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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缴政策企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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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缴政策企业》PPT课件.ppt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镇海区国税局,主要内容,一.税前扣除二.资产处理三.收入确定四.优惠政策,五.核定征收政策六.资产损失扣除七.跨地区纳税企业,第一部 税前扣除,1.工资2.福利费3.教育经费4.工会经费5.招待费6.广告费、宣传费7.捐赠支出8.借款费用,9.基本社会保障费、保险费10.总机构管理费11.租赁费12.佣金及手续费13.准备金14.亏损15.其他,1.工资,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何为合理工资?,“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国税函20093号)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是指相对固定的,工资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1)工资范围,工资薪金范畴;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a)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为此,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依照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待企业实际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时应作为管理费用支出,在实际发放当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反映。,(b)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在当年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当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2)职工范围,税法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除职工人数除以劳动合同确认外是否一定要具备社会保险?-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a)聘用离退休人员发生的工资性质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企业需跟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的费用,作为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支出等在税前扣除。,(b)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否计入工资工薪总额?,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通常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没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计入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费用,不能组成企业工资工薪总额。,(C)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服务,派往人员的劳动合同在母公司,工资也由母公司统一发放,子公司无派往人员的工资单,也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有统一支付母公司的劳务费,但没有相关的凭证,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工作需要调动导致职工在子公司工作,但工资由母公司发放,职工工资应在实际工作的子公司扣除,母公司不得扣除。如属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合同,凭母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在子公司扣除,但职工的社会保险可凭相关印证材料和支付清单在子公司扣除。,-驾驶员长途出车补贴,驾驶员长途出车补贴每月汇总根据出车次数造单发放,应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2.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体育、文化等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支出规定或制度应适用全体企业职工,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和统一性。,(1)“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国税函20093号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及死亡待遇;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5、企业过节发放的实物、购物卡;6、职工定期体检费;7、基本保险以外本人自理部分;8、单位节日聚餐、联欢活动等支出;9、职工集体宿舍租金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的学习费;5、职工食堂折旧费;6、员工接送班车租赁费等;,-把握要点,福利费强调集体共同享用具体把握上,遵循三个原则:(1)企业内部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但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这部分折旧直接进入企业费用;(2)为职工生活、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如住房、交通、取暖、困难补贴等;(3)职工家属的补贴。,(2)新老政策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不计算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之内,对动用完以前年度的余额后,再由本年度计提并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数,受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限制。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现改变职工福利费用途的,相当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额计入“其他收入”中,增加当期应税所得额。如:用于招待费、宣传费等。,-需明确的部分问题(1),(1)企业给职工报销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医疗费用报销制度,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通讯费补贴、午餐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补贴支出在职工应付福利费中列支。,-需明确的部分问题(2),(3)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能否税前扣除?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不得税前扣除。给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4)企业差旅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出差而发生的差旅费补贴,可按照内部规定制度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按相关的财务制度或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标准在税前扣除。,-需明确的部分问题(3),(1)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管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2)福利费中有关食堂费用支出及凭证问题。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一一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3.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有规定,全额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政策衔接(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度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以及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年度继续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财建2006317号: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4.工会经费,新税法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内部分的,准予扣除。按工会法规定提取,并上交。(需取得工会部门的“收据”)只有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实际拨缴的部分进行扣除。(即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进行扣除,5.招待费,新税法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a)(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查补的税款可以作为计算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交际费基数是销售净值销售收入(净值)=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净值=销售收入销售退还或折扣折让编报说明: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b)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在所得税管理上有什么区别?,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企业必须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业务招待支出是必然的,但是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0,为此开办费计税基础不应包含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广告费、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7.捐赠支出,支出捐赠分两类进行处理:-公益、救济性捐赠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1)如何计算捐赠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含妇联、团委等组织)、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何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财税2009160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另的数额,财税2009124号 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特定事项捐赠,(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财税200994号)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亏损企业捐赠能否列支?-除另规定外,不能列支。另有规定:2008年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捐赠50万,但企业2008年度会计利润亏损,那么能否税前扣除?-可以。,问题1:房地产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是否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问题2: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管理上视作为两个行为:对外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和对外公益性捐赠行为。其会计处理反映增加营业外支出,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及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其所得税处理:1、增加“应税收入”(公允价值),年报中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相应栏次;2、增加“扣除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年报中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成本”相应栏次;3、增加“扣除项目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捐赠支出”栏次的增加税收金额。,8.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条37/1)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条37/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资本化条件?,税收 资本化利息支出 费用化 符合资本化重要条件的资产限定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2)准予扣除条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向金融企业-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个人借款?,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件: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定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问题: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利息支付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可按照个人向银行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行为来分析。银行向个人收取利息和个人向企业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行为。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符合上述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集团公司“统借统还”业务,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所收取利息全部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并且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可按合理的办法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进行分摊并在税前扣除。,-需明确的部分问题,(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所指“金融企业”是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小额贷款公司。(2)非银行贴现的承兑贴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按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3)关联企业间借款?,关联方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向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的典当行为,企业因资金短缺,将自有资产典当给典当行,筹得一笔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又将其赎回,其间的差额可不可以视作企业借款利息?企业的典当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发生相关费用就是企业借款利息,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三方借款,企业委托银行对外借款,签订,利息通过银行收付,利息高于10部分,借款是否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委托银行对第三方借款,第三方的利息支出也按照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对外投资借款利息,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借入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借款利息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9.