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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算清缴优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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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算清缴优惠》PPT课件.ppt

    2011年度汇算清缴培训-优惠篇江宁区国家税务局,一、软件企业优惠,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四、其他,一、软件企业优惠,(一)主要政策文件信部联产2000968号-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1)4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财税200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国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已作废),一、软件企业优惠,(二)软件企业主要政策不征税收入: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我国境内新办生产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与2011年4号公告进行比较)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一、软件企业优惠,特别关注新办标准问题和获利年度问题,获利标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0 若一软件生产企业符合新办标准,2010年获得软件企业证书,2009年进入获利年度,则企业自2010年开始,在剩余年限内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即2010年全免,2011-2013减半。原核定征收企业恢复查帐征收方式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如何确定获利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是按收入总额计算交纳所得税的,所以只要企业有收入就会有应纳税所得额,有收入的年度就应确认为获利年度。2017年12月31号后强制进入获利年度。,一、软件企业优惠,(二)软件企业主要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10税率 国标发改高技20052669号(1)年营业收入1亿元、不亏损。(2)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出口额占50以上。(3)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 销售 前五位。省标:(1)第一条相同(2)400万美元(3)4000万元、前五位,需每年认定,一、软件企业优惠,(二)软件企业主要政策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有别于职工教育经费)再投资退税。西部、开办、5年、80%延伸优惠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的软件加速折旧、摊销,一、软件企业优惠,(三)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 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 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一)主要政策文件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函【2009】第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047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注意指标为当年指标或三年合计指标,总收入和销售收入口径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三)主要政策风险专利不符合要求。1、近三年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非主产品核心技术(技术秘密);2、三年内无研发立项项目,突击通过购买专利来套取优惠;扩大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范围。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全时;183天,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三)主要政策风险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1、未按要求设立研发费用专账,混淆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日常管理费用;2、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不符合要求,存在为达比例扩大归集口径现象:人员人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基建与外购设备;共用费用;其他费用;中试费用、设计费异常 3、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无相关的明细表;4、部分企业高新研发费与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差距较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认定不规范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非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划分不清楚,无法准确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将服务收入申报为产品收入;2、将技术承包收入中的设备等收入全部计作高新技术产品收入;3、将下属子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视作本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4、将高新技术设备与其衍生产品混淆。,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三)主要政策风险“总收入”口径理解有误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中的“收入总额”定义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注意财税【2011】第047号文件与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区别“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 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四)政策提醒高新技术企业指标计算时应包含下属分支机构指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注意财税【2011】第047号文件与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区别“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 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自2010年1月1日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间优惠政策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摘自2011年4号公告,从2011年2月1日执行),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四)政策提醒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年度有指标不达标,可否继续享受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指标有不达标,对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如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研发费用比例)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其他年度指标不达标的(包括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历的科技人员比例、研发人员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当年度不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一)主要政策文件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10107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国税发2010143号-关于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二)归集的三个口径,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二)归集的三个口径,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二)归集的三个口径,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三)研究开发立项的确认与登记,步骤一:项目确认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确认工作由市科委或市经信委负责办理;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时,税务部门负责通知企业,由企业直接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2、企业申报材料需经区县(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工信部门(经信办)初审盖章后报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确认;3、对市科委或市经信委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的科技项目计划,可以直接进行项目确认;4、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5、对2010年前跨年度开发的项目,从2010年起研发的部分,重新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申报项目确认;,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三)研究开发立项的确认与登记,步骤二:项目登记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收到市科委或市经信委传递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数据后,分发给各区县税务机关,由各区县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项目登记;3、各区县税务机关收到分发的项目登记资料后,要认真审核,对情况不清的,要及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对不予登记的,通知企业并向企业说明原因,同时,将不予登记的企业名单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通报给市科委和市经信委。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三)研究开发立项的确认与登记,步骤三:加计扣除备案1、企业凭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和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备案。2、企业备案核实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三、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四)专业化审核发现的问题未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未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项目已结束的,仍在发生研发费用;研发人员构成混乱;研究开发费用超范围归集(直接性、专门性和限定性);研发费用、生产费用混淆;共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摊销;对委托开发项目未提供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中介鉴定报告质量普遍不高,四、其他优惠,(一)不征税收入主要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3.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实际为87号文的延续)主要政策点:县级以上专门文件专门管理办法专帐管理,单独核算,四、其他优惠,软件即征即退税款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加计扣除,四、其他优惠,(二)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政策点:根据财税【2011】第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其他优惠,(三)农、林、牧、渔优惠主要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2.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第026号)26号文为149号文的补充文件,农林牧渔优惠在季度申报时不能享受!,四、其他优惠,(四)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优惠办理流程要点:根据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宁经资源字2009137号)要求,凡申请享受节能节水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发改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经信委审核认定。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凡申请享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市列管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市经信委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专用设备认定申请表的企业,可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其他优惠,(五)债券主要政策依据:1.国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6号)2.地方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076号)3.铁路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099号)主要政策要点: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四、其他优惠,(五)债券主要政策要点:1.国债持有期间利息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四、其他优惠,(五)债券主要政策要点:2.国债转让收益不免税(转让时既要确认转让收益,又要确认利息收入)(1)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转让收益=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收入-国债成本-转让期间应确认利息收入-相关税费(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3)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4)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四、其他优惠,(五)债券主要政策要点:3.地方债券利息免征(有时间限制)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4.铁路债利息减半(有时间限制)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四、其他优惠,(六)其他新政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第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0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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