素 一般而言,法的要素主要由法律规则、原则与概念三种基本要素组成。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者赋予某些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行为准则或标准。法律规则是法的首要构成要素,也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按照法律规则是授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法的要素,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授予国家机关以职权的法律规则,授予监护权的规则,授予受教育权的规则,法的要素,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处在于法律中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规则之规则”。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与规则相比,原则的内容在明确化程度上显然低于规则,但是,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规则,因而,原则的适用范围也远广于规则。“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平对待”,法的要素,三、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等进行高度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节 法的种类,一、法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依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即指由国家特定机关(主要是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不成文法。即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但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法的一般分类,2、国内法与国际法 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即指在某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国际法。即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其主要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法的一般分类,3、实体法与程序法 以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法的一般分类,4、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制定 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文件,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所有法。,法的一般分类,5、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即指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即指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适用的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分,具有相对性,即同一法相对不同的法而言,既可能是一般法,也可能是特别法。如物权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而相对于担保法则是一般法。,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 划分标准: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种划分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里的普通法不是法的一般分类中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主要指英国在14世纪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第三节 法的作用,从法的作用的对象上来进行划分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规范作用意指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了人们一种行为的标准。社会作用则是指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而对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效果。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直接功能,即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而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一种间接功能,也就是法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对社会产生影响。,法的作用之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指引作用主要是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进行指引。2、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评价作用主要是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在评价标准上,主要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法的作用之规范作用,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某种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4、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法的作用之规范作用,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法律强制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实施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也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法的作用之社会作用,总体而言,不论何种类型的法,其社会作用均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第一、维护阶级统治。就我国当代社会而言,对法的阶级性必须重新认识,尤其在强调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应当更重视法对人民利益的维护作用。第二、管理公共事务。包括: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推进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等等。,第三章 法的效力、渊源及体系,第一节 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还包括那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公证书、违章罚款单、依法制作的民事或经济合同书等等。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法的效力,二、法的效力层次(一)法的效力层次的含义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二)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层级(位阶图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法的效力,(三)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是针对同一制定主体制定的法而适用的一个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对于不同主体制定的法仍应坚持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2新法优于旧法 这一特殊规则也是针对两个具有同等级别效力的法律时所适用的规则。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新法颁布后,旧法被废止,失去效力,那自然要适用新法;另一种是新法虽颁布,但旧法并未被废止,仍继续有效力,如果两部法所涉及的内容有相同或相似性时,应适用新法。,法的效力,三、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包括:(1)法的对象效力范围;(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3)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一)法的对象效力范围 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法的效力,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 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的对象效力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效力范围。第二,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第一,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第二,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第三,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第四,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效力,(三)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第一,法的生效时间:(1)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法律的生效时间是由全国人大以决定的形式规定生效日期的);(4)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法的效力,(三)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第二,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被废止或被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法的效力,(三)法的时间效力范围第三,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第二节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一般指形式渊源,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也称为“法的形式”。一、法的主要渊源 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制定法。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第二,判例法。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的渊源。第三,习惯法。习惯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第四,国际协定和条约。,法的渊源,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正式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法的形式。(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的渊源。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二)法律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的渊源,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可以制定规章。法学界将此类规章称之为“部委规章”或“部门规章”。,法的渊源,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我国地方性法规有以下几种类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法的渊源,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有两种特殊种类的法的渊源,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一般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法律部门:(一)宪法法律部门 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各种根本制度、基本原则、方针,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因此,它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的地位。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国家机关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议事规则及人民代表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立法法、监督法等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三)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世界上大多国家多是采用以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而我国目前尚无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只是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包括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四)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也没有一部法典型的经济法法律规范,而是由大量的单行的经济法组合而成,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所得为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五)劳动法法律部门 劳动法法律部门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联系的其他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劳动法法律部门主要是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的劳动法规范,如劳动合同法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六)环境法法律部门 环境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七)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主要体现在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中,还包括一些散见于经济法规、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等。(八)诉讼法法律部门 诉讼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部门主要由三大类诉讼法构成: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章 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它有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形成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分类,了解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各种法律中具体的法律关系。(一)绝对性法律关系与相对性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以分为绝对性法律关系与相对性法律关系。绝对性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表达公式是“某个人对其他一切人”,典型形态是所有权关系。相对性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与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表达公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典型形态是债权关系。,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执行法的调整职能过程中,基于主体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典型形态是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执行法的保护职能过程中,基于主体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需要通过法律制裁才能恢复被破坏的权利与秩序的法律关系。