基本社会保障费、保险费,A.社会保障支出 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两补充:医疗补充、养老补充B.特殊工种的法定保险费.企业财产保险费支出,(1)社会保障支出,税法规定:1.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准予扣除(条例35条第1款)2.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条例35条第2款)(财税200927号),(a)基本社会保险费,1.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b)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两补充)财税200927号 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特殊工种的法定保险费,企业凭保险公司开具保险费缴纳的收据据实扣除。特殊工种职工:目前税法没有解释。在执行中可以参照财政部企业司企业财务通则的解读,企业职工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现场高危作业的,企业应当为从事这些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并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3)企业财产保险费支出,新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2)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需明确问题,1、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为已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都不得税前扣除。,10.总机构管理费,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条49,-上交管理费?,上交管理费是指总机构为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供某种服务,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按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税法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6号),11.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租赁费,按下方法扣除。(条47)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费,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支出,据实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人是否可在支付租金的当期列支租金支出?还是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租期内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在租金收入确认上,采用了收付实现制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样,确认利息收入也是如此。在租金费用税前列支的规定上,又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承租人不可以在支付租金的当期一次性列支租金费用,应该在租金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已发生实际支出后,才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租期内分期摊销。同样,确认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也是如此。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如果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实际支付的,可认定为2010年度内实际支付。,12.佣金及手续费,(财税200929号)1.比例(A)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B)其他企业:按具有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条件(A)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B)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需明确问题,1、当年计提的佣金当年没有支付,是否可以在当年税前列支?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当年计提的佣金当年没有支付,如支付对象为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支付对象为个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供实际支付或已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13.准备金,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4.亏损,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条10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18,15.其他,税法规定:劳支保护费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发生的支出。,税法规定: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费用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提供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质量赔款,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而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可否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如厂房是向自然人租赁,则抬头为自然人的电费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暂估入帐的材料能否税前扣除,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其他政府机关的处罚能否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国家的司法机关、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支出,属于因违法或违规被处罚的支出(例如海关滞报金等,但海关增值税缓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汽车销售公司为促销,随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等可以按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外购存货用于给消费者品尝,企业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此项行为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企业租赁员工私车,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总分公司费用,分公司接待总公司(设在外省)的人员来甬发生的住宿费,按差旅费处理。,-独立董事、监事费,独立董事、监事费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在税前扣除。,-非本企业人员的工伤赔偿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工伤赔偿如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伤亡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列支补偿金相关证据。,-企业在国外发生的费用,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成本费用(如展览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凭合同(协议)、外汇付款凭证和境外发票等合法支付凭证依法进行税前扣除。,第二部分 资产处理,1.固定资产2.无形资产3.投资资产4.长期待摊费用5.资产处置,(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条57),(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外购,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2.自行建造,以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3.融资租入,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按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6.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企业外购房屋装修费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为了使该外购房屋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房屋投入使用后再进行提升功能的装修费用应并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属于简易装修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作费用扣除。,房屋建造后(旧房)安装中央空调,该中央空调如何提取折旧?,增加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提取折旧。,(2)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资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具体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折旧按直线法计算: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何种情况下可采用快速折旧,一、何种情况下可采用快速折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设备;(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二.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做纳税调减处理。,企业租入某房产推倒重建(或租入空地建造房子),合同约定租期5年,请问重建的房屋是按“长期待摊费用”5年摊销还是按“固定资产-房屋”20年计提折旧?,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摊销。,(5)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新老税法衔接,1.原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可否按新法规定的标准重新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残值率?(国税函200898号)-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折旧,不做调整.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提折旧的余额,按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剩余年限,按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2.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等其折旧如何处理?(国税函200898号)-可根据适当证据确定新旧程度,再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来确定剩余的最低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后未取得全额发票,而在超过12个月后才取得发票,此时取得的发票是否还应追溯调整原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追溯调整以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折旧?,应追溯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和原已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拥有的土地,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证上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还是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按“房屋建筑物”提取折旧?,税法上对土地和房屋计税基础无另行规定,按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执行。土地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还是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提取折旧,主要看企业是执行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土地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入帐和摊销,房屋按房屋建筑物按不低于20年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土地开发时再将其帐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待房屋建造完成后,按房屋建筑物提取折旧。,(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1)无形资产的计价,1.外购,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2.自行开发,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3.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无形资产的摊销,(二)投资资产,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1)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2)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1)投资资产的计价,1.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是说,投资期间,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2)投资资产的处置,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条7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6号,企业购买名贵树木、花草、办公用具等对企业进行绿化或妆点发生的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按照购入时价格及其发生的相关税费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该资产时,准予扣除。,(四)长期待摊费用,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4.其他应当作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摊销期限不少于3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原值)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新老政策衔接,(国税函200898号)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未摊完装修费用,租入厂房的装修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年度摊销。终止租赁合同后,允许未摊完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年损益,在税前扣除。,第三部分 收入,收入总额的分类:一.按收入来源分: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二.按收入性质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三.按收入组织形式分: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一)销售实现条件,税收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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