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x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1、被录取新生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报到者,需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故不能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录取手续者,令其退学,取消学籍。3、新生入学后要建立学籍档案,并分别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到校报到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二、考勤5、学校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班级考勤有专人负责,6、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政教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校长批准;请假期满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及时续假,否则按旷课论处。三、成绩考核7、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方面的运用能力;凡教学计划规定内的课程均采用平时、期中、期末考核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动机、学习积极性、遵守课堂纪律等方面,采取由任课教师进行评定,期中、期末考试均采取百分制闭卷考试的方法进行,技能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制定考试方法和分值比例,考试成绩存入学生档案。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评定。评定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期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并填入学生档案,通知学生家长。8、学生期末学业成绩计算方法,平时考核20%,期中30%,期末50%。9、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补考,其成绩超过60分者,一律按60分计算,并在档案中注明补考二字。10、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对无故参加考试的,除本门课程按零分论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Ih对考试作弊的学生,每发现一次扣本学科考试成绩20分,连续作弊两次以上者,本学科成绩判零分,对于不遵守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12、学业成绩总分将与学生个人量化分数结合作为毕业证发放、助学金发放、就业安置、评优选模等方面依据。四、毕业13、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成绩不及格者,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书。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毕业时又未撤消者不发毕业证。五、奖励14、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每学期根据学生的班内量化结果由班级初定,学校批准,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学习成绩优异者,授予“成绩优秀奖”,对在贯彻落实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文明职专生”称号,对于在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授予“优秀团员”称号,对于在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实验实习、劳动卫生、组织纪律、文体活动、团支部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授予“优秀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称号。六、处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15、批评教育(1)发现学生不尊敬师长,不遵守校规校纪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2)班主任、学校值班人员对于批评教育的学生应做好记录,并交政教处存档。16、警告(1)对于批评教育的学生一学期累计超过5次,仍无收效者。(2)严重违纪、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现象行为者。(3)故意损坏公物者。(4)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超过20次者或旷课累计超过6节者。(5)观看不健康书报或不健康录像者。(6)私自外出去网吧、歌厅、游戏厅等场所,夜不归宿者。(7)在校谈情说爱者。17、严重警告(1)经警告仍无悔改者。(2)严重违纪,在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3)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4)传播不健康书刊、录像以及谈情说爱造成不良影响者。(5)故意损坏实验实习设备者。(6)一学期累计早退、迟到超过30次者,或旷课累计超过12节者。18、记过(1)经严重警告后不悔改者。(2)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4) 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40次或旷课累计超过20节者。19、留校察看(1)经记过后不悔改者。(2)打架斗殴致他人有伤害者。(3)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4)破坏公共财物,损坏实验实习设备,造成不良后果者。(5) 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旷课累计超过30节者。20、开除学籍(1)经留校察看后仍不悔改者。(2)反对党的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3)打架斗殴致他人伤残者。(4)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治安部门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6)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7)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超过60次或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者。21、纪律处分由政教处上报材料,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批准,全校大会宣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22、处分一经确认经后,考察期为一学期(开除学籍的除外),如受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有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可酌情降低一级处分或撤消处分,处分撤消以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23、其它本规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