典型形态是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三)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也称横向型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典型形态是民事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也称纵向型法律关系,是指隶属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力服从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的典型形态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国家主管机关具有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或社会组织都必须服从。,法律关系,(四)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法律关系与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也称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属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也称第二性法律关系,是指依据主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这种分类与主权利义务和从权利义务的划分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相关的法律关系之间均有主次之分,如为交易安全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就是从法律关系。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前者是主法律关系,后者是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权力)的享受者和义务(职责)的承担者,也称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 各种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发行国库券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库券持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就是作为一方主体存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1、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确认的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1)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特殊权利能力,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组织的权利能力:开始于该组织的依法成立,结束于它的解散或撤销。,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由法律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公民:(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社会组织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存在,自成立至终止,始终具有完全行为能力。3、责任能力。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条件:第一,必须是经法律规定许可的,具有合法性;第二,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价值;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的占有利用;第四,必须具有可控性,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客观实体。在我国,大部分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但有四种物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或贵金属;军事设施、武器;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淫秽书籍等)。2、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3、智力成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法律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一般情况下由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特征 第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其他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根据不同。第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其他类型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有所不同。某甲与某乙均为某村农民。为了组织销售当地土产,某乙雇佣某甲进行土产收购。一日,某甲与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摔倒,摩托车也翻倒在马路中央。某甲上前救助某乙时,身后突然驰来一辆农用拖拉机。拖拉机不仅将某乙的摩托车撞翻,而且还拖倒某甲,并将某甲摔了出去。由于摩擦,摩托车的汽油燃烧起来。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烧成重伤。拖拉机司机肇事后,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特征 开车逃逸,行动尚有自由的某乙也未及时扑灭某甲身上的火焰。事后,某甲因治疗烧伤而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由于拖拉机司机已逃逸,某甲对某乙要求进行经济补偿。但某乙一再推脱,不肯给予补偿。在以上事例中,某乙在道德上是否具有补偿义务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则可以找到更加明确清晰的答案。首先,某甲与某乙之间存在着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应履行约定的义务以外,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其次,即使某乙当时已失去了自由行动的能力,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他也仍应对某甲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分类标准:权利与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他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价值。2、绝对(一般)权利义务、相对(特殊)权利义务 分类标准:权利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某甲有一架500万像素的“索尼”数码照相机。其同事某乙因到外地旅游,借用该相机。但因途中保管不善,相机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300万像素“佳能”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此予以支持。,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分类 3、第一性(原)权利义务、第二性(派生)权利义务 分类标准: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4、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 分类标准:权利义务主体的不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事实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前提和法律依据。其二是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情况出现,就会发挥作用,形成、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1、行为。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事实是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结婚等;另一类是不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公民抢救国家财产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等。不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行为,表现为人们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不作出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2、事件。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不依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事件的特点是它的出现与主体的意志无关,不是由权利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事件分为两类,一是社会事件,一是自然事件,前者发生的原因来自于社会,后者发生的原因来自于自然。例如,战争或社会革命,有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这属于社会事件;洪水或地震,也有可能引起某些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这属于自然事件。,案情分析,案情: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去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院违约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300元。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委员,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一下问题:(1)上面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韩先生与某剧院之间、某剧院与“新新京剧团”之间可以构成法律关系 补:韩先生、某剧院和法院之间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某剧院、新新京剧团和法院之间构成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案情分析,(2)这些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哪些 韩先生和剧院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是剧团的演出行为,次要客体是票款;剧院和剧团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是剧团的演出行为,次要客体是演出酬金。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同。(3)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有哪些?法律事实有韩先生的购票行为、剧院未能按约定举行演出的行为、法院的判决。(4)在上面的法律关系中,哪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哪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剧团与剧院之间的演出合同、韩先生因为买票而形成的与剧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而因为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剧院和韩先生、剧团和剧院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两个合同都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都是第一性的),程序性法律关系式第二性的法律关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因损害法律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第一,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派生于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关系,它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规定才导致责任关系的产生。,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第二,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第三,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第四,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和构成要件,一、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类,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一)违法行为成为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1、违法行为的含义。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和构成要件,一、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2、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和构成要件,一、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二)违约行为、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 1、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2、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它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和构成要件,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和构成要件,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五)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主观过错,一、故意、过失的含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反对发生,放任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不发生,【例一】:直接故意 某甲住在八层高的楼上,有一天,站在窗前观光眺望,结果看见大街上走来一个人,身影很熟悉,仔细一看,原来是自己曾经找了半年的一个仇人张三。这时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看着张三走近自家阳台下,就瞄准他,一个砖头扔下去,结果正好将张三砸死。,【例二】:间接故意 某乙平常工作很辛苦,每天早上起来很早,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周日,就想睡个懒觉。但最近一段时间,他家楼下新建了一个集贸市场,早上卖菜的人比较多,很吵闹。某乙十分气愤,,心想周末早上也不让我睡个好觉,一时冲动,就想制造点儿影响,发泄他的不满,于是找了一块砖头扔下去,结果将一个卖菜的小贩砸死了。,【例三】:盲目自信的过失 某丙也是住在八层楼上,有天夜晚,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块砖头没什么用了,某丙又比较懒惰,不想开门扔到楼梯口的垃圾箱里,他想楼房的一侧临着大街,是不能随便扔东西的。而楼房的另一侧以前是一片垃圾场,,小心啊!亲爱的。,最近一段时间改造成一块草坪并种上了几棵树,但前几天这个地方吊死过一个人,白天都很少有人到这里来,夜晚这里肯定更没有人,所以从这地方扔砖头下去肯定没事儿。于是就走到这一侧的窗户扬手将砖头扔了下去。没想到这时有一对恋人在草坪旁散步,砖头正好把小伙子砸死了。在这种情况下,某丙对出现的死亡结果是什么心态呢?,我晕!,【例四】:疏忽大意的过失 丁某从前住在平房里,有随手从窗户扔东西的坏毛病。现在旧城改造,他被安排了新的住处,搬到了八层高楼上。这一天丁某一边哼着小曲一边打扫卫生,发现一块旧砖头,坏毛病又来了,随手从窗户扔了下去,结果刚一出手,就想起来了现在住的不是原来的平房,而是八层楼,但是为时已晚,砖头已经出手,随着下面的一声惨叫,楼下一个晒太阳的老头被砸死了。这种情况下,丁对老头的死亡主观是什么心态呢?,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一、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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