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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实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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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实效》PPT课件.ppt

    民法总论,第八章 时 效,一、时效的概述二、诉讼时效的客体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四、期日 期间,一、时效的概述,1、时效的概念(参见教材P237)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时效由下列三要素构成:(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客观情况)(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时效的概述,2、民事时效的种类(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分类标准:依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不同 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 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因取 得时效成立前提条件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 人财产,故其又称为占有时效。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 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 保护的法律制度。由于前苏联民事立法规 定消灭时效的效力为诉权的消灭,即仅涉 及诉讼法上的效力,故将其改称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时效的概述,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异同:(参见教材p238)异:起源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不同同: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经过一段时间、权利变更之效果关于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学说: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本质是否一致?统一主义分别主义关于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立法例统一主义立法:在民法典上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个别主义立法:分别加以规定 Eg取得时效在物权法中,消灭时效在总则中,一、时效的概述,()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分类标准: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或范围不同 普通时效:是指对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均可适用的时 效。特殊时效:是指对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适用的 时效。,一、时效的概述,3、时效之功能(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2)弥补权利的缺陷。(主要在取得时效情况)(3)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4)避免证据的灭失。,一、时效的概述,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含义: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 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 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参见教材p239)(1)构成要件不同:各自的要件是什么?(2)适用对象不同:各自是什么?(3)法律效力不同:消灭诉权消灭实体权利(4)是否可变:可以中断、中止绝对不变期间,一、时效的概述,5、诉讼时效的效力(1)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参见教材p240)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诉权消灭主义 关于“自然债”概念的出现 抗辩权发生主义 胜诉权消灭主义(2)我国的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时效的概述,我国诉讼时效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诉讼时效的效力不及于起诉权 起诉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基本权利,“不承认私人案件的起诉权的立法,是违反市民社会最起码的基本原则的。”那么,起诉权“是永远存在的,即使时效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时效的概述,诉讼时效届满后发生胜诉权(即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采取胜诉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由于胜诉权的存在是以有实体法规定的请求权为前提,或者说在诉讼中请求权明确表现为胜诉权,只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存在真实的请求权,那么其诉讼请求必然会得到满足,成为胜诉的一方。受领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仍然享有的债权即不再受国家强制 力的保护,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自己的 利益,这种不能行使的“权利”已经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 利。,一、时效的概述,从义务人方面来说,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即免除了履行债务的义务。这时候是否仍按原来的债务关系履行债务,全凭自愿,而不再受法律的强制。这种不受法律约束的“义务”也不再是法律义务。债权与请求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不可分离。债权是请求权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而请求权既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但是债权与请求权毕竟并非同一概念。实际上,债权的效力除了请求效力,还有受领债务之给付(给付受领权)的效力。因此,时效导致的胜诉权的消灭不导致受领效力的消灭。,一、时效的概述,诉讼时效的效力原则上及于其从权利,但属从权利的担保物权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债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其从债权也随之失去法律的保护。即使从债权有独立的消灭时效,主债权已罹时效,从债权时效尚未届满的,从债权亦随之丧失法律保护。注意:如果其从权利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否随之亦不属 法律保护呢?答案: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基于担保物权的相对独立性和作 为物权应优先于普通债权的特殊性,认为消灭时效的 效力不及于担保物权。(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时效的概述,6、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情况(1)义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不得以不知时效经过为由要 求退还。