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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例分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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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例分析》PPT课件.ppt

    实训报告案例分析,案情一,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案情二,甲村150亩耕田和15亩桑树田被征用,因被征用土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无安置补助费,甲村只获得青苗费和土地补偿费共150万元,村委会召集该村村民,通过民主程序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作出了决议,因桑树田未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一致决定按照各户耕田占总耕田亩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未将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区分进行补偿,各户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乙系该村村民,其认为自己还种植了桑树田,并代其他七户村民种植了桑树田,理应取得自己种植桑树田及代种其他七户桑树田的青苗费,在与村委会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甲村给付其自己以及代种七户的桑树田青苗费。甲村认为分配方案已经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且乙已经进行签字确认,不同意另外支付原告种植桑树田的青苗费。,分歧,第一种意见,村委会已经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出分配方案,该方案应当对全体村民有效。原告作为该村村民,且在该方案讨论时签字确认,应遵守该分配方案的约定,不可以另外主张青苗费,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青苗费应当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偿,村委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将青苗费与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原告有权获得自己种植桑树田的青苗费,1、我国设置青苗费的目的是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应归实际耕种人所有。在本案中,乙种植桑树田理应获得相应的青苗费,但在无法确定乙种植桑树田面积的情况下,乙村民和其他村民一致同意将拆迁补偿款按照各自耕田亩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是其对自己应享有权利的处分,该决议对乙应当产生约束力,乙不能再另行主张青苗费。况且村民决议对青苗费进行分配并不影响乙获得自己种植桑树田的青苗补偿费,只是采用其他方式,按照各户耕田占总耕田亩数的比例对所有拆迁款进行分配,乙所获得的补偿款中已含有乙种植桑树田的份额。2、分配青苗费未超出村民自治范畴。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法赋予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利,前提是不侵犯村民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在本案中,村委会按照村民的意见讨论通过了分配方案,乙亦已签字确认,未侵犯村民个人的权利,故该项决议应当是有效的,在村民自治范畴之内。3、乙向村委会要求获得其代种其他村民桑树田的青苗费的请求不能支持,理由是:1、乙代种其他村民桑树田,并未得到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有理由不将代种桑树田的青苗费分配给乙;2、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乙未提出异议,却签字认可了分配协议,村委会按照分配协议进行分配,没有过错;3、按照分配协议,代种桑树田的青苗费已经分配给被代种的村民,如果乙与其它村民之间有约定,可以依据约定获得该部分的青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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