(2)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承认,即对于已罹时效的债 务,债务人又以契约承认的,其效力如何?理论上鲜有涉及,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持肯定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一、时效的概述,7、时效的范围 及于主权利和从权利。Eg 合同履行请求权时效届满,违约金请求权的也罹于时效 但是不及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担保物权。8、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时效(参见教材p241)法院一般不得主动适用援用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客体,1、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即什么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纵观各国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关于消灭时效的客体规 定不一。有的规定为债权,如瑞士债务法第127条;有的规定为债权及其他非所有权之财产权,如日本 民法(日本民法典第167条);有的规定为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德国民法典 第194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25、126、127条);有规定为诉权,如法国民法(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和前苏俄民法(苏俄民法典第44条)。,二、诉讼时效的客体,一般理论都认为,我国的诉讼时效客体应该是请求权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请求权包括:债权之请求权 物权之请求权 人身权之请求权等 下面分别就各类请求权进行阐述,二、诉讼时效的客体,(1)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之请求权的性质,见仁见智,归纳起来主要 有以下三种不同看法:一是物权作用说,认为物权之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表现,或者是物权的消极功能;二是债权说,认为物权之请求权是在物权受到侵害后所产 生的债权,是对特定人行使的一种独立权利;三是准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类似于债权的一种权利。,二、诉讼时效的客体,关于物权之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大陆法系国家目前存在两种立场。一是肯定说:认为物权之请求权应适用消灭时效。理由主要是: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因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而产生的特殊请求权,虽不同于可能同时产生的以侵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但有独立于物权本身的意义。虽然物权本身为支配权,无消灭时效适用的余地,但物权之请求权有独立性,属于请求权,自应适用消灭时效。德国民法及学理持此见解。二是否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专门为保护物权的救济方法,附随于物权本身而存在,所以,物权既然不适用消灭时效,那么物权之请求权也不应适用消灭时效。瑞士民法采此观点。,二、诉讼时效的客体,思考:如果物权采用了诉讼时效,那么在我国没有取得时效 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财产的所有者?因此有人主张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强调如下:经过登记的不动产,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确认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客体,(2)人身权之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 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其民事立法一般均明确规定,亲属法上的请求权,以将来恢复此相当关系状态为目的的,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不因时效而消灭。关于亲属法的请求权,如果其目的在于未来恢复原亲属关系的,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否则,亦应适用消灭时效,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之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二、诉讼时效的客体,(3)关于侵权请求权 一般的赔偿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但是持续性质的:例: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 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 分割共有财产请求权,不是针对其他共有人的分割行为,是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合伙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分割协议已经签订,分得部分所有权的请求权为债权,得为罹于时效。,二、诉讼时效的客体,2、以下情形都不罹于时效 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合伙、联营、投资关系的请求权:收益分配请求权 基于储蓄、债权关系的本金返还请求权,三、诉讼时效期间,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时效期间:2年 特别时效期间:1年 最长时效期间:20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诉讼时效期间,(2)最长时效期间与普通时效期间的关系: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同:普通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 最长时效:权利受到损害起 能否变动:普通时效:中止、中断 最长时效:不能中止、中断,三、诉讼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般规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时效的起算(参见教材P247)(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自条件成立或 期限届满时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自债务清偿期届 满时起算。(3)未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之请求权,应自 债权成立时起算。,三、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的中止,3、时效的中止(1)时效中止的定义:中止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在时效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2)时效中止的条件: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注意的几个问题:对于2年的时效和1年的时效都适用 在最后的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三、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的中止,(3)中止的效力 中止原因消灭后,权利人能够再行使权力的,再继续计算实效期间。一般再延长6个月,三、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的中断,4、时效的中断(1)时效中断定义:法定事由发生时,已计算的时效期间 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区别 客观原因主观上当事人的意思 继续计算重新计算 最后6个月内方可中止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三、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的中断,(3)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 提起诉讼 包括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诉中的反诉及行政赔偿诉讼。权利人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告知诉讼、申报破产债权等,一般认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的效力,亦发生时效期间的中断的效力。,三、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的中断,注意;起诉被驳回的,不中断 起诉后又撤诉的: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原告须于一定期间内(例如6个月)再提起诉 讼,即溯及于前起诉之时发生中断的效力。二是认为诉状副本已送达被告人,可认为按诉讼 外请求或催告而中断的效力。(4)时效中断的效力 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时效的起算点:诉讼中断的,判决、裁定生效、决定做出时开始计算 其他的起算点中断时效的原因发生时候重新计算。,三、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的延长,5、时效的延长(1)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含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 指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延长其期限,仍对权利 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的延长,(2)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的条件为: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且只能用于20年时效。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法院决定。延长期间必须适当。(3)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实质上就是法院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完成或者恢复,即权利人的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四、期日 期间,1、期日、期间的意义(参见教材p 252)注意: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 期日:时间点(以日计算)期间:时间段(类似于线段)注意:附期限的期限(类似于射线),四、期日 期间,2、期日、期间的计算方法:自然计算法 历法计算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 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 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 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四、期日 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 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期间的最后一日的决定:以周/月/年的第一日起算,则期间之末日为终点 不是以第一日起算,则最后之周/月/年的相当之日的前 一日。相当之日是与起算之日名称相同或者数目相同之日 以年/月 定期间的,无起算日,以该月/年的末日为期 间的最后一日。,案例分析,案例1:甲12岁时被某同学乙取笑为大笨熊,他长大后20岁 时才知道乙已侵犯其名誉权,他现向法院起诉。你认为甲是否已丧失胜诉权?,案例分析,1997年12月22日和1998年5月17日,中国五矿与洛杉矶五矿分别签订了88MSP003号、88MSP004号两份合同。约定:卖方为中国五矿,买方为洛杉矶五矿,买卖焊管999吨,付款条件均为付款交单,交货方式为FOB,交货时间为1999年10月30日之前。1999年9月25日,中国五矿询问北京五矿能否代为交付上述货物,并要求北京五矿在10天之内复函。1999年10月2日,北京五矿依据中国五矿与洛杉矶五矿签订的88MSP003(订单号417845)、88MSP004(订单号417846)号合同,向洛杉矶五矿出口焊管98923吨,价值41025573美元。中国五矿和洛杉矶五矿都未提出异议。2002年8月16日,北京五矿致函案外人洛杉矶五矿,催要上述货款。洛杉矶五矿在回函中确认上述货款已经与被告中国五矿清帐,已给中国五矿的156万美元中包含了两份合同项下的货款。2003年8月15日,北京五矿致函中国五矿催要货款,中国五矿收到该函,但未付款。此外,北京五矿原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1989年1月1日变更为现名,变更名称前即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北京五矿是否有权有求中国五矿支付该货款?,案情摘要1988年5月28日,原告淮南市纸箱厂与被告东阳市包装制品厂签订了一份卷筒180g瓦楞纸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总数量为350吨,单价640元,交货期限自1988年6月份起每月50吨;付款办法为预付30,其余在货到验收后5日内电汇;交货地点为义乌火车站。合同签订后,原告于6月30日发货3682吨。由于原告在货运单上错写收货者名称,造成被告方损失。同年8月22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原告同意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每吨20元。此后,原告在10月24日发货38638吨并提价为每吨655元。11月24日发货70956吨。此两批货均有质量问题,为此被告于1988年11月28日向原告提出异议,经协商原告同意赔偿损失98250元。1988年11月28日,被告付款2万元。同日,已被免去厂长职务的邵某未经任何授权以原告名义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供应瓦楞纸900吨,每月80吨,单价655元。该合同只有邵某个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公章,在回厂路上,该合同被窃。同年12月,被告付款2万元。1989年1月25日,原告发货27.194吨,价格每吨655元,计货款1781207元,运杂费276839元,被告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1989年2月、1990年4月,被告共付款247万元。1991年4月底,原告派财务人员到被告处催款,被告拒付。由此形成诉讼。,原告诉称:原告发货后,被告不能按时付款,至1990年4月14日止,被告已拖欠货款2409621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有两份合同,第一份签订的时间是1988年5月28日,合同规定由原告供应瓦楞纸350吨,单价640元。签约后,被告方受货146459吨。第二份合同签订时间为1988年11月28日,由原告供应瓦楞纸900吨,每月交货80吨,单价655元。签约后,被告方实际收货27194吨。被告因此反诉称:根据上述两份合同,原告应供应被告瓦楞纸1250吨,但原告仅供应273653吨,且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应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违约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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